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第三章 著作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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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总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由来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
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这一概念被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1893年,欧洲
部分国家为了统一对各国知识产品的界定和保护,成立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成为首个统一在国际上使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自此,知识产权作为国际通行的概念,开始在各国普遍使用。

知识产权的由来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知识产品范畴的确立 作品及其传播媒介 工业技术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品的类别 工业标志 经营性资信 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公开性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 知识产权名义下的非物质性财产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权利构成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民法定位 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主张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总论
知识产权在我国立法中的确立,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2.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
①“列举主义”
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列举主义”方法的优点在于,表述清楚、明确,但用以说明概念则失之烦琐;此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个动态的、开放的法律制度体系,列举式难免有遗漏之处。

②“概括主义”
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的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2)概念
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②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概念特征
①知识产权是区别于传统所有权的另类权利,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

②知识产权不等于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

③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所认可。

即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成
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3.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
(1)在当代信息社会里,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向“信息产权”扩充的趋势。

一部分原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和依靠保密措施维系利益的信息,现在可以处于新的专门法的保护之下。

(2)信息财产有三种类型:
①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所保护的知识信息;
②原处于非专有领域的公共信息;
③未公开披露而通过保密实现其价值的商业信息。

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是区别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之权利形态的不同用语。

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描述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1)私权
①它是私人的权利。

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②它是私有的权利。

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③它是私人的权利。

私益,也就是与公益相对应的个人利益。

(2)知识产权具备私权的一般确认标准
①是“关于私人利益方面的各种权利”(利益说);
②是“关于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说);
③是“私法上所确定的权利”(法律说)。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相应的归属。

(3)与封建特许权相比,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的特点
①“天赋人权”。

知识产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

②“普世之权”。

知识产权具有普适性。

它是一种“普遍权利要求”,是一种资本主义式财产权,而不可能是个别的、局部的行政庇护权。

③“法定之权”。

从权利来源论,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从权利依据论,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

(4)知识产权赖以产生的条件
智力成果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开出来,而公众则承认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占使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

(5)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
①它是一种极具垄断性的私权;
②它也是一种蕴涵限制性的私权。

知识产权虽为垄断性权利,但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的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效力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地域性限制)和有效期限(时间性限制)内才能发生。

(6)知识产权公权化的问题
知识产权已经蜕变为“私权公权化的权利”,或是“兼具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

私法的公法化导源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外化”为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二是“内化”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私法的公法化导致私法自治原则的限
制,但这并没有影响民法的私权本质。

同理,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表现为知识产权在能力范围和效力范围方面受到某些限制。

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从其产生之初直至发展到今天,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

强调国家对知识产权垄断性的限制,或建立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这些举措并不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为私权与公权的混合体。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1)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
作为精神领域的私权范畴,无形财产权与知识产权具有同样内涵,但外延却有明显差别,前者较之后者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2)无形财产权的类型
法律制度意义上的无形财产权,包括以下三类:
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②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等。

③经营性资信权,包括信用权、商誉权、商品化(形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2)知识产品的特征
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知识产品虽具有非物质性特征,但它总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是有形财产权而不是知识产权。

②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

由于知识产品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

③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专有性
①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表现
a.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b.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②与所有权的专有性效力的区别
a.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

b.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且其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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