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改革是重大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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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分析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农村劳动力不足,导致一部分宅基地被闲置、浪费是广大农村客观严峻的现实,这项改革是应对农村土地产权变化的积极举措。

宅基地作为数量占比大、社会影响大的不动产类型之一,必须要对其进行“三权分置”的改革,唤醒“沉睡”的宅基地,以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可自主掌控的财产权利,并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发展,助力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

1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重要的制度创新1.1“三权分置”改革背景早在2018年1月的全国国土资源会议上,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就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2018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2020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明确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国家一系列安排部署,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指明了方向[1-3]。

1.2“三权分置”改革的重大意义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制度大致经历了由“单一产权、自由流转”到“两权分离、限制流转”再到现如今“三权分置、限制流转”的演变。

具体地说,原先的“两权分离”是指宅基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分离,在这一背景下,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正如前文所述,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势在必行[4-5]。

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其背后蕴含着深层含义,一方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使得宅基地不再局限于农民自用,而是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有偿、有限期的流转,不仅可以减少闲置、浪费的宅基地数量,提高宅基地的利用率,而且加强了城乡间的资源协调与配置,在促进城市资本和资源向农村转移的同时,推动农村的劳动力向城市流动。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困境和进路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困境和进路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困境和进路作者:王敏黄忠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立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保障农村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部门,为适应改革要求,对其工作中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予以疏理、分析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助推改革的有力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困境;进路一、现状和特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的实践问题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虽然相比于其他民事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具有矛盾尖锐、纠纷化解难度大的特点。

根据笔者对其所在的东部某省某地级市两级法院的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收案数2015年同比下降21.6%,2016年同比下降32.4%,2017年同比上升40.8%,结案数2015年同比下降19.3%,2016年同比下降23.1%,2017年同比上升35.9%,呈现出如下特点:1.同比情况不平衡2015年、2016年的收结案数量与上一年同比均呈下降趋势,而2017年收结案数量则突增。

集中反映了农村土地政策的改变和农民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度。

2.纠纷类型不平衡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集中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数量较少,而两权抵押纠纷则无。

说明该市的农村土地纠纷还是以传统土地纠纷为主,新型的纠纷如两权抵押纠纷因政策的落实和民众的接受度问题还未进入法律视野。

3.案件难易不平衡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难易程度不一,虽有少部分案件协调解决或较为简单,但大多数纠纷的当事人矛盾根深蒂固,更是与多年前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有关,法院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案件处理难度大,当事人协调难度大,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是不尽统一。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

浅谈对“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作者:行方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关于农地产权“三权分置”的改革思路日渐清晰。

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展开了讨论与研究。

但是目前关于“三权分置”问题仍处于众说纷纭、缺乏共识的阶段。

在对近年来地方和中央“三权分置”的政策演变轨迹进行梳理,分析中央“三权分置”政策中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主要特征后,浅要的谈及对于“三权分置”改革模式的认识和理解。

关键词:三权分置;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1.引言近年来,我国农地流转规模日益扩大。

为兼顾农地流出方(农地承包户)和流入方(农地经营者)的利益,各地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探索,如推行两田制、农地股份制和农地信托制等。

上述实践探索为促进区域农地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同时也始终存在着农地流出方与流入方土地权利不清晰及由此导致的双方权益不同程度受损这一瓶颈问题。

一方面,农地承包户原意流转土地但并不想永久失去土地。

另一方面,农地经营者试图长期经营土地但随时面临农地承包户收回土地的约束,并且农地经营者流转到手土地的财产权能也并未有效激活。

归结起来,这是一个农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结构不适应且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迫切需要中央层面给予顶层设计以破解。

为适应实践发展的迫切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包括土地改革在内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关于农地改革的一系列政策举措陆续出台2014年1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具有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以土地承包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这既是对近些年地方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探索的官方回应,也为未来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分别赋予农村居民,使其能够进行自主选择、利益协调和土地市场交易,从而推动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一政策的推行,既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土地使用和收益机会,也对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带来了新的考验和挑战。

面对这一情况,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积极创新土地管控制度,促进“三权分置”政策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土地信息管理土地信息管理是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基础和前提。

在“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被分离,必须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土地现状和流转情况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因此,要加强土地资源调查,确保土地基础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性。

