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分析《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
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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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废除免检制度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
震惊国人的三鹿奶粉事件,进一步加速了食品安全立 法步伐。离二审仅仅二个月,“草案”即第三次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实上,三审稿重点对八 个方面做了修改,许多都是针对这一事件而进行的。
三审稿强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突出“全程 监督管理”,即从源头到餐桌都不能留有空白。为
品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受到了严
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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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
“中国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从大米里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 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馒头、银耳、蜜枣里认识 了硫黄,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今天三鹿又 让消费者知道了三聚氰氨的化学作用,外国人 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 的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中国人 的口号是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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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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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称看变化
食品卫生法
食品安全法
清洁干净
安全
肉眼可见
外在
科学
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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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订食品安全法? ABC
A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需要:
A.两大类型四大问题:
两大类型:食品或原料受到污染20%;人为造 假80%。
四大问题:第一,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依然严 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第二,食品 的虚假广告泛滥成灾 ;第三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受到了严重打击 ;第四,食品的生产企业和食
食品从“卫生”到“安全”——解读《食品安全法》

1 沈 阳 军 区联 勤 部 疾 病 预 防控 制 中 心 2 沈阳军区总医院综合二科 3 哈 尔滨 军 分 区 干休 所 卫 生 所
1 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食品安全隐患重重
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 准 ,避免 目前食品卫生标 准 、食 品质量标准 、食 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 的局 面。《食 品安全法》对食 品安全进行 了全面 的 阐述 ,内容 包括 :① 食品 、食 品相 关产 品中的致病性 微生 物 、农药 残 留、兽药 残留 、重金属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人体健康物质 的限 量规定 ;② )食品添 加剂 的品种 、使用 范围 、用 量 ;③ 专供 婴幼儿和其他特 定人群 的 主辅 食 品的营养 成分要求 ;④ 对与食品安全 、营养有关的标签 、标识 、说明书 的要求 ;⑤ 食 品生产经营过程 的卫 生要求 ;⑥ 与食 品安全有关 的质 量要求 ;⑦食 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⑧其他需 要制定为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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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从 “卫 生 ”到 “安 全 ”
沈阻部队
曹
— — 解读《食 品安全法》
易彬 樘 李 东力 肖月华 张 文
关键词 食 品卫生 食品安全法
1995—10—30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 生法 》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使 食品卫生 工作 走上 了法 制 的 轨 道 。但 面 对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人 民 对 食 品 卫 生 、食 品 保 健的需求 ,以及近几年不断发生的“瘦肉精 ”、“三聚氰胺 ” 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屡现 背景下 ,2009—02—28十一届 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七 次会议 通过 了新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食 品安全法》)并 于 2009— 06—0l起 正 式 施 行 。 《食 品 安 全法 》全 文 共 lO章 104条 。 本 文 对 这部 法 律 进 行 解 读 。
质变:从“卫生”到“安全”——解读《食品安全法》

3 4 { C0N0MI E C
法规
民声与法 Mo e Eo o cIfr t n d m c n mi omai n o
2 0 年 曝 出阜 阳 “ 头娃 娃 ” 劣质 奶粉 04 大 事件 ,成 为 “ 修法 ”的直 接动 因—— 只不过 当 时 目标是 “ 食品卫生 法” 。随后 , “ 苏丹红 ”
实践 中查 询 率 低 ,对 产 品 防 伪 作 用 有 限 ;而 且 部 门发现或接 到食品安全 事故举报应立 即 向卫
目前 企业 已广 泛采用 条形码 ,再 实施监管 码 ,
生 行 政 部 门通 报 。 发 生 重 大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 ,
企业 除需要 支付入 网有 关费用外 ,还涉及增 加 卫生 行政部 门应按 规定逐级 上报 。任何 单位或 员工 、设备等 问题 ,会增 加生产成 本 ;多数 小 者 个 人不 得 对食 品 安全 事 故 隐 瞒 、谎报 、缓
一
万 件 。 北 京 奥 运 会 后 ,于 8 下 旬 召 开 的 全 签等都做 了相应规定 。 月 针对 “ 三鹿事件 ”暴露 的问题 ,最高权 力
国人 大常委会二审食 品安全 法草案 。
二 审 草 案 除 了强 调 食 品安 全 监 管 “ 责 机关 此 次 修 改 食 品 安 全 法 草 案 时 ,还 增 加 了责 权
加 关 注 食 品 外 在 的 东 西 ,即 是 否 卫 生 干 净 ,而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是 食 品 吃 了 以后 产 生 的潜 在 议 。事 实 上 , 三 审 稿 重 点 对 八 个 方 面 做 了 修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评估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评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分析其优劣与改进之处。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大陆目前最重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该法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多个环节,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它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的范围和措施。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食品安全法》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农药、兽药残留以及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监管还不够完善,导致了食品中不合格成分的存在。
其次,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仍然偏弱,一些食品企业存在违规行为时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缺乏灵活性,不能及时跟上食品行业的发展变化。
改进之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管,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高对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同时,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加大,提高食品企业的违法成本。
另外,应不断完善与食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使之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除了《食品安全法》,我国还制定了众多的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主要围绕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农残和重金属等方面进行规范。
食品质量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规》。
这些法规和标准要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食品添加剂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价指南》。
