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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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的编撰
1、学说
很多人有把一些东西体系化的习惯,比如边沁,把所有规则编撰在一起。
贡献:私人编纂,论文或者教科书;机构编撰,耶鲁大学、芝加哥大学;官方编撰,国际会议的结论,比如海牙公约,海洋法公约和常设性的专家机构,比如国际法律委员会。
但是,现在国际法的编撰不是很乐观。
很多国家坚持自己的观点。
2、国家的概念
国际法的国家?依据,国家权利义务条约。
国家的形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确定的领土(可大可小){有个问题是,自己认为自己是国家的地区,怎么界定}、常住的人口(人数一般不限制){海上的小岛国,是不是一个国家?另外,流亡的政府是否是国家,参考二战戴高乐政府}{被淹没的岛国的人民到别的地方生存,此国家是否存在}、政府(需要国际社会的认同;)、独立的外交权能。
承认
在什么情况下一个国家才算是存在或消亡。
需要承认,即其他国家法主体的认可:认可存在、愿意交往、单方行为
承认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承认;也可以是国际组织承认,比如联合国;事实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
过急的承认,当一个国家尚未成熟时予以承认。
结果是政治上的干涉,如科索沃;过缓的承认,延缓国际关系的发展,比如苏联、中国。
联合国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都没有成熟,此时的承认属于过急的承认,但是是对政治的尊重。
不承认主义,比如伪满洲政府。
学说:一,承认构成了国家;二、客观,不承认也不影响,承认只是宣告。
承认是对交往能力的认可
国家管辖。
属地管辖:管辖区域之内,第一顺位。
属人管辖:以国籍为根据。
如美国的征税。
保护性管辖:保护国家、人免受侵害。
(被动性管辖与之类似)
普遍管辖:主要针对一定的犯罪。
因管辖出现的冲突如何解决?根据顺位。
国家财产豁免
被诉对象只能是国家。
即绝对豁免
需要区分国家的行为,主权行为和管理行为。
此时为限制豁免,个人认为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
中国现在仍然是绝对豁免,但是已经在逐渐接受限制豁免了。
国际组织的特征
概念:依据条约设置的。
特征:设立基础是由成员国设置的,是国家间的组织,(成员方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如欧盟);由国家建立,并赋予权利;基于条约设立,即以章程性文件设立的,如联合国宪章(并不意味都是如此,其他的组织也可能是基于决议设立的,也有是由软法设立的,如亚太经合组织);有一定的常设机构和法律人格,但也不是所有的国际组织有法律人格,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另在世贸组织中,欧盟没有独立法律人格,而是以欧共体存在,直到后来有法律文件之后才更改。
绿色和平,是私人性的国家组织,不属于上诉所言的组织。
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1、对国际法的制定。
如,联合国,即国际法委员会;世贸组织。
2、对习惯、条约的发展有影响。
3、本身的决议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
如,宣言、行动纲领。
4、国际组织能够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
举例,全球的权力转移,2008次贷危机、欧洲债务危机。
各国没有采取保护主义,因为存在一个联合国,有争端解决的机制。
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权
1、权力决策机构。
世贸组织的决议由各国部长组成。
2、执行机构。
世贸组织的总理事会。
3、行政机构。
日常行政事务。
部长都不代表国家,只代表组织。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1、全体一致。
各方平等,但缺点是效率低。
2、多数表决。
优点是体现民主,缺点是无法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特定多数表决制。
超过一定的多数,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等,不尽相同。
多数加特定成员一致。
常在于联合国中,九个理事国中必须有五个常任理事国。
比如,对朝鲜的决议,这是一个程序性决议,无须;但是在下一步具体的制裁需要五大常任理事国在。
局限就是无法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各国的宪法,可以作为一个借鉴,以解决决议的争端。
3、加权表决制。
优点是责任与贡献相匹配,缺点是如何提高少数成员方话语权。
比如公司法中大股东有更多的表决权。
亚投行就是采取此种制度,比如以出资大小为话语权。
4、协商一致。
优点是利于协商,达成协议,提高效率。
缺点是不利于决议的落实,因为是妥协之后才通过的。
注:国际组织通常采取多重的表决制度。