同时,建立“农村土地资源信息平台”,集成现有的土地资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土地资源配置精度。

二、建立土地市场交易机制土地市场交易机制是“三权分置”政策的关键问题之一。

它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交易市场。

政府应加强土地供需预测和市场调节,优化土地交易服务,扩大土地流转范围,降低土地交易成本,加快农村土地经济发展。

同时,还应落实农民土地承包脱产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券化等政策,推动土地流转和利益调整。

三、完善土地产权保护机制土地产权保护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三权分置”政策下,土地产权的分离和交易难免会遇到一些纠纷和震动,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保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的监管机制、明确土地产权的归属和转移手续、加强土地交易的登记和备案、建立土地产权信息公示平台等,为土地产权提供全程保护和监督。

四、激发土地资产利用潜力土地是农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后续政策的限制,大部分土地的利用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要在“三权分置”政策框架下,积极探索土地资源的多元化利用方式,发展现代农业、乡村旅游、生态保护等产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附加值。

浅析新时代背景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浅析新时代背景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浅析新时代背景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农村承包地制度面临新的变革和挑战。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力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中国探索了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即“三权分置”制度。

本文将就该制度进行浅析。

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并赋予农民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这一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中国农村的产权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强、承包地经营权弱的问题。

这不仅限制了农民用地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也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

随着中国农村的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面临着严重挑战。

适时推行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调整土地所有权关系、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能力和经营决策自主性。

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在这一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农户,实现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

这有利于激发农民的使用土地积极性,增加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

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加强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

在之前的制度下,承包地经营权主要以村委会为主体,农民的决策权和自主经营权较弱。

而“三权分置”制度将承包地经营权赋予个体农户,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管理。

这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经营效益,激发农民的创新意识和经营活力。

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在这一制度下,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和转让,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通过土地流转,还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经营能力相对较弱,有必要加强相关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但改革中面临四方面问题和困难,亟待关注。

(一)土地经营权权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等规定还不完善,特别是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可流转,并没有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所处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担保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中央通过一号文件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涉及代表人行使所有权的监管、成员权认定、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土地流转等还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金融机构对“三权”抵押融资积极性不高。

由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评估机制缺乏,目前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和评估参考价值,土地经营权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考虑到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对风险救灾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措施不明确、借款人不能履约还款后抵押物处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我们金融机构缺乏制度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引,而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对不良贷款的考核有一定的担忧。

(三)土地流转推进难度较大。

当前农村土地大多为分散经营,耕种面积小,管理难度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难以适应市场新变化。

“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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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做出新部署。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分置的核心内涵是什么,有哪些重要意义?在三权分置中如何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如何确保农户集体所有权不被虚置?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3 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解读。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部曲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加速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向二、三产业,家家包地、户户种田的局面发生了很大变化。

农业部统计,截至今年6 月,全国2.3 亿农户中流转土地农户超过了7000 万,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这一比例超过50%。

顺应农村改革新形势,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也适时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环环相扣、循序渐进,就像一个三部曲。

韩长赋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实行两权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产权制度要求,中央又开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向农民确实权、颁铁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现在顺应农民要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又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格局。

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
1。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是中国农村经济的重要资源,土地利用的问题一直是农村发展的关键。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加速,农村土地的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需求,土地碎片化、规模小、效率低等问题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逐步推行了“三权分置”改革,即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所有权进行分置,实现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和支配权。

这一改革措施为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提供了新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农村土地的管理和管控制度亟待创新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需求。

部分将深入探讨“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探讨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奠定基础。

1.2 问题提出在实践中发现,当前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亟待进行改进和创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实施不力。

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推行土地流转政策时存在管理不到位、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农民利益受损,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济权和农民土地所有权分置不明确。

三权分置虽然是为了解决传统集体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不完善的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济权和农民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机制。

由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资源过度开发、滥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正文2.1 三权分置的概念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济权和农民土地所有权分开,并赋予农民相应的权利。

三权分置的核心是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的经济权和所有权分开,使农民既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又可以享有土地的经济收益。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钙果的功效与毒副作用钙果(也称为鹿角霜)是一种传统的中药材,常用于治疗骨质疏松、关节炎、腰腿酸软、软骨退化等病症。

