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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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
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②特别诉讼时效。
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长诉讼时效。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但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④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的中断要受到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中断保全证据的技巧
一、提起诉讼的注意事项:
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起诉,从法院受理之日起可起算时效中断,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即为有效证据。
但起诉后又被撤诉、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裁定驳回、权利人拒不到庭应诉则不适用时效中断。
若发生前述情况,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
二、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的注意事项:
(一)向债务人、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发通知还存在一个“我曾发出过通知”的证明问题,下面推荐几种办法:
(1)拍电报。
电报内容有需要时可以在邮局存底中查询;有些邮局还可以向客户提供一份内容相同的复印件盖上邮局公章。
(2)发挂号信。
发信前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因为即使发出了挂号信,也有一个不能证明你向债务人发出了什么内容的信的问题。
办理公证,则能证明权利人于何年何月何日向债务人发出了主张债权的信函。
(3)发出律师函。
律师在受人委托后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的同时也起到见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曾委托过律师发函,律师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亦可成为适用时效中断的证据。
(二)邀请非厉害关系人或公证员至债务人住所主张权利。
像案例中的广州公司,虽先后讨债几十次,但无有效证据证明;邀请同往的非厉害关系人可以是一些机关或团体,例如:工商局、质监局、消协等;若公证处公证员同往,尚可出具一份正式公证书,其证明效力也最高。
(三)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其权利的请求,采取这种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参加调解,权利人要特别注意请求相关部门提供自己曾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明。
三、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即使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时间内也适用时效中断。
例如广州公司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从1996年12月3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但广州公司的帐面记载如能证明增城公司曾于1999年3月还款3000元(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即可从199年3月起算顺延时效两年。
(二)债务人转帐支付应要求其注明付款事由、付款单位。
案例中的广州公司帐面上只有代付欠款的“嘉通”公司字样即难证明债务人增城公司同意履行债务。
(三)债务人若支付现金,债权人收仡还款后出示收款凭据也可能会发生债务人否认曾经付款而债权人无法证明的情况;故应要求债务人在收款凭据底单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债务人曾经支付,其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方可适用诉讼中断。
四、适用特殊时效一年的注意事项:
除了采用前述各种方法外,人身伤害当时未曾发现,检查确诊是由侵害引起的,证明伤势确诊之日的医疗证明是适用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据。
从确诊之日起算时效中断,顺延一年。
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诉讼时效一旦中断,债务人就会在又一个两年期内失去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机会,中断诉讼时效的方
法很多,效果却不相同。
(1)送达催收函(催收通知书)。
送达书面的催收函并收回催收回执的方式是传统的也最值得依赖的一种方式,但在回执上签字的人员应当是能够代表债务人的人或与债务有关联的债务人的职员,那些没有代表特征的人员即使在回执上签了字,其效力也是受质疑的。
当然,签章回执的效力不容质疑。
实践中,有些债权人让债务人一次性加盖多张或一张空白回执,随用随填日期,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伪证行为,一旦被证明出盖章的真实时间,举证人要承担伪证责任。
但如果应债权人的要求,债务人在一个回执上写明了多
次催收时间,则每个时间足以构成时效中断。
(2)还款和扣款。
还款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扣款则是权利人行使债权,二者都足以中断诉讼时效,其优点还在于无论扣或还的金额多少,效力都是一样,所以,有些债权人在债务人账户上保留部分资金,分次扣划,达到多次中断的效果。
扣款时既可扣债务人的资金,也可扣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的资金。
金融机构扣款的实质是行使抵销权,主张债权的意图十分明显。
在有些案例里,债务人以扣款侵权起诉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则立即提起追贷的对等诉讼,债务人最终逃债不成。
(3)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同意偿债、在承认债务的前提下要求调整债务、提出还款计划以及就特别事项做出安排等行为都说明债务人承认债务,能够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4)起诉和申请支付令。
起诉是债权人要求国家来保护债权,当然中断了诉讼时效,但通常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则不能产生中断的效果,因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说明债权人不愿行使债权,因和解而撤诉的时,导致时效中断的行为是和解而非诉讼。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即使支付令未能最终生效。
从成本的角度出发,申请支付令比起诉要经济得多。
(5)向有关部门主张债权。
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债权时,诉讼生效中断。
这里的有关单位应是与债权债务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比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特殊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同时还必须有明确的行使债权的要求,针对毫无关系的部门或不提要求的行为都不能称之为“主张债权”,只是
“表示债权”。
(6)通过中介途径催收。
现场公证催收方式下,由于借助了公证行为的证明力,足以说明债权人行使了
债权,如果地点和人员准确,当能中断诉讼生效。
企业催收债务函范本
(200 )函字
第号
有限公司:
二〇〇年月,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印刷合同》。
依据该《印刷合同》,你公司委托我公司印刷宣传画册册,印刷品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为)。
自上述《印刷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依约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已在指定地点向你公司交付了足量的印刷品。
而你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于该印刷品到达指定地点后十五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货款。
截至本函出具之日,你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及《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我公司特致函敦促你公司,请你公司于年月日前向我公司付清所拖欠的货款人民
币元(大写为)。
如逾期仍不偿还货款,我公司将正式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追究你公司所有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法院判令你公司支付滞纳金、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望你公司慎重考虑我公司的上述要求,尽快履行合同义务,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法律负面代价及商业信誉损失!
特此函告!
(注:本函共页)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零零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条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说明】司法解释回避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或者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事宜,此条采用列举加兜底的方式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范围。
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认购人的利益,防止企业投资者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请求权将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说明】本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法定制度。
人们总以为“契约自由”原则赋予可合同当事人任意约定的权利,甚至约定不适用中国的法律(非国际贸易),约定合同各方发生纠纷不得提交法院(未经仲裁条款排除),甚至约定各方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延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只能法定,不能约定。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说明】法院只能被动接受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抗辩。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说明】本条是诉讼时效提出期限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有时限,应在一审期间提出。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本解释出台前,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此种诉讼时效。
但本条却作出相反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不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是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这样十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履行期限不明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
生效后,当事人就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
其中,1)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其实,明确拒绝任何债权的行为的诉讼时效其实都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其中“一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届满消除权利本身,撤销权经过除斥期间消灭。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因此本条规定对撤销合同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考虑到不当得利人难以寻找,本条规定此种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不当得利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不明。
第九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说明】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求支付合理必要费用,以及请求赔偿因实施无因管理受到的损失的,考虑到无因管理行为可能持续一段时间,且本人回归或寻找本人需要一定时间,且因无因管理人受损一般容易及时发觉,本条第一款规定此类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
”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说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考虑到可能因无因管理不当致本人受损,不当无因管理人可能难以寻找,且不当无因管理损害不易发现,本条第二款规定本人的此种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并指导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本条中“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不明。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说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要规定了三种中断的情形。
本条界定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