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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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国 际法 学 者 对 国际 法 的定 义则 较 为 系 统 。
“ 笔者认为 ,个人是 国际法 主体” “ 的观点本身对 国际法 学家周鲠 生 认 为 : 国 际法 是在 国际交 往过 程 各 表 于 国际法概 念 、 国际法调 整对象 、 国际法范 围 、 国际法 中形成 的 , 国公认 的 , 现 这些 国家 统 治 阶级 的意 在 主体 构成要 素 以及 国际法 目的等 基 本 理论 问题 不 能 志 , 国际 关 系上 对 国家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行 为 规 包括 原则 、 则 和制 度 的总 体 。 [P朱其 武 教 授 规 ”23 ] 自圆其说 。肯定个 人 的 国 际法 主体 地 位 的观 点 是 十 范 , “ 分值得 怀疑 的 。首先 , 他们 并没有 提 出支持其 论点 的 指 出 :现 代 国 际法 是 在 现 代 国 家 相 互 交 往 中 产 生
一
约》 《 、经济 、 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和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等。这
些文 件构成 了 国际人权 宪章 , 为现代 国际法 的重要 成
、
从 国际法 和国 际法主体 定义评 析
( ) 国际法的 定义评析 一 从
西 方学者认 为 , 国际 法是调整 各 国在其相互关 系
国际法 是为 了调 整 国家 之 间 的关 系 而产 生 的原 等于把个人视为一个 国际法主体。如果强调个人具 则、 规则和制 度 的总称 , 国家是 国际法 的主要 主体 , 这 有主体 地位是 为 了更好地 保护人 权 , 种设想 的实 际 这 已成 为不争 的事实 。在传 统 国际法上 , 基本 上没有 直 效果恐 怕未 必如 此 。最后 , 也是 最 重要 的 , 难发 现 很 接与 个人相 关 的 国际法 内容 。国 际法 大 量 的关 于个 承认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普遍国家实践 , 在国际关系
人的内容是从二次大战后 、 联合 国宪章》 《 规定 了人 中, 极少有国家把个人看作是与它平等的一个主体。
权 问题之后 才开始 出现 的。14 9 8年 联合 国大会 通 过 因此 , 笔者认为, 个人不具有 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和地
了《 世界人权宣言》 16 年又通过了《 , 6 9 经济 、 社会 、 文 位 。 化权利国际公约》 《 民权利 和 政治 权利 国 际公 、公
奥本海国际法》 将国际法定 组成 部分 , 人 在 国 际法 上 的地 位 也 有 了改 变 。但 中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个
“ 是 , 人是 否能够 成为 国际法 主体 ?这 个 问题 并不 是 义为 : 国 际法 是对 国家在 它们 彼 此往 来 中有 法律 拘 个
一
”1 个 新 问题 , 随着 国际法 的发展 和 变 化 , 对这 个 问题 束力 的规则 的总体 。 _ 的争 论仍然 在继续 。
法律 拘 束 力 的原 则 、 则 和制 度 的 总体 , 就 够 国际法 律关 系 , 国际 人 权 法 、 规 也 如 国际 法 律 责 任法 和 某
了 。 ’ ’
些 范 围 内国际争 端法 的 主体 。或者 说 , 人 只是在 以 个
”7 至今 为 止 , 国际法 学界 对 于国 际法概 念 的界定 尚 上有 限 范 围内成 为 国际 法 的 特 殊 主 体 。 [ 有 学 者
( 江南大学法政 学院, 江苏 无锡 24 2 ) 112
【 内容摘要】 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人权保护领域、 国际海洋法领域等 出现了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现象。但
是, 无论是从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体 的构成要 素、 还是 从法律 的最终 目的、 国际法的调整对 象等方 面分析 , 个人
表现这些国家的协调意识 , 调整它们之 间的相互 新证据 , 其推理仍然停留在西方学者的传统分析方法 的, 上。其次, 国际法的主体和客体 明显是不 同的概念 , 关系 , 由它们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实施的法
”3l ] 国际 法在某些 方面 规定 个 人 享有 权 利 或 承担 义 务不 律规范 的总 和 。 [e国 际法 学 者 王 铁 崖 先 生 的观 点
作者简介 : 高凛 (9 4一) 女 , 16 , 江苏常州人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硕 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第1 期
