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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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账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兼论

《商事通则》的不可行

关键词: 账簿/法律关系/性质/商法典/商事通则

内容提要: 根据《会计法》规定,并非只有公司企业等所谓的商事主体才需要制作会计账簿。通过对帐簿及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我们看到的是:账簿及其法律关系根本上并不具有以平等自愿为特质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而是基于国家对经济事务和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强制调节与干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就账簿及其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对于依法规范制账单位的内部管理,使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制账单位经济活动或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掌控监督,进而加强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等,要比在单纯商事范围内对之进行理解更具重要意义,也更能为在民商法与经济行政法的理念上提供一些新的价值思考。

一、账簿的含义和种类界定:账簿不只是商事账簿

(一)账簿的含义

账是指钱物出入的记载,也指记载钱物出入的本子;簿指本子。账簿亦曰账册,指记载货币、货物增减出入事项的本子,由具有特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按登记方式,有日记账和分类账;按所记内容有现金账、物资账、银行账、往来账;按其外表形式有定本式账

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民商法理论中,少有对账簿进行专门探讨。一般只有商事账簿,并将其放在商法总论中予以述说。认为商事账簿是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1]。传统商事账簿以书面形式为之,随当代社会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和会计电算化出现,以电子数据方式记载的会计信息已相当普遍,因此现代会计账簿已经有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

商法理论中,有的将商事账簿区分为形式的商事账簿和实质的商事账簿。前者指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后者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其中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还包括年度决算报告和各种财产债务清册。但是,账簿不同于商事账簿,账簿也不应被区分为商事账簿,理论中使用商事账簿的概念并不科学。第一,商事和非商事的界限很难区分,就像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和非商事行为很难区别一样。第二,账簿并非只存在于商业领域,在机关、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合伙甚至家庭个人等民商主体领域也都存在有账簿问题。第三,账簿产生很早,而商业账簿是近代工业社会的产物。在中国,从宋代开始,官吏报销钱粮或办理移交,即要求编造“四柱清册”,即有账簿存在。在国外,于会计发展史中,埃及被认为是“散页帐簿记的故乡”。而所谓商业账簿只是工商业发达后、一些国家商事立法中的产物。第四,账簿制度与会计制度有着密切联系。会计是账簿的制

作者,账簿是会计的记账结果;有账簿就有会计,有会计也就有账簿,若离开账簿就不成其为会计,离开会计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账簿。所以账簿制度一定是和会计制度相联系的制度。有人将会计区分为政府会计和民间会计,并把民间会计称为商事会计;认为两大会计体系形成两类会计账簿,受法律调整的性质不同,政府账簿属公法调整范围,商事账簿属私法调整范围。这种看法缺少实践基础[2],也缺少立法根据。在我国,会计立法并未区分两种会计制度,也未将政府会计和商事会计分别进行规定,而是统一于《会计法》。由此,会计账簿制度应当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应将账簿人为分割,更不应以商事帐簿代替会计账簿。

由上可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账簿系由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等民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本。其主要特征为:第一,账簿是由民商主体制作的账簿。在账簿制度出现的初期,主要是个人,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范围不断扩大至合伙、企业、公司等企业法人;由于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显现,制作账簿的主体也包括了国家各级政府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尽管由于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职责范围的区别,其所制账簿的内容及繁简程度不同,但其性质并无区别。故我国《会计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二,制作账簿是为了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民商主体制作账簿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并借助货币单位予以计量和有形表现。民商主体的种类不同,其

设立的账簿种类及其科目也有区别。如企业、公司等营利型法人的账簿内容就会丰富复杂,其主要目的在于对产品进行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所记载内容要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盈亏、往来、银行、现金等;非企业法人的账簿,其内容会简单一些,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第三,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账本的设置本来属于经营者个人的事情,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在经济发展如价格调控、税款征收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现,加上经济的国际化,国家有必要加强对一国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计划和调控。如此,国家便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相关民商主体进行账簿的设置。民商主体是否必须设置账簿以及账簿内容的繁简程度,均以其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的大小状况而依法律规定确定。这时,账簿的设置,已经不完全是民商主体个人的事情,而直接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益。因此账簿的设置已经具有了法定性和强行性的特点。

(二)账簿的种类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民商主体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财物收支流动状况情况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民商交易活动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发生和完成交易、收支状况的原始书面证明。这主要包括收款单据和付款单据。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审核并确认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制作记账凭证的原始依据,并继而作为登记明细账的原始证明。记账凭证又称分录凭证或记

账凭单,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而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记账单据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记账提供更加直接的凭据。

会计凭证是民商主体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制作账目时的记账凭证。它反映了其各类经济活动的原始情况,并作为账簿登记依据的书面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民商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货币收支、款项结算、货物进出、财产增减、工资发放、折旧费提取、日常的花费等等,都必须由财会经办人员填制会计凭证并经有关人员在会计凭证上签章审核,才能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没有会计凭证,不得收付款项、不得进出财物,不得进行财产处理,不得进行往来结算。会计凭证所记载的事项必须客观真实、正确可靠、规范清楚,任何民商主体不得制作虚假会计凭证。制作会计凭证,在做到客观真实、正确可靠、规范清楚的同时,还要做到证证相符,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相符合、相一致。

2.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分类、连续系统地记载和反映民商主体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的簿册。它通常由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格式统一印制,由具有一定格式并互有联系的账册组成。会计账簿种类很多,按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日记账簿、分类账簿和备查账簿。日记账簿俗称流水账簿,亦称序时账簿,是按照收支往来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相关事项内容的账簿。日记账簿包括普通日记账簿和特种日记账簿两种。备查账簿是指对一些日记账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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