这些法规和标准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以及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要求。
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方面的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农药残留限量》和《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

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引导语;你对食品安全了解有多少?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问答,欢迎参考学习!1.什么是食品?答: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什么是食品安全?答: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什么是预包装食品?答: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答: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什么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答: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什么是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答: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7.什么是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答: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8.什么是保质期?答: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9.什么是食源性疾病?答: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10.什么是食物中毒?答: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11.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答: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12.什么是食品相关产品?答: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内外对比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内外对比分析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越来越高。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长期存在的世界性难题,不仅涉及到国家的经济、民生、社会稳定等方面,而且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因此,本文将从国内外的角度来对比分析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探讨它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以期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保障。
一、国内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实行,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标准,以保障人们的食品安全。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食品卫生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食品的标准、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划分和编写规则》等法规,以规范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
2、食品安全标准我国制定了大量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其中,国家标准是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它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4800多项国家标准,覆盖了大部分食品品种。
3、食品安全检测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自检、检验检疫机构检测、第三方检测等多层次检测。
我国的食品检测水平逐年提高,但在质量监测水平、检测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二、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国外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对于我国而言,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即将食品安全贯穿整个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
例如,欧盟实行了一套完整的“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2、特定食品标准和标签一些发达国家对特定的食品制定了特别的标准和标签。
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比

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比首先,在修订前,食品安全法在监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
修订后,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在修订前,对于食品添加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方面的监管不够严格。
修订后,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规定,加强了对食品添加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从而有效保障了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在修订前,对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不够严格。
修订后,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得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从而有效提高了食品安全违法成本,降低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总的来说,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前后对比,可以看出修订后的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更加严格,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从而有效保障了人民的饮食安全。
希望未来食品安全法能够不断完善,为人民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
很长时间以来,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而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和完善则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的过程中,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监管都得到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得到了相应的加大。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从而为人民提供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
首先,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更加严格。
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许可条件和备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管理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此外,对食品加工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等也做了明确规定,严格保障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之比较研究

他 生产 、 流通环 节进行 食 源 性疾 病 的 控制 和 预 防 , 而只是 在发 生食 物 中 毒 问题 以 后 , 对 食 品 生 产 才 经 营者 采 取 临 时 控 制 措 施 并 向 上 级 部 门 报 告 。
《 食品安全法》 则将中央和地方 的食 品安全监
管 机构 予 以明确 。该 法规 定 , 中央 , 国务 院设 在 由
词替换 为 “ 众 ” 字 , 显食 品 问题 涉及 的范 围 公 二 突
面对 近年来 频 繁 出现 的食 品安全 问题 , 国内 外专 家学者都 高度关 注食 品安 全 立法 机 制 和监 管
方式 的完善 , 关 食 品安 全 的立 法 事 件 和 学 术论 有
著层 出不穷 。“ 从农 田到餐桌 ” 的食 品安全 立法 机 制 和监管模式 受到 国 内外 立 法机 构 和专 家学 者 的
言,食品安全法》 《 在法律保护对象、 法律适用主体 、 监管模 式和标准制定等方面均有很大突破和 完善。
法律 保 护对象 的调 整 、 法律适 用主体 的扩大 、 程 主动 的监管模 式 、 全 制定标 准 的科 学性 以及 食 品溯源 制度
的延伸构成了《 品安全法》 食 的五大亮点。 关键词 食 品安全 法 食 品卫 生法 “ 农 田到餐桌 ” 亮 点 从
是我 国食 品安 全立法 的又一 重大里程 碑 。 法律保 护对象 的调 整
在《 食品卫生法》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 主 体的基础上 ,食 品安全法》 《 第二条增加了“ 食品流
通 ” “ 品添加 剂 的生产 经 营 ” “ 于食 品的包 、食 和 用
装材料 、 容器 、 洗涤剂 、 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
问题食品产生的大部分 因素来源于生产经营者在
食品安全法意义

亮点五: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责任。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宣传,经常请明星代言广告宣传。按《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宣传广告中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与该产品生产经营者均是连带责任。
