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弊端及发展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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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八年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确立国家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过于原则,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使请求人难以得到赔偿,一部分人甚至因此对国家赔偿制度产生怀疑。

认真分析问题及其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体制,是当务之急。

笔者试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赔偿机构的设置问题根据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的办事机构。

从赔偿法实施八年以来的情况看,目前赔偿机构的设置值得反思和研究。

对赔偿工作定性直接关系到赔偿机构的科学设置。

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工作的性质界定不清,司法实务部门也持不同认识。

2002年元月,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第三次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上,最高法院将人民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定性为审判工作,但遭到以检察机关为代表的很多部门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完全不具有诉讼性质,人民法院办理赔偿案件仅是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工作,不能称为“审判”工作。

立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置,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有的认为赔偿办属于松散性机构,将其挂靠在内部其他职能庭处室。

实际上,由于法院自身对国家赔偿工作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赔偿委员会也不具有权威,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调动。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考虑将处理国家赔偿的工作职能调整到其他权威部门。

二、刑事侵权事实的确认问题对侵权事实的确认是能否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刑事赔偿的原则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国家赔偿法的总则部分已经确立了国家赔偿适用的违法赔偿原则,只有经依法确认才能导致刑事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赔偿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原意,在刑事赔偿中应当遵循无罪结果归责原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论文【论文摘要】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维护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限制其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但在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第一,在立法方面由于归责原则过于简单免则条款过多使法律控制权力的效果不明显。

第二,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标准过低且全国统一不符合实际。

第三,国家赔偿法在立法程序方面的机构设置方面不科学。

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针对国家赔偿法的规则原则在行政赔偿领域,使用违法归责原则。

在刑事赔偿领域使用结果责任原则比较适合。

在国家赔偿费用方面应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最低赔偿标准。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提高,并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在支付方面也应改变支付方法。

在立法程序方面应改进司法赔偿程序的确认程序。

对于国家赔偿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应视其脱离各相关部门的利益关系使其真正处于中立的裁判立场。

并从思想观念上改变执法者的传统观念,使其作到依法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国家赔偿法立法时的初衷。

【关键词】国家赔偿立法完善实施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但是十年来实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很多案件难以施行。

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碍了宏观世界的贯彻实施?笔者试从立法及相关问题上寻找其施行难的原因,并浅析其解决方法。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

这部法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限制滥用国家赋予的权利。

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且在更深的程度上普及了法制理念,强化了人们对法律维权的认识,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

司法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赔偿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司法机关赔偿确认制度相互矛盾目前在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的存疑不起诉案件或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认为不起诉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应当视为确认文书,应当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先经其确认是否违法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申请赔偿的,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应当依法进行确认”的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不一致,法院要执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而检察院要执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2、司法赔偿程序确认制度繁复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公安局长有的是政法委书记,法院的中立、独立体现困难。

公安、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由他们确认的赔偿事项,如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直接受理了,则要么找人大、要么找政法委、要么以不履行赔偿金相威胁。

《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赔偿部分如此设计确认制度带来的结果是,较多的赔偿义务机关把确认程序作为“挡箭牌”,利用确认程序来规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的确认申请,作出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应当确认违法而确认为不违法,进入不了赔偿程序,二是置之不理,不作结论,仍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得到纠正的也为数甚少。

由于进入不了赔偿程序,有的被迫放弃,有的便在确认申诉中疲于奔命,浪费时间。

这样极大地增加了受害人的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侵权问题长时间不能得到解决,则《国家赔偿法》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起到社会减压阀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官民矛盾,疏远了官民关系,国家机关必将为此付出了极大的道德成本、社会成本甚至是政治成本。

为数较少的侵权机关即使作出了确认违法或不违法的决定,但各机关对确认的标准、方式、确认文书的格式以及适用法律等不统一,导致五花八门的确认出现,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国内司法赔偿程序现况及规范

国内司法赔偿程序现况及规范

国内司法赔偿程序现况及规范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意识的觉醒,对于司法赔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司法赔偿是对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完善的态度,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体现。