钙果被广泛认为具有促进骨骼健康、强筋壮骨的功效。

然而,钙果作为一种中药材,也存在一些可能的毒副作用。

本文将探讨钙果的功效与毒副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钙果的功效。

1. 促进骨骼健康:钙果含有丰富的钙、磷、锌等矿物质,这些矿物质是维持骨骼健康所必需的成分。

钙果可以增加骨骼的密度,预防骨质疏松症的发生。

2. 强筋壮骨:钙果还含有丰富的胶原蛋白,胶原蛋白在连接组织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胶原蛋白可以增强骨骼和关节的弹性,使其更加坚韧和耐用。

3. 减轻关节炎疼痛:钙果具有抗炎作用,可以减轻关节炎患者的疼痛和不适。

钙果中的一些活性成分能够抑制炎症反应,并减少关节的肿胀和疼痛。

4. 改善心脑血管功能:钙果含有丰富的多不饱和脂肪酸,这些脂肪酸对心脑血管具有保护作用。

它们可以降低胆固醇和甘油三酯的水平,预防动脉硬化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虽然钙果具有许多益处,但它也存在一些潜在的毒副作用。

1. 过量摄入可能导致钙超载:钙果中的钙含量较高,过量摄入可能会导致钙负荷过大,引发钙超载的问题。

钙超载可以导致骨骼矿物质沉积和钙化,造成关节僵硬和其他不适。

2. 可能引起过敏反应:个别人对钙果中的成分可能存在过敏反应,如皮疹、瘙痒、呼吸困难等。

在使用钙果前,最好先进行过敏测试,以避免可能的过敏反应。

3. 可能与某些药物发生相互作用:钙果可能与某些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影响其药效。

因此,在使用钙果之前,最好咨询医生或药师,了解其与其他药物的相互作用情况。

综上所述,钙果具有促进骨骼健康、强筋壮骨、减轻关节炎疼痛和改善心脑血管功能等功效。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钙果的毒副作用,如可能导致钙超载、引起过敏反应和与药物发生相互作用等。

在使用钙果前,最好咨询专业医生或药师的建议,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使用。

同时,如果发现任何不适的症状,应及时停止使用钙果并就医。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续进行运营。

园区主要有两大收入来源,即运营收入和商铺租金收入。

田园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养老老人和游客,主营业务为养老服务和休闲观光。

(二)功能布局。

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园内布局简单而设施全面,共分为九大园区,如图1所示,各园区以居住养生园为中心,向外辐射呈同心圆结构,形成集居住、养生、养老、医护、休闲、发展于一体的养生养老田园。

(图1)居住园、养生园和体验园分别供给被占地村民、外来养老者和游客居住。

三个园区均建设成为一层小院,每个小院可供3~6人居住;每间房内装有一部直拨服务园的固定电话,以供居住者与服务人员联系。

服务园作为田园的服务中心,对内服务老人,对外招待客户。

种植园作为老年人体验农业活动的区域,有意愿者可在此区域种植花草、蔬菜等,在增加生活趣味性同时,也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

医护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企业在政府的牵头下与市内的大型医院合作,在田园内建立小型分院,同时引进一批老年医护专业人才,关注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活动园提供文化娱乐服务,即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人在这里可以获得身心的全面发展,弥补远离子女后心理上的失落感。

发展园作为教育培训中心主要针对有更高层次追求的老年人和企业员工进行人才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外聘相关专业人士前来授课。

商业园对外出租商铺,形成商业街,企业从中获取收益,园内成员从中获取便利。

主要参考文献:[1]黄明安,陈钰.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8(10).[2]张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幸福养老田园[J].江苏农村经济,2018(1).[3]高越青,毛宁.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研究综述[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18.38(2).[4]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EB/OL].2018.9.30.一、农村土地面临的新境遇(一)农村土地利用强度提高。