法规亮点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生产、流通、加工、餐饮保障领域的一件大事,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对比先前的《食品卫生法》具有八大亮点。
亮点一:加强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保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
重要意义
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水平,下决心一定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来看,无论是从注重食品卫生到注重食品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是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步实施,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改善民生的高度关注和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信心与决心。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把握、部署和推进食品安全法的贯彻执行。
对《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粗略解读

对《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粗略解读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今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
下面就个人对《食品安全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理解浅谈几点粗略的见解。
一、明确了工商部门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监管权《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回头看过去,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原来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但是由于食品生产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一个部门管力不从心,所以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监管体制,但多部门管理易出现职责交叉、管理空白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食品安全法》理顺了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重新明确了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分段监管体制,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由农业部门负责初期农产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即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流通、餐饮的全程监管。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了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经营资格的确认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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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区别
小编希望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区别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本文概述:在我国,确立“食品安全”的法律概念,并以此种概念涵盖“食品卫生”概念,以《食品安全法》替代《食品卫生法》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食品安全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在我国,确立“食品安全”的法律概念,并以此种概念涵盖“食品卫生”概念。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食品卫生具有食品安全的基本特征,包括结果安全(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等)和过程安全,即保障结果安全的条件、环境等安全。
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食物)的种植、。
谈《食品安全法》的经济法属性

谈《食品安全法》的经济法属性/h1 ----本站首页免费课件免费试题整册教案教育资讯计划总结英语角幼儿教育文书写作海量教案免费论文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教学论文经济论文理工论文管理论文法律论文行政论文艺术论文医学论文文史论文农科论文英语论文课程改革教育法规教育管理家长频道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免费论文法律论文经济法论文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谈《食品安全法》的经济法属性摘要: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安全各个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较之《食品卫生法》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具有很强的经济法属性,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及其内容的经济性等都在《食品安全法》得到了深刻的体现。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法经济性笔者旨在从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本质特征等多个方面来说明《食品安全法》所具有的经济法本身的属性。
《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指出其立法宗旨:“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具体讲,保证食品安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提,可见,保证食品安全是前提,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根本目的,所以说,《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是以人为本,保障公众安全的法。
而以人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属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食品安全法》正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制定本法的,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都是一切为了人的全面发展。
所以,《食品安全法》首条即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条正体现出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说明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作者:王崇民林雨晨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5年第10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法律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现在的154条,该法对保健食品、农药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网购食品、食品追溯等诸多环节进行了修订或补充,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和实施,替代了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更全面、深入地明确了食品生产、监管等要求,进而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
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及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既反映了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的复杂程度,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
本刊记者根据业内人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内容的深度分析,从新法的大修改、新法的五大亮点和四大新增法规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新法的大修改经营网络食品必须“实名制”,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食品越来越普遍,新《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进一步加强了管理,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是基础层面,为明确管理责任,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需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其次是管理职能层面,法规中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需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销售食品的经营者进行许可证审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入网经营者应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给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最后,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做了进一步的修改。
