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检验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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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1 原则
新能源汽车电机额定功率测试方法
通过电机在特定试验条件下运行,并从事电机绕组温升的测试,完成 对新能源汽车电机额定功率的确认。 2 试验方法 试验过程中,应带有与实际使用条件相同的冷却设施,影响电机系统 温升的所有部件都应在位。控制器输入母线电压为额定值。温升试验方法 参照 GB/1029 中 6 的规定。根据 GB/755 中规定的各种绝缘等级,核查试 验温升是否在温升限值范围内。 针对不同类型的新能源车辆电机使用特点,所使用的试验方法如下。 2.1 串联、混联及plug in系统主电机系统 根据图 1 所示的 S1 工作制从冷态开始电动持续运行,运行速度为额 定转速,运行转矩为额定转矩,持续运行到稳定温升后测试绕组的温升, 并与温升限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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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V 车辆应参照 GB/T 18488.2—2006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 2 部 分 试验方法》 ,按照附件 2 规定方法进行电机额定功率检验。 3.检验车辆选择及确认 (以下简称《公告》 )后, 企业在 HEV 车辆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 即可申请进行检验;对新申报《公告》的,燃料消耗量对比检验可以和定型试验 一并完成。 检验车辆应由指定中介机构按照下述原则确认。 3.1HEV 车辆 3.1.1HEV 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应与《公告》备案内容一致。 3.1.2 当 HEV 车辆的发动机和电动机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发动机功率最大、 电动机额定功率最小的型式提供至少 1 辆样车进行检验。 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总 成配置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最不利原则提供样车。对燃料消耗量检验的影响 因素包括:外廓尺寸、轴距、轮距、变速器、轮胎、总质量等。 3.2 基准车辆 3.2.1 基准车辆的选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适用条款除外。 (1) 基准车辆必须是在《公告》之内已发生销售的车型。对于十米以上城市公 交客车,已经销售使用的产品数量不低于 30 辆。 (2) 基准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应与《公告》备案内容一致。 (3) 基准车辆与待评价 HEV 车辆属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车身的车型。外廓尺寸 (长、宽、高)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保险杠、进气格 珊、照明和指示灯具及换装前围、侧围覆盖件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4)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功能和用途相同。 (5)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燃料种类相同。 (6)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达到的排放标准相当。 (7) 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轴数与轮胎数量相同。 (8) M1 类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乘员数相同。 (9) N1 类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总质量差异不超过 5%。 (10) M2、M3 类基准车辆的乘员数不应少于待评价 HEV 车辆;M2、M3 类基准车 辆的整备质量不应超过待评价 HEV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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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准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待评价 HEV 车辆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的 15%。 (a)对于串联式 HEV 车辆, 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指是指 K 倍的电机额定功 率; (b)对于并联、 混联式 HEV 车辆, 混合动力系统总功率是指 K 倍的电机额定 功率与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其中对 K 值规定如下:: ISG 轿车为 1.5;其他型式混合动力轿车为 2.0; 混合动力客车为 1.7。 (12)当基准车辆存在多种发动机配置时,应提供最小功率发动机样车。其他 主要技术参数和总成配置存在多个配置时,应按照最不利原则提供至少 1 辆样 车。 (13)基准车辆应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动力性能相当,原地起步车速从 0 到 50km/h 的加速时间相差不大于 15%。 3.2.2 当企业不能按照 3.2.1 条件提供满足需要的基准车辆样车时,基准车辆的 燃料消耗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乘用车,取 GB19578-2004《乘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的相应限值 的 80%。 (b)轻型商用车,取 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 相应限值的 80%。 3.3 Plug-in型HEV车辆 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是可外接充电型(Plug-in 型)混合 动力电动汽车: 3.3.1 装备有可以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能量的装置。 仅当制造厂在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中或者以其它明确的方式推荐或要求定 期进行车外充电时,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方可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仅用来不 定期的储能装置电量调节而非用作常规的车外能量补充,即使有车外充电能力, 也不认为是“可外接充电”的车型。 3.3.2 续驶里程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纯电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 50km。 十米以 上城市公交客车的纯电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 30km。
E (C ref C hev ) / C ref 10:基准车型的燃料消耗量 C hev :HEV 车辆的燃料消耗量
5.2 最大电功率比 (1) 并联混合动力车辆 混合动力汽车的最大功率比计算公式如下:
R=k×P m / (k×P m +P e )
式中:
R:最大电功率比 P m : 电机额定功率 P e : 发动机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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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条件和要求 4.1 燃料消耗量检验 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采用《公告》中对应的油耗数据,不再另行检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的检验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4.1.1 检测机构的选择应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工 产业[2009] 第 26 号)的要求,且不得与申报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 系。 4.1.2 基准车辆与待评价 HEV 车辆的检验应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同一试验场内 完成,不得在排放实验室内完成。 4.1.3 基准车辆与待评价 HEV 车辆均应完成规定磨合行驶里程, 且已行驶里程 (里 程表读数)不超过 10000km。 4.1.4 检验程序、使用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 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 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的要求。 4.1.5 用于检验的基准车辆样车与待评价 HEV 车辆样车使用的燃料标号相同。 4.1.6 如采用道路测试,道路条件、气象条件等应满足 GB/T12534-1990《汽车道 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基准车辆与待评价 HEV 车辆使用相同的轮胎,轮胎气 压符合企业技术条件的要求。 4.1.7 燃料消耗量检验前应进行动力性能试验,动力性能试验结果符合企业技术 条件要求后方能进行燃料消耗量检验。动力性能试验包括: (1)滑行试验,按照 GB/T 12536-1990《汽车滑行试验方法》进行; (2)起步连续换档加速性能试验,按照 GB/T 12543-1990《汽车加速性能 试验方法》进行; (3)最高车速试验,按照 GB/T 12544-1990《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进 行。 4.1.8 燃料消耗量检验时均采用标准中指定的“中国典型城市公交循环” 。若检 验样车出现连续 15s 以上无法跟踪到标准规定车速范围,则认为该次检验无效。 4.1.9 同一样车的检验应进行 3 次,检验结果取其算术平均值。 4.1.10 检验样车一经确认,企业不得进行调整(正常保养项目除外) 。
其中对 K 值规定如下:: ISG 轿车为 1.5;其他型式混合动力轿车为 2.0;混 合动力客车为 1.7。 注:对于双电机混联混合动力,以主电机额定功率计算。 (2) 串联混合动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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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动力汽车的最大功率比统一计为 100%。 6.检验报告
6.1 检验结束后,由检测机构按照同一检验报告格式编写(项目编号为 00,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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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机额定功率检验 对待评价的电机, 采用 《公告》 中对应的额定功率数据, 不再另行进行检验。 5.评价方法及数据处理 5.1 节油率 分别确定 HEV 车辆、基准车型在整个检验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 C hev 、 C ref , 以 L/100km 表示。对于 Plug-in 型重型 HEV 车辆,按附件 1 执行。 计算 HEV 车辆相对于基准车型的节油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节油率与最大电功率比 检验大纲
1.检验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落实【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 [2009]6 号) (以下简称【通知】 ) ,科学、合理规范地评价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以 下简称 HEV 车辆)的节油率和最大电功率比,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发放车辆补 贴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检验大纲。 属于 【通知】 中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和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规定给予补贴范围的混合 动力汽车可以申请按照本大纲要求进行检验。 燃用气体燃料的混合动力汽车有关 办法另行制订。 2.检验项目及方法 采用对比检验, 分别对 HEV 车辆及其对应基准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检测, 计算 HEV 车辆的节油率。HEV 车辆除了燃料消耗量检验外,还应附加电机功率 检验。检验方法如下: 2.1 燃料消耗量检验 2.1.1 基准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验 基准车辆指用于与待评价 HEV 车辆进行比较的属于同一企业的基准车辆。 (a) 轻型汽车,按 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进行。 (b) 重型汽车,参照 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进行。 2.1.2 HEV 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检验 (a) 轻型 HEV 车辆,按 GB/T 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 量试验方法》进行。 (b) 重型 HEV 车辆,按 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 量试验方法》进行。对于可外接充电型(以下简称 Plug-in 型式) ,除采用此方法 按照混合动力模式测试外,增加相关测试内容,见附件 1。 2.2 电机额定功率检验
类别为:产品鉴定) ,主要内容包括:
a) 检验任务来源; b) 检验依据的标准 c) 检验对象; d) 检验结果; e)检验地点、场地; f) 检验条件; g)结论。
6.2 完成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将检验报告(一式 2 份)和检验原始记录(一份,复 印件)同时递交指定中介机构。节油率检验报告和电功率检验报告由完成机构分 别提供。 未完成检验的,检测机构填写报告中适用项目,并在检验结论中陈述终止检 验的理由。 7.企业应提供文件 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1)待评价 HEV 车辆和基准车型的样品参数表(附件 3) ,加盖企业公章; (2)待评价 HEV 车辆和基准车型的的产品技术条件(或者企业标准) ,加盖 企业公章; (3)待评价 HEV 车辆的使用说明书。 (4)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基准车辆已经销售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销售 合同、销售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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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可外接充电型重型混合动力车辆(Plug-in型式)补充检验内容
本补充内容规定了可外接充电式重型混合动力车辆续驶里程的测试及其对 于节油率的折算方式。 1.1. 检验设备和检验条件 道路条件、气象条件等应满足 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 要求,轮胎气压符合企业技术条件的要求。 1.2. 续驶里程 参考 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检验方法》中关 于续驶里程检验条款 4.4.5.3.2。 确认车辆达到生产厂家声称的 SOC 状态,采用纯电动驾驶模式,在道路上进 行 40±2km/h 的等速检验。 检验过程中允许停车两次, 每次停车不允许超过 2min, 到 GB/T 18386-2005 中 4.4.3 规定的停车要求时停止检验,直到发动机启动。记 录下此间检验车辆的停车次数和停车时间。检验结束后,记录行驶距离作为续驶 里程,记为 Sx。 1.3. 统一设定我国城市公交车的日平均行驶里程为 160km。 1.4. 折算方式 Ex=Sx/160×100% 其中 Ex 为折算值。 在本检验大纲 5.1 结果基础上,加上这个折算值,作为可外接充电式重型混 合动力车辆最终测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