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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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国际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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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有4种结果: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 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法院重审。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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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时间的效力 对时间的效力,是指商事诉讼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 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或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 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 有溯及力。
(法律一般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 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 用新法。而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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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诉讼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商事纠纷,以 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的行为。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所诉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所诉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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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设计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设计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设计一、课程简介本课程主要介绍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操作。

通过学习本课程,学生将能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国际司法制度和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程序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学生还将学习到如何正确处理跨境商事争议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处理跨境商事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二、课程教学环节1. 理论讲解本环节主要讲解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相关理论知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制度;•商事仲裁的概念和制度;•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基础和框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

通过讲解相关理论知识,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相关基本知识和判决标准,并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

2. 案例分析本环节主要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让学生了解实际的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过程,让学生学习到如何正确地处理跨境商事争议。

案例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合同纠纷等各种类型的争议。

通过分析案例,学生可以了解到跨境商事争议的特点、难点和解决方法等。

3. 模拟仲裁本环节主要通过模拟仲裁的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仲裁过程。

模拟仲裁的案件涵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合同纠纷等各种类型的争议。

在模拟仲裁中,学生可以扮演仲裁员、当事人和证人等不同角色,模拟仲裁的全部过程,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审理、证据收集、仲裁裁决等环节。

通过模拟仲裁,学生可以加深对仲裁实践操作的理解和掌握。

三、课程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操作,使学生达到以下目标:1.熟悉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国际司法制度和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程序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2.掌握跨境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和技巧;3.提高处理跨境商事争议的能力和水平;4.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并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

四、课程评估本课程的评估方式包括课堂出勤、小组研讨、案例分析报告、模拟仲裁、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等环节,具体评估方式和分值比重如下:1.课堂出勤:10%2.小组研讨:20%3.案例分析报告:20%4.模拟仲裁:20%5.期中考试:15%6.期末考试:15%五、总结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是一门专业知识结合实践操作的综合性课程。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设计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设计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设计一、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2.掌握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案例和相应的解决方案;3.熟悉商事仲裁制度和仲裁流程;4.通过案例演练和角色扮演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二、教学内容1. 国际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基本概念和程序介绍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程序和诉讼的主体等方面的内容。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的结构、答辩状的意义和作用、起诉状和证据的提交等方面。

(2)民事诉讼实践案例和解决方案通过实践案例来介绍不同阶段的民事诉讼操作,包括诉讼的组织、代理人的角色、进程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和判决等方面内容。

2. 商事仲裁(1)商事仲裁制度和仲裁流程介绍商事仲裁制度和仲裁流程,包括仲裁的起源、组成和程序等方面内容,通过真实案例进行讲解。

(2)商事仲裁应用与案例介绍商事仲裁的应用和案例,通过实际案例探讨仲裁机制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3. 案例演练和角色扮演通过案例演练和角色扮演的形式,进行课程内容的巩固和应用能力的提高。

三、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1.讲授:讲解基础知识和案例实践;2.学生讨论:通过讨论案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案例演练:通过演练真实案例,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4.角色扮演:通过角色扮演,使学生更好地理解诉讼程序和案例实践。

四、教学评估本课程的教学评估主要采用以下方式:1.平时听课表现:包括课堂听讲、问题分析和思考等;2.期末考试:主要考察学生对诉讼程序和案例实践的掌握和应用能力;3.案例演练和角色扮演成绩:主要考察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分析能力;4.学生反馈评价:收集学生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评价和意见,以便完善课程。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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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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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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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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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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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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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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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法的概念、特征与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与仲裁庭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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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第一申请人××家用电器(集团)公司、第二申请人××市 ××厂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签订了89MSSC001-PRC 号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申请人据此于1997年3月28日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2)A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A公司与B公司双方当 事人已自愿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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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甲与乙同住A市,两人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订立合同后双方 口头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A市仲裁委员 会仲裁,后两人因合同履行时标的物的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 协商不成,甲于是向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 要求分析: (1)A市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对此案甲可以采用什么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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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委员会则认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贸 易术语为CIF.合同说明了CIF的价格构成是FOB美国价格+ 运费+保险费,从表面看来,货物的装运港在美国,即本 案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美国。因此本案符合《仲裁规则》第 二条关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规定,驳回了被申请人的 管辖权异议。
要求分析: (1)A公司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行为是否合
法?为什么? (2)A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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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A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 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系出 自于双方自愿,并且双方当事人明确选定了仲裁委员会。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了解国际私法学国际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国际私法学、国际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都是涉及跨国交易及争端解决的重要领域。

