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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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补助投资兴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
1、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等。
2、省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规程规范及标准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等
第五条计划及批复文件
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第三章验收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地农村饮水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发改、水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负责验收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分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县级初验;第二阶段为市级复验;第三阶段为省级抽验。其中,县级初验应在当年底完成(如有规模较大但当年未完工的应不迟于下年度6月底),市级复验应在收到县级复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省级抽验应在收到市级抽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县级初验由县级验收委员会对年度投资计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座进行验收。县级初验完成后由县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向设区市发改、水利部门申请市级复验。
第九条市级复验由设区市验收委员会对有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县逐个进行验收,对于供水规模为百吨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须逐座验收,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每县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30%,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每县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0%,市级复验完成后由设区市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向省发改、水利部门申请省级抽验。
第十条省级抽验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3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逐座验收;其他工程的验收分设区市随机抽样进行:景德镇、新余、鹰潭3设区市抽样县各1个,南昌、萍乡2设区市抽样县各2个,其余设区市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各抽样县百吨千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30%,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5%,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5%。
第四章验收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执行、建设管理、任务完成、工程质量、水质达标、资金投入与管理、工程运行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十二条县级初验应察看工程现场,审核完善工程相关资料并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 汇总《市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见附件2-1)、《市县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分中央投资项目和省级投资项目,见附件2-2-1、2-2-2)和《市县
年度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见附件2-3),年度计划项目县级初验完成后,编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见附件5)。
第十三条市级复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听取县级汇报,对被验县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形成被验县年度计划项目《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鉴定书》(见附件4)。各项目县市级复验完成后,编写《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见附件5)。
第十四条省级抽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听取县级汇报,对抽验县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听取市级汇报,对该市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2),形成被验市《市年度省级抽验鉴定书》(格式参照附件4)。各设区市年度省级抽验工作完成后,编写《江西省年度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省级抽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共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才能核发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县(市、区)上报设区市的资料
1、申请市级复验的报告;
2、《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市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市县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和《市县年度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七条设区市上报省的资料
1、申请省级抽验的报告;
2、《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