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工作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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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严格使用审批权限的意见》(巴委办发[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办理市级财政收支预算
的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上级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工作。各县(区)财政局应参照本规程制定适合于本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工作规程。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三条预算编制包括政府预算编制和部门预算编制,是指政府年度收支计划的拟定、汇总、人代会审议批准以及部门年度收支计划的拟订、汇总、审查、批复等工作内容。
第四条政府预算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既积极努力又切实可行,当年预算收入增长率略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支出预算厉行节约、优先保障政府公共支出必须支出需要。支出预算中,按当年预算支出额1%-3%设立总预备费。
第五条财政年度终了前2个月内,由局预算科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次年收支的预测,商市国税、市地税、局有关科室后,提出
次年财政收支计划,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再报市政府、市委审查,形成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报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后,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部门预算坚持综合预算、零基预算、项目预算的原则,遵循“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预算编制方法。
第七条部门收入预算是指当年财政安排给部门使用的各类收入预算,包括一般预算税收收入、一般预算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部门内下级上缴收入与上缴上级支出品迭)。
部门负责依法执收的各项非税收入属于政府财政收入。部门非税收入预算参照上年执行情况并考虑当年影响因素编制。部门非税收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部门执收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金库。
第八条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人员经费预算按国家政策规定标准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当年核定的公用经费分类定额和供给人员数、车辆数等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照国家法定项目、市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部门常年性项目、部门当年新增项目的优先顺序结合市级综合财力编制,并实行滚动预算。
第九条财政年度终了前3个月内,由预算科草拟次年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口径,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市政府、市人大财经委、市委审
定。市级部门(包括与市级财政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同)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口径、程序编制部门预算,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对口管理的部门预算进行初审,预算科进行综合审核汇总,经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后报市政府审查,经当年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及时批复给市级部门执行。预算批复后,年度执行期间对市级部门收支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条市级财政税收收入预算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办拟文下达给市级国税、地税部门。市级部门预算中的非税收入征收预算,经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办拟文下达给市级有关部门,并实行未完成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相应扣减部门相关经费的原则,以严格预算约束,确保市级财政收支平衡。第十一条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包括一般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预算外政府统筹财力。一般预算财力扣除年初批复给部门后的有关待分配专项资金(包括总预备费,简称统管专项资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部署和要求,使用好统管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五统一”的要求,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调整、执行、决算工作逐步实现电子化,具体实施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经市人代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等变动称为预算调整事项。因上级财政增加返还和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以及动用统管专项资金视同预算调整事项。
第十四条每年年度终了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规定,由预算科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商市国税、市地税局及本局有关业务科室,针对需要增加的支出或因特殊情况需减少的收入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报经市政府、市委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上级下达的税收返还、补助(包括各类专款补助,下同)需市级财政再次分配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商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定,根据情况需要报市政府、市委研究的,经批准后再执行。并不定期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上级下达的税收返还、补助不需市级财政再次分配的,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规定办理预算调整业务,并定期在局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七条年度预算执行期间,市级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由该部门书面向市财政局申请、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局领导研究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预算调整通知,并抄送局预算科和市非税收入监管中心。第十八条局相关业务科室动用统管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根据有关报告提出意见,经局领导研究审签后办理预算调整事宜,根据情况有
关事项需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的经批准后再办理预算调整。动用总预备费,按照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严格使用审批权限的意见》的规定办理。财政年度期间每月终了后五日内,有关业务科室应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审核提交已办理的预算
追加(减)单,并将当年统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单位、项目名称、追加指标金额、项目审批领导、办理日期、追加单号等)送预算科汇总报局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年度预算形成后局有关科室办理的预算追加(减)等预算调整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对县(区)财政的预算追加(减),由相关业务科室开出《巴中市财政局预算追加(减)通知单》一式四份,送县(区)财政局两份,本科室留存一份,送本局预算科一份;对市级部门的预算追加(减),由相关业务科室开出《巴中市财政局预算追加(减)通知单》一式四份,送市级部门一份,本科室留存一份,送本局预算科两份,由局预算科统一编号后,及时传送给局国库科一份,国库科登记后根据部门性质通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市级部门预算指标帐由局国库科建立。局有关业务科室与预算科不定期核对预算指标帐,局国库科及支付中心不定期与市级部门(包括中央、省驻巴单位)核对预算指标。每月终了后2日内,局预算科将当年下达给县(区)财政的补助指标(包括已纳入年初预算的税收返还、补助等)汇总提供给局国库科作为对县(区)调度资金的依据。局预算科要及时与县(区)预算科(股)核对预算指标,确保无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