高凛 : 个人 国 际 法主 体 地 位 评 析
l 3
是 :要 把 国际法 的 主要 内容 包 括在 一 个 完 整 而简 明 之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 法律人 格 者 , 指具 有直 接享 受 国际法 上权 “ 是 的定义 里 , 不 易做 到 的。为 了对 国 际法 有 一个初 步 利 和承 担 国际法 上 义 务 的能 力 的 国际 法 律 关 系 的独 是 ” P 在 M 个 的概念 , 国际法 看作 主要 调整 国家之 间 的关 系 的有 立 参加 者 。 J “ 特 定情 况 下 , 人 可 以 成 为部 分 把
未统一 , 但是从 中外国际法学者 的观点可以看 出, 在 认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 “
以下几个 方 面 , 于 国际 法 概 念 的 界 定 是 达 成 共 识 体理论已经难 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 , 对 而应主 的 :1 国际法 是 国家在 国际 交往 中产 生 的 ;2 国际 要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分析 国际法主体问题 。既 () () 法 主要是 规范 国家 行为 的 法律 ;3 国际法 的调 整对 然 国家 可 以协 议创 造 政 府 问 国际组 织 这 种 派 生 的 国 () 象 主要是 国家 之 问的关 系 ;4) ( 国际 法是 对 国家 有拘 际法 主体 , 么没 有理 由否 认 国家 可 以通 过条 约形式 那
第 1期 21 0 0年 2月
篮 法 论
Z e g Fa Iu n h n J n Co g
No. 1 F b. 0, 01 e 1 2 0
【 文章编号】0 2 - 7 (00 0 1_0 10 -6 4 2 1 )1 2 _7 -2
个人 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高 凛
不能取得 国际法主体地位 , 而只能是 国际法的保护和惩 治对 象。不适 当地扩 大 国际法主体的 范围, 个人与 国家相 把
提 并 论 , 越 了 当代 国际 关 系 的现 实 。 超
【 键 词】 关 国际法 国家 个人 国际法主体 【 中图分类号】 l0 D9 ; 【 文献标识码 】 A
“ 笔者认为 ,个人是 国际法 主体” “ 的观点本身对 国际法 学家周鲠 生 认 为 : 国 际法 是在 国际交 往过 程 各 表 于 国际法概 念 、 国际法调 整对象 、 国际法范 围 、 国际法 中形成 的 , 国公认 的 , 现 这些 国家 统 治 阶级 的意 在 主体 构成要 素 以及 国际法 目的等 基 本 理论 问题 不 能 志 , 国际 关 系上 对 国家 具 有 法 律 拘 束 力 的行 为 规 包括 原则 、 则 和制 度 的总 体 。 [P朱其 武 教 授 规 ”23 ] 自圆其说 。肯定个 人 的 国 际法 主体 地 位 的观 点 是 十 范 , “ 分值得 怀疑 的 。首先 , 他们 并没有 提 出支持其 论点 的 指 出 :现 代 国 际法 是 在 现 代 国 家 相 互 交 往 中 产 生
一
约》 《 、经济 、 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和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等。这
些文 件构成 了 国际人权 宪章 , 为现代 国际法 的重要 成
、
从 国际法 和国 际法主体 定义评 析
( ) 国际法的 定义评析 一 从
西 方学者认 为 , 国际 法是调整 各 国在其相互关 系
国际法 是为 了调 整 国家 之 间 的关 系 而产 生 的原 等于把个人视为一个 国际法主体。如果强调个人具 则、 规则和制 度 的总称 , 国家是 国际法 的主要 主体 , 这 有主体 地位是 为 了更好地 保护人 权 , 种设想 的实 际 这 已成 为不争 的事实 。在传 统 国际法上 , 基本 上没有 直 效果恐 怕未 必如 此 。最后 , 也是 最 重要 的 , 难发 现 很 接与 个人相 关 的 国际法 内容 。国 际法 大 量 的关 于个 承认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普遍国家实践 , 在国际关系
人的内容是从二次大战后 、 联合 国宪章》 《 规定 了人 中, 极少有国家把个人看作是与它平等的一个主体。
权 问题之后 才开始 出现 的。14 9 8年 联合 国大会 通 过 因此 , 笔者认为, 个人不具有 国际法的主体资格和地
了《 世界人权宣言》 16 年又通过了《 , 6 9 经济 、 社会 、 文 位 。 化权利国际公约》 《 民权利 和 政治 权利 国 际公 、公
奥本海国际法》 将国际法定 组成 部分 , 人 在 国 际法 上 的地 位 也 有 了改 变 。但 中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个
“ 是 , 人是 否能够 成为 国际法 主体 ?这 个 问题 并不 是 义为 : 国 际法 是对 国家在 它们 彼 此往 来 中有 法律 拘 个