Q: 中国如何在亚投行shi职权(26.06%,有一票否决权)。
随着新成员方的加入,该权利会被稀释。
虽然有一票表决权,但是不是积极行使,更愿意协商一致。
它只是一种保障和对出资负责的责任。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旦具有人格就有以下权利:缔约权,来源于国际习惯法;使节权;国际求偿权;特权与豁免权(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财产档案不受侵犯;通讯自由)
便于对外交往。
主权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区别:基础不同,前者是基于主权,后者是行使职能所需。
联合国
1、资格取得与取消:创始会员国和纳入会员国(通过安理会同意和联合国大会统一,比如南苏丹)。
终止的话,违反义务,违反和平安全的义务;资格也可以暂停。
2、联合国是一个综合性的组织。
宪章第八章规定它了和区域性组织的关系,即区域办。
3、国际组织的发展现象在于,范围越来越广。
成员国的权利可能缩小;英国脱欧在于,它认为其出资和话语权不一致,且其移民政策的问题;启示:国际组织和成员国及其国民的平衡问题是需要考虑的。
4、中国和联合国的关系以及启示。
1978年之后,才算是真正的联系。
我们对联合国的贡献?履行国际义务、派维和部队。
两者是互动的关系。
国际法上的私人
私人可能是你我他或法人。
1、私人的国籍。
比如,红十字会是设在瑞士的组织。
国籍是私人和一个国家所产生的精神纽带,是法律上的根。
国籍是区分私人与国家是否具有实体性联系的基础;也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并给予不同待遇的前提。
国籍的规定可见《国籍法》。
2、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分为自始取得(出生。
在美国有一个国籍确认的过程,因为父母都不是美国人;血统主义,认为父母双方的血统)、继受取得(因申请;婚姻,也需要申请;收养、领土变更{比如,交换领土、领土转让})。
丧失,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
3、国籍的冲突及解决。
比如,来自不同的国家的夫妻在异地生下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三种国籍和无国籍。
4、中国的国籍立法。
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的方式;明确规定避免双国籍;护照是一种身份证明,比如持有多个护照;消除无国籍的现象。
本国中的外国人
1、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入境: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义务让外国人入境,不管有多少理由;居留:签证中说明了居留的时间和方式,理论上可以延期签证;出境,分为主动和被迫出境。
2、待遇。
同样是主权范围的问题,但不意味着完全自主,一般都趋向一致。
(1)国民待遇,也涉及到对物的国民待遇,;(2)MFN,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这是
WTO试图达到的目的。
(3)互惠待遇,比如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
或者中国和俄罗斯、缅甸。
(4)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比如不可当兵或尽外交部,外国人不可提供法律服务,很多国家都容忍此种待遇。
3、外交保护。
一个国家在本国公民收到外国国家的侵犯(人身、财产),由国家出面维护其利益,比如日本七七事变的根源、亚罗加号事件。
但是不会动不动就采取此种措施。
条件,国际持续原则和国籍实际联系原则;所在国已穷尽当地救济;注:还有领事保护。
4、引渡和庇护。
引渡意味着移送,庇护则意味着保护。
两者是相矛盾的。
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两个国家都认为此人具有犯罪行为;同一犯罪则是分析不同的罪名,罪名以引渡时的罪名为主。
引渡的程序?主要是外交行为,可能存在引渡协定,首先是提出引渡请求*(说明人和证据证明,被请求国进行核查,其后采取措施,最后移交);庇护需要遵守的问题?原则上一个国家无权把一个人带走。
首先,庇护的前提是领土。
实践上出现了外交庇护,比如以大使馆,又有军舰庇护。
5、国际法上的私人。
难民问题是二战之后而被关注的。
并不是所有的庇护请求权者都是难民。
如果被视为难民,那么就会有一定的待遇。
6、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
(1)从国内的法人和国际地位的角度认识。
从地位上看;在国内上,最大的问题就是管制,谁去管制?如果东道国管太多会使之离开,如果母国管理,总之有一系列问题。
我国是把外资企业视为国内企业的。
(2)关于非政府组织,很多行为准则都只是处于建议阶段,还没有落实。
领土法
1、概念和构成。
强调它的政治意义,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空间。
试问,是否存在一个国家没有领土,比如图瓦卢,它的海平面很低;构成,海、陆(不可或缺)空、水(内水{内海水和内陆水[黄河长江、湖泊内陆海、通洋运河(苏伊士运河)]}和邻海)、
底土?没有一个答案,现实中没有问题。
领空有多高?
