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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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常见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起算点作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时间点,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是涉及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问题。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种规定过于笼统,《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6条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不同的案件性质和诉争,规定了不同的起算点,大致可以涵盖以下情形。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2、附明确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3、附明确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

4、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的,也不能准确推定的,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即明确拒绝或者表示不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之日起算时效。除此之外,应按20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

6、对持续性、连续性侵权行为,发生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侵权行为结束时间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受害者亦有权在权利确定时提前主张权利。

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应简单以损害发生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因人身受到伤害后,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疗,才能最终确定具体的损失额,当事人才能具体明确的提出具体的损害赔偿,所以应以伤势确诊并因伤害而应支付的医疗等费用确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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