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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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

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文号】高检发装字〔2001〕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高检发装字〔200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一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是本单位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配备的枪支数量,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定的配备标准配备,各级检察院不得擅自增加枪支的配备数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是枪支主管部门,未设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由该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枪支使用人员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分管侦查工作的正、副检察长,在侦查案件中担负执行公务的司法警察,经批准可以使用枪支。

第七条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可以使用枪支的人员,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参加司法工作二年以上的检察官或司法警察;(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资格审查;(三)参加地、市以上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并经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公务用枪持枪枪证》。

没有公务用枪持枪证一律不能持有和使用枪支。

第八条使用枪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停止其使用枪支,并收回《公务用枪持枪证》:(一)调离使用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违反规定不及时交回枪支的;(九)其他应取消使用枪支资格的情形。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枪支弹药管理办法枪支弹药管理办法一、引言枪支和弹药是具有杀伤力和危险性的物品,其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稳定。

为了规范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社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枪支和弹药的购买、销售、储存、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三、枪支管理1. 购买1.1. 购买枪支需提供有效证件和合法手续。

1.2. 对枪支购买者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无犯罪记录。

1.3. 严格控制个人拥有多少支枪的数量,禁止购置超过规定数量的枪支。

2. 销售2.1. 枪支销售商须合法注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销售枪支需办理许可手续,确保合法、安全。

2.3. 对购买枪支的客户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档案。

3. 储存3.1. 枪支需妥善存放在特定的枪橱或封闭储存设施中。

3.2. 枪支和弹药需分开存放,防止事故发生。

3.3. 定期检查储存设施,确保安全。

四、弹药管理1. 购买1.1. 购买弹药需提供有效证件,合法手续齐全。

1.2. 定期限制个人购买弹药的数量,防止滥用。

2. 使用2.1. 弹药使用需遵守相关规定,不能违法使用。

2.2. 使用弹药时需注意安全,避免意外伤害发生。

五、管理责任1. 政府部门1.1. 制定和完善枪支弹药管理法规,加强监督。

1.2. 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2. 枪支销售商2.1.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2. 严格控制销售行为,杜绝非法交易。

3. 个人枪支持有者3.1. 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枪支。

3.2. 定期参加枪支管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经营许可等。

七、附则1. 本办法解释权归部门所有。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枪支弹药管理办法,如有违反,部门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

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一、枪支弹药的管理1.枪支和弹药仅限于合法的政府机关、军队、警察部队和授权的安全保卫部门使用。

2.枪支和弹药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必须合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不得私自秘密进行。

3.枪支和弹药的存放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必须具备安全保密措施,避免被非法获取或盗窃。

二、枪支弹药的使用1.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能超出合法的任务范围和需要。

不能滥用枪支和弹药,妄自使用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备、审批、备案等,必须由经过训练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3.枪支和弹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使用规范,包括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限制等。

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避免误伤和意外发生。

三、枪支弹药的监管和检查1.枪支和弹药的监管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2.枪支和弹药的使用记录必须详细、真实、规范,必须定期提交和报告给上级,以确保信息畅通和掌握使用情况。

3.枪支和弹药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对存量和流向进行核查和比对,以确保枪支和弹药数量和使用情况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枪支弹药的处置和回收1.枪支和弹药的报废和处置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撤销执照、销毁枪支和弹药等,以确保不再被非法使用和流通。

2.枪支和弹药的回收必须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进行,要有合理的奖励和补偿机制,鼓励民众主动上缴和举报非法持有和使用的枪支和弹药。

回收后的枪支和弹药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再次流入非法渠道。

以上所述的枪支弹药管理使用制度是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和措施,旨在确保枪支和弹药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减少非法行为和危害。

这是一个综合性和长期性的任务,需要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枪支安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枪支的管理一、枪支统一归公务用枪管理部门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领用、归还、交接、库存登记等制度,并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二、枪支存放应设专用枪柜,必须牢固、结实,防火效果良好。

枪柜应有防盗和防潮功能,并随时保持干燥通风。

三、枪支存放地点应设有门禁控制系统,非相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存放地点应具备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设施,确保枪支安全。