结论:并非任何国家的构成都有四个组成部分;国家的领土未必是连成一块的,或岛屿;领土未必在一起;领土固定性,否定了虚拟领土说和浮动领土说(英国的军舰)。
2、领土的取得和变更
取得:先占(国家的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的控制),以克里伯顿岛。
但是现在,几乎不存在无主地。
时效取得:连续不受干扰的控制。
{时效和先占的区别?}条件:长时间不受干扰的行使主权,不论主观;这种状态得到了别国的默认。
国际社会没有任何态度。
添付: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增加领土。
比如,三角洲的形成、围海造田。
有一定限制,不能改变其他国家的领土。
割让:根据条约割让。
可能是战争和谈判的结果。
非强制性割让较多,比如西班牙送嫁妆、法国卖路易斯安那州。
征服:和割让的区别是,前者不需要协议。
占领者不具有主权。
战败国需要明确表示放弃领土。
例如,1967以色列,1990伊拉克吞并科威特。
目前承认的:民族自决;全民公决(合法正当理由、联合国监督、无威胁),试问克里米亚的公投并入俄罗斯;
3、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含义:最高的排他性管辖权。
其性质?(权限性/所有权)
土地私有制不是绝对的,必要时可以国有化。
内容:领土管辖权,人事物的排他性管辖;领土所有权,占有使用;不容侵犯
限制:主权是固有的、限制的。
依据一般规范进行的限制,比如开发海域的时候考虑其他国家的权利;海洋中其他国家的无害通过。
特定国家之间根据条约的限制:共管,相互限制,比如苏丹和埃及/租借,但是没有主权,比如苏联和芬兰,让苏联建立基地/国际地役,只有国家是主体,分为积极和消极地役/
4、边界和边境制度。
边界的形成:(1)传统边界线;(2)条约边界线,通过条约划定。
种类:自然边界线,如河流、山脉、湖泊、内陆海;几何学边界,常见于美国、非洲、美国和加拿大、朝鲜和韩国,弊端在于割裂,常导致纠纷。
划界的程序,标界,制定边界文件,子约,母约。
实地界标与边界基本法律文件不符,以文件为准;地图和书不符,以书为准。
地图和母约不符,以母约为准。
边境制度。
边民的管理、边境纠纷。
中印边界问题。
麦克马航线,西藏的地方代表是否有缔约权?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钓鱼岛之争。
钓鱼岛的主权是谁的?日本认为它是以先占的方式取得的。
中国认为自古就是中国的,而且是通过割让给日本的,而且应该根据波茨坦公告给中国,旧金山条约也是无效的。
事实上,日本也有道理,但我们更有理。
南海诸岛争端。
南沙诸岛是谁的?
5、南极和北极。
《南极条约》存在和平目的和科学调查、冻结主权要求、建立缔约国协商制度。
(大家都不要得到);北极航道的开发,
,2020.2.8
海洋法
1、基线。
主要包括正常基线,低潮线,退潮的离陆地最长的线,适用于海岸线平直的情况;直线基线,陆地边缘的、陆地外缘的外点连接成线,适用与曲折的海岸线、沿岸多岛屿的国家,比如斯堪的纳维亚,我国适用直线基线。
2、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主张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起算,向外不超过十二海里。
注,在此范围内可以选择。
窄领海、宽领海……
3、无害通过。
实质上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限制,类似于地役权,但是军舰不可以,需要批准。
有害通过,比如军事演习。
飞机不享有无害通过,在空间法会说。
对于潜艇,则必须浮在水面上才可以无害。
4、毗邻区。
不超过二十四海里。
管辖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具有依附性。
5、专属经济区。
首先是非洲国家提出的。
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二百海里的区域。
主要是对资源型权利的专属管辖权、建造人工岛屿、科研;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航行权利,但没有开采和科研的权利,但国家必须宣布有专属经济区(宣布才有)。
6、大陆架。
海洋法上的大陆架跟地理学上的有重合,但又不同。
大陆架是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申,不足二百海里的可以主张二百海里。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争端问题?国家主张大陆架需要依照其主张……有点不清楚。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重合的,依据公约,则以大陆架的标准优先。
大陆架不需要国家的宣告,如果超过了二百海里则可以主张之外的范围。
但目前我国没有划界,因为标准的不同。
中日争端同样很大(东海)。
