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2019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201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 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等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通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及知识产权、政策、媒体、法律、财务、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创业培训辅导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以创业团队为主要孵化对象,能

够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科技型创新创业载体,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的统称。

第五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

(一)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在孵企业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源头企业,逐步实现孵化器发展的专业化、网络化与国际化。

(二)构建并完善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体系,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形成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

(三)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形成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宗旨,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数量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同一产业领域的科技企业占在孵科技企业总数60%以上;

(四)在孵科技企业数量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和县(市)在孵科技企业数量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具有不少于3人的运营管理团队,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其中企业毕业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一)经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或年度超5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科创板以上的);

(五)扩大生产规模。

第八条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孵化场地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三)已入驻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5家;

(四)具有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第九条孵化器在孵科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本孵化器场地内,企业主要研发和办公原则

上应在本孵化场地内;

(二)在孵科技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领域企业孵化时间不超6年);

(三)单一企业入孵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

(四)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和产品应属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业、光机电、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文化创意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

(五)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和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众创空间在孵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人以上创客共同参与研发活动;

(二)有明确的创新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1年。

第十一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备案基本程序:

(一)备案主体登录市科技局“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哈尔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线备案系统”分别完成“申报单位”和“申报人”注册。注册开通后,申请人用“申报人”帐号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附件(原件扫描),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企业管理人员用“申报单位”帐号登陆申报系统,在申报材料末页出具审核意见,完成项目申报;

(二)市科技局按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孵化器进行公示;

(三)孵化器备案全年在线申请,集中受理。

第三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在以下几方面获得支持:

(一)参加哈尔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推荐参加黑龙江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及建设项目;

(三)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四)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需履行年度报告制度,包括:

(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基本情况;

(二)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情况;

(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通过备案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义务及时更新上报相关信息和有关统计数据,认真填报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统计。对一年不参加火炬统计、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通过备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