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微田亩SME事业合伙人授权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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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teams产品最低售价不得低于市场公开价的5折;
四、
1.e-office渠道代理机制,另行见渠道代理政策;
2.eteams渠道代理机制,另行见渠道代理政策;
五、
1.各业务经营体(包括事业合伙人、代理商、销售人员)需自行到泛微&田亩服务管理平台报备客户并提供完整详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注册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区域城市,报备的客户订单若出现争议依据客户报备的创建时间先后以及近一个月内是否有三条及以上的有效联系记录(有效联系记录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是以总部的人为来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所有基本信息、每次联系内容的价值以及推进效果);
七、
2016年1月1日即启用新的业务经营政策及结算模式。
1.按照每月结算的方式进行,其中代理商压货款和代理款分12个月返还结算;
2.订单按照最终产品交付以及客户验收单的当月结算;
3.有效结算合同回款均按照分成机制,即总部与事业合伙人的分成比例为5:5;
4.所有代理协议均以泛微田亩的名义签订;
5.其他未在此管理文件中体现的部分或继续优化调整的内容,由公司统一发布的针对全国事业合伙人和团队的成本分摊按照公司颁布的制度来执行。
5.暂时无渠道商经营的区域范围,总部将根据就近原则考虑协商提供;
六、
1.订单购买的客户主体不能是事业合伙人本身,即签订事业合伙人合作的主体与产品购买的订单主体不能为同一个;
2.向总部下的订单以完整的产品和实施服务为准;
3.事业合伙人一般不能以其他合伙伙伴的名义签约订单,如果是合作伙伴签约则此订单的结算也是按照最终与客户订单的5:5分成;
在业务发展经营过程中,未在此文件中体现的部分、以及针对可优化调整的部分,由总部统一颁布的全国性政策或制度为准及执行。
注: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泛微&田亩希望能够与您一起发展!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田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泛微--田亩SME事业合伙人
授权经营协议
授权区域:******;事业合伙人:****
一、
1、有效合同收款:事业合伙人在授权区域内直接与最终客户、代理商、合作伙伴签订的可执行的产品购买收款、含服务的合同中需要有最终客户确认交付验收单的合同收款、租赁订单收款、代理商返款(压货款、压货款抵扣完的订单款、代理款)以及老客户的续约、软件常规二次销售收款、增值二次销售收款;
授权方:
上海田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
代表签字 (盖章):
代表签字 (盖章):
以上出现的“公司”、“总部”均指授权方。
THAN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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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票未收款的税金:超过三月已开票未收款、以及发票遗失或者无法按时收回发票的按照增量金额的15%承担。
7.事业合伙人负责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需要退还客户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或者赔偿,则事业合伙人需要返还在该合同中已经分配给事业合伙人的款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包括与所在区域关联的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事业合伙人自行承担。
可由旗下的销售员销售产品,但考核方式自行制定;且此销售员在田亩服务管理平台中需要报备,避免此销售员直接与总部下订单和结算。
三、
1.所有的产品及模块功能统一按照市场公开价发布,但市场公开价会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进行调整,调整之后全部按照新的价格销售及相应最低售价限制;
2.e-office产品最低售价不得低于市场公开价的2折;
八、
1.客户所需要的实施、培训均有事业合伙人自行提供,包括产生的费用也自行承担;
2.所有的老客户均可由总部客服人员跟进和远程服务,产生的二次销售或续约按照之上的比例结算;
3.经营体在客户业务及维护过程中如出现相应的客户投诉或者问题,一旦有书面的投诉函,第一书面投诉将扣除3000元,第二次投诉将扣除7000元,如发生第三次及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事业合作协议,不再可签订订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有效结算合同回款:=有效合同收款-公司规定的第三方采购成本(采购价/0.92)-客户退款。
二、
事业合伙人必须仅能在授权区域范围内经营泛微&田亩公司旗下业务即e-office和eteams的相关业务,包括发展下游代理商、与最终客户签订合同、与伙伴合作签订合同、老客户二次销售。不得经营任何其他业务,且如本区域发生:虚假订单、业务发展不良、员工投诉、客户投诉、做出有损泛微&田亩的品牌形象等行为、经营非泛微&田亩业务等事情,公司有权随时取缔事业合伙人资格并扣除未结算所有款项,并视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e-office的客户商机会择机分配到各地合伙人或代理商;
3.eteams的注册客户原则上不分配,但可根据合伙人或代理商经营eteams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分配,但已报备的客户签约后的订单还归属此渠道商;
