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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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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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2019年8月XX日
摘要
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来临,标志着人类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普及,全球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都非常的重视,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电子支付的问世,让虚拟经济越来越繁荣,同时也促进了物流等新兴产业的出现与发展。电子商务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的便捷,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然而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再加上对电子商务这个新兴领域的立法存在很多的局限,这让许多人对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提出了质疑。其中,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怎样构建以法律法规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怎样使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司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从而让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享受权利,已经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够使电子商务在未来取得更好的发展,才能够使电子商务领域之中所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的、有效的、合理的解决。全国人大在2016 年末第一次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这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为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非常值得探讨。本文利用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办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目录
一、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有的缺陷 (5)
(一)没有健全的立法体系 (5)
(二)立法内容不合理 (7)
1.没有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7)
2.没有明确的权利客体范围 (8)
3.没有明确侵权主体的范围 (9)
4.没有明确侵权类型 (10)
5.没有明确侵权责任 (10)
(三)没有完善的行政监管体系,行业自律性不强 (11)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完善的措施 (12)
(一)对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进行制定 (12)
(二)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内容进行完善 (13)
1.对权利主体的范围进行确立 (13)
2.对权利客体范围进行确立 (13)
3.对侵权主体范围进行确立 (13)
4.对侵权类型进行确立 (14)
5.对侵权责任进行确立 (14)
(三)加大政府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14)
1. 加大行政机关对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力度 (14)
2. 对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自律规范进行完善 (15)
三、结束语 (15)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我国互联网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发展,从国内至国外,从实体经济至虚拟经济,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一种主要的贸易方式。然而,电子商务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让个人信息随时随地面临泄露的风险,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后,网络交易纠纷也越来越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是否能够及时的、有效的、合理的、彻底的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问题,必然会对我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造成很大程度的影响,而且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电子商务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有的缺陷
(一)没有健全的立法体系
从中国当前的网络应用状况来讲,很多网络用户的隐私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一些网络用户也不清楚自己拥有哪些网络网络使用权利和所应当承担的网络义务,由此造成网络侵权事件频频发生[1]。中国在隐私权方面的立法时间不长,立法体系仍然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与国外发达国家在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保护相对比,中国的立法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由此导致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被频频的侵犯。第一,在隐私权方面的立法呈现出碎片化,较为零散,没有明确的目的性,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没有形成统一,保护隐私
权的法规分布在其它方面的法律之中,由此导致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产生纠纷的时候,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而在欧美等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早在电子商务出现之初,就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了专门立法,由此使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有力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传统的隐私权存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无法直接使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存在漏洞,特殊群体与特殊领域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第二,把隐私权案件当作名誉权案件处理。因为中国的隐私权立法仍然不够健全,未明确的规定隐私权的内容、客体、主体以及和其余人格权之间的关系等,由此就造成了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感到无从下手,只能够参考相似的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把隐私权案件当作名誉权案件处理已成为司法实践之中的一个严重的问题;第三,部门规章制度与单行法规是中国当前真正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制度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制度与单行法规的主体有很多,其保护力度不大、权威性不足。当前,中国已有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仅有工信部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能够起到直接的保护作用,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法主要针对的是事后保护,同时也并不是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对于新型案件,未上升至法律的层面,保护效果明显不好;不同部门所制定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3]。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在虚拟的网络之中,非常难以发现侵权的行为,非常难以直接界定侵权主体,消费者非常
难以举证。所以,如果不做好相关工作,加强立法,则必然无法有效的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
(二)立法内容不合理
1.没有明确权利主体范围
隐私权属于一种人格权,人格权又是自然人拥有的权利,隐私权本身更多的体现为人的精神感受或内心感受,人不同的情感和阅历,决定了隐私权的界限与内容不同,所以,人们长时间探讨的隐私权,更多的属于自然人的范畴[4]。那么,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法人和其它组织作为消费者是否享有隐私权呢?如今,中国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法人与其余组织不可以享有隐私权,这是因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精神世界的感受,并且隐私权是为自然人设立的,是从自然人的精神感受和内心世界出发,主要体现在对自然人的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进行保护,是无法拓展至自然人与其他组织的。法人与其他组织的企业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信息屡屡被窃取,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与企业有关的人事关系、管理制度制度等信息,又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企业无法通过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从企业信息保护方面来讲,法律仍然存有不足之处[5]。
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属于自然人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未成年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然而,其阅历和情感与成年人相比都不够丰富,对权利的认知通常处在懵懂的状态,并且在许多情况下都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那么,假如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