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制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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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全省各级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时, 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 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 署意见的制度。
• 本条是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概念 的阐释。 • 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范围、时间、主体及主 要内容。
从微观角度看:
1.立案审批文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 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准确的案情描述和记载; (4)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名称; (5)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 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6)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7)立案报告表应附办案相关材料。
• 法规工作人员意见 明确、具体、全面、准确。 • 示例: 经审查,XXX涉嫌XXX一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违法 行为人基本情况清楚明确,(持有XX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的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XXX的XXX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客观、真实、充分、有 效;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的计算、认定准确、有据。根据 XXX法律的XX条规定,认定XXX的违法行为为XXX行为定性 准确无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自由裁量权运用正确 恰当。在本案查处和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履行了执法程序相关规定,立案手续完备,调查取证依法 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适用恰当,符合法定各项要求。 综上,拟建议同意专卖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意见。
• 本条是对专卖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内容及 时限的规定。 • 时限:调差终结后三个工作日内。 • 移送卷宗材料——检查是否缺漏并做好卷宗材料 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 职法制工作人员在收到案件卷宗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7个工作日。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合法性审查制度解析
省局法规处
2010年10月29日
主要内容
一、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省局合法性审查制度具体规定解析 三、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7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 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 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 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 本条是对案件审查程序的规定。 • 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 的事中审核机制,防范法律风险。
• 本制度印发之日为2010年9月15日。
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当事人 • 承办人员调查终结时间 • 送审材料 • 法规工作人员意见 •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 备注 案 由 送审人送审时间
送审材料: 根据案件移送的卷宗材料如实填写; 一般应该包括:立案报告表、勘验(检 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相关文书、 卷烟检测相关文书、询问笔录、相关证据、 案件处理审批表
第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 员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合法的,同意专卖执法机构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 议专卖执法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 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 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标准按照《江苏省烟草专卖局重大复杂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确定;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应在调查终结后3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卷宗移送同级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 员进行法律审核。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涉案当事人、受委托人及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四)案件承办部门对案件处理的初步建议。 专卖执法机构提交案件卷宗材料不完整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 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专卖执法机构补充完善,专卖执法机构应当 及时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二日内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 人员进行法律审核。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 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 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主要证据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合法性。 5.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 本条是对合法性审查内容的规定。 • 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当事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实效、案件管辖权、案件事实、证 据、定性、处理建议、法律依据、处罚程序等要素。
第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 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 以书面审查为主。 • 本条是对合法性审查审查方式的规定。 • 合法性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查看案件卷 宗。
(四)程序合法
1.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 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 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述、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发现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 5.行政处罚决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作出,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发现 案件是否符合重大复杂案件的标准)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7.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 对发现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 法规机构应提示专 卖执法机构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合法性审查、案件听证、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之间的关系和顺序。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 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合法性审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过错导致法制工作 人员、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由于法 制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法制工作 人员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 任;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 的错案,同时追究执法人员、法制工作人员、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 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 本条是对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规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 查工作时限的规定。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 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 员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凿、充分、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三)适用法律正确 1.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 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 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2.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 4.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 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专卖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 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未经合 法性审查程序对行政处罚案件予以审批,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专卖执法机构负责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批准人应承担行 政执法过错责任。
本条是对违反合法性审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度相关行政责任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合法性审查的时间:案件调查终结后,提 交局长审查决定前; 2.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 规工作人员; 3.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 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当然包括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二、省局合法性审查制度具体规定解析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 件立案制度等十四项制度的通知 【苏专法〔2010〕120号】 第三项制度: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 共15个条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的 依据、概念、主体、流程等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 我们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烟草 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 本条是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 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 制定目的: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实施及监督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 制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三、合法性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宏观角度看:
(一)主体合法 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 处罚主体资格。 2.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 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格。 5.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 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执法机构 对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审核 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 本条是对专卖执法机构对法规机构合法性审查反馈 意见的规定。 • 专卖执法机构必须认真对待法规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对法制工 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 可以提请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复核。复核后 仍有争议的,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 定。
• 本条是对专卖执法机构对法规机构合法性审查反馈 意见的规定。 • 对于法规机构合法性审查的意见,专卖执法机构存 在接受或者有异议两种可能。在有异议这种情形下, 提请复核。复核后仍有争议,适用重大复杂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决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 法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完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合 法性审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式二 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案卷材料返回专卖执法机构归档。
• 合法性审查的工作台账是《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 意见书》 •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与案件处理审批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