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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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摘要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主流业务,也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

作为各家银行争相发展的高收益业务板块,信贷业务的风险也一直与其相随相伴。

本文试从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入手,分析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特征与表现形式,最后提出加强和完善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银行信贷信贷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外延
(一)《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法律风险的界定。

1997年9月1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重要文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核心原则》,第一次提到法律风险的概念,并明确法律风险包括:法律文本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导致银行利益减损;现有法律无法解决银行的问题;既有判例对整个业务产生影响导致银行成本增加;法律发生非预期变化。

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在《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纠纷而支付的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二)银监会关于银行法律风险的规定。

在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现状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银行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商业银
行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银行业关于法律风险的认定。

中国银行业普遍认为,法律风险是由于银行经营管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服务、交易以及签署的合同等存在不利的法律缺陷,发生法律纠纷而可能导致法律制裁、财务损失等不利后果的风险。

概括来说,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各种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商业银行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法律效果与其预期产生负面的差异。


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特征
(一)法律风险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具有普遍性。

法律风险的普遍性是指信贷业务的开展全过程普遍存在着法律风险。

从贷款前期调查、借款合同签署、抵押登记到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从而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损失。

这就决定了法律风险防范必须渗透信贷业务的所有环节。

(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判断标准相对客观。

法律是一种稳定的行为规范,其关于行为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需经严格的程序。

银行信贷业务开展的全过程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判断其可能发生的
结果,因此信贷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比较客观。

这也为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相对客观的依据。

(三)信贷业务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但又无法具体量化。

以法律为规范,法律责任和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但法律规范作为评价规范,同时包含了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等价值取向,在评估法律风险上无法具体量化。

这就决定了法律风险管理主要从制度流程的角度提出防控措施。

三、信贷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信贷业务操作环节审查不严产生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的竞争激烈促使各行在客户服务环节狠下功夫,业务手续的简化易在具体环节产生法律风险。

随着借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信贷业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就更加突出。

例如,在抵押合同上审查单位公章而忽视了法定代表人签字。

这可能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企业经办人道德风险,即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私自盖章获取贷款或给其他企业提供保证;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签字为由,不承认债务或保证责任。

(二)业务创新使交易结构复杂化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在银行的业务创新中,广泛使用信托工具、衍生品交易等特殊金融工具形态,使交易结构复杂化,如果法律分析不当,一些创新产品可能有悖于法律规定,随即产生法律风险。

另外,信贷业务创新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亦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

例如,部分银行创设的港口经营权质押、特许收费权质押等担保方式,目前缺乏相
应的法律依据。

信贷业务创新中,如果创新产品的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够明晰,在法律空白或模糊情况下,双方发生纠纷时易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

2008年9月15日,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加剧的形势下,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国内几家银行损失惨重。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银行持有与雷曼公司相关的资产近5亿美元,主要是持有雷曼公司发行的债券或发行与雷曼公司有关的理财产品,这即是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信贷从业人员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所诱发的法律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法律环境复杂,客户法律意识日益增强,部分银行信贷业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者对具体的法律问题理解有误差,又未提请法律部门人员审查,就容易在具体的业务细节产生法律风险,从而影响信贷资产安全。

例如在担保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经常可见这样的表述:“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

事实上从法律上讲,没有约定具体年月日时的期间等于没有约定,而不约定期间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规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
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信贷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如何有效防控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关系到银行的稳健经营与持续发展。

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助于减少损失,提高竞争力,创造高价值。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银行信贷与法律部门充分沟通,规范审查,提高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水平。

信贷部门要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认识,自觉培养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意识。

同时加强与法律部门的沟通联动,在新业务、新产品设计之初要做好业务初审工作,并提交法律部门审查论证,重视法律审查意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部门要密切参与信贷业务开展各个环节,及时跟踪市场、客户和产品的需求以及法律的变化,不断更新制式合同文本。

合同当事行要确定符合条件的合同审查员岗位,并明确工作责任。

强化合同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并及时要求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强化对新客户类型、新担保方式、新贷款用途、新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识别和防控,对重点区域、优质客户和创新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二)商业银行要正确把握金融创新与法律审查的关系。

法律部门对金融创新的审查,要深入全面看待问题,不能越位提结论性意见。

要全面查找相关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业务部门的业务授权内容,对于风险后果要有充分评估。

在法律审查中要尽可能全面揭示法律风险,尽可能提出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如对
于超范围经营的业务,金融创新本身就是突破现有经营范围而增加的经营业务、品种,对于此类情况,在业务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提示业务部门获取相应从业资质、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相关业务、取得上级行的授权等。

对于涉及担保创新的业务,可以考虑设计相应完备的合同条款,有效运用抵销、账户监管等合同权利,以非担保方式来实现对债权的保障。

(三)增强诉讼能力,提高诉讼效益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要逐步建立法律风险数据库,依托电子平台实现法律风险数据库使用和管理,并定期评估监测业务条线和新产品的法律风险状况,利用现场检查手段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结果,监测评估法律风险,做好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

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强落实诉讼管理制度,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案件过程管理,法律部门、涉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诉讼方案的评估和论证,积极沟通解决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并总结诉讼经验。

另外法律部门与信贷部门联动扎实做好债权维护工作,积极总结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信贷违约预警机制,准确把握诉讼时机,从而更好地实现信贷诉讼案件风险控制。

(四)加强法律专业培训,推进法律队伍建设。

以加强法律风险管理为主线,坚持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并重,以制度管理、合同管理、法律审查、知识产权管理和诉讼管理为依托,建设高素质法律专业队伍,着力增强风险识别、控制和化解能力,减少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

加强法律实务培训,打造一支以法
律顾问为基础,素质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队伍。

商业银行应不断健全法律工作机构,提升法律人员素质,大力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作为推进信贷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队伍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完善法律部门与人员的考核激励机制,打通法律人员专业晋升通道。

总之,要建立完善吸引人、留住人、激励人的工作机制,为法律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从而为推进法律队伍建设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

(五)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形成防范信贷法律风险的制度文化。

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是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

用法律风险管理理念引导制度建设,并通过制度的运行来发扬和发展法律风险管理理念。

针对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全流程管理,形成固有的流程和权限,使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在防范机制约束中,从而提高业务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使信贷业务从业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的基础上,自觉培养经营决策中的法律意识,逐步建立形成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文化,确保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作者: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大学本科,中级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民商法)
注释:
①加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附录;
②杜彬瑜、陈慧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表现与防范.中国城乡金融报.2007年4月16日.
参考文献:
[1]徐永前主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
[2]【加】johnc.hull.王勇、金燕敏译.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3]陈丽洁主编.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张炜主编.银行业务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控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5]宾爱琪著.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6]刘耀辉主编.银行贷款法律风险管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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