争议很多,比如南海仲裁案。
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过境通行制。
8、群岛水域。
水域的划定,是以点画圈,也是群岛国的主权部分。
对于水域内的通行制度,比照过境通行制。
9、公海自由。
全人类的财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享有很多自由,但是只有航行和飞行不受到任何限制。
登临权?即怀疑不法行为后可检查。
紧追权?紧急追击,只能是沿海国的商船。
有限制,进入到本国、第三国的临海则应结束。
10、国际海洋地域。
在如何开发上存在争议。
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管理局要求,适格的企业都可以去申请开发,发现一块的时候,需要提供两块具有相同价值的可以开发的矿址。
2020.2.9
国际航空法
1、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英国和法国最先对领空管制,而一战后开始规定,二战后的认识加深。
领空的水平界限?陆域或水域之上的空间。
但是由于飞行器的发展,新规则是设置防空识别区。
2、防空识别区,是否形成国际习惯法?如此表达不确切。
而应该是在何地划识别区才是重要的。
3、公海防空识别区的划定?应当是有人接受,而不是说是否符合国家法,重要的是能不能被其他国家接受。
4、关于临空的垂直界限。
功能论、空间论(坏处在于无法准确的衡量利益),但实际上不会被这些问题困扰。
5、国际航空法。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是整个民航法的基础条约,最有贡献的是明确了一个国家的临空主权的来源,是国家本来拥有的,公约只是确权;国家对临空有各个管理权,其他国家应当遵守。
6、国际航空发体系。
7、航空器的国籍。
航班分类,定期和不定期,前者是双发的国家有明确的约定,而不定期的则需要具体安排,但是对于临空主权影响不大。
8、东京公约,1963,“飞行中”的定义是好,但是在其他的时候;海牙公约,对该概念进行了扩展,在飞机中放置炸弹的行为被涵盖;蒙特利尔公约,把准备起飞的时间,划定为飞行中。
对于三个公约的考虑,尽可能多的找连接点。
亦有兜底条款,避免犯罪的管辖被漏掉。
9、危害航行安全的行为是可引渡的行为。
比如,中国的航班被劫机,也因为此时间中韩关系开始发展。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被接受,比如香港吃到了苦果。
外层空间法
1、法律体系,外空法。
都不是横空出世的,成员国也很少,但主要的是利益相关方是否加入,且有一些条约还未生效。
外空主要原则,外空和外空天体不得据为己有。
(外空探索,就像当初新大陆的探索那样……大多数国家都在努力的发展航天器)
2、责任主体?实际上,在外空问题上,公司的行为可能由国家负责,这是类推环境法中的案例。
两个国家的航
天器相撞,则根据责任分担负责。
两个国家的外空物体给第三国造成损失,则对外连带,对内分担。
3、外空争端解决机制。
主要是磋商,后来畅想一个争端解决机制或中心,真正通过机构的解决不多,其实还是磋商,比如苏联和加拿大。
人权法
1、进程和历史。
欧洲人权主义的出现,关注人本身,不在乎死后是否幸福。
起源于《大宪章》,而后法国出现了大革命,强调了人权。
一战后凡尔赛条约,二战出现了犹太人屠杀,因而《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大自由;人权和主权相互促进,又矛盾。
思考,当一个国家想要实现人权的时候,但要思考是哪个阶级的人权?比如美国的做法。
2、法律渊源。
发展过程大多经历了,从认知到宣言再到条约,1984《世界人权宣言》(虽然只是软法,但是已经被接受)。
现有人权法律体系的特点?欧洲的人权体系比较健全。
我国不遵守一些条约的规则,实际上,并不一定需要这些条约。
3、国际人权机构。
全球性的人权机构和区域性的人权机构。
前者,比如联合国大会,经济社会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国际法院和常设人权法院(关于人权的案例),国际劳动组织,世界银行,都有一定的关系。
专门和人权相关的机构,比如人权理事会,但是后来演变成一种政治斗争。
之外,还有人权高专,起到秘书处总协调的功能。
还有,人权事务委员会。
后者,区域性的人权机构,比如非洲的人权法院,但是老师认为亚洲还不需要建立人权机制,没有必要浪费资源。
4、国际人权监督机制。
普遍、定期和审议机制,给人权理事会进行审议,以国家的名誉进行约束,会有一些意见反馈,但是又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
个人申诉机制,我国没有加入该机制。
所有的机制,都基于国家的善意。
5、国内的人权法律成就。
中国的经济发展促进了人权,但是中国的人权还有待完善,很多人的人权思想还没有转变过来,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人权。
我们的人权和西方的不一样,以生存权为主(没吃饱的时候,不谈自由言论),同时主权高于人权。
