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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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模版(四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依法规范监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理管理,具体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理资质审批、监理文件编制、监理招标代理、监理过程管理、监理报告编制和监理费收取等环节。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进度延误,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保障饮水安全。

第二章监理资质审批第五条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经验;(三)具备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四)具备办公场所和工作设备,并符合相关规定;(五)具备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提交资质审批材料。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评审,并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章监理文件编制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理文件。

监理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监理任务和目标;(三)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要求;(四)工程质量控制要求;(五)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六)工程资金使用控制要求。

第九条监理文件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备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文件备案后,监理单位可以正式开展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理招标代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代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监理招标代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组织招标公告;(三)组织投标人资格审查;(四)组织投标人间接负责人的现场踏勘和评审;(五)组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办法(试行)
创建阶段验收承担单位:大型水利工程、影响县城安全 或坝高 50m 以上的中型水库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 管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 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局负责验收;中型水利工程、小(1) 型水库及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或省直 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小型水利工 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巩固提升阶段评价承担单位:国家基本水文站由省水文 局负责评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管理单位自行 评价,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工程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评价,其它工程全部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 价。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章 验收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抽查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按每个 县(市、区)每类工程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形成复 核报告(格式见附件 2)。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应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组织完成,并于 1 月 15 日前将复核报告汇总后报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采取交叉检查方式,以县为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原则上各县 (市、区)每三年至少被抽查复核一次。被抽查复核县(市、 区)所属工程不少于 15 个,其中达到标准化管理一级标准 的应全部复核;达到二级及以下标准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 水闸、大中型灌区、农村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国有 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小型水库、乡村管理堤防等每类工程 抽取至少 1 个工程进行复核;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复核 的工程原则上应抽查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通过复核的达
第三条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评价对象为水利工程, 验收评价内容为水利工程年度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 护管理、管理保障等工作开展及成效情况。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06•【文号】全爱卫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办公室: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础;其评价结果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细则》的具体实施办法,以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二○○八年五月六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为科学、规范地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制定本细则。

1.目的范围通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卫生学评价,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长期发挥工程卫生防病效果,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对设计供水能力≥3000立方米/d的新(改、扩)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卫生学评价;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主要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保证防病改水工程能落实到病区。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省11个设区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建管并重、完善机制、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在做好水源论证、建设方案优化比选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规模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 1 —理中,运用市场机制,多元化筹资,因地制宜推行企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发展,保障工程长效运行。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与同级水利部门联合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牵头做好工程规划编制,负责实施方案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法人单位(业主)做好项目实施。

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建设资金,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依法加强资金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赣府厅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4日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巩固“十三五”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加快推进“十四五”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咬定“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为导向,立足我省农村实际和发展需求,统筹衔接卫生改厕、水系连通、黑臭水体治理和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健全政策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共治共享体系,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社发局:《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2023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补助投资兴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三条政策性文件1、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等。

2、省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第四条规程规范及标准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等第五条计划及批复文件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第三章验收组织、程序和方法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地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发改、水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负责验收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分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县级初验;第二阶段为市级复验;第三阶段为省级抽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以下是一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的示例: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管理工作,旨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 本管理制度的执行主体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

3. 涉及到的水质检测标准、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二、责任分工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水质检测计划,组织实施水质检测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2. 监督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3. 水质检测机构负责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水质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水质检测计划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水质检测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水质检测工作。

2. 水质检测计划应包括检测频率、检测方法、检测指标等内容,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水质检测过程1. 水质检测工作应由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 水质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水样采集、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3. 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督部门,如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五、结果评价和处理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处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2. 对于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直到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为止。

3. 监督部门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记录管理1.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和水质检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水质检测记录,包括水样采集、处理、检测结果等内容。

2. 水质检测记录应妥善保存,确保可追溯和核查。

七、处罚与奖励1. 对于水质检测工作不合格的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水质检测工作表现优秀的个人或机构,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八、监督和评估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按照规定执行。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指南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指南