4.根据负责经营的区域范围,总部会分配已有的客户,但不做数量上的硬性规定;当提供的商机客户,出现3次及以上的超过24小时没有联系者,以后不再享有客户商机的分配资格;
四、
1.e-office渠道代理机制,另行见渠道代理政策;
2.eteams渠道代理机制,另行见渠道代理政策;
五、
1.各业务经营体(包括事业合伙人、代理商、销售人员)需自行到泛微&田亩服务管理平台报备客户并提供完整详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注册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区域城市,报备的客户订单若出现争议依据客户报备的创建时间先后以及近一个月内是否有三条及以上的有效联系记录(有效联系记录的具体判断标准主要是以总部的人为来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所有基本信息、每次联系内容的价值以及推进效果);
七、
2016年1月1日即启用新的业务经营政策及结算模式。
1.按照每月结算的方式进行,其中代理商压货款和代理款分12个月返还结算;
2.订单按照最终产品交付以及客户验收单的当月结算;
3.有效结算合同回款均按照分成机制,即总部与事业合伙人的分成比例为5:5;
4.所有代理协议均以泛微田亩的名义签订;
5.其他未在此管理文件中体现的部分或继续优化调整的内容,由公司统一发布的针对全国事业合伙人和团队的成本分摊按照公司颁布的制度来执行。
5.暂时无渠道商经营的区域范围,总部将根据就近原则考虑协商提供;
六、
1.订单购买的客户主体不能是事业合伙人本身,即签订事业合伙人合作的主体与产品购买的订单主体不能为同一个;
2.向总部下的订单以完整的产品和实施服务为准;
3.事业合伙人一般不能以其他合伙伙伴的名义签约订单,如果是合作伙伴签约则此订单的结算也是按照最终与客户订单的5:5分成;
在业务发展经营过程中,未在此文件中体现的部分、以及针对可优化调整的部分,由总部统一颁布的全国性政策或制度为准及执行。
注: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泛微&田亩希望能够与您一起发展!
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田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日
泛微--田亩SME事业合伙人
授权经营协议
授权区域:******;事业合伙人:****
一、
1、有效合同收款:事业合伙人在授权区域内直接与最终客户、代理商、合作伙伴签订的可执行的产品购买收款、含服务的合同中需要有最终客户确认交付验收单的合同收款、租赁订单收款、代理商返款(压货款、压货款抵扣完的订单款、代理款)以及老客户的续约、软件常规二次销售收款、增值二次销售收款;
授权方:
上海田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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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出现的“公司”、“总部”均指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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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票未收款的税金:超过三月已开票未收款、以及发票遗失或者无法按时收回发票的按照增量金额的15%承担。
7.事业合伙人负责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出现了需要退还客户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或者赔偿,则事业合伙人需要返还在该合同中已经分配给事业合伙人的款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赔偿,包括与所在区域关联的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由事业合伙人自行承担。
可由旗下的销售员销售产品,但考核方式自行制定;且此销售员在田亩服务管理平台中需要报备,避免此销售员直接与总部下订单和结算。
三、
1.所有的产品及模块功能统一按照市场公开价发布,但市场公开价会根据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进行调整,调整之后全部按照新的价格销售及相应最低售价限制;
2.e-office产品最低售价不得低于市场公开价的2折;
八、
1.客户所需要的实施、培训均有事业合伙人自行提供,包括产生的费用也自行承担;
2.所有的老客户均可由总部客服人员跟进和远程服务,产生的二次销售或续约按照之上的比例结算;
3.经营体在客户业务及维护过程中如出现相应的客户投诉或者问题,一旦有书面的投诉函,第一书面投诉将扣除3000元,第二次投诉将扣除7000元,如发生第三次及以上,公司有权解除事业合作协议,不再可签订订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有效结算合同回款:=有效合同收款-公司规定的第三方采购成本(采购价/0.92)-客户退款。
二、
事业合伙人必须仅能在授权区域范围内经营泛微&田亩公司旗下业务即e-office和eteams的相关业务,包括发展下游代理商、与最终客户签订合同、与伙伴合作签订合同、老客户二次销售。不得经营任何其他业务,且如本区域发生:虚假订单、业务发展不良、员工投诉、客户投诉、做出有损泛微&田亩的品牌形象等行为、经营非泛微&田亩业务等事情,公司有权随时取缔事业合伙人资格并扣除未结算所有款项,并视为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e-office的客户商机会择机分配到各地合伙人或代理商;
3.eteams的注册客户原则上不分配,但可根据合伙人或代理商经营eteams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分配,但已报备的客户签约后的订单还归属此渠道商;
4.根据负责经营的区域范围,总部会分配已有的客户,但不做数量上的硬性规定;当提供的商机客户,出现3次及以上的超过24小时没有联系者,以后不再享有客户商机的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