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同性婚姻的民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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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同性婚姻的民法地位
摘要: 随着医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深入研究,对同性恋者婚姻家庭权利予以法律保障的全球化立法运动此起彼伏。
同性恋者追求永久结合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立法保护。
鉴于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毕竟存在着很多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同性恋者的结合宜采“同性伴侣”的立法模式,其成立要件、效力、同性伴侣财产制度也有别于婚姻制度。
关键词: 同性恋;婚姻;立法
同性恋,指性成熟的个体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只对同性具有性兴奋的反应。
所谓同性恋者,是指具有同性恋性取向的主体,无论是否已经有过同性性行为,都是同性恋者。
在自然界,同性恋是一个普遍现象。
英国学者蔼理士(Havelock Ellis)研究表明,同性恋原是动物界的一个相当流行的现象,至少其他的哺乳类动物中是很普遍的,特别是在和人类在血缘上最接近的灵长类动物里,例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
[1]动物界存在的这一现象也给怎样对待人类间的同性恋提出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某些人的自然赋性有异于大多数人,有同性恋倾向,他是否有权利同异性恋者一样有成立婚姻、建立家庭的自由?
一、现代各国同性婚姻的立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
在美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家事或亲属法中的婚姻法属私法领域而由各州自行制定。
在州的成文法方面,佛蒙特州是目前全美唯一允许同性恋伴侣享有结婚权利的州。
根据该州法规定,同性恋者在州法下享有婚姻地位合法保障,但是根据1996年联邦婚姻保护法,得不到联邦法中婚姻地位的保障以及享有联邦社会安全福利(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2]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的一项家庭伴侣法律提供同性伴侣类似婚姻的福利,但加州仍不允许同性婚姻或结合。
在司法判例方面,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判例尤其引人注意。
20XX年,七对居住在马萨诸塞州的男同性恋伴侣和女同性恋伴侣向当地市政厅申请结婚遭拒后联合提起诉讼,一审败诉后,该案上诉到了州最高法院。
20XX年11月18日,州最高法院裁决:允许同性恋办理结婚的规定不违反州宪法。
[①]004年5月17日起,马萨诸塞州政府允许同性恋者在该州登记结婚。
马萨诸塞州是目前全美唯一一个赋予同性恋婚姻合法地位的州。
[3]美国已经有18个州对州宪法中
反对同性恋婚姻的条款做出了修订,阿拉巴马州、达科他州、田纳西州的投票者将会在20XX年决定是否禁止同性恋婚姻,另外至少有13个州的立法机构正在权衡是否应该做出相同的修订。
[4]在英国同性恋法律的变迁过程中,“沃尔芬登”报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雷丁大学副校长沃尔芬登爵士受政府任命担任“同性恋和卖淫问题委员会”主席,负责有关与同性恋和卖淫相关的所有法律事务,在该报告中,沃尔芬登爵士认为:同性恋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刑罚不应介入。
“沃尔芬登”报告被《性罪行法案》采纳,于1966年在上议院和下议院通过,同性恋“除罪化”终于在英国得以完成。
英国《民事伴侣法》(Civil Partnership Act)于20XX年12月5日正式生效,承认同性恋者的结合,但在立法中选择了“民事伴侣”这一称谓区别于“婚姻”。
根据该法,在英国注册的同性民事伴侣将享有异性夫妻在财产、继承、移民、赋税等方面的民事权利。
如可以解除同居关系,在配偶去世后可以享受对方的养老金,继承对方财产时免缴遗产税。
要结为这样的“民事伴侣”关系只需经过特定程序,签署一些文件即可,而异性婚姻还需双方在民事或宗教仪式中相互立誓。
[5]
20XX年7月19日,加拿大参议院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允许所有同性伴侣可以像男女一样申请结婚。
(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例
当“同性恋不再是罪,同性恋不再是病”的观念在欧洲被广为接受,法律对同性恋者追求幸福的人权予以保护的序幕也就拉开了。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进行保护的国家。
1989年,《家庭伴侣法》在丹麦国会全票通过,同居伴侣依据该法可以进行登记,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利。
此后,挪威于1993年,瑞典于1994年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
荷兰于1997年将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同居伙伴关系,更在此后对此项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20XX年四月,《开放婚姻法》使荷兰的同性恋者完全享有与异性恋着相同的所有权益和法律地位。
20XX年6月 22日,比利时紧随荷兰之后,成为第二个对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进行一体保护的国家。
20XX年6月30日,西班牙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芬兰于20XX年10月,德国于20XX年11月,法国于20XX年1月都通过了类似的法律,给予同性恋者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荷兰于20XX年通过了的《开放婚姻法》,使同性恋者取得和异性恋者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身份。
《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一款作出如下规定:“婚姻法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
”采取同样立法方式的还有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20XX年)和南非。
