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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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拟规定醉酒驾车判处拘役被指难执行
“这两天网上到处都是‘醉驾入罪’,老百姓会理解成更严格了,喝醉酒后开车要触犯刑法了,但是草案中规定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让我不太理解新增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对醉驾和飙车的处罚究竟是严了还是宽了。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醉酒驾车和飙车,这两个拟纳入刑法典的新罪名,从最高立法机关的分组审议到街谈巷议,关注空前。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
草案中这样规定:“对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此规定作为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增加的一条。
“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设置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草案增加对醉酒驾车、飙车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
”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中,许多委员这样评价。
任茂东委员认为,新增规定是针对醉酒驾驶置公共安全于危险状态但尚未肇事的行为而设立的,但是还应进一步斟酌,按照本条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驶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程度?是不是撞死了人或者造成重大事故才算是恶劣?这显然违背了保护民生的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司法实践中要正确适用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解释来说明什么是情节恶劣,这就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不太合适。
”
任茂东建议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条件,这样既保证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又避免了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的弊端。
乔传秀委员对此表示赞同,醉酒驾车行为属于主观故意,危害巨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恶劣,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规定遭到了相当多的委员质疑,任茂东委员提出,司法实践中拘役最多是6个月,建议只要是醉酒驾驶,就应当处以重刑,至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酒类等其他物品,不能安全驾驶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以下罚金,不管有没有肇事,只要是醉酒驾驶就要处以刑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认为,这样的规定处罚得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造成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信春鹰委员认为,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判例,有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缓的,也有处以较重徒刑的,草案规定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否要否定以往的司法判例?不规定徒刑,这种刑罚方式比较少见,对于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罚要慎重研究。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刑法学者周光权认为,新增的规定只是将拘役作为该罪名的主刑,这和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的主刑都规定的是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相符,
不太合适,可以考虑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08年发生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驶案件,终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缓,现在规定醉酒驾车只是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轻判了,有悖立法初衷。
白景富委员提出,这样的处罚太轻了,醉酒后在大街上飙车,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能只判处拘役。
另外,这条规定不够完善,如果醉酒驾车、飙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处理?作为交通肇事罪新增的条款,必须要规定醉驾飙车肇事后如何从严处理的问题。
目前交通肇事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刑是有期徒刑7年,因此,这个条款还应该规定,如果是醉酒后驾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应该更严厉,这条规定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实施醉酒驾车、飙车的行为如何处罚;二是发生交通肇事后,如何与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区别。
还有一些委员关注规定如何执行,乌日图委员提出,草案中“追逐竞驶”这种表述将来在司法实践应该如何判定,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没有超过规定的限速,前后两辆车相互追赶,这是不是追逐?超速超过10%%、超过50%%,还是超过1倍,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握。
相比占了主流的赞成意见,也有一些对醉驾入刑的不同意见。
从斌委员提出,醉驾入刑要慎重研究,酒后驾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酒后开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一定要有所区别,不能把属于社会治安处罚的事件用刑法来处罚,酒后驾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征求一些地方的意见时,对于醉驾入刑,多数人赞成,但也有一些地方建议还要慎重研究,如果增加,建议要加上后果或情节上的限制,对于飙车入刑,有的地方认为情况复杂,不好把握,有的建议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较为妥当。
刑法修正建言:职务犯罪不宜随意减刑
75岁“生死槛”引热议
“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
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
在我国,刑法减刑有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社会反映比较大的是对职务犯罪现在减刑比较多。
”在昨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的审议现场,针对职务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下称“委员”)牟新生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能变通。
其他委员也提出了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量刑过轻的特点,并建议延长刑期。
对于草案中“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委员们异议颇大,认为应考虑到极端案件的处理。
“有些犯贪污贿赂罪的,开始判刑判得很重,有的判了死缓,几年之内就减到有期徒刑。
建议司法部门严格执行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不要变通。
”牟新生说。
现行刑法第395条第1款对国家工作人员来源不明的财产作出了处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
牟新生认为上述处罚力度太轻。
在他看来,很多职务犯罪或者贪污贿赂罪,一些涉案官员无法说明非法所得来源,有些是时间长了说不出来,而有些是不愿意说。
按财产来源不明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显得过轻了。
