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施工合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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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施工合同申请书
篇一:解除承包协议书(郭留福)
解除承包协议书
甲方: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代表:雎一(:解除施工合同申请书)鸣
乙方:郭留福、曹东
甲方与乙方于20XX年2月8日签订就乙方承包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经营权,签订了《承包合同》一份(详见《承包合同》)。
在承包期间,甲方如约履行了自己合同中约定的出资义务,共计投资304.5万元给乙方支配使用至今,但乙方至今未能依约向甲方提供担保,又拖欠甲方承包费、租金(代垫)、水电费(代垫)等,加之乙方经营期间的效益,并未达到当初对甲方的承诺,现乙方为避免双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承包,经双方多次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并自愿共同遵守:
一、自20XX年8月9日起,甲、乙双方解除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但甲方保留根据该承包合同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乙方必须按照双方于20XX年8月9日签订的《情况确认及减免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如期、足额归还拖欠甲方的所有欠款;如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如约足额还款,则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如约履行前述《还款协议书》,则甲方取消减免额,乙方按实际欠费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名义从事的各项经营往来和对外的债权债务(包括隐形、遗漏债务),现经过双方对账并确认,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随后附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对账单》;
四、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名义产生的各级税、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则相应后果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五、双方解除承包关系后,乙方须在日内撤离公司,并不得破坏公司现有的生产状况。公司的生产设备及设施,生产原材料、辅料,办公用品及装修等,乙方不得带走。办公用品及装修等确属乙方私人生活物品,乙方可在撤离公司时一并带走。撤离公司时未带走的,视为放弃,甲方有权自行
处置;
六、乙方在撤离公司前,必须结清现有员工的工资、奖金、各项社会保险等,不得拖欠,如有遗漏未清的,由乙方负责清偿;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江苏德士龙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乙方:代表:
见证方:
20XX年8月17日
篇二:合同解除函
合同解除通知函
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XX年2月14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20XX年8月30日签订《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5#、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乙方应在20XX年2月15日前完成5#、6#楼的竣工验收,但乙方无故拖延至20XX年11月22日交付甲方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定施工总进度协议
书第二项、第四项及附件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79天×5万元/天=1395.0万元。
2、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致使甲方与松涛管理局的交房合同无法按时履约。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松涛管理局职工临时住房安置费、甲方管理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共计约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甲方公司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截止乙方完成结构主体封顶,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及退还保证金。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次780万元的进度款申请书时,已支付工人工资410万元加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抵扣工程款832万元共计1242万元。因此甲方在履行施
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乙方提出的违约补充函无事实根据,甲方将不予支持。
4、因乙方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资质证书,故甲方认为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乙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行业资质证书,并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并多次带人冲击政府部门、恶意诋毁甲方形象。甲
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组织工程相关人员奔赴海口市与乙方结算。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1510万元,但乙方对此金额万般抵赖、拒不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此金额有疑问可经海南省审计中心最终裁决。按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预留工程保险金:1510万*0.03=45.3万元
2、相关税费:1510万*0.067=101.17万元
3、挂靠费:1510万*0.022=33.22万元
乙方应得工程款为:1510-45.3-101.17-33.22=1330.31万元。
工程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75万元(此金额按政府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退还)
乙方各项合计:1330.31+300+75=1705.31万元
甲方以支付及垫付金额如下:
1.已支付现金:1126.3951万元;
2、代缴工程用水、电费:9.0534万元;
3、代购水电材料费:18万元;
4、代付工伤保险:9万元;
5、代付钢筋材料款:360.6024万元;
6、代付商品混凝土款:200.1082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1723.1591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房屋交付后,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
款为:1705.31万元-1723.1591万元=-17.8491万元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3条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讨欠款、各项损失。现甲方作出以下决定:
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工程款协议》;
3、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无条件退出现场;
4、乙方在收到本函5日内支付甲方各项费用:超支付工程款17.8491万元+工程延期违约金1395万元+延期交房甲方直接损失50万元=1462.8491万元。并对甲方书面道歉,在省报登报道歉以恢复甲方声誉。
4、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间办理各项事宜,甲方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及向乙方要求赔偿甲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一切损失的权利。特此函告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12月5日
篇三:关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们好:
本人带领民工30余名在局棚户区改建工程插建8#楼从事模板施工作业,本工程一直不能正常施工,具体情况详述如下:
一、在20XX年8月28日与8#楼项目部负责人签定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