20XX年德国《同性伴侣法》继受了亲属编婚姻法的内容。
仅对极少处进行了修改和删除,同性伴侣在身份成立要件、共同生活效力等身份关系方面,与婚姻无实质差别,可准用婚姻法的规定。
法国于1999年颁布了《民事结合契约》(Parte Civil de Solidarit),简称PACS。
PACS于1999年引入法国,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荷兰伙伴关系模式的立法,有关的重要条款也未纳入民法典的家庭法部分,而是规定在自然人和市民身份的章节中。
[②]
(三)其他国家
20XX年2月1日,南非宪法法院就两起有关同性婚姻的上诉官司作出裁决,裁决结论认为,现有法律不承认同性关系是违反宪法的,法院同时要求南非国会在一年内完成对现行婚姻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实现对同性婚姻的认可。
在信奉天主教的拉丁美洲,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念很难接受,然而在 20XX年12月,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议会终于通过了这项名为《民事结合法》的法律。
[6]至此,布宜诺斯艾利斯成为拉美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城市。
全球同性婚姻立法的浪潮发轫于北欧,并迅速波及到整个欧洲,影响到大洋彼岸的北美,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也开始了对同性恋权利的探讨和保护。
对同性恋的权利保护运动一经发起,就蓬勃发展,势不可挡。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同性恋现象早在远古时代就已有之,“在各种品性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同性恋,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六朝了。
”[7]4000年前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的事情,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认为同性恋是人的一种天性。
[8]柏拉图认为同性恋是“神圣之爱”,这种爱只存在于男性之间。
在战场上,“一小群彼此相爱的士兵并肩作战,可以击溃一只庞大的军队。
”[9]在中国古代的六朝时代,就有同性恋的记载。
[③][④]有数字显示,目前我国15岁至60岁的同性恋人数约为3000万。
[10]
其次,同性恋是人权的应有之义。
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人的生命
,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而爱情和家庭是幸福生活的内容之一。
家庭给人强烈的归属感,为家庭成员提供必需的物质扶持和情感关切,扶助其立足于社会。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结婚和成立家庭” 。
“家庭是天然
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应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
在这里,“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是个开放性的条款,已经包括了同性恋倾向的区别。
国际大赦组织认为,性特征是一个人身体和心理尊严的核心,每一个人有自由决定和表达自己性倾向的权利,维护LGBT(特别性特征者,包括同性恋者)的人权不仅仅是“西方”社会的问题,基于性特征的酷刑与基于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相似,关心LGBT事实上也是关心每一个人。
[11]
第三,考察婚姻的形式,不难发现。
婚姻的形式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发展变迁的过程中。
古代的掠夺婚、买卖婚、交换婚、劳改婚、赠与婚、收继婚、聘娶婚,摩挲族至今仍在实行的走婚,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无疑是得到主流道德认同的。
因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中,婚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在自然环境恶劣、生产工具落后、劳动力低下的生活条件下,个人对婚姻自由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受到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对婚姻的选择逐渐地从物质条件中解放出来;随着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婚姻的观念在不断发生变化,婚姻的概念也在这一过程中与时俱进。
人类开始更多的关注非物质的需求,包括心理上的需求、情感上的需求、生理上需求和生活上的需求,而这些需求都必须通过共同生活的婚姻形式才能实现。
既然同性恋者也是人,也同样需要家庭生活。
从传统上婚姻都是异性的组合来反对,理由是不充分的,而以“法律上如此规定”来做论证只是借用了法律背后国家的强制力,在法理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尽管同性恋者仅仅是社会的少数群体,仍然应当享有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婚姻自由是各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这项权利任何人应当平等的享有,包括同性恋者。
因此,法律仅将婚姻自由授予异性恋者而限制同性恋者是不平等的。
对于权利的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即存在危害公共利益时。
如果以性倾向为标准对人进行分类,异性恋者享有婚姻权可以追求幸福却排斥同性恋实现婚姻自由权,立法必须对这种分类的妥当性进行证成。
有论者担心子女长期与同性恋者相处,其身体、情绪会被严重影响,甚至有可能使子女产生同性恋倾向。
这种担心也是缺乏实证分析的。
有研究表明,同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与异性恋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在心理发展上并无重大区别[12]。
有学者将40名分别由同性恋与异性恋母亲抚养的子女加以比较,没有证据表明母亲为同性恋一组的子女有性别错乱、增加同性恋倾向或感情发展的困难。
[13]况且,对于为什么异性恋的父母育出的子女有同性恋倾向,这一疑问至今没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退一步说,即使同性恋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以此为理由就断然否定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就未免有因噎废食的嫌疑了。