但是,国内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的规范措施。

一、国内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1、司法赔偿申请难度大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想要获得司法赔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由于现行的司法赔偿程序非常复杂,需要证明许多事实和苛刻的法律规定,因此,许多申请者对于申请程序不是很熟悉,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另外,很多人还认为“好汉不吃眼前亏”,很少履行申请司法赔偿的义务。

2、司法赔偿结案率低虽然司法赔偿的申请程序较为繁琐,但实际上许多人还是有勇气冒险去申请。

但是,国内司法赔偿的结案率仍然较低,大多数申请者即便经历番繁琐的程序也不一定获得了赔偿。

一部分原因是司法赔偿的条款非常苛刻,许多人即便满足了其中的一项条款,也可能因为漏洞未获得赔偿。

另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司法机关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水平不够,甚至出现很多错误判断,导致申请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3、司法赔偿金额不公平在许多情况下,司法赔偿被认为是一项保障人权和公正的措施。

但是,在国内,司法赔偿金额的分配并不十分公平。

大部分情况下,获得司法赔偿的人得到的金额远远低于他们的实际经济损失,导致他们的欲望并没有得到有效满足,而且由于司法赔偿的金额少,反而会加重原来的经济损失。

二、规范国内司法赔偿程序的措施为了规范国内司法赔偿程序,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司法赔偿调查的透明度在司法赔偿程序中,调查和取证环节是非常关键的,它是决定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有效赔偿的必要环节。

要想提高司法赔偿的结案率和金额公正,需要加强调查和取证工作的透明度。

具体地,可以通过对调查取证的程序进行规范化,增加取证材料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2、建立有效的司法赔偿机制鉴于目前司法赔偿机制中的不足之处,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司法赔偿机制。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普通人遇到了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司法活动不可能完全避免错误,当司法机关的错误导致了人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如何保护人民的利益并降低司法错误给人民带来的损失,司法赔偿制度这时就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分摊与损害补偿的作用。

那么,在现行的司法赔偿制度面临许多问题的今天,人们应该如何“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进行思考”呢?一、存在的问题1.1 赔偿标准不确定。

在当前的司法赔偿制度中,赔偿标准很不明确,不同的案例中赔偿金额往往差异很大。

例如,有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行政机关过错的情况下,将全国超过一半的案件赔偿标准定为10万元;而另外一些民事音源判决,则考虑的因素多样,赔偿金额不尽相同。

这种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一方面让当事人无法对赔偿金额做出精准计算,也让整个司法赔偿制度因为缺乏惯例和固定模式,难以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和透明。

1.2 赔偿程序复杂。

纵观司法赔偿制度,无不要求当事人先要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且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和财务承受能力的考验。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的经济和心理成本,使得一些当事人在心理上更加倾向于直接放弃对司法机构的索赔请求,这种情况导致司法赔偿制度出现“闻之色变实际无用”的情况。

1.3 赔偿标准落后。

在当前的司法赔偿制度中,赔偿的标准非常落后,很难保护一些受侵害人的正当权益。

例如,许多司法判决在给出赔偿时,无法想到把物质损失与非财务损失、精神损失和生命损失放在同样的地位,给出合理的赔偿。

即便是需要赔偿的利益,也不仅仅受到了维度的制约,也受到了因素的制约,在有些非财务损失和非经济利益方面,赔偿标准非常不足,导致许多受害人并不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解决的前景2.1 建立赔偿机构。

在当前的司法赔偿制度中,赔偿要求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有时候会让当事人在经济压力和心理损害中做出选择。

为此,可以建立独立的赔偿机构,让赔偿机构直接面对受害人,能够更加直接、快速、详细地了解损失情况,减少当事人面对司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经济和心理成本。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引言因为司法错误导致的赔偿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国家司法改革进程中,对司法赔偿制度的完善也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就现行司法赔偿制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司法赔偿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赔偿标准不明确现行司法赔偿制度规定了被侵犯人的赔偿范围,但赔偿标准相对模糊不清,在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时,往往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的问题。