“三权分置”是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自提出到实施就一直备受关注。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从“两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 经 营权 是考虑 土地 流转 出租 的需要 , 也是保护 农民不 因此而失去土地的需要 。历史上 , 我国多次大 动荡与大量 贫困农民失地有很大关 系。土地 是农民
的基 本 社 保 , 而 只 有 通 过 另 立经 营 权 , 才 能 防 止 农 民
失去保命的土地 , 还 可以提高稀缺 土地的使用效率。
为 未来规模经营 、 提 高 生 产 率 奠 定 基 础 。《 意见 》 要
示,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 革 , 要更多考虑推进 中国农业现代化 问题 , 既要解决好农业 问题 , 也要解 决 好农民问题。要在坚持农村 土地 集体 所有的前提 下, 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 形成所有权 、 承包权 、 经营权 “ 三权分置” , 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1 9 7 8年 , 我 国实行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 制 , 实现 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与农户 承包经营权 “ 两权分 置” , 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序幕 。 3 O 多年来 , “ 两权分置” 赋 予了农 民长期而有保 障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 调动
土地承包权主体 同经 营权 主体 分离的现象越来越 普 遍 。据统计 , 目前我国 已有三 分之一的 土地发生 了 流转 , 全国 2 . 3 亿户承包土地的农民中 , 有6 6 0 0 万 户 或多或 少地流转 了土地。而 自去年 8月国务院正 式 启 动农村承 包土地经 营权抵 押贷款试 点工作 以来 , 已经有近 3 0 0 个县级行政区开展 了相关试 点。 把 土地经营权 从承包权 中另 立出来 , 既考虑 了 农业现 代化发展 的需要 , 也考虑到保护 农 民土地 权 益 的需要。我国 目前人均土地细 碎化 问题 严重 , 且 有近 2 _ 7 亿农村劳动 力在城市打工 , 如何提升土地 经

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总结7篇

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总结7篇

三权分置改革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三权分置改革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一种改革模式。

这种改革模式旨在通过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激发农村土地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报告将对三权分置改革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改革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改革背景与目标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

改革的目标是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改革实施情况1. 改革试点与推广三权分置改革首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向全省推广,覆盖更多地区。

2. 土地确权登记为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各地开展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进行明确界定,为后续的土地流转和经营奠定了基础。

3. 土地流转与经营在明确土地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各地积极推动土地流转,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

通过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四、改革成效与问题1. 改革成效(1)土地利用效率提高:通过三权分置改革,明确了土地的权属关系,放活了土地经营权,推动了土地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2)农民权益得到保障:改革明确了农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确权登记和流转监管,防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改革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

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 存在问题(1)改革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三权分置改革还缺乏完善的配套政策,如土地流转监管、权益保护、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政策空白。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指将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分开,实现土地权属分离,这种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在中国的城市很普遍,而在农村地区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为了让农村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并探索适合农村地区的新型土地管控制度。

农村土地所有权向村集体所有制倾斜在“三权分置”的改革下,农村土地所有权被分离出来,由国家统一所有。

但鉴于中国农村土地的特殊性,政府对其所有权的处理要有所变化,有一个针对性更强的处理方式,即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向农村村集体所有制倾斜。

在农村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归属于村集体,因而政府可以通过将土地所有权归还给村集体,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并推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在这一模式下,村集体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流转给承包户或租赁户,从而推动土地流转、提高农业规模效益,这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居民收入至关重要。

土地使用权向承包户和租赁户盘活在“三权分置”的改革下,土地使用权被赋予承包户和租赁户。

未来,农村土地管理可以从“谁承包谁劳动”转变为“谁流转谁经营”,租赁户和承包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流转和升级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土地流转权和土地面租赁权,承包户和租赁户可以将农业经营走向产业化、规模化,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发展,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减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土地收益权向政府收益倾斜在“三权分置”的改革下,土地收益权被赋予政府。

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和土地利用税等途径,获取土地的收益权,同时可以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三权分置”能够可持续地发展。

政府还可以通过改革完善的土地承包制度、建设土地整治项目,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土地出租和土地转让等手段,引导农民走向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结语“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向村集体所有制倾斜、将土地使用权向承包户和租赁户盘活,将土地收益权向政府收益倾斜,可以更好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农村改革“三权分置”

农村改革“三权分置”

龙源期刊网 农村改革“三权分置”作者:来源:《党员生活》2016年第12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

这将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您觉得这一改革会给农村带来哪些新气象?宜昌卢骏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正体现了马克思“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论断。

作为农村生产资料主体的土地是集体所有,这条底线是不能逾越的,是必须坚持的。

土地承包给农户,这种承包关系维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三权分置”改革将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而言,是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五峰陈振洲这一改革对于长期外出务工创业者无疑是一个喜讯。