四、枪支的领用、归还应经过严格登记,由专人负责核验。

领用人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签署领用单,经过批准后方可领用。

归还时,应当进行核验,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枪支的装备和配件应按规定进行安装、更换,必须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枪支的使用一、公务用枪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职责范围和权限进行,严禁滥用、超范围使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三、公务用枪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意外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公务用枪的射击训练应按照计划进行,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辅助训练。

五、公务用枪的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岗出差,发现有丢失、损坏等情况要立即报告。

第四章枪支的维护和保养一、公务用枪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清洗、润滑、检验,确保枪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二、公务用枪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强行使用。

三、公务用枪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载,同时保留维修维护的相关凭证和文件。

第五章枪支的报废和调拨一、公务用枪达到报废期限或者经鉴定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废,报废枪支必须进行封存和销毁,严禁私自买卖、私分、私藏。

二、公务用枪调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严禁私自调拨或转让。

第六章监督检查一、公务用枪管理和使用应实行层级负责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最近颁布的公安部门公务枪支管理法规一、法规概述为了加强公务枪支管理,规范公务用枪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国公安部门最近颁布了一系列新的公务枪支管理法规。

本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二、主要内容1. 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公务枪支的配备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枪支弹药统一管理制度。

公务枪支的配备、使用、保管、维修、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2. 公务枪支的使用公务枪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使用公务枪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射击规则,确保射击安全。

使用公务枪支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射击技能和知识。

3. 公务枪支的保管公务枪支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枪支弹药的安全。

公务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弹药库房内,加锁加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枪支弹药库房的位置,不得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使用。

4. 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公务枪支的维修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务枪支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送交专门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公务枪支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修复时,应当及时报废,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5. 公务枪支的销毁公务枪支的销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销毁公务枪支时,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实施,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销毁公务枪支应当采用可靠的方法,确保枪支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非法配备、使用公务枪支的;2. 非法持有、私藏公务枪支的;3. 非法制造、贩卖公务枪支的;4. 非法运输、携带公务枪支的;5. 非法借用、出租公务枪支的;6. 非法销毁公务枪支的;7. 有其他违反公务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四、实施日期本法规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的使用管理对于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枪支管理规定。

下面,我将就枪支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枪支的注册与持有1.枪支的注册所有合法的枪支必须进行注册,以便政府能够了解这些枪支的数量和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未注册的枪支将被视为非法,持有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2.持有枪支的条件持有枪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8岁以上、具备正当理由(如个人安全需要或特殊职业要求等)持枪、经过背景调查并获得许可等。

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将无权持有枪支。

二、枪支的安全保管1.安全保管设施所有的枪支持有者必须提供安全保管设施,以确保枪支不会落入非法持有人手中。

安全保管设施可以是专门的枪支保险箱或其他具备防盗防火功能的设备。

2.限制枪支的可携带范围为了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枪支的携带范围应进行限制。

通常来说,只有在特定场合(如狩猎或自卫等合法活动)下,持有人才可以携带枪支。

三、枪支的使用限制1.枪支的使用场所枪支的使用应限制在特定场所或特定活动中。

除了特定职业的人员(如军人、警察等)可以在公共场所使用枪支外,其他人在公共场所使用枪支属于违法行为。

2.枪支的使用限制枪支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控制射击的目标、禁止无故开枪、严禁使用枪支进行抢劫或其他犯罪活动等。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枪支的销售与购买1.枪支销售的合法渠道枪支的销售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如特定的军警器材供应商或授权枪支经销店等。

私人之间的枪支交易必须通过政府的授权或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和许可。

2.购买枪支的条件购买枪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8岁以上、没有犯罪记录、经过背景调查、收入稳定等。

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将无法购买枪支。

五、枪支的使用监管1.枪支使用记录所有持有枪支和使用枪支的人员都必须建立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记录、携带记录、使用记录等。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7.08.22•【文号】[87]公发33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年8月22日[87]公发33号)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战斗力,加强枪支弹药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和保卫干部依法正确使用枪支执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枪支,是指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装备的业务用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及其他特种专用枪。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弹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业务用枪的配发,以工作必需为原则。

非因工作必需的不予配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配发的枪支弹药,要严密制度,严格管理,对佩带、使用枪支的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明纪律。