新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直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要求索赔,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就需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
2022年《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2年《食品安全法》知识培训考试题库及答案一、选择题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B)。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先缴纳罚款、罚金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C)。
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B、上级人民政府报告C、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D)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A、国务院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4.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A、对婴幼儿无害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D、对环境无害5.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D)。
A、食品安全法B、食品卫生法C、产品质量法D、农产品质量安全法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A)负责制定、公布。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C、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D、国务院法制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共有(C)。
A、10章101条B、10章106条C、10章104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C)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A、领域内B、范围内C、境内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C)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A、独立采集、使用和发布B、向公众公布C、相互通报10.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最高可处违法货值金额(C)倍罚款。
A、3B、5C、1011.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B)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B)制定。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以下将从法律的内容、实施情况和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取代了之前的《食品卫生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销售的标准,食品监督的机构和职责,以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等重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实施该法,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实施层面来看,《食品安全法》在执法、监管和处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加大了对不合格食品的查处力度。
同时,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实行了全程追溯,减少了不合格食品的流通。
此外,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也更加严厉,对于违法违规现象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了重罚,形成了一定的震慑效应。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提高了人民群众对食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感,增强了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
人们愿意购买和食用合格的食品,提高了消费者的福祉。
另一方面,该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督促他们加强食品质量控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
然而,《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不合格食品仍然存在较大规模的生产和流通。
其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还存在着技术难题和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导致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覆盖率和精准度不高。
还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食品添加剂超标、虚假宣传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用来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生产、销售的标准,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
该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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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王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现通过两部法律的对比,站在一名执法人员的角度上,来初步分析一下《食品安全法》一部分的改变之处和存在的问题:一、《食品安全法》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外,还出现了一个新的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前的工作中,无论是食药还是工商,在行使协调的权力时,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上级部门,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阻力,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避免以前出现的“协调不动”的情况。
在《食品安全法》中,不仅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更赋予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权力。
相当一部分监管机构是垂直管理的体系,每年的工作不接受地方政府的考核,这次通过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职责,使地方政府真正有了行使权力的依据,加大了对垂直管理监管机构的约束力。
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对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不履职或渎职等行为制定了罚则,第一次在食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内提出了在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主要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的法律强制条文,能够尽量避免以前出现的“副职和小兵顶雷,正职安顿家属”的情况。
但是在今后工作开展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改革时,一些执法机构不愿意取消垂直管理,在不考虑个人待遇的情况下,一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在考虑地方经济增长、税收、人口就业等因素时,会对执法部门的工作造成一些阻力,垂直管理这些阻力相对比较小,而归地方管理这些因素体现的就会十分明显。
现在,法律增加了政府对监管部门的约束力,那么在没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出现的时候,如何来保障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呢,如何来确保新的法律不会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就成为了一个很敏感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章节是新增的,这个章节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思想,吸取了几次影响极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教训,把监管前置,及早动手,尽量将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这部分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可是这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感觉,几年前药监系统出现的腐败事件就是出现在生产前的认证环节,如何避免“肥了专家、富了企业、苦了百姓、抓了贪官、毁了系统”的局面再次上演是很关键的,这方面应有更加详尽的细则来补充。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的章节里,明确提出了安全标准由卫生部制定,并整合原有各类标准,使以前五花八门的各类标准有了统一的标签,可以说是本次立法中一个亮点。
四、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是食品专业法的核心环节,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完善程度会在这当中体现出来。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呼吁尽快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来弥补,否则监管在这一块就会成为空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