这给司法赔偿产生了不稳定和不公正的情况。

赔偿途径狭窄司法赔偿中,委员会、财政部门的作用不足,致使赔偿需要从深度朴硕缩略图所述罚款等来源中进行强制执行。

这些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时间较长,而且赔偿数额不易确定。

赔偿难度大在现行司法赔偿制度中,申请人很难处理涉案的证据、调查材料等,使得申请人需要在赔偿之前,在赔偿之后维护自己的利益。

同时,司法赔偿也面临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确定问题。

对司法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明确赔偿标准司法赔偿标准应该明确界定,规定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和具体标准,使得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更加理性、合理、公正。

扩大赔偿途径赔偿机构应扩大涉及范围,设立独立的司法赔偿基金,加大传导资金管道的力度,同时使其能够专置于司法赔偿中难以处理的问题。

具体操作中,赔偿基金可以为受害者提供生活补助,或者为职业和家庭严重影响的申请人提供特别赔偿。

简化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应该更加简明易懂,简化赔偿途径,缩短赔偿时间。

在司法赔偿中,应当减少赔偿易证明的部分,未受害者搭建起了赔偿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的互动平台。

解决了赔偿信息的不透明问题后,还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为其在申请中提供必要的帮助。

确定赔偿责任司法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在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关键性。

在司法赔偿中,应对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主体给予行政监管,形成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失职大业的作出权威认定。

结论司法赔偿制度的改革从细节入手,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困难和困境,将有利于司法的发展。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法律保护的需求日益增长,其中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立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多年,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范围狭窄:现行行政赔偿制度主要针对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其他形式的损害,如精神损害等则缺乏明确的赔偿规定。

2. 赔偿程序繁琐:申请行政赔偿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调解等环节,导致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行政赔偿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损害在不同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4. 司法救济途径有限:当前行政赔偿制度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而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有限,难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1. 扩大赔偿范围:应将行政赔偿的范围从财产损失扩大至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各种损害形式,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应简化申请行政赔偿的程序,减少申请人的负担,提高赔偿效率。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赔偿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调解赔偿申请。

3. 统一赔偿标准:应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赔偿标准,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赔偿不公。

同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赔偿标准。

4. 加强司法救济:应加强司法救济在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作用,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

例如,可以建立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

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摘要】司法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帮助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还能体现社会公正与法律保障。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金额不公平、执行效率低下等。

本文从司法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到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存在的漏洞与不足进行了探讨。

未来应从加强司法赔偿制度建设、完善司法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提高司法赔偿制度的效能与公正性。

加强司法赔偿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完善司法赔偿制度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对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思考,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司法赔偿制度、重要性、问题、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实践、漏洞、不足、改革方向、建设、完善、思考1. 引言1.1 司法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司法赔偿制度是社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赔偿被侵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法律和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司法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司法赔偿制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它能够让被侵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司法赔偿制度能够起到预防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通过对损害者进行赔偿,能够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法治效应;司法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提升法律的公信力和效力,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从性,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司法赔偿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也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1.2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司法赔偿制度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由于不同背景、地域、案件性质的不同,导致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感,也增加了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

需要通过统一的标准来规范赔偿数额的确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司法赔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不足。

由于程序安排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力,导致很多有效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及时审理和处理。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前言行政赔偿作为官方机构为民众提供的一种维权手段,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履行公共权力的重要方式。

但是,在行政赔偿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损害赔偿的时效、数额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公民权益的维护,甚至会产生社会不稳定。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存在的问题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在行政赔偿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很多案例,其中一些民众大量资产在多年后才得到了赔偿,这就使得已经处于不利地位的民众,更加难以维权。

与此同时,行政赔偿的时效问题也加大了相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多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丧失。

拿最近比较火热的某肺炎疫情的防控上海发布情况为例,截至2月18日,全国各地卫健委统计的死亡病例数量与官方公开数据存在巨大差距,据报道称已有数名家属走上行政复议道路,但是受到时间和成本等方面的制约,大部分路人无法实现维护权益的目的。

