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中国保护理念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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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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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0月09日
目录
一、欧洲遗产保护.............................................................................................................. - 1 -
1、欧洲遗产保护派别................................................................................................ - 1 -
2、欧洲遗产保护特点................................................................................................ - 1 -
二、中国遗产保护.............................................................................................................. - 2 -
三、国际遗产保护观念的形成.......................................................................................... - 2 -
四、欧洲遗产保护理论对中国的影响.............................................................................. - 3 -
五、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 - 3 -
1、重视遗产的非物质价值研究................................................................................ - 3 -
2、重视遗产在人地和谐关系中的作用.................................................................... - 4 -
3、遗产保护、利用在类型与区域上的公平性........................................................ - 4 - 结语...................................................................................................................................... - 4 -
欧洲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中国保护理念的异同、
影响与发展
摘要:本文通过对欧洲遗产保护和中国遗产保护的简述和对比,以及通过回顾国际上关于历史古迹修复的思想渐进过程,对照《雅典宪章》、《威尼斯宪章》及《马丘比丘宪章》等国际历史保存及古迹维护的重要文件,诠释建筑遗产保护,探讨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途径与研究方向。
关键词:建筑遗产保护欧洲中国
一、欧洲遗产保护
欧洲在遗产保护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形成过程当中,欧洲国家的状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集中地体现了遗产保护运动的行进轨迹,他们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观点与现代的遗产保护运动有着深厚的渊源关系,是现代遗产保护学科的基石。
1、欧洲遗产保护派别
19世纪中叶,对于建筑遗产保护,欧洲主要有两种互相对立又影响深远的学说[1]:一种是反干预的(Anti-interventionist),即历史性修复,另一种是主张干预的(Interventionist),即风格性修复。而后欧洲遗产保护分为三大流派分别是法国学派、英国学派和意大利学派。
法国学派:而勒·杜克提出了一套较完整的修复理论,即“风格修复”理论,形成了遗产保护的法国学派。(因为强调建筑物整体上的风格一致,所以风格修复也叫做整体修复)。风格修复很快传遍了欧洲,成为当时欧洲各国修复文物建筑的主导理论思想。
英国学派:英国以艺术评论家J·拉斯金为首发起了反修复运动。拉斯金激烈地抨击风格修复,认为“修复……意味着一幢建筑物所能遭到的最彻底的破坏”。认为文物建筑的物质结构的逐渐老化并最后坍塌是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所以对文物建筑只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保养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去修复它。
意大利学派:的起源是在1880年,意大利的两位文物建筑保护专家L,贝尔特拉米和C·博伊托提出了关于保护的新观念贝尔特拉米—提出保护工作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维修工作者不只是建筑师必须同时是个历史学家、文献学家,要在历史的、考古的研究工作基础上去确定维修的方式和目标,要根据确凿的证据去进行维修工作,决不允许个人去分析、推论。
2、欧洲遗产保护特点
遗产保护起源于欧洲,1790年法国国民议会设立了遗产保护机构,列出遗
产清单,到2005年底法国已有4.15万处古迹被列入保护名单。为了更好地在人们心中树立遗产意识,1984年法国人又创建了首个文化遗产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从《旅游文化资源:格局、过程与政策》一书研究的案例可看出欧洲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呈现以下特点。
欧洲的文化遗产保护强调保护工作不是单一的独立进行的,而是多元、齐头并进的。1975年欧洲议会为振兴处于萧条和衰退中的欧洲历史城市和文物古迹保护,发起了欧洲建筑遗产年的活动,并通过了《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其中“特别强调建筑遗产‘人类记忆’的重要部分,它提供了一个均衡和完美生活所不能或缺的环境条件。城镇历史地区的保护必须作为整个规划政策中的一部分,这些地区具有历史的、艺术的、实用的价值,应该受到特殊的对待,不能把它从原有的环境中分离出来,而是要把它看作是整体的一部分”。书中指出,“合理利用”的定义为:利用文化遗产提供的多种机会,但同时也要尊重遗产的伦理价值。
二、中国遗产保护
1911年,我国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在遗产保护过程中,我国创建了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模式一‘黄山模式”与“丽江模式”。“黄山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景区游,区外居;“丽江模式”的内容则是:规范和控制古城的商业活动;加强对古城居民和游客进行文化遗产管理和名城意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等。这两种模式都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赞赏。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出现了许多新的作法,或者是开辟了新的领域;或是在原来的范围中突出了某些重点。至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形成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随着工作的深入,在三个层次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特点,增加了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历史建筑”等新的保护概念。“历史文化风貌区”针对的是某些历史地段改动较多,已不适合用历史文化街区的较严格的方式保护,但它仍有一定的历史遗存,是城市文化的组成部分,这个保护概念的保护要求较“历史文化街区”,稍低,保护、整治所占的比例小些,改建、重建可以相对稍多一些,但在风格、形式上要重现历史的风貌。
三、国际遗产保护观念的形成
1931年第一届国际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术专家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会议通过了“修复历史性文物建筑的”《雅典宪章》。提出了“彻底放弃修复以避免修复工作所造成的危害,而代之以经常持久的维护”,“由于坍塌或破坏而必须修复时,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为了延续文物建筑的生命,必须继续使用它们。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它们的历史和艺术特性”这三个基本的保护原则。
1964年5月ICOM在威尼斯召开第二次大会,改名为ICOMOS-。大会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它重申了1931年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雅典宪章》在考古学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文物建筑的价值观念和保护方法与原则。《威尼斯宪章》的诞生是遗产保护运动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