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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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文】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9A文】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摘要事业单位改革一直是一个难题。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通过二十多年的探索,进步明显,但由于事业单位的复杂性,如今仍有很多事业单位不能适应改革形势。

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可以分为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改革要以此为依据,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业搞好分类改革,内外结合,推进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

关键字: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生产经营;公益服务;改革前言事业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特有的组织部门,是我国全面建设的重要力量。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事业单位的传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事业单位的改革已成为我国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十六大以来,各地区积极在教育、卫生等方面进行改革,成功的经验很多,但仍旧存在事业单位定位不准,结构不合理和服务设施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事业单位”这个概念是我国建国以后才产生的,在《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既是我国的六大类组织中的一员,也是四类法人的代表之一。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表述也在不断地改变。

如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定义:“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

1965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中指出:“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办法》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1990年,《关于在劳动计划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中论述的为:“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单位素质服务的机构。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鲁办发〔 2014 〕31 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 1) 。

二、实施时间争取 2015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 ) 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 ) 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 )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 )前期准备 (7 月20 日前完成 )。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 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2014 〕 31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 二)方案制定(8 月 10 日前完成 )。

主管部门组织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转制方案。

方案应包括: 1. 转制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编制、在编人员、资产财务状况等。

2. 转制形式。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7.14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7.14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为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淄博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淄财国〔2002〕7号)及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3•【字号】辽市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辽阳市市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日辽阳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部署,也是财政改革与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为积极支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分类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财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一)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方法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与目标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基本原则与目标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 既要切实维护职工利益,又要保证改制后企业的健康发展;既要调动在职职工的积极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 为保证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顺利进行,各方主体应做到统一认识、规范运作,同时应充分重视专业中介机构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 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操作程序一政策宣讲事业单位改制关系职工切身利益,而职工往往对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对改制心存顾虑,而统一单位职工对改制的认识、调动职工积极性对改制顺利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开展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大都发布了一系列专门性文件并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拟改制的事业单位应与有关专门机构沟通并深入理解有关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进行充分的政策宣讲和动员,并听取职工意见、稳定职工情绪、消除职工顾虑以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 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产核资是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在有些地方的事业单位改革中就出现了诸如少列资产、漏列资产、多列成本等问题,所以应由有关部门选任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国有资产该认定的要认定,该剥离的要剥离,该核销的要核销;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方案等,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单位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制定改制方案应遵循事业单位改制的原则和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转企后企业组织形式,处理单位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对职工安置补偿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单位基本概况,包括资产、债务、担保情况、人员、经营方式、经营状况、市场和发展趋势等;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转企方式,包括产权制度的改革形式、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办法等;企业发展目标和今后三年经营状况预测;实施步骤、时间部署和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单位特点采取多种改制形式;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有发展潜力的,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歇业、人员分流的办法; 事业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方案不仅应明确在职职工人事关系的处理及劳动关系的确立,还要明确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要结合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对于在职职工应采取自愿、灵活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于自愿与改制后成立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不能适应新企业发展需要或自愿另谋职业的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其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 四实施改制方案这一阶段的主要事项包括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形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企业; 1、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参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改制单位转让国有资产,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或与改制单位业务相关联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发布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方式确认受让方后,依法与受让方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交付标的物; 2、人员安置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转制后的企业接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按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转制前未纳入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单位或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未能足额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中未聘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在单位或行业系统内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妥善安置;可允许实行单位内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待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聘期满仍未竞聘上岗的,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进入人才或劳动力市场自谋职业,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实行代理,并可到当地失业登记机构登记失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聘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从事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辞职职工应按企业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时,按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改制转企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内部退养的,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待遇办理内部退养; 离退休人员改制转企后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企业设立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上登记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一、引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指将原本由政府主导运营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化运作的过程。

为了确保改制转企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操作办法,以指导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操作。

二、背景与意义1.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

2. 意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将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增加了自主权和竞争性,减轻了政府负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改制转企的适用范围1. 归口管理:经济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负责。