行政赔偿数额不合理行政赔偿的数额不合理,可能会造成一些维权者的心理困扰和财务损失,同时也会加大行政机关的财政负担。

一方面,由于行政赔偿的数额较低,通常很难完全覆盖维权者的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维权者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另一方面,如果数额过高,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过多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将给行政机关本身造成较大的财政压力。

此时此刻在国内,旅客乘坐航班往返过程中遭遇机票变更情况已然普通化,而近些年来也涌现出一些钻空此类空难险的空子,众多乘客需要进行道路索赔,但是对于取证不充分、受害者实施动态调整等复杂案件,一些赔偿会得到公证公司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协助,因此,将赔偿数额明确合理的制度框架建立起来变得越发重要。

完善行政赔偿时效制度首先,可以针对行政赔偿时效问题,建立起来一套健全的制度并加以严格落实,比如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处理并做出决定,从而缩短赔偿时效。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一、关于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问题。

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条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实行违法原则。

但什么是“违法”?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理论界的熟悉也很不统一,造成实践中较大的.任意性。

然而,从确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明确“违法”是指违背严格意义的法律,详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与的国际公约等。

对此,有权机关应作明确解释。

二、关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与范围问题。

执行职务是产生行政赔偿的条件之一,但对“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与范围,赔偿法未作立法解释,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

笔者认为在今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规定职务行为的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职务行为本自的行为,还包括与职务行为有关连而不行分的行为,如为执行职务而实行不法手段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目的所为的行为以及执行职务时间或处所内所实施的行为。

也就是说职务行为的标准应实行客观标准。

三、关于受害人及行政主体共同作用形成损害,行政机关应否赔偿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对行政机关与受害人共同致害的行政机关应否负赔偿责任及如何赔偿未予规定,但实践中此种损害又的确存在,笔者认为,对此种损害,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混合过错”情形处理。

四、关于返还财产应否包括孳息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惩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背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此处“返还财产”是仅指原物,还是含孳息,从该条规定中无法判明其义。

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看,应包括孳息。

详细作法可通过有权机关作扩大解释。

五、关于内部追偿问题。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20条〕、《行政复议法》〔第44条〕等都确认了国家赔偿后的追偿权,但是这些条文除了对行政追偿权的职权主体和条件作了几乎雷同和重复的原则性规定外,尚无更详细、更明确的规定。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范文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行政赔偿制度作为保护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其立法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赔偿制度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提出建议。

二、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法对行政赔偿的主体、范围、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公民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范围狭窄:当前行政赔偿制度对可赔偿的行政行为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2. 赔偿程序繁琐:现行行政赔偿程序相对复杂,申请流程长,效率低下,不利于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赔偿标准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4. 赔偿执行不力: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决定执行不力,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议1. 扩大赔偿范围:明确界定可赔偿的行政行为范围,将更多侵权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简化赔偿程序:优化行政赔偿申请流程,缩短申请时间,提高赔偿效率,确保公民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 统一赔偿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赔偿标准,明确各类案件的赔偿金额计算方法,避免因地区差异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4. 加强执行力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公民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导。

6.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赔偿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论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的缺陷及完善摘要:现行司法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职权行为违法侵害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救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要求的不断提高,司法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现出来。

本文就司法赔偿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几点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赔偿司法赔偿程序救济《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历史上的里程碑,具有重大意义。

因为它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不仅要求公民守法,也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己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这说明国家已认识到它同老百姓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应当追究责任,依法赔偿。

这一点在当时是非常难能可贵的。

它起到了救济、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文着重探讨司法赔偿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司法赔偿的含义与特点司法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后,受害人如何行使赔偿请求权、有关司法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如何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确认和履行司法赔偿责任的程序。

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程序的特点:第一,由法院终局解决司法赔偿纠纷。

司法侵权行为受害人请求司法赔偿应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作决定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终局赔偿决定。

第二,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非诉讼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纠纷经过协商、复议程序后仍未解决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内设的赔偿委员会终局解决。

现行赔偿法确定的司法赔偿程序,将赔偿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并为此在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审判机构——赔偿委员会。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