枪支的配发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专用枪的配发范围和标准:(一)中小城市、县(旗)公安局、公安分局在编干警(不含工勤人员)、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和公安特派员;(二)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的政保、经文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部门的值勤人民警察;(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外)的政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值勤人民警察;(四)地(州)公安处、省(自治区)公安厅、公安部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林业部公安局担负侦察、治安和警卫任务的人民警察;上述范围有值勤需要符合配枪条件的,可以每人配发专用手枪一支。

第六条公用枪的配置范围和标准:(一)大城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未配专用枪的人民警察,按人数的三分之一配置。

枪支管理条例

枪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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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202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以下是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一些例子:
1. 严格的申领流程:公务用枪的申领将会进行严格审查,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背景调查和安全训练才能获得批准。

2. 临时使用许可:公务用枪的临时使用将会有特别许可程序,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

3. 定期检查和维护:所有公务用枪将会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作。

4. 责任与追究:公务用枪的持有人将对其使用负有责任,任何滥用枪支、错误携带或丢失枪支的情况将会被严肃处理。

5. 安全储存:所有公务用枪必须储存在专用的安全枪柜中,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取得。

6. 记录和报告:所有公务用枪的使用情况将会有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维护记录、使用记录和弹药消耗记录等。

请注意,这只是一些可能的规定例子,具体的2024年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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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三篇)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务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使用的枪支。

第三条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严格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枪的管理、申领、发放、归还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逐步实现信息化,建立健全公务用枪管理系统,及时获取枪支使用情况,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公务用枪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私自买卖、私藏、私用公用枪支。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时,应强调枪支使用规范和枪支使用的临界情况判断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公务用枪的管理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作需要使用枪支;(二)通过专门的培训,取得枪支使用证书;(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申领公务用枪应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工作证明。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持枪上岗前,应经过详细的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确保其适宜从事枪支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公务用枪前,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基本使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重点培养其判断枪支使用情况的能力。

第十二条申领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公务用枪负有保管责任,遵守枪支存储、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枪支使用记录和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汇总。

第十四条公务用枪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使用公务用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公务用枪的使用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使用公务用枪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使用枪支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二)使用枪支的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使用枪支的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使用公务用枪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决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听从指挥;(二)使用枪支前要进行合理判断和慎重决策;(三)使用枪支时要确保周围环境安全,杜绝误伤他人;(四)使用枪支时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做到装弹、瞄准、射击、放置等动作规范;(五)使用枪支后要及时做好封存、清理、维护和保养工作;(六)对于使用枪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公务用枪是指由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的枪支,一般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等目的。

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通常会制定一系列管理使用规定。

1. 权限控制:只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使用公务用枪。

这些人员通常是警察、安全人员等专业人士。

2. 严格审查: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品德和专业素质。

同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使用枪支。

3. 安全保管:公务用枪必须严格保管,防止丢失、盗窃和非法使用。

通常会有专门的武器库和保险柜来存放枪支,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

4. 使用限制:公务用枪只能在特定的场合和任务中使用,且使用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滥用枪支权力。

在使用枪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5. 记录管理:对公务用枪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人员、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定期进行盘点和审计,确保枪支的使用符合规定。

6. 培训与考核:对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保持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培训内容包括枪支的使用方法、射击技能、安全意识等。

7. 失责追责:对于滥用公务用枪、丢失枪支或者非法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依法严肃追责,包括纪律处分、法律制裁等。

同时,加强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

在制定和执行这些规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研究和制定,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

公安局用枪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局用枪管理,加强枪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遵循合法、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枪支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公安局用枪管理应当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持续改进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枪支,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服从指挥,严格执行操作程序,确保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枪支的配置和管理第六条公安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配置枪支。

第七条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枪支档案和枪支登记台账,清晰记录枪支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全面排查枪支,对所有枪支进行分类登记、排查核查,确保枪支的合法、正规。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枪支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枪支的保养和维护,确保枪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枪支使用和射击训练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作战需要,合理安排执法人员的射击训练计划和场地。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射击训练规章制度,强化射击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射击水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射击考核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的射击技能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射击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枪支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使用记录和统计制度,及时了解枪支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枪支的保管和防盗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保管制度,对枪支进行分级保管、密钥管理,确保枪支安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枪支防盗制度,加强枪支库房的防护设施,防范盗窃。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枪支库房、枪支运输车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防范,确保枪支的安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枪支使用后的归还和交接制度,保障枪支的完好无损。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

