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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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1.3 各级公园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机构,应科学、依法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涉及较大规模改建、扩建公园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报批。
1.4 本规范适用于已登记、注册的公园,其他公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房屋和设施管理
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的房屋和设施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修缮和维护计划,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2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等。
2.3 严格控制出租房屋。确需出租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严格报批。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公园建设和管理。
2.4 不得出租和变相出租古建房屋。已经出租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迁出。
2.5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用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合同和协议要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2.6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成租用方限期整改。
2.7 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应当完整。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自身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保证安全,及时维护。
第三章园容和卫生管理
3.1 公园水体
3.1.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水务、环保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保证水体的正常水位,维护水体的景观效果。
3.1.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水面保洁,并积极配合环保、水务等部门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无异味,无漂浮物。
3.1.3 公园内产生的所有废弃物均不得进入公园水体。其水体出现污染、水华等现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同环保、水务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于比较严重的水体污染现象应及时向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2 环境卫生
3.2.1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人员在每日公园开放之前对主
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和各个开放庭院进行清扫,对树挂、电杆及墙上非法粘贴物及时清理,加强日常保洁,做到“六不见”①、“八不乱”
②;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做到无卫生死角。
3.2.2 禁止在公园内焚烧树叶、荒草、废弃物等生产垃圾和
生活垃圾。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楼、垃圾站,并应按规定进行喷药处理,消灭蚊蝇等滋生的场所。公园内保洁箱、垃圾桶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无异味,日产日清。
3.2.3 路椅、果皮箱、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做到整洁美观。
3.2.4 雨雪后应当及时清扫园路。公园内应以人工和机械除
雪为主,禁止使用化学除雪剂。
3.2.5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公
园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3.3 厕所
3.3.1公园厕所应达到《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
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未达标的公园应制定厕所达标改造计划,逐步达标。
3.3.2 厕所开关门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
3.3.3 厕所保洁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喷洒卫生药剂、做到无蝇、无蛆、无粪便外溢,地面干净无积水,保持室内无异味。
3.3.4 厕所门窗、灯具、大小便器、扶手等公共设施应当齐
备完好。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清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
第四章绿化养护管理
4.1 养护管理
4.1.1 公园游览区绿化养护应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特级绿地养护质量标准。
4.1.2 植物修剪应及时、科学、合理。树木应保持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明显死树死杈(死亡古树需要保留的除外)。应及时解决树木与行人、电线、建筑、交通等之间的矛盾,消除安全隐患。
4.1.3 公园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土地。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4 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园林植物有害生物控制措施,积极推广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灭。确保无严重吃花、黄叶、焦叶和落叶现象发生。
4.2 水利用
4.2.1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推广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
4.2.2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加强集水和雨洪利用。
4.2.3 提倡绿地灌溉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应当严格遵循《北京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灌溉指导书》。
4.3 古树名木
4.3.1 公园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3.2 公园管理机构应针对古树名木生长的特点和环境的变化,加大科学保护和研究力度,实现古树名木的科学养护管理。
4.3.3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除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名木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禁止在树下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如石灰、垃圾、废料等。严禁设置临时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
4.3.4 公园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名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禁止动土或铺砌不透气材料。各项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在其保护范围边缘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4.3.5 古树名木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可能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高大树体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4.3.6 公园管理机构对古树名木采取的修剪、支撑、补洞等技术措施,应当随时记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五章服务管理
5.1 门区服务
5.1.1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因公园施工等原因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示。
5.1.2 售票、收票、保洁、护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耐心解答游人询问,及时疏导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