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指南(试行)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所二○○九年十月《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指南》编委会主任:孙晓山副主任:杨丕龙罗小云张文捷委员:何长高曾晓旦李少平黎文杰李荣昉姚毅臣王火利张开明顾问:刘学功刘文朝审查:江凌主编:吕祖云副主编:余雷詹健姚毅臣徐卫明编辑人员:王萱子万迪文朱冬梅童建舟刘义明谭翼谢彪钟爱民袁秀琪涂伟黄福昌梅娜李建锋张戴军张丽郑勇目录序“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是党中央、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重承诺,也是中央大力推进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自2003年以来,历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更要求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在五年内,即2013年底前解决全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在水利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自2005年以来,江西省大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程。

截至目前,我省已累计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19亿元,共兴建集中供水工程万余处,分散工程万余处,解决了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同时,在规划、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工程建设、运行保障措施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今后大规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

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情况看,工程设计大多由各设区市、县水利行业的设计单位承担。

由于这些单位长期从事水利工程设计,在农村饮水工程设计方面缺乏相关专业人员,技术力量匮乏,再加上当前可供借鉴、参考的针对性设计工具书和资料较少,因此设计人员急切盼望得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

为此,我们组织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和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编制了这套设计指南和设计实用图集,旨在为扎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效率和质量,解决类似以往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我省下一阶段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使之更趋于规范化等方面提供借鉴和指导。

2024年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三篇)

2024年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三篇)

2024年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____部《____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____》、《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襄樊市境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____)、《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____)、《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____)等现行有关规范和规程。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___省人民____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____》、《襄樊市村镇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工程施工合同。

第三章项目划分第四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受益范围和投资规模划分为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大于____万元的供水工程;分散工程是指国家投资小于____万元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划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____)等现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第六条分散工程实行年度验收,以单个工程为单元,按乡镇或行政村进行打捆验收。

验收表格见附表。

第七条项目划分由项目法人____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和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2012年9月13日)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为加强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覆盖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工作。

作为全省水利改革发展的考核内容之一,要建立健全农村水电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村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协调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根据监管范围指定相应级别人员作为水电站的安全监管责任人。

三、加强指导,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电局。

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电站生产安全和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电站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水电站安全生产实行“双主体责任”管理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是水电站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站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水电站(含在建、已建和技改)安全管理工作。

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4篇)

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4篇)

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细则。

第二条饮水安全工程验收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厂、输水管道、净化设施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建设、投运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定的过程。

第三条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的目的是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饮用水工程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饮水安全工程验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分为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查。

第五条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应符合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政府监督,依法保障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初步验收第六条初步验收是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竣工前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包括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安装、水质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初步验收应根据饮用水工程项目的规模、性质、地理位置等特点,确定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初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情况,包括水源地周边的环境状况、未来的水域保护措施等;(二)水厂的建设情况,包括建筑物结构、设备安装、检修间、管理办公室、实验室等;(三)输水管道的施工情况,包括管道敷设、连接、阀门、管道井、安全措施等;(四)净化设施的性能和运行情况,包括预处理设施、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等;(五)水质监测的情况,包括水样采集、分析、检测记录等;(六)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包括噪音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七)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初步验收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验收人员应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条初步验收的结果应通过验收报告书进行记录,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结论等。

验收报告书应由验收人员签字,相关部门盖章。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一条竣工验收是指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设备安装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饮用水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具备使用条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项目频次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项目频次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项目频次要求为提高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在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农村饮水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施工质量及其管材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供水安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负总责,严格履行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中的质量条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要强化现场监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质量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水利检测资质,及时、准确的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并有明确检测结论,对工程质量检测结论负责。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工程建设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建立全方位的、责任落实的工程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工程开工前,参建各方负责人必须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加强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重点加强对水源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管网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输配水管道工程。

管道沟开挖及回填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设计要求。

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接头部位应不漏水、不破坏其强度。

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范文(三篇)

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范文(三篇)

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细则范文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已经完成施工,并经过相关单位的初步验收;2. 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提供饮水安全工程竣工报告、饮水设备安装调试记录、材料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3. 组织相关人员对饮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二、验收内容1. 饮水设备检查:检查饮水设备的安装、接线、密封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2. 饮水设备运行试验:对饮水设备进行运行试验,检查其工作状态和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要求;3. 饮水设备消毒:对新安装的饮水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并出具消毒合格证明;4. 水质检测:委托相关单位对饮水设备的出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查是否达到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5. 饮水设备标识:对饮水设备进行标识,包括设备名称、制造商、型号、出水质量等信息;6. 相关文件材料齐备:验收时准备相关文件和材料,包括竣工报告、设备安装调试记录、材料试验报告等;7. 验收记录:详细记录饮水设备的验收过程和结果,包括检查、试验、消毒、检测等内容。

