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生育制度》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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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制度》读书报告:在生育制度中求得平衡

费孝通《生育制度》读书报告

薛淇1500016827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2015级

一、《生育制度》的创作背景

1938年,费老从英国伦敦大学获得博士学位归国。自1939年,费老在云南大学兼课讲授社会学,“当时费孝通在讲授生育制度时,没有教材,没有讲稿,旁征博引,尽情发挥。”1而《生育制度》就是费老授课讲义的汇总之一。

费老抗战前有两期工作的计划,第一期是做是实地的社区研究。第二期则是社会结构的分析,偏于通论性质,在理论上总结并且指导实地研究。《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同属于这第二期工作的先后成果,《生育制度》的写作与《乡土中国》在内容的一贯性和相互补充上,有着很多联系。

根据费老对中国社会学的“两种道路”2理解,他完成第一步《生育制度》,即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某一制度。而《乡土中国》作为第二步工作,则是属于社会分析第二步的比较研究的范畴。

《生育制度》也作为费孝通先生前半生学术经历的结束。

二、本书全貌与重要概念

本书主要从功能主义角度,研究了生育制度的起源、性质、基本特征、主要功能、矛盾冲突、演化变迁等多个方面。详尽而深刻地剖析了生育制度中存在的两组重要关系:夫妻之间和亲子之间的关系。最终都指向了生育制度的终极功能——社会继替。在论述过程中,费老向我们展现了各个制度原则是如何有机组合在一起,全文叙述似水银泻地,各部分浑然天成,宏观制度体系完美自洽,实为难得的佳作。在此,我努力呈现个人对《生育制度》成书体系的理解。

(一)总起:

第一章《种族绵续的保障》主要阐释了功能主义的视角。并运用这些思维,将婚姻和生育的现象抽象化,分析生育制度的链条,最终实现其功能。首先,费老从马林诺夫斯基对社会制度的定义出发,引出对生育制度背后需求的思考,进而推论出制度存在的功能也就是满足这种需要。着重说明了生物的性欲非生育制度目的,而其根本目的是种族绵续。在生物性本能之上的生育制度,是一套文化体系,规范了从产生子代到社会性抚育,再到完成社会继替的标准流程。因为生育是一件“损人利己”的任务,所以,不得不用制度权力加以控制。总之,本章论证了生育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奠定了全书的逻辑。

费老在下面的部分,主要把视线集中在基本三角结构的建立和功能上。分为两个部分:夫妻之间关系和亲子之间关系,在此逐一说明。

(二)夫妻之间:

费老首先论证了双系抚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两性分工和合作是双系抚育的重要条件,健全的社会生活必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合作,这构成了双系抚育的必要性。但,两性分工不是双系抚育的全部原因。双系抚育带来了继替的重要意义,它使得不同性别的子代能够接受全盘的社会化,即生活教育,且维持了较长的时

1刘绪贻:《天助自助者——忆先师费孝通教授》,书屋出版社,2007版,第34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年4月第一版,110页

间。

而婚姻就是确保双系抚育在具体情形中实现的文化手段。从生物性的父母到社会性的父母是夫妻关系的建立,整个过程依靠一套婚姻制度。我们定义中的夫妻关系是社会性兼有生理性的,是和两性关系区别的。为了保持婚姻关系的约束力,婚姻制度附带了许多道德和法律的支持,形同经济上的共利益关系、近代法律上的规定、向婚姻关系负责的大量社会团体等等。这让婚姻关系破裂代价过大而稳定下来。另外还有宗教性的宣誓仪式等,在现代也有保留。

婚姻制度体系包括了婚前和婚后两主要部分。婚前主要是外婚和内婚之分。这就是第四章《内混和外婚》。

首先,从理想型夫妻这个目标入手。功能主义认为抚育作用的需要规定了夫妻关系的理想内容,即能够全面和亲密的合作共同生活。似乎是老生常谈了,沟通的顺利是最关键的,双方推己及人的理解能力是夫妻关系和谐的决定性因素。进而运用共生和契洽的分别,将婚姻生活与普通社会生活做对比,说明契洽状态是理想状态。在《择偶的自主》中,对理性夫妻关系的建立进行了补充。

其次,说明达到理想型的禁忌,也就是内婚。内婚的禁忌起源,不是完全由于生物性的原因,而是出于社会关系结构的稳定性考虑。内婚使得亲密社会关系秩序打乱重组的代价很高,而且不利于整个团体的扩展。

婚后主要关注矛盾的发生和解决。这就是第五章《夫妇的配合》。

夫妻双方需要契洽,但是外婚的规则具有普遍性,于是出现了夫妻矛盾。因此,社会产生了解决夫妻矛盾的方法。第一,夫妻关系的片面化,“相敬如宾”。对于事业合作和情感调协,只选择其中一者作为偏重。这就是《乡土中国》中所说的,夫妻关系淡漠在中国是有传统由来的,传统社会更重视生产关系。在夫妻淡漠的关系中,虽然存在女性感情生活被不合理安排的情况,也有男子情人制的现象,但是却有效地化解了夫妻之间的矛盾。第二,变形的内婚。变形的内婚顾名思义,是指虽不能实际上内婚,但是选择具有类似亲属关系般有着共同文化基础的人来做配偶。具体操作中,包括了试婚制、童养媳、早婚、中表婚姻等一系列原则。第三,择偶的自主。恋爱不是婚姻的入门,而是婚姻应该具有的精神,兼顾社会合理安排和个人感情取向,而并非完全依照两性的吸引。当然,社会的安排也应该随时代发展而变化,否则矛盾是无法消除的。

(三)社会基本三角的引入:

由父母和子代组成了社会基本三角,也就是家庭。费老用比喻,形象地展现了这种结构的稳固型。从这里,总结了前文对夫妻关系结构的分析,转而引出亲子关系。即:稳定婚姻关系的是亲子关系。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共同构成了家庭结构。《婚姻是个别的契约》是对三角结构的补充说明,在多妻或者多夫的情形里,是夫妻中的一个作为三角形的定点被共用。对于子代增加的是生理上的联系而不是抚育上的父母。这恰恰证明了双系抚育的绝对性,是最普遍的形式。

第七章《居所的聚散》,我认为充当了对家庭实体的补论。此部分讨论了家庭的区位问题,以区位研究的意义做铺垫,提出了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和夫妻关系)的变化趋势。提出了地域团体的基本单位理论,结合《乡土中国》对家族概念的分析,指出家庭作为小团体在大团体中的存在方式,并为后文社会继替中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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