本文将分别介绍这三个领域的概念、原则和相关实践案例。

一、国际私法学国际私法学是研究国家之间及国家内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冲突的学科。

在国际私法学中,涉及到的几个关键概念包括国际私法、冲突法和合同法。

国际私法,也称为冲突法,是指在跨国交易或争议中,解决法律冲突和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规则体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事宣示原则、法律分隔原则和公序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当涉及到各国法律冲突时,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以及衡量法律效力和合同效力的标准。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跨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国际私法的合同法原则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各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并提供了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二、国际仲裁国际仲裁是一种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它通过非司法程序,由一方或多方选择一个或多个仲裁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审理并最终做出裁决。

国际仲裁相对于国际民事诉讼具有许多优势,其中之一是灵活性。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各方的需求进行调整,更适合解决涉及国际交易的复杂争议。

另一个优势是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

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

这对于国际贸易中争议的解决非常重要。

国际仲裁的实践案例也相当丰富。

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是最受欢迎和广泛使用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ICC在很多跨国合同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仲裁裁决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执行。

三、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案件当事人居于不同国家时,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条约规定,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手续的诉讼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涉及到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

例如,管辖权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涉及到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考虑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此外,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8-1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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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行业性仲裁机构,如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GAFTA)、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Association, LMAA)、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Society of Maritime Arbitrators,SMA)等。

关于仲裁与裁决执行的国际公约有:国际商会倡导由国际联盟制定的1923年 《关于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Convention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简 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被130多个国家和地区所接受,成为承认和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并于1987 年4月22日起在我国生效。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 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仲裁裁决。
对于本国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相对容易。外国仲裁裁决在本 国执行,或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执行相对比较困难。原因是:有关外国仲裁 裁决的执行,不仅事关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涉及两国双边关系和仲裁 裁决的相互承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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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 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 理。” 我国《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3122116 课程名称:国际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03122116 课程名称:国际

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教学大纲课程编号:03122116课程名称: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课程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本科生学时数:32学分数:2执笔人:张兰图编写日期:2005年10月16日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的对象和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法学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选修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国内程序法基础及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

本课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培养外向型法律人才服务的,是高等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可以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二、课程目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仲裁法属于民事程序法。

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和优势,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从而掌握民事诉讼之外的另一种解决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同时完善其民事程序法学知识体系。

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联系与分工本课程宜安排在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法其他专门学科之后。

四、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1、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发展的最新动态。

2、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对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解决方式和法律制度了解,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和优势,掌握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商事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商事仲裁实务,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解决跨国争议的方式。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当涉及的一方或双方不属于同一国家时,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则是指当涉及的纠纷与国际商事活动有关时,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方式。

本文将对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进行比较研究。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国际民事法规则和国际私法规则。

国际民事法规则主要涉及民事司法管辖权、司法协助和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国际私法规则则主要用于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决民事纠纷。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在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中寻找适用的法律和国家。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则和当事人的仲裁合同。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则主要包括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判决的执行等。

当事人的仲裁合同则用于确定仲裁庭的地点、仲裁程序和仲裁人的资格等细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相应的仲裁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而国际民事诉讼则受制于国际法律和国际私法规则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相对较少。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庭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则是由法律规定进行指定和任命的。

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和证据组织听证,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而国际民事诉讼则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双方进行庭审,并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