2. 事业单位条件:事业单位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转制的条件。

四、改制转企的具体步骤1. 调研阶段1.1明确目标:确定改制转企的目标和发展方向。

1.2评估风险:识别改制转企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并制定对策。

1.3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场状况,为改制转企做好准备。

2. 拟定方案阶段2.1组织架构设计:根据企业化运作的需要,重新设计组织架构。

2.2人员安排:制定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方案,实现人员的合理配置。

2.3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和资金规划,确保改制转企后的资金稳定。

2.4法律事务处理:处理改制转企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3. 申请审批阶段3.1申请材料准备:准备改制转企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企业章程等。

3.2政府审批: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流程进行审批程序。

3.3监管要求:整理企业设立后需要遵守的监管要求,并制定相应操作规范。

4. 实施阶段4.1组织架构调整:根据批准的改制转企方案,进行组织架构的调整和人员的调配。

4.2资产处置: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公平、公正。

4.3合同签订: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4运营管理:启动企业化运作模式,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xx-07-0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xx〕30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年6月26日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提出以下方案:一、实施范围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实施时间争取x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稳妥推进,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实施。

(三)发扬民主、充分协商。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风险矛盾,实现平稳过渡。

四、阶段步骤(一)前期准备(7月20日前完成)。

1.建立工作机制。

转制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所属转制单位的转制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2.做好资产清查准备。

主管部门抽调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相关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研究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做好业务培训、会计资料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转制相关工作,统筹安排对转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4.测算转制成本费用。

转制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办发〔xx〕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转制相关成本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目录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部署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制定了《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工作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先后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形成了完整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制度体系。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制定出台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等有关规定,形成了我省事业单位改革“1+10”政策框架。

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工作是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遗留问题多、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为有序推进,确保完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会同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方案》的实施范围有哪些?在省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确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共79家。

其中,本次转企改制单位中,有6个单位已纳入文化体制改革范围。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1. 引言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转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为企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本文旨在探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的意见与建议。

2. 转制为企业的必要性2.1 适应市场竞争环境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日趋激烈。

事业单位作为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往往缺乏市场化运作的机制,难以有效应对市场竞争。

转制为企业可以使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更加灵活、高效地运作,并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2.2 激发经济活力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会有更大的激励机制。

企业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能够更加积极地进行市场拓展和创新,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的增加。

2.3 提高运营效益事业单位的运营效益往往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很难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估。

转制为企业后,可以引入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借助市场竞争的压力,提高运营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 转制的具体意见与建议3.1 完善管理体制转制为企业后,需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这包括设置科学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权限、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企业的运营规范和透明度。

3.2 健全法律法规转制为企业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并规范企业的运营行为。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转制后的企业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3.3 优化人才队伍在转制为企业的过程中,需要优化企业的人才队伍。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机制和培养机制,吸引和留住具有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专业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4 支持政策倾斜政府应出台支持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相关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激励、融资便利等。

这些政策可以为转制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4. 结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转制为企业可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环境,激发经济活力,提高运营效益。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意见》根据苏州市政府《批转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一)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是指面向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或中介服务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所有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都要转为企业,并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

通过转企改制,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产权关系,使这些事业单位真正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三)在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1、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

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化。

凡属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改制时国有资产原则上全部退出。

同时,将职工的事业单位身份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者身份,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业管理制度。

2、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

转企改制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确定资产转让对象和转让方式,严格依据改革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对借转企改制之机,暗箱操作、藏匿资产或以无偿量化、低价出售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3、行业整体推进、统筹改革成本的原则。

市各主管部门要从全行业出发,统一研究制定下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整体推进。

改革成本按照单位自筹、部门调节、系统统筹、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办法,主要从国有集体资本退出中解决。

4、依靠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认真听取职工对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意见,整个转企改制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下实施,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