是否有权收养子女与是否保护同性婚姻是两个命题,二者分别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第四,同性恋不违反法律。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平等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重要权利,保障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政府的义务。
先有权利的诉求,然后才有权利的保护。
同性恋公民和异性恋公民享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在法律上保障同性恋者的婚姻自由。
现在所缺失的是在具体婚姻家庭法立法层面保障这些基本原则的实施。
综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着同性恋的现象说明,同性恋者不是人类的异化,同性恋者以建议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最基本的人权,其诉求合法正当,对同性恋结合立法保护已经全球化趋势,我国法学应该正面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例,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三、中国对同性婚姻的立法取向
目前我国同性恋,迫于各种压力,不得不隐藏自己的性取向,过着私密的“柜中”生活。
处于社会边缘地带的,不能像正常人一样宣泄自己的感情,长期处于恐惧和压抑中,心理健康状况着实堪忧。
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未遂的经历,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14]“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英美的恐“同”运动或同性恋者迫害运动,曾经引发了全社会对同性恋者权利的关注,也引发了同性恋者权利保护运动。
在中国,由于传统和文化的差异,中国人总是羞于谈性,同性性行为更是人们谈论的禁区,大部分同性恋者只能隐瞒自己的性倾向,处于孤独的黑暗之中,与此同时,大部分异性恋者对同性恋现象毫无知识。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考察世界各国既有的法律文本。
同性恋成文法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一是给予同性结合以“婚姻”的法律地位,不仅给予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高度相似的法律保障,而且法律身份也是一样的,这种结合与传统婚姻具有相同的名字:婚姻(marriage);二是创设一种新的法律身份,如同性伴侣、民事结合、公民结合或家庭伴侣;三是并不创设新的法律身份,而是通过特殊的法律程序,保护同居者之间的协议,通过保护个人之间的协议,达到权利保护的目的,如法国的PACS。
第三种模式并未赋予同性恋者一个法律身份,法律保护的只是同性恋者之间的契约,而且对于这种契约的保护要经过特别的形式:要在公证处签署一个私人合同
并在法院予以登记。
我国民间并无把身份关系契约化的习惯,更加之其繁琐的法律程序,如果实行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更不利于民众对同性恋者权利的认同,因而这种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
关于同性伴侣。
这种方式一经产生就成为同性恋立法的宠儿,尽管不同的国家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其概念和内涵都是一致的,只是有些国家仅将同性伴侣的关系限定在同性之间,而有些国家还包含了异性同居者。
同性伴侣是婚姻的神圣性和自然人人权的一种妥协,兼顾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就中国目前同性恋者的社会环境而言,不失为一个可考虑的选择。
采同性伴侣的立法技术,实质是创立一种类似于婚姻的准婚姻的法律地位,法律为这样的一种身份设立了一些权利义务以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
由于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毕竟不同,如异性婚姻乃异性间的结合,异性婚姻可能孕育子女,而同性伴侣则无此功能,因而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可称“伴侣”与婚姻对称。
在确定了同性伴侣这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还有一个选择需要面对:伴侣关系是作为不可达到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
性之间,还是也可适用于异性之间,使异性在婚姻之外又多了一个比婚姻更宽松的结合方式的选择?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婚姻的缔结和解除并不太复杂,异性恋者如欲表达自己的承诺以及盼望一个稳定的共同生活的方式,完全可以通过婚姻来达到,因而不宜将同性伴侣概念扩展到异性之间。
(二)同性伴侣
1.同性伴侣的成立要件
同性伴侣身份的成立与婚姻的缔结一样,都是基于双方合意而达成的身份契约,而且契约须经公权力的监督始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同性伴侣关系与夫妻有许多相似之处。
同性伴侣法可比照婚姻法律制度构建。
同性伴侣关系的成立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应由三个组成:限于两人且为同性;合意;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考虑到青年的身心发育程度、学习就业情况和独立生活条件,以及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可把缔结同性伴侣的年龄定为21周岁。
至于禁止条件宜:同性伴侣双方皆无配偶或与他人有伴侣关系;有以下亲属关系的不得缔结同性伴侣关系:兄弟或姐妹(包括全血缘或半血缘),伯叔与侄子,舅与外甥,姑与侄女,姨与外甥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缔结同性伴侣关系的疾病者不得缔结同性伴侣关系。
对于一定亲属关系的限制是为了维持社会的伦理关系,而
对某些疾病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2)形式要件。
申请登记伴侣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能产生伴侣关系的法律效力。
