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第十七章 和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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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
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物工程的垂直运输。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但不包括大型机械的场外运输、安装拆卸及轨道铺拆和基础等费用,发生时另按相应定额计算。
三、建筑物的垂直运输,定额按常规方案以不同机械综合考虑,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者外,均按定额执行。
四、垂直运输机械采用卷扬机带塔时,定额中塔吊台班单价换算成卷扬机带塔台班单价,数量按塔吊台班数量乘以系数1.5。
五、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六、建筑物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地下室层高定额已综合考虑。
七、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定额。
八、如采用泵送混凝土施工时,定额子目中的塔吊台班应乘以系数0.98。
九、加层工程按加层建筑面积和房屋总高套用相应定额。
十、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结构最高点为准。
十一、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套用贮仓定额乘以系数0.35计算。贮仓或水(油)池池壁高度小于4.5m时,不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十二、滑模施工的贮仓定额只适用于圆形仓壁,其底板及顶板套用普通贮仓定额。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下室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一下的建筑面积计算,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计算。
二、上部建筑的垂直运输以首层室内地坪以上建筑面积计算,另应增加按房屋综合脚手架计算规则规定增加内容的面积。
三、非滑模施工的烟囱、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油)池及贮仓按基础底板以上实体积以“m³”计算。
四、滑模施工的烟囱、筒仓,按筒座或基础底板上表面以上的筒身实体积以“m³”计算,水塔根据高度按“座”计算,定额已包括水箱及所有依附构件。
第十八章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建筑物檐高20m以上的工程。
二、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套用相应定额。
三、建筑物层高超过3.6m时,按每增加1m相应定额计算,超高不足1m的,每增加1m相应定额按比例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各项降效系数中包括的内容指建筑物首层室内地坪以上的全部工程项目,不包括垂直运输、各类构件单独水平运输、各项脚手架、预制混凝土及金属构件制作项目。
二、人工降效的计算基数为规定内容中的全部定额人工费。
三机械降效的计算基数为规定内容中的全部定额机械台班费。
四、建筑物有高低层时,应按首层室内地坪以上不同檐高建筑物买年纪的比例分别计算超高人工降效费和超高机械降效费。
五、建筑物超高施工用水加压增加的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按首层室内地坪以上垂直运输工程量的面积计算。
附录
一、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
说明
一、本配合比定额是依据《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及《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和03版计价依据中的“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修订而成。
二、本定额只编列材料消耗量,配置所需的人工、机械费已包括早各章节相应定额子目中。
三、定额中的材料用量均以干硬收缩压实后的密实体积计算,并考虑配制损耗。
四、本定额的各项配合比仅供确定预算造价时使用,不能作为实际施工用料的配合比,实际施工中各项配合比内各种材料的需用量,应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及试验部门提供的配合比用量配制,其材料用量与本定额不同时,除设计有特殊规定或企业自主报价时,可按实际试验资料进行调整外,其余均不调整。
五、本定额混凝土配合比细骨料是按中、细砂各50%综合,粗骨料按碎石编制的。如实际全部采用细砂时,可按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水泥用量乘以系数1.025;如使用卵石,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在C15及其以上时,按相应碎石混凝土配合比定额的水泥用量乘以系数
0.975。
六、防水混凝土设计要求抗渗P6混凝土强度等级≥25或抗渗P8混凝土强度等级≥C40时,均套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定额。如设计要求抗渗P8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时,课套用P8C25混凝土配合比定额。
七、设计要求掺用膨胀剂(如UEA)和其他制剂时,应按掺入量等量减扣相应混凝土配合比定额中的水泥用量。
二、机械台班单独计算的费用
说明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基础费用:
1.塔式起重机轨道铺设按直线形考虑,如为弧线形时,乘以系数1.15。
2.固定式基础未考虑打桩,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3.轨道和枕木之间增加其他型钢或钢板的轨道、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未包括。
4.20kN·m塔式起重机轨道基础,按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乘以系数0.7。
5.高速卷扬机组合井架固定基础,按塔式起重机固定基础计算。
二、特、大型机械安装拆卸费用:
1.安装、拆卸费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后的试运转费用。
2.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费定额是按塔高60m确定的,如他高超过60m,每增高15m,安装、拆卸费用(扣除试车台班后)增加10%。
3.柴油打桩机安装、拆卸费中的试车台班是按1.8t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考虑的,实际打桩机规格不同,试车台班费按实进行调整。
4.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按相应规格柴油打桩机计算;多功能压桩机按相应规格静力压桩机计算;双头搅拌机按1.8t轨道式柴油打桩机乘以系数0.7,单头搅拌机按1.8t轨道式柴油打桩机乘以系数0.4,振动沉拔桩机、静压振拔桩机、转盘式钻孔桩机、旋喷桩机按1.8t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计算;20kN·m塔式起重机按60kN·m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4计算。
三、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
1.场外运输费用中已包括机械的回程费用。
2.场外运输费用为运距25km以内的机械进出场费用。
3.凡利用自身行走装置转移的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台班计算,不足0.5台班的按0.5台班计算,超过0.5台班不足1台班的按1台班计算。
4.特、大型机械在同一施工点内、不同单位工程之间的转移,定额按100m以内综合考虑,如转移距离超过100m:在300m以内的,按相应场外运输费用乘以系数0.3;在500m 以内的,阿按相应场外运输费用乘以系数0.6。如机械为自行移运者,按“利用自身行走装置转移的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需解体或铺设轨道转移的,其费用另行计算。
5.步履式柴油打桩机按相应规格柴油打桩机计算;多功能压桩机按相应规格静力压桩机计算;双头搅拌机按5t以内轨道式柴油打桩机乘以系数0.7,单头搅拌机按5t以内轨道式相应柴油打桩机乘以系数0.4,振动沉拔桩机、静压振拔桩机、旋喷桩机按5t以内轨道式柴油打桩机计算;20kN·m塔式起重机按60kN·m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4计算。
三、建筑工程主要材料损耗率取定表
四、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定额取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