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权利与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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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 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这里的“规定”不是赋予、授权,而是认 可;并不是未规定的权利就不享有。
应该修改为:“任何公民享有未被宪法和法 律明文禁止的权利”。


(4)表达方式的不同

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法律中予以明 确规定;
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 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 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 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 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 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3)人权无需法律授予,但对其保障,却是 法律的责任


人们设置法律的唯一目的,在于保障人的权 利,在于保障人过着有尊严的生活。 人权利不需法律授予,却需要法律给予保障。
未被法律明确的权利受到侵害,仍需法律保 护;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权利行使,仍应受 到法律的容忍和支持。 例如: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或禁止罢工的权 利。--近日成都、海南的出租车司机全行 业罢工,--仍是他们的权利,仍要法律给 予保护。

(2)适用范围不同 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 完整的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 的人没有完整的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 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 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 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 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 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 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 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

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 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
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 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 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 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 具有了政治属性。
思考与练习

1、解释名词:公民、人权、公民基本权利 2、论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特点。 3、论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考试真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 的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1)都是自然人的权利 (2)人权是公民权(法定权)的基础,公民权是现 实法律对人权的确认(部分确认) (3)在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联合国《世界 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个公约》中, 并不将二者区别看待。 (4)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列为“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中的 第一条(全文第33条)的第三款,前后将“人权”与 “公民权”并用,同时使用“人”、“公民”的概 念,说明现在过分的强调人权与公民权、公民与人 民的区别已与我国的宪法规定不相符合。也就是说, 在我国《宪法》的语境内,再强调这些区别意义不
三、人权与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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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自然人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是一个 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资 格和权能。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 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 人权的起源和基础是人的生理、心理的自然 需求,是人的固有自然属性所产生、所决定 的。只要有社会存在,人与人之间就会存在 利益冲突,而利益冲突的协调平衡,就形成 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基于人的自然 属性的社会属性。 因此,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和固有的权 利。
二、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
1、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据法律所具有的实行 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行某种行为的能力或 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 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2、公民基本权利 是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最基础的、最主 要的、最具重要意义的、优先得到保障的权 利,也叫宪法权利。



疑难问题讨论


关于人权或公民权的来源及与法律的关系 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宪法法律授予的? 本人认为(1)人的权利,无论指人权还是公民 权,都是与生俱来的,不是被法律或任何其他主 体授予的。

因为:首先,人权的的基础是人的生理、心理的 自然需求,是人的固有自然属性所决定、所产生 的。只要有社会存在,人与人之间就会存在利益 冲突,而利益的协调平衡,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 权益与义务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的社会属性。

第二节


公民基本义务
一、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
1、义务 2、公民的基本义务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基本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第52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53 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54条) 4、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 织(第55条) 5、依法纳税(第56条) 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第42条,是义务吗?对谁 的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能否及如何强制?);受教 育的义务(第46条);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亲子关 系中的义务(第49条) 等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不同

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 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 监督。
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 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 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 和个人申诉制度。



3、人权与公民权的联系

其次, 从源流主从关系看,应该是先有人权 (人民主权),才有立法,才有法律规定的权 利。认为人权或公民权利来源于国家、宪法、 法律授予的观点,是对人权的蔑视,也颠倒了 人民主权与国家宪法法律的主从源流关系。 再次,宪法法律列举的人权或公民权利,只是 在当前发展阶段宪法法律确认和优先保障的人 权或公民权,这种列举并不是授权或赋予。人 权或公民权利无须宪法法律授予才具有,也不 因宪法法律没有列举就不具有。法无明文禁止 皆权利,“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 妨碍”(人权宣言第五条)。



2、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人权是自然人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自然人作为一国公民的法定权利 (1)主体不完全相同 其一,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一切自然人,除 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 人和无国籍人。 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 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 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第四章
权利与基本权利
本章是重点章 重点:权利、公民权与人权的概念及其与国家 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 难点:公民权与人权的联系与区别;公民基本 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第一节 公民权与人权
一、公民
1、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国籍:人属于某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 2、公民与人民区别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 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一国内具有该 国国籍的全体成员,人民不包括依法被剥 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公民一般指个体,人民一般指群体



3、基本权利的特征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 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2)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最主要的,必不 可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 权利的依据和基础。(最基础的、最主要的、 最具重要意义的、优先得到保障的) (3)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权利主要反映了国 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公民的其他权利则反映 了公民同某些具体的社会组织及公民相互之间 的关系; (4)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特征。 (5)基本权利的受制约性。 (6)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人权


人权的存在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无须任何组 织个人或宪法法律赋予,而其被剥夺或被限制, 则是个别的、有条件的、必须经过特别法定程 序的;正因为人权无须另外的权力授予,才不 被这另外的权力所任意剥夺;如果承认人权需 要另外的权力赋予才享有,也就承认了高于人 权的某种权力存在,承认了这高于人权的权力 可以不赋予或收回已经赋予的人权,这是对人 权的贬低,是暴政存在的认识基础。

(2)人权就其本来意义首先是一种应有权 利。我们不应把人权(应有权利)和公民 权利(法定权利)以及实有权利相混淆。

应有权利是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它的 范畴远远大于后两者的范围。
法定权利是法律明确了的权利。是对应有 权利认可和保障的最有效的手段与措施。 实有权利的是指人们在生活中能够享受到 的权利,其范围可能接近应有权利,也可 能接近法定权利,但往往小于应有权利和 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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