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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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几点思考
主权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主权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主权的演变
壹、绝对主权
布丹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提供了十七世纪有限封建王权转变为绝对王权的理论
基础,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这个理论完整的表现在他的The Six
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 之中。他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的限制,而得
以管制其臣民的最高权力」<注8>。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
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 1679)在他的名著「利维坦」(Leviathan,
1651)的第十六章中专门讨论主权概念。他撰写这部体系严谨完整的书之目的,在
抗拒当时因英国内战所产生的动乱,拥护君主专制政治,这虽然不容于后来立宪政
治发展的潮流,但是他的理性主义观点却是影响深远。
贰、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概念系出自于对绝对主权的挑战,但是这
二者之间却非完全对立或相互排斥的。契约论和自然权利理论二者是形成人民主权
概念的主要理论支柱,洛克和卢梭均企图依此寻找主权概念的新的基础,以取代君
权神授理论。这种新的思考方式隐含了「所有合法政府的基础均来自于人为的安排,
而且人民的意志取代了神的旨意」<注26>。人民主权(主权在民或国民主权)主要
指涉对于政府的最终控制权力系掌握在全体人民,而非在君主一人或少数人手中;
此项原则并于之后的美国和法国革命后的宪政发展中获得了具体的实践。
和霍布斯一样,洛克也利用「自然状态」来发展和建构他对人性和政治的看法。但不同于霍布斯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是相当平和的,在其中大多数的人都尊重自然法和理性。但是,由于对财产权(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包括生命、自由和资产)的争执,自然状态终将成为战争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中缺乏公平的裁判来裁决此类的争执,而且尝试去执行规范的组织也会经常受到挑战,因此,公正在自然状态中是难以维持且不确定的。于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政治社会和政府乃在全民同意的基础上形成。基于社会契约论,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全体人民。政府的职权是一种被信任的职权,转让给国家权威的权力称之为政治权力。
卢梭认为答案系于每个人必须放弃他所有的权利给社会全体,而不是给任何其
它个人。主权是共同意志的实践,法律是主权的行为,亦即共同意志的宣示。整合代表
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显现主权的所在,每个公民均参与立法,经由参与式的民主,
人民透过公众集会来决定法律和公共政策。因此,国家的主权在全体公民手里,法
律根据共同意志由主权体制订。卢梭充分发挥人民主权理论,强调主权存在于全体
人民,并指出主权一方面是绝对至高的,另一方面也是不可让渡和不可分割的。
参、现代宪法架构中人民主权的实践
主权概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由绝对主权到人民主权的转变,正反映时空环境
因素对于主权概念定义的影响。如前所述,主权概念出现在欧洲历史时,历经不同
学派争论国家最终政治权力应该归属于统治者或是被统治者,随着宪政和民主概念
的兴起,人民主权概念于是主导着现代宪政发展。
人民主权概念在国家内部传统上系指涉立法权,之后因为随着宪政发展,国家
内部的主权概念乃指涉着实践人民主权的政府权威的宪政民主。
一、议会主权的至高权威
议会主权原则(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是英国政府体系的基本特征,
也因此影响着大英国协其它国家的宪法(如加拿大)和政治体系<注50>。议会主
权系指巴力门或议会的立法权至上,即在国家范围内立法权是最高的政治权力<注51>。A. V. Dicey 指出:「议会主权是指议会有权力制订或废止任何法律案,而
且没有任何个人或机构可以合法的排斥或拒绝议会的立法权」
二、宪法原则与人民主权
如果有人问什么是构成美国宪法的最核心概念,所有的宪法学者会毫不迟疑的
指出是人民主权,因为人民被认为是所有权力的来源。人民主权的重要性可由美国
宪法的前言、宪法条文内容和权利宣言等基本法律文件之中看出。经由人民主权理
念可以摘要出美国宪法的精义,包括成文宪法、有限政府、三权分立、司法审查以
及对人民基本公民与政治权力的保证等。
肆、主权的再思索
一、人民主权的面向与限制
主权概念在国家内部的角色与地位,历经绝对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定义和洗礼后,
在国家理论的探讨中已经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但是如前所述,不论是绝对主权或
是人民主权理论,两者皆仅强调在政治社会中权力的归属和分配问题。
二、国际法中主权概念的演变
十六、十七世纪时,伴随现代国家体系的形成,国际法也逐渐发展并成为国家
之间的行为规范。以探讨国家理论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主权理论,被国际法学者借用
描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很快的就成为国际法理论的核心概念。不同的国际法理论
和学派,无论是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政策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或是女性主义
取向等,均十分重视主权概念在国际法之地位。为方便区分起见,学者称描述国家内部的主权概念为「内部主权」(或「国内主权」),而在国际法上的应用则被称为外部主权或国家主权。、
三、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人权的定义众说纷纭,一般而言,人权是指那些属于人类生活中基本且不可分
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