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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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文件

国电集工[2010]820号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单位和参建各方职责,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组织修订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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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明确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公司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调试、监理等建设各方职责,规范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三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发生矛盾时,应首先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 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和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二章 质量目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目标是:

(一)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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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合格率100%,建筑工程优良率≥85%(按电力行业标准进行建筑部分验收的工程),安装工程优良率≥95%。

(三)工程技术指标达到绿色工程设计指标,实现达标投产;工程建设质量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质量总目标,制定本工程质量目标,并在工程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合同中落实。工程建设各方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目标和标准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总体目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工程精细化管理和绿色工程建设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工程重要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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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五)组织工程项目特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参加国家、行业工程质量评比工作;

(七)负责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八)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工作。

第十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二)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总体目标,制定所属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三)组织所属项目开展工程精细化管理和绿色工程建设活动;

(四)按有关规定参加或主持所属项目的工程重要阶段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五)组织所属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所属项目的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工作;

(七)对所属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考核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二)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三)细化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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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工程精细化管理和绿色工程建设活动;

(五)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达标投产考核办法,制定本工程达标投产实施细则和组织机构,组织本工程达标投产的自检,配合预检、复检工作;

(六)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勘测、设计、设备材料、监理、施工、调试的承包商;

(七)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八)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九)向有关建设各方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可靠;

(十)监督核实建设各方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其他资源;

(十一)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和奖惩;

(十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

(十三)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不发生超前和延期支付行为;

(十四)组织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十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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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工程建设周期长(从开工至最后一台机组投产在3年以上)的项目公司应开展项目的质量体系认证活动。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各工程项目所属行业的规程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项目公司、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检查项目和检查方式,按《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2号)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必须制定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每年1月上旬之前报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分(子)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十七条 各次质量监督结束后,项目公司应按照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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