最后,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在执行和强制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国际执行和强制力,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中国国际商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涉外商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二)确定国际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 1、地域管辖 2、协议管辖 3、专属管辖
二、国际司法协助 1、一般司法协助 2、特殊司法协助 3、对外国法院判决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4、中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外国的承认和 执行
当心国外仲裁的“陷阱” 当心国外仲裁的“陷阱”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 (二)1958年《纽约公约》 1958年 纽约公约》
(一)仲裁裁决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均有一定的限制。 各国法律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均有一定的限制 。 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仲裁裁决提起上诉; 有些国家虽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只审查 程序问题,而不审查实体问题;有些国家 允许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中 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6
国际商会仲裁院 伦敦国际仲裁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 , 另一种是 临时仲裁, 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 主持 , 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在这之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 在这之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调解书》项下义 务,申请人作为守约方根据《调解书 务,申请人作为守约方根据《调解书》的约定, 将《调解书》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申请仲裁。该会根据《仲裁规则2000年版》 申请仲裁。该会根据《仲裁规则2000年版》(下 称《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当事人 仲裁规则》 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 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 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 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独 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受理该案并向双方送达仲裁文件,被申请人没有 到庭,仲裁员依据《《调解 到庭,仲裁员依据《《调解书》的内容作出了裁 调解书 决。之后被申请人履行了该裁决。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教学大纲杜新丽编写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500 目录第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506)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506)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民事诉讼法 (506)二、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506)三、国际民事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506)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506)一、国内立法 (506)二、国际条约 (507)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07)复习与思考题 (507)拓展阅读书目 (507)第二章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508)第一节国民待遇制度 (508)一、概念 (508)二、中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制度 (508)第二节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08)一、概念 (508)二、诉讼费用担保的国际立法与实践 (508)三、中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508)第三节诉讼代理制度 (508)一、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508)二、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领事代理 (508)三、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立法与实践 (509)复习与思考题 (509)拓展阅读书目 (509)第三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 (510)第一节概述 (510)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含义 (510)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内容 (510)三、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510)第二节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510)一、关于豁免的国际公约 (510)二、发展中的新问题 (510)第三节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及立场 (510)一、中国的司法实践 (510)二、中国的立场 (511)复习与思考题 (511)拓展阅读书目 (511)第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512)第一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512)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512)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特征 (512)三、管辖权确立的一般原则 (512)第二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立依据 (512)一、属人管辖原则 (512)二、属地管辖原则 (512)三、专属管辖原则 (512)四、平行管辖原则 (513)五、协议管辖原则 (513)第三节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513)一、管辖权冲突 (513)二、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513)三、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原则 (513)第四节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514)一、中国关于管辖权的法律渊源 (514)二、我国关于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则 (514)三、特殊案件的管辖 (514)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514)第五节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514)复习与思考题 (514)拓展阅读书目 (515)第五章司法协助 (516)第一节概述 (516)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516)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516)三、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516)第二节司法协助的机关 (516)一、中央机关(Central Authority) (516)二、主管机关 (516)三、我国的司法协助机关 (516)第三节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与公共秩序 (517)一、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517)二、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517)第四节区际司法协助 (517)一、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与特征 (517)二、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性质 (517)三、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 (517)四、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 (517)复习思考题 (517)拓展阅读书目 (518)第六章域外送达 (519)第一节概述 (519)一、域外送达的概念 (519)501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学大纲502二、域外送达的意义 (519)第二节域外送达的途径 (519)一、直接送达 (519)二、间接送达(中央机关送达) (519)第三节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520)一、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 (520)二、公约规定的中央机关途径 (520)三、公约规定的其他辅助或可选择的途径 (520)四、公约对被告的保护制度 (520)第四节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 (520)一、中国关于域外送达的法律规则 (520)二、中国的域外送达途径 (520)复习思考题 (521)拓展阅读书目 (521)第七章域外取证 (522)第一节域外取证的概念和内容 (522)一、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 (522)二、域外取证的内容 (522)第二节域外取证的方式 (522)一、直接方式 (522)二、间接途径 (522)第三节域外取证公约 (523)一、1970年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制定背景 (523)二、公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523)三、嘱托书方式 (523)四、领事和特派员取证制度 (523)第四节中国的域外取证制度 (523)一、我国域外取证的主要依据 (523)二、我国域外调查取证的立法和实践 (523)三、涉港澳台的域外取证 (523)复习思考题 (524)拓展阅读书目 (524)第八章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25)第一节概述 (525)一、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范围及意义 (525)二、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 (525)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525)第二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525)一、原判决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525)二、判决已生效,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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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中院 B、实质审查——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一般属 于程序监督、形式监督 C:不可上诉 C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符 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2006)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 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 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 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 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 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Hale Waihona Puke 一、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的前提
(一)认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 认定机构:仲裁机构、 法院: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 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 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 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五)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
