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_孙文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
孙文桢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武汉 430205)
摘 要:身份权就是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不包括监护权、著作人身权和荣誉权。
在身份权客体问题上的特定人人身说、利益说和身份说三者均存在瑕疵,不足以完全服人。
笔者认为对于身份权的客体,应区分纯粹身份权和身份财产权并分别予以确定,笔者关于身份权客体的这种看法,可称作“身份权客体两元论”。
关键词:身份权;身份权客体;二元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135(2010)04-0098-04
一、身份权的界定
何为身份权?我国大陆学者的认识与传统民法关于身份权概念的理解有差异。
在传统民法中,身份权主要指亲属法的权利,即“指如亲与子、夫与妻等基于身份法上的地位所给予的权利。
一般与亲属法在相同意义上使用,但也有人用于包括继承权在内。
身份权不是基于其地位的概括的权利,即使有亲权、夫权等概括的名称,也不过是一个权力的总称。
而且,其中除纯粹是身份的权利以外,也有抚养请求权,财产管理权等财产权利”。
[1](914)这种对身份权概念的界定有三个特点。
其一,身份权有广义狭义之区分。
广义的身份权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上的权利;狭义的身份权则仅指亲属法上的权利。
由于身份继承的消亡,财产继承权成为了单纯的财产利益继承权,故多数学者采狭义的身份权说。
其二,身份权不是一种概括的权利,而是基于某种地位而享有的各个权力的总称,如亲权,只不过是基于为亲的地位而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
其三,身份权中有纯粹身份权和身份财产权,前者如亲权中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教养权,后者如亲权中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我国大陆学者,对身份权概念的界定形形色色,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伦理性并且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身份权包括亲属权、亲权和配偶权”。
[2](131)另一种观点认为,“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这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力”,其外延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著作人身权”。
[3](56)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前一种。
首先,“身份”一词在传统民法中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本来指处于一定家族关系中的居于支配地位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权,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即其适例。
这一点,正如英国学者梅因所指出的那样,“‘人法’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就带有这种色彩”。
[4](97)在近现代民法中,上述含义演进为自然人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身份权则是基于这种地位和资格产生的权利的集合。
著作权和荣誉权中的所谓“身份”,只是表明了作者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表明了荣誉称号获得者在荣誉权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其含义与传统民法中“身份”的含义相去甚远。
至于监护,如果说它确是一种权利的话,随着社会变迁,亲属间、家族间关系日益松弛,监护制度也逐渐脱离了亲属法范畴,监护职务多有国家专门机收稿日期:2010-02-02
作者简介:孙文桢(1966-),男,陕西富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民商法学和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武汉工程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项目编号:16098081)研究成果
-98-
-99-
身份权了。
其次,对研究对象从各种不同角度分类,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其目的在于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认识,把握某一类具有相同属性的对象的共同特点,从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民法之所以要对民事权利进行分类,原因在于对同一类型的权利,立法者将提供同一类规则以进行调整,而将著作人身权、荣誉权归入身份权,对于建立统一的身份权规则体系并无多大实益。
同时,将著作人身权、荣誉权归入身份权的做法,也与现行立法相悖。
《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专列一章,已表明了其与人身权的区别。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身份权就是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包括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
二、身份权客体的相关学说及评价
研究身份权的客体问题,首先涉及的问题是:到底何为私权的客体?权利,依大陆法系通说,其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体,即为权利客体,又称为权利标的,权利对象。
例如,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中,“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谓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之本体就是物,故物权客体为物。
关于私权客体,各国民法典并未作一般性的规定,而仅是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客体:物。
实际上,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有不同的客体,物只是诸多民事权利客体中的一种,对于一般财产权的客体,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但对于人身权的客体,尤其是身份权的客体是什么,学者之间则有较大差异。
据笔者所知,主要有三种学说,即特定人人身说、利益说和身份说。
(一)特定人人身说
传统民法中,身份权的实质在于对人的支配,身份权的客体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特定人的人身。
在古代,这种对特定人的人身的支配是绝对的,几乎不受限制。