枪支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确保枪支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枪支管理原则1. 枪支管理实行严格的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

2. 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3. 枪支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枪支安全,防止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滥用。

三、枪支管理机构与职责1. 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2.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管理部门,负责枪支的保管、查验、登记、统计等工作。

3.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枪支使用管理部门,负责枪支使用的审批、监督等工作。

4. 单位内部的枪支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四、枪支的配备与领取1.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人民警察等因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家枪支管理部门申请配备枪支。

2. 配备枪支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枪支管理制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人,定期对枪支进行安全检查。

3.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培训,具备枪支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4. 领取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签署枪支安全责任书,承诺遵守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枪支安全。

五、枪支的保管与使用1. 枪支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枪支库房或者保险箱(柜)内,加锁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枪支保管应当实行双人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3. 枪支保管应当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枪支的型号、数量、领取人、领取时间、使用情况等信息。

4. 枪支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使用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 枪支的使用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携带、转移、出租、出借或者销毁。

6. 枪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上交并妥善保管。

六、枪支的检验与维修1. 枪支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确保枪支的性能和安全。

2. 检验枪支应当由专业的枪支检验人员负责,并做好检验记录。

昆明市自卫枪支管理规定

昆明市自卫枪支管理规定

昆明市自卫枪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04•【字号】昆政复[1990]60号•【施行日期】1990.09.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昆明市自卫枪支管理规定(1990年9月4日市政府以昆政复〔1990〕60号文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卫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自卫枪支(包括这些枪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使用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以及其它特种专用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军单位(包括非在编军事系统)驻地武警部队和民兵装备的武器按军队、民兵和武警部队系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自卫枪支的管理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用枪单位或个人严格管理,切实负责。

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配置,佩带自卫枪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自卫枪支的配发范围和标准第五条自卫枪支的配置坚持工作需要的原则,非工作必需的一律不予配置。

第六条省、市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配置枪支的范围和标准,按《云南省枪支管理规定》执行;市属各县(区)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配置自卫枪支的,须报经市公安局同意。

第七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个人专用枪支: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枪支的人员;②海关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枪支的人员;③省、市级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以及邮电部门的机要交通人员;④军工工厂专职警卫押运人员。

第八条下列单位的部门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①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政工、行政和后勤管理部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②省级各委、办、厅、局,以及县级(含县级)以上机关、厂矿企业、学校团体、科研等单位的保卫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1.04.25•【文号】•【施行日期】1981.04.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枪支进行破坏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凡的气枪。

中国人民解放军、民兵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军用枪支按军队和民兵系统有关规定管理。

枪支的佩带和配置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二)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三)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二)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的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枪支管理,适用本法。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

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枪支的配备和配置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

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合理管理和使用枪支。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枪支的获取、拥有、携带、使用以及保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下面是一个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范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国境内的枪支的管理。

第三条枪支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枪支使用管理的目的是限制非法枪支的获取和使用,促进合法枪支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枪支使用管理的原则是合法性、安全性、实用性、限制性。

第二章枪支的获取第六条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取合法枪支。

第七条获取枪支必须通过政府批准,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检查。

第八条获取枪支必须经过背景调查和身体健康检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和社会关系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购买凭证,凭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指定的购买点购买和领取合法枪支。

第三章枪支的拥有第十条获得枪支的人员必须按照购买凭证规定的规定存储、使用和保管枪支,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第十一条没有枪支拥有许可证的人员不得拥有、藏匿、交易或转让枪支。

第十二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注册,不得私自向他人出借或转让枪支。

第十三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合理使用枪支,不得滥用或以其进行犯罪活动。

第四章枪支的携带和使用第十四条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可以携带合法枪支,但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并符合相关的携带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携带枪支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合法证件,配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查验。

第十六条携带枪支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

第十七条枪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不得用于任何非法活动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五章枪支的保管第十八条拥有合法枪支的人员必须对枪支进行合理的保管,保证枪支的安全,防止非法使用。