1、办理原则 、 我国法院只能 只能撤销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只能 不能撤销外国货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对 后者只能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2、能否上诉 、 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 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决,当事人无权上诉 无权上诉。 无权上诉 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 的仲裁协议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外仲裁中的程序问题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有多个时如何指定 仲裁员 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该经协商选 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 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二)仲裁员的回避
1、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 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 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 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异 议应及时提出,否则视为弃权。
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公司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由某 地仲裁机构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 裁法》的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 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 该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有两个仲裁机构, 成立较早的仲裁机构应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 不得视为约定了仲裁机构
(四)程序问题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经济、海事海商纠纷, 如有仲裁协议,法庭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 或约定不明无法执行,在决定受理前应报最 高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再报最高院, 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
该制度还适用于:(1)拒绝承认执行外国 仲裁裁决;(2)撤销(我国仲裁机构的) 涉外仲裁裁决。
2、和解:庭外和解的,当事人可请求仲裁 庭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申请撤 销案件,仲裁中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共同 同意进行调解,调解后,仲裁庭原则上应 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除非当事人另有 约定。
(五)保全
1、《民事诉讼法》第256条和《民事诉讼 意见》第31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 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 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 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保全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申请 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实体方面: 、实体方面: 一般当事人选择确定,如当事人未选择, 则适用仲裁人认为合适的冲突规则所确定 的实体法,或仲裁地的冲突规范所确定的 实体法,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实体法。
(四)审理
1、在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应开庭、 开庭、 开庭 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同意或申请书面 不公开审理 审、公开审。
(二)约定不明(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
约定多个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择一仲 约定多个仲裁机构 裁;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 效。
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但该 地仅有一个 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 一个 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多个 多个仲裁机构的, 多个 当事人可以协议择一申请仲裁,不能达成 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 视为未约定 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 未约定 但 协议或者按照约定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 机构的除外。
2、《仲裁法》第68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 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
三、裁决
(一)作出 3名仲裁员的仲裁庭,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 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多数意见不能形 成的,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作出裁 决之日,即为裁决发生效力之日。
(二)终局性 在中国的一般商业仲裁中(劳动仲裁除 外),一般实行一裁终局。任何一方当事 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 机构请求变更仲裁裁决。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 合并、分立的 合并 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 死亡的,仲裁协 死亡的 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 人有效。
3、债权人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 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 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 道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 议的,合同为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超范围仲裁 超范围仲裁:裁决处理事项不是当事 超范围仲裁 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裁决处理事项超 出仲裁协议范围。 但如果部分超出,并且超出部分的裁决与 不超出部分的裁决可以分离,不超出的部 分仍可执行。
(4)程序有缺陷: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 序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 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 的法律不符。 (5)裁决未生效: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 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 该国有关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 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 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 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 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 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 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 予执行。
(2)被申请 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 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 于被申请人的原因未能称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 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和仲 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59条:仲裁裁决 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重新申请仲 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A、错在有些争端在我国是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 决的,如婚姻纠纷 B、原则上开庭、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同意 或申请书面审、公开审 C错在仲裁机构和法院都可以就仲裁协议的有效 性做出裁决 D因为仲裁员 如果意见不同,可能会根据实现约 定或仲裁规则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做出裁决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到国外申请承认执行 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 和执行,如果该外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可 能会依公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认执行。 如该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由该国法院依照该国 与我国的双边协定或该国国内法的规定执行。
(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程序
1、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7 条: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 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拒绝执行的事由:受理法院将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该条第1款规定 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 第 款规定 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 成合议庭审查合适,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 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 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 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 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 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5)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 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 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 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 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3、国际条约——《纽约公约》 、国际条约 《纽约公约》 《纽约公约》第5条是各缔约国 在承认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时进行审查的需要依据。 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除了我国提出的 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外,该公约的其他规 则均适用于我国。 该公约内容重点把握如下几种可以拒绝承 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因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等原因)缺 乏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未适当参与 未适当参与:即被执行人没有给予指 未适当参与 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 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2、在中国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 书面形式提出;如回避事项发生和得知是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则可以在最后一 次开庭终结之前提出。 3、仲裁委主任决定是否回避 3
(三)仲裁员审理适用的准据法
1、程序方面 、 一般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 自主选择仲裁的程序规则, 自主选择 但有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要求在其机构仲 裁的案件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
(三)外国仲裁裁决到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1、办理原则 、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 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 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 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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