家中田承包权在手,经营权流转,既不荒芜又可得到收益,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也才能进行。

我们山区可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些散户的经营权统一管理,发展市场需求的产业,一是壮大集体经济,二是盘活土地,这对于规划区域化种养殖都大有好处,土地荒芜现象也会有所改善。

来凤干敏《意见》充分尊重了改革主体的意愿,在守住了农民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承包权的底线,从制度层面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放活经营权,必将进一步释放农村劳动力的活力,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鼓励多元经营主体和资金进入到农业领域,加快土地有序健康流轉,提升农业经营的规模和现代化水平,为破解“三农”和城乡二元发展难题,打赢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凝聚更多力量。

完善“三权”分置推动乡村振兴

完善“三权”分置推动乡村振兴
“三权”分置顺应了实践发展需求,是农村土地制 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的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两权”分离,即农地所有权归 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随着生产力 的发展,土地细碎化经营的弊端逐渐凸显。在此背景 下,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 “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这是中央首次在正 式文件中提出农地流转问题。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 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 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两权”分 离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实行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
完善“三权”分置制度,要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享有承包权是农村基本 经营制度的基础,必须严格保护。一是确保本集体组织 成员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主体地位。只有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才能以“户”的形式享有承包权,不管土地 经营权如何流转,承包权都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家庭。要确保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民家庭的承包主体地 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二是稳定现有承包关 系并长久不变。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使承包农 户和经营主体都有稳定预期,承包农户放心流转,经营 主体踏实经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 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三十 年,最早的2023即将到期,再延长三十年,稳定现有承 包关系到2053年。三是维护承包农户在使用、流转、 退出承包地等各项职能的“自主选择权”。《农村土地 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 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地是承包农户自 营,还是流转出去,采取何种方式流转,流转给谁,均 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基层政府、村委会、企业等相关 主体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进城落户 农民自主决定是否退出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 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积极探索承包地有偿退出机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摘要】在“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面临新的挑战与机遇。

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创新、三权分置政策对土地管控制度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制度的规范化、监管机制的建立以及土地资源利用模式创新等方面,探讨了“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文章指出,“三权分置”政策为农村土地流转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

未来,需要在规范土地流转、加强监管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利用模式创新等方面加以重点推进。

只有不断创新土地管控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潜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农村土地资源利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监管机制,契约制度规范化,未来发展趋势。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融合的加速推进,农村土地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过去传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下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急需对农村土地管控制度进行创新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三权分置”改革政策,逐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为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指导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得到了创新,通过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流转权利分开,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

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制度的规范化也取得了良好成效,完善的流转契约为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风险控制。

农村土地流转监管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模式的创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有效提升了农地的产出效益和经济效益。

2. 正文2.1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创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创新是“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传统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单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而在“三权分置”政策的推动下,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主要问题及对策调研报告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中央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又一重大政策,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形成“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

根据区xx年工作计划安排,x月x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x组织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我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及成效近年来,我区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1.组织有力。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改革工作,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为全区推进“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区、乡、村、组四级层层签订责任状,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5年3月开始,至2007年2月基本结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自2014年5月27日启动确权工作,今年5月26日通过市级验收,8月通过省级验收。

2.推动有力。

一是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成效明显。

全区土地总面积达189.4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达94.4万亩,耕地面积达41.8万亩。

目前,全区参与林改户数41026户,明晰产权面积91.8万亩,集体林地分山到户率达71.6%,完成林权证打证50550本;对74130户农户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面积41.8万亩。

二是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加快。

截止目前,全区林地流转面积达22.4万亩,其中集体林地流转14.5万亩、国有林地流转7.9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已达18.7万亩,占全区确权耕地面积的44.5%。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开始了将近三十年的时间,其中“三权分置”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个改革措施的核心是将土地的承包、管理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将承包权归给农民,经营权和管理权则由政府和市场力量共同承担。

“三权分置”改革,让农民真正成为了土地经营主体,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土地市场的活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土地流转、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在新的背景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创新的方向是,让政府更好地管理土地,实现农民将土地资源真正用于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推动农民和农业转型升级。

