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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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 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 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国公司一般采用二元单层治理结构:
(1)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会/向执行董事负责,董事会/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监事对董事会/执行 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并对股东会负责。
(2)一人公司设立一个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 程也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可聘请执行董事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可以兼任 总经理。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第三部分 股权比例的设置
控制线 绝对控制线 相对控制线 安全控制线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临时会议权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临时提案权
股权比例 67% 51%
33.34%
20% 10% 5% 3%
释义
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 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主要由国资委来行使。
(一)股东会的职权及表决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THANKS
公司法基础知识
C目 录 ONTENTS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股权并购需关注的问题 公司概述 股权比例的选择 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章程的拟制
第一部分 股权并购需关注的问题
1.企业性质 标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国有独资企业? 2.股权结构 我方是作为绝对控股方、控股方,还是参股方? 3.并购方式 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4.公司的治理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表决机制? 5.退出机制 被投资方回购股权、投资方对外转让股权、还是清算公司?
第五部分 公司章程的拟制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部分 公司概述
(一)公司与法人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常见的分类/概念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母公司、子公司 依照公司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 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 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特征 (1)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 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2)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 政权力控制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3)出资,最低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4)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 (5) 责任承担: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 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部分 公司章程的拟制
(一)公司章程的特征 1.法定性 (1)制定上的法定性,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2)内容的法定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否则 章程无效。 (3)效力上的法定性,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具有拘束力。 2.自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协商。 3.公开性,一般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成立与生效 1.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 成立。 2.生效时间: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发起人生效,自章程成立即生效;对公司、管理 层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以后生效。
4.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特征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 (2)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 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3)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监事会的职权及表决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股东持股达到5%及以上,上市公司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代位诉讼权
1%
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第四部分 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职工
1.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地方 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特别规范: (1)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章 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 (2)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 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经国资 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监高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而非选举。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 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 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 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我国公司一般采用二元单层治理结构:
(1)小型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总经理。总经理 董事会/向执行董事负责,董事会/执行董事向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监事对董事会/执行 董事和总经理进行监督并对股东会负责。
(2)一人公司设立一个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 程也由股东一人制定;公司可聘请执行董事或由股东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可以兼任 总经理。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 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第三部分 股权比例的设置
控制线 绝对控制线 相对控制线 安全控制线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临时会议权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临时提案权
股权比例 67% 51%
33.34%
20% 10% 5% 3%
释义
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 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3)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主要由国资委来行使。
(一)股东会的职权及表决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THANKS
公司法基础知识
C目 录 ONTENTS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股权并购需关注的问题 公司概述 股权比例的选择 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章程的拟制
第一部分 股权并购需关注的问题
1.企业性质 标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国有独资企业? 2.股权结构 我方是作为绝对控股方、控股方,还是参股方? 3.并购方式 是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扩股? 4.公司的治理 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以及表决机制? 5.退出机制 被投资方回购股权、投资方对外转让股权、还是清算公司?
第五部分 公司章程的拟制
(一)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部分 公司概述
(一)公司与法人
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法人:工厂、厂矿、商店、农场
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常见的分类/概念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四)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母公司、子公司 依照公司间是否存在控股关系、从属关系划分。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 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也称为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与母公司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 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特征 (1)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 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 (2)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其中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3)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 政权力控制公司。
2.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 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 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不设股东会,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3)出资,最低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4)公示: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 (5) 责任承担: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 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部分 公司章程的拟制
(一)公司章程的特征 1.法定性 (1)制定上的法定性,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章程,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2)内容的法定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得欠缺,否则 章程无效。 (3)效力上的法定性,章程对公司、股东、董监高人员具有拘束力。 2.自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协商。 3.公开性,一般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成立与生效 1.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 成立。 2.生效时间: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发起人生效,自章程成立即生效;对公司、管理 层的效力自公司成立以后生效。
4.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 ※特征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 (2)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 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 (3)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分公司占有的财产,视为总公司的财产;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监事会的职权及表决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股东持股达到5%及以上,上市公司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代位诉讼权
1%
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第四部分 公司的治理结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经理
职工
1.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是投资人,并且只能是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地方 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 ※特别规范: (1)不设股东会,其职权由国资委行使,董事会可以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章 程由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其批准; (2)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及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 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项,应经国资 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监高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而非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