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及幕墙玻璃技术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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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要求
1、工作环境:
本次合同指向的门窗及幕墙玻璃类产品将分别中粮置地各个地区城市各类别项目,供方应当充分考虑影响使用的各种外界环境条件,如气候、海拔、环境温度、环境相对湿度、地震烈度等。如供方之产品对以上环境因素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当以专函并加盖公章予以详细说明。
2、技术要求:
一、除另有注明外,门窗及幕墙玻璃的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要求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满足现行相关的国家、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和规定,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出具的与每批产品相对应有效期内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内控标准不一致时,以其中最高的标准为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
《普通平板玻璃》GB4871
《钢化玻璃》GB15763.2
《浮法玻璃》GB11614
《夹层玻璃》GB9962
《中空玻璃》GB/T11944
《镀膜玻璃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GB/T18915.2
《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2680
所有安全玻璃必须有永久性的3C标志。
中空玻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胶密封,二道密封应采用聚硫密封胶或硅酮结构密封胶;二道密封胶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
2、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应采用连续折弯一次成型,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采用专用设备装填。
3、中空玻璃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
4、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
5、玻璃的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要求玻璃在外观上不允许存在夹胶层气泡、裂痕、缺角、夹钳印、叠层、磨伤、脱胶等缺陷。
6、玻璃长度、宽度和对角线尺寸允许偏差为2㎜。
7、平面钢化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可超过0.5%,波形时不可超过0.3%。
具体项目采购,需根据设计图纸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门窗玻璃产品满足以上要求的同时,还需符合门窗、幕墙工程相关规范中与玻璃相关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5.《建筑幕墙行业规范》(GB-T21086-2007)
6.《建筑幕墙》(2003年合订本)(J103-2~7)
7.《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2007)
8.《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
9.《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10.《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T-2001)
11.《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2008)
12.《点支式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CECS 127:2001)
13.《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2001)
14.《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
15.《天然石材装饰工程技术规程》(JCG T 60001-2007)
16.《铝塑复合板幕墙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231:2007)
1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析》(GB/T15225-1994)
18.《建筑幕墙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与质量验收国家强制性条文》
19.《铝合金窗》(GB/T8479-2003)
20.《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
21.《涂装前钢材表面腐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08923)
22.《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