当前国家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策略分析缺陷:赔偿标准低范围窄、缺少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不足,一些遭侵权者被挡在国家赔偿的大门外。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正式颁布实施,包括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两部分内容,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

近年来,部分地方受理的国家赔偿、尤其是司法赔偿案件寥寥无几。

大量遭司法侵权的案件进入不了赔偿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国家机关职务行为是否违法,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

赔偿前先要由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最大缺陷,实际上很难做到中立、客观。

据分析,赔偿确认难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设计不合理。

目前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均有问责制,赔偿义务机关一旦承诺赔偿,将面临两难境地:申请国家赔偿费用,就必须向上级部门申报,将自己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曝光,这不仅可能因此被追究责任,还可能被一票否决,影响政绩和升迁。

当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撞到一起,国家赔偿大多得不到确认,法律的公平效率也就体现不出来了。

专家们指出,国家赔偿确认上存在先天弊病,在运行实践中至少带来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利后果:第一,国家赔偿门槛被抬高,大量受侵权者被拒之门外、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认为,国家赔偿非正常的确认程序,基本就是不想赔偿、不能赔偿,有的人长期上访就因此产生。

第二,国家赔偿机构空转,有限的“赔偿预算”无法落到实处。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樊非介绍,重庆市国家赔偿的情况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案件越来越少,在去年以前,由于案件太少,国家赔偿办公室几乎没有事情可做,处在“无米下锅”的尴尬。

第三,确认难催生“私了”现象,违背立法本意。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支付赔偿费用,但由于害怕“问责”影响政绩和考核,加之部分地方财力确实困难、国家赔偿未列入预算,国家赔偿“私了”现象大量存在。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当下我们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良对策一千五百字左右

我国司法制度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良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司法独立性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独立性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和影响。

改良对策:进一步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

2.司法公正问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司法不公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改良对策: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问题。

法官和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改良对策: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司法为民问题。

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司法离民、司法不为民的现象。

改良对策:深入推进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服务水平。

5.法治宣传教育问题。

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我国法治宣传教育还存在一些不足。

改良对策: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改良对策1.完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性。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消除各种干扰和影响,保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

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职业化水平,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深化司法为民,关心群众疾苦。

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赔偿标准作为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课题备受关注。

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是保障社会公正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一些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目前我国对于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可以说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首先,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赔偿标准的界定和规定非常清晰。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范围、赔偿计算方法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也比较注重赔偿标准的确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这些努力都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赔偿标准。

然而,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于权益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现有的赔偿标准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

另外,司法实践中由于裁判员的主观因素和个人认识的差异,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出现赔偿结果不一致的情况。

这给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此外,一些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困难等原因,难以得到足够的赔偿。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对于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解决赔偿标准的司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之中。

首先,针对赔偿标准不足的问题,相关立法机关需要加大力度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求。

例如,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具体的赔偿细则,以达到更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

其次,需要加大对于司法实践的监督和指导,推动裁判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这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培训、促进法官间经验和知识的交流来实现。

此外,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例如通过设立公益诉讼基金资助那些信息不对称、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使其能够更好地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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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发展对策摘要: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司法赔偿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与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

它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及产生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在肯定这部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而客观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社会各界对它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本文将主要从司法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针对当下司法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联系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改革构想。

关键词:司法赔偿基本理论弊端发展对策
一、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与很多法律制度一样,司法赔偿制度并非自古就有。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在解决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所有社会纠纷的终局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具神圣性。

任何对某一司法判决的挑战,都会影响整个判决的既判力,动摇和削弱司法权威。

授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豁免权,可以保证其公正适用法律,自由做出裁判。

但是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16年人身保护令以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被确立为基本人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或违反人身自由法律原则的根本目的,人身自由就不受限制。

这样,对刑事犯罪的合理怀疑而采取恰当方式对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即为合法,但受到刑事犯罪指控而被
拘留、逮捕和审判之人有权获得最低限度的保护。

由于司法行为的复杂性,“合理怀疑”、“恰当方式”和“最低限度保护”的界限经常被突破,故意或过失侵犯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时时发生。