三、验收标准1. 饮水设备的安装、接线、密封等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2. 饮水设备运行稳定,工作状态正常,性能指标满足要求;3. 饮水设备消毒合格,出具消毒合格证明;4. 饮水设备出水水质达到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5. 饮水设备标识完整,标识信息准确;6. 相关文件和材料齐备。

四、验收程序1. 建立验收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工作;2. 针对饮水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记录设备的安装情况;3. 进行饮水设备的运行试验,并记录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性能指标;4. 对新安装的饮水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并出具消毒合格证明;5. 委托相关单位对饮水设备的出水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满足要求;6. 对饮水设备进行标识,填写设备信息;7. 准备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验收记录;8. 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确认。

五、验收结论根据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检查、试验、消毒、检测等结果,判定饮水安全工程是否合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现良性运行,提质增效,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2日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现工程良性运行,提质增效,保障全市农村饮水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做好农村自来水提质提效工作,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管理机制,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保护水源,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合格率,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饮用水品质,让广大农民群众喝上更加方便、更加安全的饮用水。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明晰资产、落实产权和管理主体。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把承担政府政策性、公益性目标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结合起来,既讲求社会效益,又讲求经济效益,实现良性循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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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补助投资兴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政策性文件
1、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等。

2、省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规程规范及标准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等
第五条计划及批复文件
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第三章验收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由各地农村饮水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验收委员会)负责。

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发改、水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负责验收具体工作。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分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县级初验;第二阶段为市级复验;第三阶段为省级抽验。

其中,县级初验应在当年底完成(如有规模较大但当年未完工的应不迟于下年度6月底),市级复验应在收到县级复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省级抽验应在收到市级抽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县级初验由县级验收委员会对年度投资计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座进行验收。

县级初验完成后由县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向设区市发改、水利部门申请市级复验。

第九条市级复验由设区市验收委员会对有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县逐个进行验收,对于供水规模为百吨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须逐座验收,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每县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30%,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每县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0%,市级复验完成后由设区市发改、水利部门联合向省发改、水利部门申请省级抽验。

第十条省级抽验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3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逐座验收;其他工程的验收分设区市随机抽样进行:景德镇、新余、鹰潭3设区市抽样县各1个,南昌、萍乡2设区市抽样县各2个,其余设区市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各抽样县百吨千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30%,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5%,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5%。

第四章验收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执行、建设管理、任务完成、工程质量、水质达标、资金投入与管理、工程运行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十二条县级初验应察看工程现场,审核完善工程相关资料并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 汇总《市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见附件2-1)、《市县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分中央投资项目和省级投资项目,见附件2-2-1、2-2-2)和《市县
年度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见附件2-3),年度计划项目县级初验完成后,编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见附件5)。

第十三条市级复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听取县级汇报,对被验县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形成被验县年度计划项目《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鉴定书》(见附件4)。

各项目县市级复验完成后,编写《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见附件5)。

第十四条省级抽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听取县级汇报,对抽验县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听取市级汇报,对该市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2),形成被验市《市年度省级抽验鉴定书》(格式参照附件4)。

各设区市年度省级抽验工作完成后,编写《江西省年度农村饮水
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并报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省级抽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共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才能核发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验收资料
第十六条县(市、区)上报设区市的资料
1、申请市级复验的报告;
2、《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

包括工程照片、《市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市县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和《市县年度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七条设区市上报省的资料
1、申请省级抽验的报告;
2、《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

包括工程照片、《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市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和《市年度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八条备查资料
1、市、县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计划调整及批复的相关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3、成立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等相关文件;
4、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及配套资金等相关文件;
5、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有);
6、年度计划投资财务审计报告;
7、各工程水质检测报告;
8、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若有);
9、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承包及建设监理委托等合同;
10、相关会计资料;
1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集中工程)》;1-2、《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分散工程)》;2-1、《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
2-2-1、《市县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中央投资项目);2-2-2、《市县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省级投资项目);2-3、《市县年度建成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表》
3-1、《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综合评分表》;
3-2、《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及评分标准说明;
4、《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省级抽验)鉴定书》编写提纲;
5、《市(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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