该登记机关宜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相同,以利于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伴侣关系的当事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利于婚姻法和伴侣法的统一和衔接。
2.同性伴侣的身份效力
同性伴侣在身份上的效力与婚姻无异,诸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选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
不同的只有一点,根据国家政策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同性伴侣不能自然孕育子女,故无此义务。
3.同性伴侣财产制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
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其约定,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为共同所有制,约定财产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形式中选择其一。
法律对于同性伴侣财产制的规定,相较于夫妻财产制,宜多给与自由的空间,以强调同性伴侣对于彼此自我负责的能力。
因而伴侣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宜采分别财产制,而以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为可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
同性伴侣就其财产与第三人的效力方面,因为交易安全的考虑,应谨慎设计。
就夫妻财产制而言,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才能对该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否则,该财产契约只在婚姻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
对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发生争议时,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而同性伴侣财产制与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方面都有区别,故应有不同对待,可采取以下方案设计:考虑到交易安全,伴侣财产制宜以法定的公示程序为生效的形式要件,使第三人能够了解伴侣之间的财产关系,凡公示的伴侣财产制对于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自然从公示的伴侣财产制的约定;而对于财产归属不明的,为了同性伴侣一方债权人之利益,由同性伴侣一方占有或双方占有之动产,推定为债务人一方所有。
4.伴侣关系的终止及效力
伴侣关系的终止即合法有效的伴侣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引起伴侣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种,一是伴侣一方死亡;二是双方解除伴侣关系。
解除伴侣关系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协议解除,二是一方要求解除伴侣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
对于伴侣一方死亡和协议解除伴侣关系的情形,依据的是死亡的事实或者双方个人主观意愿,与婚姻的解除一样。
对于诉讼解除伴侣关系的情形,在婚姻法上相对应的是诉讼离婚,在伴侣法上对于判决解除的标准应当和婚姻有所
区别,以凸显法律对传统婚姻家庭的保护。
解除伴侣关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区别,可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解除伴侣关系无须经调解程序,二是解除伴侣关系可不去探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依据申请解除伴侣关系的声明经过一定的期间,建议可作如下规定:同性伴侣一方不愿继续生活而另一方不同意者,可向法院作出声明,自该声明表示期满一年者,法院得判决解除伴侣关系。
伴侣关系终止后,双方基于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各自为无法律上身份关系之独立个体;对于双方的财产,按照缔结伴侣关系时公示的财产制进行分割。
注释:
[①]马格利特·马歇尔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是个社会机制,两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约定关爱与互助,有助于社会稳定。
由于无法在婚姻方面得到保护,享受福利和履行义务,同性间的专一结合无法加入我们社会中最有意义也最受珍视的机制……这种隔离违背了州宪法中规定的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②] PACS与婚姻的差异存在于很多方面:第一,效力上, PACS是一种明显的非类似婚姻的关系;第二,登记程序上,缔结PACS要经历一个公开的程序;第三,性质上,PACS是一种经协商达成的协议,同居双方不产生身份关系;第四,内容上,根据PACS所建立财产关系和根据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建立的财产关系也存在一定差异;第五,解除程序上,PACS的解体是简便的。
PACS能够通过双方协议解除或者在单方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后自动解除
[③]清代学者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记载:“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
《尚书·商书·伊训》“三风十衍”中有“比顽童”的说法,《周书》有“美男破卷,美女破舌,武之毁也”的说法。
[1][英]蔼理士.性心理学[M].潘光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陈荔彤.美国最高法院同性性行为除罪化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宪法发展[J].月旦法学杂志,20XX(1).
[3]陈荔彤.美国最高法院同性性行为除罪化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宪法发展[J].月旦法学杂志,20XX(1).
[4][德]M·克斯特尔.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J].比较法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