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办法一、引言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是指将原本以事业单位形式存在的经营实体转变为企业形式的运营机构。

本操作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过程与程序,确保其顺利进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办法适用于需要进行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机构。

三、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所有的改制转企操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规范。

2、公开透明:改制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程序和决策应对相关利益方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员工权益保护:改制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4、资产负债独立:改制后的企业应与改制前的事业单位在资产负债上实现独立核算。

四、操作程序1、决策阶段1.1 确定改制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改制转企方案。

1.2 确定改制转企的机构类型和企业性质。

1.3 评估改制转企的风险和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4 召开相关会议,听取相关部门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报告。

2、准备阶段2.1 进行内外部评估,明确改制转企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2.2 完善改制转企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制定人事、财务、运营等各类制度和规章。

2.3 准备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如申请书、合同书以及相关证照等。

2.4 确保资金、人力等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改制转企做好准备。

3、实施阶段3.1 提交改制转企申请,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3.2 完成原事业单位的注销或解散手续。

3.3 完善企业的注册和备案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照。

3.4 开展员工的转岗培训和职业转型指导,确保员工的合理流动和适应新环境。

3.5 落实企业的各项制度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

3.6 开展运营活动,确保企业正常运作。

五、附件1、改制转企方案2、决策报告3、相关会议议程和纪要4、企业注册和备案文件5、人事、财务、运营等制度和规章6、员工转岗培训和职业转型指导材料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事业单位: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设立,专门从事公益活动,依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非营利组织。

事业单位改企业方案

事业单位改企业方案

‎‎‎‎事业单位改‎企业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实验室检‎测站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反复酝酿‎和论证,制‎定检测站转‎企改制工作‎方案。

‎第一‎部分转企‎改制指导思‎想、目标及‎领导小组‎‎一、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根据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围绕发‎展生产力,‎重塑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检测‎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作用,严‎格执行了检‎测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严把了材‎料关,维护‎好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检测‎站的发展和‎壮大。

‎坚持‎从检测站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和谐‎有序发展。

‎‎在本次转企‎改制中,坚‎持建立党的‎领导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的‎领导体制,‎确保党对检‎测机构的领‎导;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产‎权明晰。

投‎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将‎通过法律手‎段,依照有‎关程序,明‎确界定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出资‎人权益。

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问题,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险关系转换市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按照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转制后新进人员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选择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年金的,截至转制基准日,已按照国务院决定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给予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转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为:转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01•【文号】财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2017年4月1日附件: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精神,现就经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总体要求(一)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改革的途径、方式和步骤,分别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 2011年3月2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

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意见本意见旨在介绍转制为企业的背景和目的,并解释为何提出该意见。

转制为企业是指将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变组织形式,转变为企业形式的经济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将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成为了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之一。

转制为企业的目的在于激发事业单位的市场活力,推动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通过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更灵活地运作,在产品、技术、人员等方面更加主动地调整和优化,提升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为了推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制定本意见旨在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支持措施,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和法律依据。

通过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加强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推动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本意见以市场化、法制化的方式,贯彻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秉持依法依规、自愿有序、稳妥可行的原则,推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的深入落地,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转制的目标转制为企业的目标包括以下几点:提高生产经营效益:通过转制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更加灵活地运作,采用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方式,从而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增强市场竞争力: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更加主动地适应市场需求和变化,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激发创新活力: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可以为事业单位带来更多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创新和改进,促进企业活力的释放。

强化资本运作能力:企业化转制可以为事业单位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参与,提高资本运作能力,为经营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提高组织管理效能:企业化转制能够推动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优化和管理流程改进,提高组织管理效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综上所述,转制为企业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激发创新活力、强化资本运作能力和提高组织管理效能等目标的实现。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黑政办规〔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59号)中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转制方案制定与审批(一)转制方案制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依法理顺人事劳动关系,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转制方案由主管部门指导转制单位制定(管理层收购除外),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制定,并由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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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的若干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02〕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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