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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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4、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6、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7、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9、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0、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11、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12、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论述:
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另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C.物权的客体是物,首先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其次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征加以确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能够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目的在于,享受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他性。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置了物权,那么同时也就排除了他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
概念: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内容: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妨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有极少数的例外。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
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关系,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表现在: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协议加以改变。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任意变更。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D.物权法为了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一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
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包括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
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基本内容:1、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方法,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方法。2、物权公示的效力。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方法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
C.折衷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但在兼案同时,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
2、物权公信原则
概念: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而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主要用于不动产交易。
基本内容:1、我国《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首先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依据,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成公示要求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彰,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D.登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即使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涉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