如何提高人权领域的声誉?我们的做法虽然有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该回避讨论。
2020.2.11
条约
1、概念。
是两个以上的国际法的组织,是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条约可以明示或默示。
形式上,可能是书面的,也可能是非书面的。
条约的缔约主体区分为公主体和私主体(但是私人不是)。
条约的缔约依据国际法。
私人和政府缔约的只能是契约,而不是条约。
条约的目的是希望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
2、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条约。
不是一回事。
国内法上的条约涉及以国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机构的权限,缔约权,条约在国内具体法律效力。
但是违反了国际法上的条约,则必须负责,而不论国内法。
3、条约与单纯政治协定。
协定指无意在国际法上产生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内法上无拘束力。
存在共性,
即促进国家合作。
协定的缔结效力更高,不受国际法约束,但其效果不因此而不具有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以声誉进行约束。
4、国家元首等的协议。
国家主席的缔约权限,无需授权,而全权代表。
重要协定需要人大的审批才可生效,国家主席可以批准通过全国人大的协定,是一个程序。
我国的元首没有独立谈判缔结的权限,学者认为我国的元首是一个象征性的,而没有实权,但实践中大量的是元首外交,则理论上主席的权利是被授权的。
将来则需要考虑如何赋予元首缔约的实权。
5、一国四法域。
(港澳台的缔约权,政治外交不归特区;台湾更特殊,与和大陆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缔约时采取非政府组织的方式缔约,其实际效果同政府,而与没有外交关系的则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缔约条约)。
中国签订的条约,是否适用特区?实践中存在争议,比如香港诉秘鲁案,仲裁庭认为适用;老挝和澳门的投资案,则新加坡认为不适用,但上诉法院认为条约适用澳门投资者,外交部认为如果没有明示则代表不适用港澳地区。
6、条约的履行。
条约履行原则。
一是执行模式,一般规定了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管理模式,由因条约而产生的机构管理促进履行。
7、条约解释。
文字学派、目的解释学派、主观解释学派。
解释的规则:善意解释;文义解释为主、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意义有限;其他辅助规则。
善意解释是指按照文字表述的内容,考虑的是条约的文本和上下文,实际上是客观解释,善意的本质其实是一个开放的解释方法。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上下文和文字表述、考虑条约的目的、宗旨;要善意的解释和有效性解释(使条约有效)。
2020.2.12
8、艺术、科学(以上的补充)。
条约本身不可避免的存在空白、模糊甚至矛盾之处,因而在解释上有裁量的空间,需要考虑社会背景等等。
要全面的考虑历史的、现实的问题。
比如,美国关于虾的限制进口案,美国是要保护海归,专家组认为美国在限制原告的进口行为,他的制裁措施违反了协议。
上诉后,虽然违反了义务,但是符合例外。
因而,结果是例外是否符合规则120条。
最后认定,美国的措施没有违反协议(待定?)。
9、条约的临时适用。
适用制度,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意在应对条约尚未生效、但却需要提前适用其条款的情况。
实践中的问题,临时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如不得违反相关缔约方的国内法。
比如,俄罗斯被海牙仲裁法院判赔偿500亿。
10、不平等条约。
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具有政治意义,因为并不是尊重另一方的意思自治,结果是强权一方攫取利益。
是否有效?国际法认为,条约的无效不包括不平等条约,如果违反强行性规范则无效。
但是国际法是否有溯及力?随着国家的强大和独立,则条约会被宣布无效,或进入重新谈判。
外交法和领事关系法
1、什么是外交。
外交就是谈判,也就是沟通的手段。
分为官方外交、非官方外交。
非官方外交也是民间外交;官方外交,比如古代的苏秦。
公共外交,通过媒体宣传本国的利益。
官方外交,分首脑外交、官员外交。
地方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