枪支安全管理规定

枪支安全管理规定

枪支安全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一、公司配置的枪支弹药是押运员在执行运押钞任务时的专用武器,任何人严禁他用。

二、公司专门设立枪弹库,用于存放枪弹,枪弹库要落实“三铁两器”,即: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

三、枪弹库设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双人双锁禁止一人掌管钥匙,并不得与其它钥匙同串。

四、枪弹库内枪弹分开保管,零散弹药要简易密封入柜上锁,枪弹库值班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五、严禁私藏子弹。

弹药消耗如实登记,不得有帐外子弹,任何人不得以少耗多报,以弹药拉关系、做人情。

六、严格登记和交接制度,枪支、弹药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物相符,按序存放。

对领用枪支人员姓名枪支型号和号码,配发子弹数,使用枪证等,要严格进行登记和办理签收手续。

保管员交接时,由大队长参加监督,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更换门锁。

七、枪支、弹药必须定期擦拭,维护保养,至少每周一次,下雨天使用要当即擦拭,以保持枪弹处于良好状态。

八、严格落实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武器弹药保管、擦拭保养、使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技术状态,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追究使用人、保管员的责任。

武器使用规定一、押运员在接到押运指令后,由班长统一带领逐人领取固定使用的武器、持枪证,并到验枪区验枪,执行押运任务时要同出同归,不得擅自活动。

建立严格的领取、交还制度。

二、使用枪支人员必须申领持枪证,持枪证随车签领,持枪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持枪,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枪支。

三、使用枪支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前后要验枪,不准玩弄枪支,不准枪口对人,不准随意鸣枪,严禁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

四、严禁携带枪支旅游、探亲访友和外出办私事,严禁携带枪支饮酒、枪弹离身、非特殊情况子弹不得上膛,严禁无任务携枪外出。

五、不按规定办事造成枪支丢失、损坏或枪走火造成人身伤亡,对当事人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

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

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枪支管理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2023年,我国的枪支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2023年枪支管理制度的探讨。

一、枪支登记与核发许可制度首先,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强对枪支的登记与核发许可制度。

所有持有枪支或者拟持有枪支的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其枪支进行登记,包括枪支的品牌、型号和编号等信息。

同时,所有购买或者转让枪支的交易也必须进行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备。

只有经过严格审查和核准的人员才能取得枪支的许可证。

二、限制购买和持有枪支的范围在2023年,我们将进一步限制购买和持有枪支的范围。

一般市民将面临更加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除了一些特殊人员和特殊场合外,一般市民将无法获得枪支的购买和持有许可。

特殊人员包括公共安全机关、武装部队、保安部门等,特殊场合包括打猎、射击比赛等。

三、加强对枪支销售和转让的监管为了进一步控制枪支的流出和滥用,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加强对枪支销售和转让的监管。

枪支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资金和场所等。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销售和转让规定,对购买者进行严格的身份和资质审查,并保留交易记录。

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无证持枪、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出售枪支等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同时,对于持枪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五、加强枪支安全教育和管理最后,在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中,我们将加强枪支安全教育和管理。

持有枪支的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枪支安全教育课程,学习枪支的正确使用和保管知识,并定期参加考核。

同时,公安机关将定期对持有枪支的人员进行核查,确保他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2023年的枪支管理制度将继续完善和规范,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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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金石传媒有限公司道具枪械管理规定
1、存放道具枪械库房监控摄像需24小时开启并于每日工作结束前查验监控录像。

2、道具枪械需存放在枪械保险柜内,配钥匙两把,道具部经理和枪械管理员每人一把,需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能开启道具枪械保险柜。

3、非影视拍摄时,道具枪械不得出库。

4、枪械管理员需严格落实道具枪械出库、入库登记工作。

领枪还枪时登记道具枪械型号、数量、领取人。

5、拍摄现场必须配置枪械管理员,做到枪不离人,人不离群。

6、任何人严禁私自改装道具枪械。

7、使用道具枪械拍摄时,应尽量选择空旷无人地域,严禁地方百姓接触道具枪械。

8、使用道具枪械拍摄时,需提前上报当地公安相关部门,告知使用目的、道具枪械型号、数量、日期。

获得许可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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