在罗马法中,“家父”对“家子”享有生杀予夺之权,便是这种支配的极端表现。
近代,乃至现代,仍有学者坚持身份权的客体是特定人的人身,认为“亲属权亦系以有一定亲属关系之人的人身为其客体”[5](170),“亲权人如物权人与标的物,于子女身上为一种支配”。
[6](30)但是,为与古代身份法上绝对的、专制的对特定人人身的支配相区别,并为与近现代“一切自然人皆平等享有权利能力”
其一,这种对特定人人身的支配为本质的社会结合①之身份法的支配,而非目的的社会结合之财产法的使外界之人或事物为已所支配的财产法的支配。
例如,婚姻关系为夫妻相互的支配,非夫使其隶属于己之支配,乃为维持婚姻共同体而互有一种支配权能。
第二,身份权法益受侵害时,权利主体不得无视作为权利客体的特定人之意思,不得直接加以强制,而仅得行使请求权,例如夫妻分居时,权利主体得行使同居请求权。
(二)利益说
法国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对近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权利客体理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
18世纪的自然法学理论认为,所有人类支配关系均有反于正义,要求将一切束缚人的法制废除,并确认个人以自由意思工作生存的权利。
这种观点首先对债权客体理论产生了影响。
在雇佣契约,由于受日耳曼法的“忠勤契约”②的影响,又由于劳动始终无法与劳动者之人格相分离,故劳动契约始终残留着身份法色彩。
近代法学理论从雇佣者和劳动者均为自由平等的主体的立场出发,对劳动者的人格和劳动者的劳动力这两者从观念上加以区分,一方面承认劳动者为权利主体,另一方面又将劳动力作为权利客体,予以商品化,雇佣契约就是这种劳动力买卖的法律形式。
雇佣契约的客体从劳动者的人身发展到劳动力,这一观念上的抽象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不仅表现在债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上,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人身权客体理论的发展变化上。
随着在身份权客体问题上的“特定人人身说”遭到越来越多的抨击,也随着旧的以人的支配为实质的身份权逐渐演化为新的权利义务一体化的身份权,一种新的身份权客体理论,即利益说悄然出现,并为一些学者所接受。
我国台湾民法学者王伯琪认为:“人之身体本身,绝不能成为权利之客体。
人为肉体与灵魂所合成。
无灵魂之肉体,谓之尸体,尸体得为权利之客体,但无复人之身体可言,有灵魂之肉体,谓之人之身体,但只能为权利之主体,绝不能成为权利之客体。
其成为权利之客体者,为存在于自身或他人精神上之利益”。
[7](25)在我国大陆,一部分学者也持这种观点,只不过在具体表述和含义上稍微有所不同。
杨立新教授认为:“身份权的权利客体……是受法律保护的
身份利益”,[3](56)
并具体描述了各个具体身份权的客体:“配偶权的身份利益,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享
-100-
感。
亲权的身份利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地位、管理、教育、抚育以及相互尊重,爱戴的亲情和责任。
亲属权的客体首先表现为亲情,其次表现为相互扶助、抚养、赡养的责任”。
[3](61)
利益说的贡献在于,它将身份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与特定人人身相关联的某种有形无形的要素,从特定人人身中抽象出来,确定为身份权的客体,从而使身份权客体理论走出了与现代法律思想相矛盾的困境,并为研究身份权客体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
但是利益说并没有正确解决身份权的客体问题。
身份权是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的“权利”。
仅就其权利一面而言,其内容就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利益,将权利客体界定为身份利益,责权利内容与权利客体相互重叠,难以区分。
正因如此,杨立新先生所列举的具体身份权的身份利益有些就是权力的内容。
就其义务一面而言,基于身份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对于权利人来讲,则是不利益,如亲权人即使精疲力竭仍不得放弃其权利。
因此,利益说并没有正确解决身份权客体问题。
(三)身份说
由于利益说所存在的明显不足,又有学者提出了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这一学说。
民法学者张浚浩教授认为:“人身权的作用,在于对本身人格和身份的支配……”“人身权依其客体究竟是人格抑或是身份,而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131)
笔者认为,身份是身份权的客体的观点未尽妥当。
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里,主体除需具备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亲属身份。
此种亲属身份,是婚姻家庭主体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是主体取得一切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前提和资格,与主体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这种身份和主体的关系,与财产法上的“物”和“人”的关系不同。
在财产法上,“物”对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存在,故“人”需要以权利做媒介始能与“物”相结合,而“身份”作为婚姻家庭主体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其和主体之间,无需媒介,故亲属的身份只是一种主体地位资格,而不是身份权的客体。
三、身份权客体之我见
身份权为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的集合。
这些权利既包括纯粹身份权,又包括身份财产权。
笔者认为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权利各有其不同的客
权、惩戒权、允许或撤销、限制营业权、子女住所决定权,其客体都是子女的身心安全、健全成长,如果作进一步的抽象,则可概括为子女的人格完满要素;配偶权中的同居权、贞操请求权、住所决定权等,其客体则可以概括为夫妻共同生活、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情感要素;亲属权中的抚养、赡养仅就其精神性的一面而言,其客体也是一种亲属间相互关爱的情感要素。
因此,纯粹身份权的客体可以进一步概括为与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他人有关联的人格完满要素及情感要素。
从身份财产权的角度观察,身份财产权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
身份财产权主要表现为亲权中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以及配偶权、亲属权中的抚养请求权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的客体为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抚养请求权的客体为相对人的行为。
