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清洁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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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和类型,以及确定企业效率 低的“瓶颈”部位、能量浪费的部位和管理不善的 部位;确定节能、废弃物削减的目标,制定经济有 效地节能、削减废弃物产生量的对策;
提高企业对由削减废弃物获得效益的认识;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的要求和责任 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不公 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对建筑和装修材料的要求和责任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 装修材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 筑和装修材料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民事、刑 事法律的规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 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 洁生产。
所有一二三产业。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5条) 2.自愿性要求 3.指导性要求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注明产品材料成分的要求和责任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 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 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 2.适用范围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
• 清洁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应当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通过 源削减和全过程控制来实现预防污染产生的目的,它不完 全属于政府监督的范畴。因此,《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 部引导性法律,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行为进行引导、 鼓励和支持保障,而不是以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法律规 范为主。 •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 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2.自愿性要求
• 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 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 水平。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3.指导性要求
•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 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 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 备。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2.自愿性要求
• 自愿签订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 础上,可以自愿与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经 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 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列入 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 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一、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三、鼓励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强制性要求
• 超标排放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企业的清洁生产审 核的要求和责任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 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 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违反上述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 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3.指导性要求
• 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要求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是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 害严重的原料; 二是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 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 者循环使用; 四是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对生产经营者的清产品和包装物的强制回收的要求和责任 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 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 利用的经济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 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企业的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 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 物耗,减少有毒和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以及废物产生的方 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的目的
核对有关单元操作、原材料、产品、用水、能源和废 弃物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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