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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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 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不同。 2.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 望避免。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成犯罪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不 构成犯罪。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通常构成犯罪未 遂。
(三)行为实际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 如假想防卫,将赃物误认为合法商品出售。根据 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 事件。
(四)工具认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其 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 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 ★关于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见课本第190-191页,自学 第292-203页的内容) (2)认识的程度:1)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危害结果;2)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2.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精确含义见课本第191页)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与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本章结束
1.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 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 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
希望——放任
3.对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的要求不同。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 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一)概念: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
性质和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二)分类: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
质和后果的认识有错误。 (二)表现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刑罚轻重的误解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四、犯罪过失的司法认定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1)认识程度上:间接故意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 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 有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3. 犯罪主观方面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促使目的形成。 (二)区别 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 2.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动机相同,目的可能不同。 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偏重影响定罪,
是某些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犯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 通常不影响定罪。
第六节 认识错误
2.意志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之所以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 是因为“疏忽大意”,表现为缺乏认识状态下 的决意行事。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认识到危害 结果,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轻信能 够避免”,表现为具有认识的情况下轻率行事。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 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 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 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 标以外的结果。结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 定罪。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 造成,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 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2.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3. 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存在情形) (1)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实施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
的发生。
三、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的区别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或者 意志因素代替故意。
(三)犯罪故意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罪故意这种心理态度已经用以支配行为,影响外部世界;犯 意表示则没有。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三、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
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二)种类 1.客体认识错误 即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2.对象认识错误 (1)具体目标错误,即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二者性
质相同。同一性质具体目标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2)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或者作用。是否构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
动或内心起因。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一)联系 1.都是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成犯罪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不 构成犯罪。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通常构成犯罪未 遂。
(三)行为实际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了错误认识。 如假想防卫,将赃物误认为合法商品出售。根据 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 事件。
(四)工具认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其 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 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 ★关于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包括违法性认识(见课本第190-191页,自学 第292-203页的内容) (2)认识的程度:1)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危害结果;2)明知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2. 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精确含义见课本第191页)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与基础,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的发展。
本章结束
1.认识因素的内容不同: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 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的内容不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 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
希望——放任
3.对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的要求不同。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 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一)概念: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
性质和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二)分类: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
质和后果的认识有错误。 (二)表现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刑罚轻重的误解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四、犯罪过失的司法认定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1)认识程度上:间接故意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 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 有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1.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2.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3.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4.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2. 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3. 犯罪主观方面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因素。
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促使目的形成。 (二)区别 1.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 2.目的相同,动机可能不同;动机相同,目的可能不同。 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偏重影响定罪,
是某些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内容;犯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 通常不影响定罪。
第六节 认识错误
2.意志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之所以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 是因为“疏忽大意”,表现为缺乏认识状态下 的决意行事。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认识到危害 结果,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轻信能 够避免”,表现为具有认识的情况下轻率行事。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 的,但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 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 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 标以外的结果。结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 定罪。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 造成,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 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2.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3. 间接故意的表现形式(存在情形) (1)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在实施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危害结果
的发生。
三、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的区别
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不能用认识因素或者 意志因素代替故意。
(三)犯罪故意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罪故意这种心理态度已经用以支配行为,影响外部世界;犯 意表示则没有。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三、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
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二)种类 1.客体认识错误 即意图侵犯一种客体,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2.对象认识错误 (1)具体目标错误,即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二者性
质相同。同一性质具体目标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2)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或者作用。是否构
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
果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
动或内心起因。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一)联系 1.都是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