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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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编辑]

柯尔伯格道德发展阶段,或译为柯尔堡道德发展阶段,是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用以解释道德判断发展的理论。1958年,他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心理学时,受到让·皮亚杰著作的启发,对儿童面对伦理困境所作的反应产生了强烈的兴趣,[1]在写作的博士论文中,创立了这一理论[2],概述道德发展的阶段。

柯尔伯格的理论认为道德判断作为道德行为的基础,可以区分出6个发展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对伦理困境的回应更为适当。[3]柯尔伯格的研究表明,道德判断发展的年龄指标远远超出早些时候皮亚杰的研究结果[4]也宣称逻辑与道德发展贯穿各建构的阶段。[3]柯尔伯格在此基础上大为扩展,确定道德发展的过程主要是对正义的看法,并且这一发展将持续终生,[2]赋予了这一研究的哲学含意。[5][6]

柯尔伯格在研究中使用伦理困境的故事,关注人们在面临类似的伦理困境时,如何证明自己的行动是正当的。然后他将反应进行分类,总结出6个不同的阶段。这6个阶段属于3种水平: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7][8][9]

目录

1 阶段1.1 前习俗水平1.

2 习俗水平1.

3 后习俗水平1.

4 更多的阶段

2 理论假定(哲学)2.1 要素

3 应用伦理困境的例证3.1 海因茨伦理困境

4 批评

5 应用

6 参见

7 参考文献

8 延伸阅读

9 外部链接

柯尔伯格的6个阶段归属3种水平: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7][8][9]与皮亚杰建构主义的认知发展理论阶段模型类似,柯尔伯格认为阶段的倒退- 丧失高级阶段的能力是极为罕见的。[10][11]即便如此,还是没有人一直能够处于最高阶段。不可能“跳跃”中间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的观点更加全面、更加综合、也更清晰。[10][11]

水平1(前习俗)

1.服从与惩罚定向

2.利己主义定向

(“对我有何益处?”)

水平2(习俗)

3.人际和谐与一致

(好孩子定向)

4.维护权威与社会秩序定向

(法律与秩序定向)

水平3(后习俗)

5.社会契约定向

6.普遍伦理原则

(原则与良心定向)

前习俗水平[编辑]

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对于儿童非常普通,有时成人也会表现出这种水平的道德推理。前习俗水平的道德推理,是根据行为的直接后果来进行推理。前习俗水平包括道德发展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都纯粹只是关心自己,表现出利己主义倾向。

在第一阶段,个体关注行为的直接后果与自身的利害关系。例如,如果一个人由于某个行为而受到了惩罚,此负增强使这个行为被认为是道德上错误的。一个行为所受的惩罚有多严重,就说明这个行为有多“坏”。[12]此外,个体并不注意其他人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有何不同。这个阶段也可以称为权威主义阶段。

在第二阶段,个体持“对我有何益处”的立场,将正确的行为定义为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

第二阶段的道德推理,显示对其他人的需要兴趣有限,而只关注自己是否得到更多的利益(正增强),例如“你抓了我的背,我也要抓你的”。[3]在第二阶段,关心他人不是基于忠诚或内在的尊重。在前习俗水平缺乏社会的观点,不会因社会契约(第五阶段)而烦恼,因为行为目的是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兴趣的。第二阶段的观点经常被视为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

习俗水平[编辑]

习俗水平的道德判断是青春期和成人的典型状态。用习俗推理的人对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时,会将这些行为与社会崇尚的观点与期望相对照。习俗水平包括第三和第四个道德发展阶段。在第三阶段,自我进入社会,扮演社会角色。个体关注其他人赞成或反对的态度,保持与周围社会角色的和谐一致。他们努力要做一个“好孩子”,实现这些期待,[3]认为这样是理所应当的。在第三阶段,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判断,是根据这个行为对人际关系所带来的后果,包括尊重、感谢和互惠。法律和权威的存在,只是为了进一步支持这些固执己见的社会角色。在这一阶段的道德推理中,行为的目的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他们觉得很好...”。[3]

在第四阶段,重要的是遵守法律和社会习俗,因为它们对于维持社会有效运转非常重要。在第四阶段的道德判断,认为社会的要求胜过个人的要求。其核心观念通常是关于是非对错的规定,例如基督教基要主义的情形。如果有人触犯法律,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来捍卫法律或规则。如果有人确实触犯了法律,那就是不道德的。因此在这一阶段,过失是一个重要因素,它把坏人与好人区分开来。

后习俗水平[编辑]

后习俗水平,又称为原则水平,包括道德发展的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这时,个体又成为从社会突出出来的单独的实体。个人自己的观点应该放在社会的观点之前。由于后习俗水平也是将自我放在他人之前(特别在第六阶段),有时会被错认为是前习俗行为。

在第五阶段,认为个体应持有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因此,法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而非铁板一块。那些不能提升总体社会福利的法律应该修改,应该达到“给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8]这要通过多数决定来达到,以及不可避免的妥协。民主政治显然是基于第五阶段的道德推理。

在第六阶段,道德推理是基于普世价值进行抽象推理。它超越了第四阶段,认为只有在基于正义的情况下,法律才是有效的。法律所许诺的是正义,所以不义的法律就不必服从。同样它也超越了第五阶段,认为由于社会契约并非义务的道德行为之本质,会出现正义变成多余之物的情况。在第六阶段,作出道德决定不是根据有条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而是根据无条件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见伊曼努尔·康德的绝对命令[13])。当你替一个人设身处地着想,他也会设想人人都在想同样的事(见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14])。一致同意的结论是,采取行动。这样,行为绝不是手段,而总是以自身为结果;一个行为因为它是正义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机械的、预期的、合法的或先前达成一致的。虽然柯尔伯格坚持第六阶段的存在,但是他很难找到一个被试能够一贯处于第六阶段。结果显示很少有人曾经达到柯尔伯格模型的第六阶段。[11]

更多的阶段[编辑]

在柯尔伯格关于终生发展的经验研究中,注意到一些人显然经历了道德阶段的衰退。他面临选择,或者承认会发生道德衰退,或者修改他的理论。柯尔伯格选择了后者,假定此外还存在一些准阶段,[8]如柯尔伯格所称的4½阶段或4+阶段—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的过渡时期,同时拥有这两个阶段的特征。[8]在这个阶段,个体对“法律与秩序”推理的专断性产生叛逆,开始从单纯由社会规定何为过失,转变为认为社会本身也有过错。这一阶段经常被误认为是第二阶段的道德相对主义,当社会利益与自身选择相冲突时,个人会认为比较而言,社会在道德上是错误的。[8]柯尔伯格注意到这经常发生在学生进入大学的时候。[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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