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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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控制建筑火灾的烟气流动,有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扑救行动的展开,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火灾的危害,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1.0.3 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与施工,应针对火灾时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烟、排烟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采用新技术、新系统、新设备时,应提出合理的技术依据a

1.0.5 防排烟系统的设计、计算、施工;调试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排烟系统smoke control system

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

2.1.2 防烟系统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能见度的系统。

2.1.4 机械加压送风 mechanical pressurization

对楼梯间、前室等部位采用机械送风,使该区域形成正压区,防止烟气侵入的方式。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维持烟区内一定的能见度。

2.1.6 自然通风 natural ventilation

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的通风方式。

2.1.7 中庭 atrium

三层或三层以上、且短边不小于6m的大容积空间。

2.1.8 烟缕 smoke plume

火灾烟气卷吸四周空气所产生的混合烟气流。

2.1.9 储烟仓库 smoke reservoir,

在建筑物顶部由垂壁、梁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

2.1.10 挡烟垂壁 smoke curtain

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

2.1.11 清晰高度 clear height

烟层底部至室内地平面的高度。

2.1.12 轴对称型烟缕 axisymmetric plume

远离四周墙壁的火灾所产生的烟缕。

2.1.13 阳台型烟缕 balcony spill plume

烟气上升到达建筑空间顶部、阳台或其它大的水平突出物后,水平向突出物边沿溢出的烟缕。

2.1.14 窗口型烟缕 window plume

烟气从门和窗等墙壁开口处溢出的烟缕。

2 术语和符号

2.2 符号

A--每层电梯门及疏散门的总有效漏风面积(m2)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m2)

Al--门的面积(m2)

AF--送风口总面积(m2)

Av--排烟口截面积(m2)

Aw --窗口开口面积(m2)

As--电梯井前室的侧面积之和(m2)

A4--电梯井围护墙的面积(m2)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烟缕型的修正系数

b--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m)

Co--进气口流量系数

Cv--排烟口流量系数

Cp--空气的定压比热(kJ/kg·K)

d--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d4--开向电梯井的门的总数

db--排烟窗下烟气的厚度(m)

F--每层开启门洞的总面积(m2)

Fˊ--门的总推力(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L1--保持加压部位一定的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m3/s)

L2--开启着火层疏散门时为保持门洞处风速所需的送风量(m3/s)

L3--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m3/s)

Mρ--烟缕质量流量流量(kg/s)

n--指数

Nl--漏风门的数量

N2--开启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ρ0 --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kg/m3)

ΔP--压力差(Pa)

Q--火灾的热释放率(kw)

Qc--火灾释放热量中的对流部分(kw)

t--排烟系统启动时间(s)

T--烟气的绝对温度(K)

To--环境的绝对温度(K)

Δ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v--门洞断面风速(m/s)

V--排烟量(m3/h)

F4--电梯井机械加压送风量系数

g--重力加速度(m/s2) H--排烟空间的建筑高度(m) H1--燃烧物至阳台的高度(m)

Hw--窗口开口的高度(m)

Hq----最小清晰高度(m)

K--系数

L--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m3/s)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m)

W--烟缕扩散宽度(m)

Wl--门的宽度(m)

Z--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m)

Zl--火焰极限高度(m)

ZB--阳台之上的高度(m)

Zw--开口的顶部到烟层之间的高度(m)

3 防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烟系统:

1 疏散楼梯间;

2 消防电梯前室;

3 避难层(间)。

3.1.2 公共建筑中高度超过100m的电梯井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1.3 下列楼梯间或前室可以不设置防烟系统:

1 防烟楼梯间设有机械加压送风时的独立前室;

2 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3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楼梯间:

十八层或十八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楼梯间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前室设有符合要求可开启外窗时的楼梯间;

4 消防电梯井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消防电梯前室;

5 走道和前室设有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

3.1.4 防烟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 地下建筑或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二者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6 建筑高度低于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二者合用前室的防烟系统宜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方式,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7 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应靠外墙,并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不能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8 加压送风机的送风量应由保持加压部位规定正压值所需的送风量、门开启时保持门洞处规定风速所需的送风量以及采用常闭送风阀门的总漏风量三部分组成。风机的全压不宜小于3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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