一
”1 个 新 问题 , 随着 国际法 的发展 和 变 化 , 对这 个 问题 束力 的规则 的总体 。 _ 的争 论仍然 在继续 。
法律 拘 束 力 的原 则 、 则 和制 度 的 总体 , 就 够 国际法 律关 系 , 国际 人 权 法 、 规 也 如 国际 法 律 责 任法 和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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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范 围 内国际争 端法 的 主体 。或者 说 , 人 只是在 以 个
”7 至今 为 止 , 国际法 学界 对 于国 际法概 念 的界定 尚 上有 限 范 围内成 为 国际 法 的 特 殊 主 体 。 [ 有 学 者
( 江南大学法政 学院, 江苏 无锡 24 2 ) 112
【 内容摘要】 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人权保护领域、 国际海洋法领域等 出现了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现象。但
是, 无论是从 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体 的构成要 素、 还是 从法律 的最终 目的、 国际法的调整对 象等方 面分析 , 个人
表现这些国家的协调意识 , 调整它们之 间的相互 新证据 , 其推理仍然停留在西方学者的传统分析方法 的, 上。其次, 国际法的主体和客体 明显是不 同的概念 , 关系 , 由它们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实施的法
”3l ] 国际 法在某些 方面 规定 个 人 享有 权 利 或 承担 义 务不 律规范 的总 和 。 [e国 际法 学 者 王 铁 崖 先 生 的观 点
作者简介 : 高凛 (9 4一) 女 , 16 , 江苏常州人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硕 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第1 期
高凛 : 个人 国 际 法主 体 地 位 评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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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要 把 国际法 的 主要 内容 包 括在 一 个 完 整 而简 明 之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际 法律人 格 者 , 指具 有直 接享 受 国际法 上权 “ 是 的定义 里 , 不 易做 到 的。为 了对 国 际法 有 一个初 步 利 和承 担 国际法 上 义 务 的能 力 的 国际 法 律 关 系 的独 是 ” P 在 M 个 的概念 , 国际法 看作 主要 调整 国家之 间 的关 系 的有 立 参加 者 。 J “ 特 定情 况 下 , 人 可 以 成 为部 分 把
未统一 , 但是从 中外国际法学者 的观点可以看 出, 在 认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 “
以下几个 方 面 , 于 国际 法 概 念 的 界 定 是 达 成 共 识 体理论已经难 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 , 对 而应主 的 :1 国际法 是 国家在 国际 交往 中产 生 的 ;2 国际 要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分析 国际法主体问题 。既 () () 法 主要是 规范 国家 行为 的 法律 ;3 国际法 的调 整对 然 国家 可 以协 议创 造 政 府 问 国际组 织 这 种 派 生 的 国 () 象 主要是 国家 之 问的关 系 ;4) ( 国际 法是 对 国家 有拘 际法 主体 , 么没 有理 由否 认 国家 可 以通 过条 约形式 那
第 1期 21 0 0年 2月
篮 法 论
Z e g Fa Iu n h n J n Co g
No. 1 F b. 0, 01 e 1 2 0
【 文章编号】0 2 - 7 (00 0 1_0 10 -6 4 2 1 )1 2 _7 -2
个人 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高 凛
不能取得 国际法主体地位 , 而只能是 国际法的保护和惩 治对 象。不适 当地扩 大 国际法主体的 范围, 个人与 国家相 把
提 并 论 , 越 了 当代 国际 关 系 的现 实 。 超
【 键 词】 关 国际法 国家 个人 国际法主体 【 中图分类号】 l0 D9 ; 【 文献标识码 】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