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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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海船舶【2010】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
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
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
《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
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附件:
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
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系指在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或者连续24小时之内,船舶总的航行和作业时间。
船舶停泊不超过2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客运部人员包括乘警、船医、厨工及旅客服务员。
3.“机驾合一”,系指在驾驶室能够直接操纵主机。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核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核定配员,按照最高标准进行配员。
5.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2000总吨及以上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甲板部配员按照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标准确定。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配备水手,则拖(推)轮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加
水手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加水手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和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对江客(汽)渡船,可每个工班配驾驶员1人,水手2人,轮机员1人,机工1人。
8.3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式沙船,甲板部在一般船舶基础上须增配水手1人。
9.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150千瓦的载客不超过12人的船艇(包括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0.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没有自行制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执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