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旅游景区的中国寺庙发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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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旅游景区的中国寺庙发展思考
1,概况
寺庙,包括祠堂皆是敬顺仰止之地,得妙法真如之地,当顶礼。寺庙庄严,神圣不可侵犯,寸土之间,可随顺而不可随意更改,敬顺即得妙法。
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下,当前中国寺庙主要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历史文化传承类:
这个类型的寺庙大都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文化传承,在中国佛教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代表型为洛阳白马寺、杭州灵隐寺、西宁塔尔寺、开封大相国寺、浙江国清寺等。
(二)特殊认知类:
这种类型的寺庙能被人们熟知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殊认知。代表类型为河南登封少林寺以其卓绝的少林武功和禅宗名扬天下。(三)寺庙建筑艺术类:
宗教建筑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科学结晶,是宗教精神内涵所表现出的依托于物质形式的产物,必须作为时代性的丰碑来认识。历史上的古刹名寺,除了他们本身具有的丰富的文化内涵,大部分都在建筑风格上具有一定特色,反应当时的建筑艺术特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山西恒山的悬空寺、五台山的南禅寺、河南登封的篙岳寺塔等。
(四)山水风景类:
俗话说:"天下名山僧占多"。名山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一直是人们游览的胜地。我国四大佛教名山:山西五台山、浙江普陀山、四川峨眉山、安徽九华山。这种类型的寺庙大都坐落在风景秀美的山水之中,山水风景的名气与寺庙的名气平分秋色。寺庙和山的组合吸引力是吸引游客的主要动力之一。
2,发展现状
1,寺院多,僧人少
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取得空前发展,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充分贯彻落实,各地恢复、重建、新建的佛教寺院大量涌现。与寺院数量日渐增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出家僧人的匮乏。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规定,作为一座殿堂齐备、执事健全的佛教寺院,其常住僧众人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条件,直接影响到该寺院的修学活动能否正常运作。目前,除了位于东南几个省或其他地区的一些大中城市的少数佛教寺院外,全国大部分汉传佛教寺院的常住僧众都不足20人,有的寺院只有一两位出家人。
供养多,学修少
由于寺院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没有国家财政专门拨款的,其经济来源主要靠“自养”,而
“自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广大佛教信众对寺院供养的“香火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迅速,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比起改革开放初期,已经有了飞跃式的变化,广大佛教信众供养给寺院及僧众的“香火钱”也随之增加。
按照佛教传统,出家僧众,以乞食化缘和接受信众供养作为经济主要来源,其目的就是要将绝大部分时间都用于学修佛法、解脱成佛上来。寺院由困变盈,僧人由贫变富,给传统寺院功能及僧众定位带来的巨大冲击。很多寺院每年举行诸多佛教法会与活动,主要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吸引更多信众,给寺院及地方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其宗教内涵被极大地忽视了。出家僧尼的身份正逐渐从“修行者”向“职业者”转变,这种不良风气逐渐引起社会上的广泛关注与重视。
自营多,监管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寺院作为佛教活动场所,在经济上也是相对独立的,其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基本都是由寺院自行记账的,政府审计、税务部门也没有相应配套的监管办法。
如何规范寺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寺院规范化管理,已经成为中国佛教界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寺院经济问题处理不好,就会破坏清净庄严、和合共住的道场环境,就会降低佛教自身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就不能真正发挥佛教界与广大信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信众多,引导少
虽然出家僧人的数量较为缺乏,但社会上信仰佛教的人数却在与日俱增。在中国,佛教正经历着快速发展的阶段。如何引导广大佛教信众信仰真正积极的佛教,而不被打着佛教幌子的“伪佛教”、“邪教”所蒙蔽、欺骗和利用,已经成为我国佛教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出家僧尼人数原本就很少,且其自身的整体素质和佛学修养并不是很高,这就很难满足广大佛教信众日益增长的宗教需求,也更难在较高层面上给予他们信仰的引导。
3,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三个主要问题":“名山被上”市,“寺庙被承包"和"僧尼被假冒”。这三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佛教的根本命脉。
其次,寺庙还体现为“三个具体问题”:烧高价香,私设功德箱,抽签卜卦。
还包含了四个“严重问题:(一)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搞宗教活动。(二)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接受宗教性捐赠。(三)以教牟利。(四)借教敛财
2,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
1,寺院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佛教界失掉了对寺院的话语权,支配权更无从谈起。政治上虽标榜对待各宗教一视同仁,但在宗教产权的事实归属上的不同是导致今天寺院被承包、其神圣职能被践踏的根本原因。,
2,寺院“社会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政府对寺院大张旗鼓地进行旅游经济利用,谋求利益最大化,在佛教意愿和利益缺乏保障的前提下势必遭到侵犯或践踏;
3,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直接支持社会商业部门或其他部门利用开发寺院牟利,甚至将有僧人管理的寺院抢夺转给企业与个人承包的事多有发生;
4、佛教权利未获得法律保障的应有结果。
5,在文化道德缺失下,“经济社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念为主导,必然形成绑架信仰为经济服务的怪胎产生。
6、因社会主导力量与传统主体文化尚不能衔接的恶果
7、并非真正尊重而是滥加利用佛教信仰的反映。
8、中国社会精神文化堕落的大环境使然。
9、有些佛教组织,不是站在维护佛教根本利益上发挥作用,而是为了个人或为组织牟利为名,甘愿成为社会利用滥建寺院、承包寺院的工具,甚至为其核发宗教活动场所证、举行隆重的开光典礼等活动;
10、有部分不良僧人与无良商人相勾结,为了经济利益建寺,他们上下勾结动辄金钱开路,以至于由非法变合法,佛教组织难以处理。
11、有的历史遗存寺院本该交付佛教界使用,但主权握于如文物旅游等部门手里,他们自己难以招徕香客游人牟利,于是请僧人充当门面;
12、文物或旅游部门控制寺院,但宗教管理部门核发活动场所证
13、乡村或个人建寺搞旅游甚至欺骗香客、游客钱财
5,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
1,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
2、侵害佛教自身的健康发展。,
3、损害佛教传统文化价值与作用的发挥。
4、误导社会民众对佛教的认识。
5、危及政教长期共存合理关系的建构。
6、加剧社会利益矛盾的激化。
7、破坏中国社会的国际形象。
8、加速社会道德沦丧的步伐。
9、制造滋长腐化堕落的土壤。
10、引发民众对社会的绝望意识。
11、为了符合寺院为旅游经济服务,政府和那些商业推手大量培植符合其要求的“方丈”、“高僧”,以至于“佛教高层”问题众多,造成了佛教发展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