于是,出现了英国1455年的冤狱赔偿案例、1898年德国再审无罪赔偿法和1904年羁押赔偿法。

我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内容丰富,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与修改,表明了包括司法赔偿在内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肃执法,维护社会安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对于保证社会生产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制形象而言,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司法赔偿的概述
司法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称谓和范围限制。

例如,日本称为刑事补偿,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活动因违法而给私人带来损害的情况下,由国家补救该损害。

德国称为再审无罪羁押赔偿,即
法官在裁判法律事件时,其违反职务的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国称为司法赔偿,是指国家由于司法公务活动的缺陷以及由于法官本身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司法公务活动包括司法警察、追诉、预审、审判以及判决的执行。

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赔偿主要指冤狱补偿,另外国家对拒绝司法也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司法赔偿则指依据国家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三、司法赔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司法赔偿范围过窄,增设兜底条款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相当广泛,侵权行为相应也种类较多,在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范围中不可能一一列举。

我国现行赔偿法以列举式在第15条规定了五项侵犯人身权、第16条规定了两项侵犯财产权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的情形,均无
兜底条款。

赔偿法对赔偿范围的规定过窄,将较多受到司法权侵害的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挡在了门外,其补救功能没能得以充分地实现。

笔者认为,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社会正义原则,以及公平、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国家赔偿法》应当扩大司法赔偿范围将实践中侵权赔偿比较突出的几类刑事赔偿以列举式规定。

同时,为了弥补列举式不可能穷尽侵权赔偿种类的弊端,故以设计兜底条款来进行平衡是较为妥当的。

2.司法赔偿标准过低,增设惩罚性赔偿
国家赔偿法立法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将赔偿标准定得偏低。

15年的司法实践表明,问题不在于国家财力能否负担,而在于赔偿标准过低,受害人损害远远不足弥补,实现不了慰抚受害人、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初衷。

世界各国国家赔偿标准一般分为慰抚性、弥补性和惩罚性三种。

我国目前采用慰抚性标准——对侵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仅赔偿身体所受损害和限制自由期间的工资损失、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赔偿间接损失,并且对身体损害赔偿由最高额限制;对侵犯财产权损害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对于违法罚没、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已经拍卖的,只给付拍卖价款,不考虑拍卖价明显低于实际价,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营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不赔偿可得利益和预期利益损失。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民的思想观念发生重大变
化,民主、尊严、自由、平等等人权观念已深入人心。

因此,笔者建议对侵犯财产权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损失;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可参照民法通则规定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增设惩罚性赔偿,以与民事立法中现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相适应,遏制重大违法侵权的发生;增设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应予赔偿而不予赔偿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比照行政诉讼法,加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其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转变思想观念,加大国家赔偿法宣传力度
我国有着数千年“官无悔判”、“民不告官”封建传统并至今仍在人们潜意识残存、经济尚不发达、政治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颁布和实施着近五六十年才在国际上流行的国家赔偿法,难度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

列宁同志曾说,什么是宪法?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只有经过广泛的宣传,才能使人民群众了解赔偿法的精神和规定,干预主张受侵害的权利,善于依法争取失去的权利;才能使赔偿义务机关明确,违法侵权不予赔偿,就是对人民合法权利的第二次侵犯;才能使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从国家赔偿得罪人、自毁声誉、费力不讨好的思想桎梏中解放出来,认识到国家赔偿时关系国家立法和司法由主要保护
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转变,是历史赋予的神圣的职责。

四、结语
司法赔偿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赔偿,国家是赔偿责任的主体。

这样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传统观念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冲击。

但是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能否同人民一样履行守法义务,是否在违法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尺。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更加积极的姿态,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适时修改赔偿法不合时宜的规定,逐步做到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陈春龙:《中国司法赔偿》,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31、32页
[2]皮纯协、何寿生:《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4页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5页。

[4][德]哈特穆特、毛霞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7页。

[5]新《国家赔偿法》今起实施公民权利得到提升,中国广播网 2010年12月01日
[6]皮宗泰、郭晓丽:《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几个问题研究》,2004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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