笔者认为,纯粹身份权与身份财产权具有不同客体的观点,蕴含着深刻的法理。
纯粹身份权是从传统民法中以特定人人身为客体的身份权演变而来的,其客体必然具有着共同的属性,因而可以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抽象。
身份财产权虽然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但实质上已与民法中一般的财产关系无本质区别。
父母虽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权,但此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就是财产管理人(代理人)与所有人(本人)间的关系;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实际上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亲属间的抚养请求权则具有债权性质。
这些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而具有不同于纯粹身份权的客体。
笔者关于身份权客体的这些看法,可称作“身份权客体两元论”。
注 释:
①“本质的社会结合”与“目的的社会结合”乃日本身份法学者中川善之助教授对人类社会的结合关系所作的分类。
本质的社会结合,主要指人类的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如夫妻、姐妹等关系;目的的社会结合,主要指社会成员怀着特定目的的结合,如契约关系。
[8](2)
②忠勤契约,为中世纪日耳曼法所规定,指由“主君”与“家臣”之间缔结的一种劳务契约,根据该契约,“家臣”对“主君”负有服从与勤劳之义务,而“主君”对“家臣”则负有保护抚养及代表之义务。
-101-
[1][日]我妻荣,等.新编新法律学辞典[M].董王番
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写出版社,1991.
[2]张浚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4][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5]李宜琛.民法总论[M].台北:台湾国立编译馆,1977.
1980.
[7]王伯琪.民法总则[M].台北:台湾国立编译馆,1979.
[8]张浚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9]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8.
(责任编辑:于开红)
On the Definition and Object of Identity Right
SUN Wen-zhen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chool of Law and Business, Wuhan 43005, Hubei)
Abstract: The identity right belongs to matrimonial law, including parental right, spouse right and right for relative, and excluding guardianship, works personal right and honor right. The three theories on the object of identity right are defective. To solve this problem, it’s correct to make a distinction between pure identity right and identity property right, and give an answer respectively, which can be called “The Dualism of Identity Right Object”.
Key words: identity right; object of identity right; dualism
(上接第31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总结丰富的历史经验,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巩固人民共同思想基础的决策:“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
核心价值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得失、把握价值标准,作出道德选择确定了一个科学的价值取向。
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有效引领多样价值取向,把个人的价值追求融入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之中,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凝聚力,逐步消除错误思想和腐朽文化的影响,怀着共同的理想信念为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
历史使命而不懈奋斗。
参考文献:
[1]汤宏斌.探讨网络对大学教育的影响[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7(6).
[2]秦红岭.全全化全全全全理全全代道德教育[J].社会科学,2001(11).
[3]许纪霖.寻找意义——全代化变迁与文化批判[M].上海:三联书店,199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朱 丹)
On the Diverse Values Orientation in the Period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JIANG Lai WANG Zhi-H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Economics, 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Anhui, 230009 )
Abstract: The diversity of value orientation is an inevitable phenomenon because of globalization, which represents economic interest of different levels and social groups, political aspirations and ideological tendencies. Although the variety of values would bring some negative impact, it has its own rationality.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our party, a core value system guiding other value orientations will be explored to achieve healthy co-existence and to create a harmonious society.
Keywords: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diverse values; benign coexistenc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