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矛盾就显现出来了,由于水被污染从而污染食品造成的事故由谁来处理,这些都是应该尽快协调商定的,否则只会出现推诿的现象。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提出了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相比,有两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点变化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要求,从这里能够看到当年“大头娃”事件的影子,在《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里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的要求,但实际未列入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之内,通过一次事件,使国家认识到了食品的营养不足一样会造成重大事故,因此有了这次的改变。
第二点变化是,《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在《食品安全法》里变成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能够制订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权力被回收集中了,也意味着现行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在6月1日之后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这个概念,这种命令是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一发布,还是各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级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自监管环节来各自发布。
在行政许可方面,《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对农民的政策倾斜,规定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只是在实际工作中会有一定的困扰,如何认定销售者是不是农民,以户口本是不是农村户口来判定吗?姑且不论各行政部门有没有权力去检查公民的户口本,在某些乡镇内,绝大多数人都是农村户口,但是不是每个人都务农,例如:农村交易这些东西很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劳力去干活,老人小孩去卖,这种情况老人和小孩销售的食品算不算其自产呢?《食品安全法》里提出了国家鼓励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也就是原来说的HACCP体系,说明了国家希望食品行业进一步规范化,用意是好的。
但是这个体系是不是适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在餐饮服务领域内,可推行性有多高,是需要实地调研考察的。
尤其在法律内还有“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要求,这个是可笑的,目前的认证机构都是第三方公司性质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让这些机构去义务劳动,很明显是不现实的。
要想达到法律上这个要求,除非各级政府自己成立公办的认证机构,由财政统一拨款开展工作,但是这又和国家精简机构、政企分开的原则相违背。
这条规定适合在不同监管领域根据各自的特点由相对应的监管部门来发文决定,不适合这么统一的在法律中进行规定。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方面的要求及处罚,《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在要求上,安全法去掉了卫生法中“包括病原携带者”的讲法,以乙型肝炎为例,在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不同角度讲,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如果不能统一标准,那将给食品监管带来一定的隐患,。
从罚则上看,《食品安全法》对没有健康证明的行为没有罚则,如果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那么这方面的要求将是一纸空谈。
《食品安全法》对索证的要求比《食品卫生法》详细了很多,有了明确的要求和罚则,可以说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只是对保存的时限过于死板,2年的保存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型餐饮业来说一年以前的进货记录有多大的意义,只是接受检查的摆设。
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高度重视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4条法条都是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相比《食品卫生法》只有一句话的要求,新的法律更加的详细和规范。
对保健食品来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多了一些,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细化。
只是在《食品安全法》这种国家大法的条文中出现了“声称”这种非法言法语的词语,那怕写成“宣传、标注”呢,都显得非常正式,“声称”让人看得哭笑不得。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召回制度,可以说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从以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行政部门的强制措施,对加强执法的力度与造成群众监督的环境有巨大的意义。
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内容,在《食品安全法》内也有了规定,对市面上越来越多的组织、明星给食品类商品代言的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填补了以前法律的空白。
五、在食品检验的规定中,接受几次恶性事故的经验,明确规定了对食品不得免检。
在日常的抽检和检测中,《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是无偿采样,说法比较笼统,而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行政部门必须买样,且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部门承担。
这些发条的出台,一方面说明政府在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为增加收入多次采样收取检测费用,另一方面意味着,如果财政拨款不足或地方政府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些工作会受到影响,可能出现能不检就不检,能少检就少检的情况。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就不单单是行政部门能力范围内的了,需要更多的政策扶持。
六、在《食品安全法》内,专有一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行了规定,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内容多了很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处理的程序,明确了CDC在处理这类事件中的职责,解决了多年来由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带来的职责分工问题。
在法律条文中,也明确了要进行责任追究。
在《食品安全法》的条文中,提出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由对应的罚则,只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毁灭证据的认定需要明确,例如:一家人在一个餐馆用晚餐后,夜里开始出现症状,一起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上报,在这种情况下,餐馆是不知情的,等到监管人员到达那个餐馆时,很可能剩余食品都已经倒掉,餐具已经进行了消毒,证据灭失了。
这种局面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认定商家毁灭证据呢?是以主观故意为判断原则还是以实际效果来确定,这是需要在后期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加以说明的。
七、在监督管理这一部分内容中,《食品安全法》基本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里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各级各部门能够对外宣传公告的权力范围,避免了“许多人说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说法”的局面。
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里少了一项内容,就是监管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不违法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这一条是应该通过法律明确责任的,是对纳税人商业机密的保护。
八、《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制定上来看,《食品安全法》套用了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模式,提高了处罚的金额底线,提出了了行政处分的级别,并且明确了出现事故后,肇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再从事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色在于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了消费者受到损失后索赔的额度依据和优先接到民事赔偿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但是在《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也存在着一些待解释和解决的问题,一部分法定要求没有制订罚则,如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等,与《食品卫生法》相比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的处罚在《食品安全法》中没有单独列出,有待相关的部门对法条中“情节严重”的概念进行解释,以便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