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最新增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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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最新增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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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

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

租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

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

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

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

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商品房)销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扣除土地

出让金。

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

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余额为销售额。

⑵建筑服务,建筑分包,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一般纳税人(非房企)销售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⑵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动漫产品开发提供系列后续配套服务(归纳得不准确,请参阅文件)。

⑶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甲供材”的建筑服务及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⑷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及房企老项目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⑸经营租赁不动产,一般纳税人租赁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⑹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差额征收。

⑺电影放影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⑻全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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