现在涉及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数额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鉴于这方面的犯罪越来越严重,他建议刑法第395条第1款能够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牟新生还提出了“有必要研究取消现在刑法中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犯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的建议。
对于贪污受贿罪,他认为首先在政治上剥夺贪官的全部权力,让他再没有行使权力的任何可能;其次在经济上处罚。
只要做到这两条就可以了。
为什么不判处死刑?他的看法是职务罪犯特别是贪污贿赂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面也比较宽,在现实中侦查、调查这种犯罪难度相当大;另外涉及到很多敏感的问题,说白了,涉及到更深层次的腐败问题。
如果执行了死刑,这个案件就很难再调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按照国际通行惯例,经济犯罪一般不宜用死刑,但因为中国现阶段廉政任务比较艰巨,反腐形势不容乐观,所以保留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具有现实意义。
若在短时间内撤销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对贪污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度会减弱。
他建议保留但慎用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并加大有期徒刑的刑期,直至最后撤销死刑罪名。
此外,审议现场对于草案第3条“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异议颇大。
现场发言的委员中接近三分之一的人建议删除或修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
王云龙委员说,草案第一条“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体现了对于老年人处罚的减轻、减缓,也已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陈昌智副委员长认为,75周岁以上的人仍有可能思维健全正常,担心这些人可能因为取消了死罪就更加容易犯罪。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力峰建议将这一规定改为“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他说“一般”至少还留下了余地,对罪大恶极的凶杀犯、投毒犯、爆炸犯,该杀还是得杀,这样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使人民真正感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
中国刑法拟明文规定社区矫正缓解监狱拥挤现状
对于轻微犯罪人员,是把他投入监狱,还是放到社区?长期研究犯罪学的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吴宗宪说,后者的效果远远好于前者。
相应的,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罪犯开始在社区服刑,截至2010年6月,全国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5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3万人。
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6个地(市)、1572个县(市、区)、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
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还出现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增加、构成的变化,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
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
鲜明提出了“实行社区矫正”这6个字。
此前立法的强烈呼声不仅来自学界,还有各地特别是基层。
在吴宗宪的印象里,“社区矫正”在我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987年的一本翻译作品中。
之后经过多年探讨和研究,2003年,北京、上海、江苏等6个省市成为第一批试点地区;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至今范围已扩大到全国试行。
社区矫正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
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社区矫正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应用,在一些发达国家,纳入社区矫正的非监禁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狱中的监禁人数,完成了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转化。
例如在英国,2/3左右的被处以刑罚者适用了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为何会被广泛应用,吴宗宪解释为“益处多多”,“有两个很明显的好处,一个是可以有效减轻监狱的拥挤状况,随着罪犯数量增加,目前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已出现监狱拥挤的现象;另一个是社区矫正的累犯率远低于通过监狱服刑的人员”。
关于社区矫正的好处,作为最早一批试点地区的江苏省有很大的发言权。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因为良好的社区资源,帮助矫正对象解决了技能培训、心理调适、困难救助等问题。
也有效缓解了社会冲突,社区矫正是一种宽缓的刑罚执行方式,对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激发了其自我改造的动机;对罪犯家庭来讲,避免了罪犯入狱带来的家庭破裂、孩子失学失教等社会问题;对罪犯周边群体来讲,在直观了解罪犯改造后,能够更宽容、友好地接纳罪犯,最大限度地减小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裂痕。
”
不仅如此,社区矫正还大幅减少了刑罚执行成本。
缪蒂生举例说,江苏省现有押犯8万多人,省财政每年投入约23亿元用于监狱设施维护、解决罪犯生活医疗等问题,人均达2.7万元左右;而对于省内在册4万多名矫正对象,主要依靠基层司法所原有人员开展工作,每年投入仅8000万元左右。
在实践中,目前各试行地区都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地按照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的要求,围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在落实上认真下功夫。
落实衔接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
通过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改造措施和
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困难问题。
缪蒂生指出,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江苏已接收11万多名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
吴宗宪认为,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社区矫正的硬性规定,导致一些相关工作无法理顺。
“社区矫正绝对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工作,我非常支持全面试行;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开展7年了,是时候总结经验教训,大力推动立法工作了。
”吴宗宪说。
近期在基层调研时,吴宗宪发现,一些地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很高,司法行政部
门认真履行牵头组织指导管理职责,这让他很高兴,这说明7年实践社会对社区矫正是认可的,但立法层面上也很迫切。
他建议,社区矫正立法应分步走,首先可以借助刑事法律修正案,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然后准备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的刑法修正案,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接着制定完备的社区矫正法,一部与监狱法地位相等的专门法律;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将社区矫正法和监狱法加以整合,出台刑事执行法。
吴宗宪说,立法首要解决的便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问题,“目前,刑事法律规定对矫正对象管理的法律主体是公安部门,而实际操作中引入了‘工作主体’,管理者是司法行政部门。
要放开手脚做好社区矫正这一工作,管理者必须有更明确的法律定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