当前,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应该抓住以下几个方面:一、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同时兼顾农民和政府的利益要实现农村土地管控制度创新,首先要提高土地管理能力。

为了提高管理能力,政府可以加大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提高农村土地监管的科技含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

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土地协议或条款,以保证农民权益,同时也防止土地租赁出现激烈竞争和恶意举报等问题。

二、强化土地托管服务:培育农村土地中介机构要实现强化土地托管服务的目标,政府应该积极培育一批专业的、有规范的农村土地中介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帮助农民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以及提供更多的服务。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托管服务的监管,切实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规范土地托管服务市场,防止不法中介机构的出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实现农村土地规划的有序开发:从基层做起针对农村土地规划开发的问题,政府应该从基层做起,通过协商和居民的意见反馈,加强农村土地规划的开发和规范。

同时,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开发和规划制度,加强农村土地开发和规划的监管,防止不规范的农村土地乱开发。

从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深化土地流转:拓宽农民收益来源农村土地流转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协同作用上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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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是重大制度创新
韩长赋:
既保护农户承包权益,又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前夕,本报记者就中办、国办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独家采访了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他说,《意见》阐述的“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领会《意见》精神,通俗地讲,就是准确把握32个字:“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


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
韩长赋介绍,三权分置,就是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置”,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

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大量劳动力离开农村,农民出现了分化,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

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
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

韩长赋表示,从“两权分置”过渡到“三权分置”是巨大的政策飞跃。

“‘三权分置’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既可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保护农户的承包权益,又能够放活土地经营权,解决土地要素优化配置的问题;既可以适应二三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让农村劳动力放心转移就业、放心流转土地,又能够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形成。


承包地确权登记和有序流转,是保护农民利益和提高农业效率的制度性安排
确权登记,就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韩长赋说:“只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他们才能放心长期流转土地,流入方才能获得稳定的经营预期。

”目前,农户承包地仍然存在面积不准、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这使许多农民心里不够踏实,总担心土地流转出去自己的权益无法保障。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搞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颁发权属证书,强化物权保护,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奠定坚实的产权基础,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有序流转,就是要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意见》一方面强调鼓励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强调土地流转要有序。

什么是有序?韩长赋表示,就是要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超越阶段;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强迫命令;保护经营者权益,不随意毁约;遵守法制规范,不留隐患漏洞。

“我们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不能人还没有出去,就强行把地给流转了,那会影响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基础。

土地流转一定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市场配置资源原则,政府主要是搞好管理和服务,严禁下指标、定任务,防止欲速不达。


适度规模,就是要把握好规模经营的度。

发展规模经营势在必行,但规模要适度,要与农业劳动力和人口流出相适应,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不能脱离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

到底多少算“适度”,需要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各地可依据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

确权登记、有序流转,在依法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提高农业效率。

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农民自愿
家庭基础,是指要在稳定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韩长赋说:“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的基础性地位,是由农业自身特性所决定的。

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我国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

也就是说,我们在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同时,不能忘了仍占大多数的普通农户。

”在此基础上,国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种田能手流转,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打造传统承包农户的“升级版”,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农民自愿,就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农民是承包地的主人,搞好土地流转,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能为了追求农业规模的快速扩大,而侵害农民权益。

制定出台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定要在政策“引导”上而不是行政“推动”上下功夫。

“要切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都不能越俎代庖。

”韩长赋表示。

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鼓励种粮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地农用,就是要坚守农地农用的底线。

韩长赋说,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改造传
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必要的,也是鼓励和欢迎的。

但工商企业进入农业,应主要在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和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把一般种养环节留给农民,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不一定都要大面积直接租种农户承包地,尤其不能触碰土地“非农化”的底线。

“老板下乡,应是带动老乡,而不是代替老乡。

”韩长赋指出,要加强对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监管,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化”建设。

鼓励种粮,就是要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怎样才能端牢饭碗?怎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韩长赋认为,一方面,要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农地农用;另一方面,要提高种粮效益,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种粮效益怎么提高?既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也要靠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比较效益。

要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流转土地种粮食,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工商企业租地“非农化”较突出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趋势。

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

对于社会关注的工商资本流转土地情
况,农业部的数据显示,到2014年6月底,流入企业的承包地面积已达到3864.7万亩,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的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作者系农业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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