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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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法人人格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一个主体,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各种活动,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中,对法人人格有时会进行否定,认为法人不应该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国家中,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以确保法人不会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案是针对垄断行为的立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

根据这些法案,如果一个法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最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案之一是《谢尔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等。

如果一个公司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的规定,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法国的《劳工法典》法国是一个法制严谨的国家,对于劳工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

在法国,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工法典》来规范,其中规定了各种劳动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工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可以裁定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一些国家中,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员工权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律需要。

通过对法人人格的否定,可以避免法人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

希望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在国外,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法院或立法机构剥夺公司等法人实体的法人地位,使其行为和责任与其背后的个人实体相连。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有:
在法国,由于商人的人格独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之初对其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且基于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商业环境繁荣以及其保护投资人之制度的出台,为保障投资人商行为的效力与营利的效果,强化其民事责任制度被大为倡导,且商家享有的有限责任、信誉良好之特质及公平受诉原则都给予商家特权性待遇和权益性的庇护,尤其在社会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的市场经济下,更是对商人的有限责任予以特殊保护。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人的消极影响逐渐显现出来,如欺诈行为、滥用权利行为等。

因此,法国开始对商人的独立人格进行限制和否定。

在德国,也曾经存在过一个案例。

一家公司被指控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法院最终否定了该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对其责任进行了追究。

这个案例表明,即使在市场经济中,法律也可能会对某些法人的独立人格进行限制和否定。

总之,虽然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案例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反映了在特定情况下对法人独立人格的限制和否定。

这些限制和否定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防止法人滥用其独立地位和权利,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应该对法人独立人格进行合理的限制和否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独立人格的否定并不意味着法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仍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因此,在适用否定法人独立人格制度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篇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一、案例分析2003年1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A 公司向B公司购买手机8万部,价款总额为2.8亿元。

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款后货。

A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1.72亿元,余款1.08亿元未付。

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公司没有依约提货。

2003年12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3400元降至1700元,B 公司将价值9129万元的53700部手机,发给A公司。

截止2004年3月31日,A公司在B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元。

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备忘录》。

约定:A公司承诺补偿B公司3500万元损失,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14194392.5元。

但在2005年10月,A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归还其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B公司的母公司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A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3500万元。

本案一审法院判处B公司返还A公司预付款3500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A公司向B公司公司赔偿损失1167万元。

C公司对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A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B公司和A公司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B公司的反诉请求。

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备忘录》的效力问题,二是本案是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其中《备忘录》的效力在本文不作讨论,本文着重分析上述案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审法院基于以下三点认定C公司作为B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A公司的利益:第一,C公司是B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了B公司的经营管理。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案例研究及完善建议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脱钩制度)是指对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剥离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被引入,旨在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利益分离,为公司法人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分析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现状,并给出完善建议。

一、案例研究: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现状1. 案例一:公司与股东分利益的纠纷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导致公司股东之间对利益分配产生争议,一方股东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与股东分别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的亏损不应由股东承担,公司只需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

2.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引发争议某公司违法行为引发民事纠纷,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享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股东个人。

二、完善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建议立法机关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

同时,在公司犯罪等违法行为方面,应对公司和股东都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以防止违法行为的逃避和侥幸心理。

2. 强化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人格否认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建议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和规范,提高公司内部治理水平。

通过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完善公司章程、强调股东会的监督作用等,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分离。

3. 增加追责机制在公司违法行为中,应加强追责机制,不仅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还应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同时,加大对破产公司和债务追偿的力度,避免公司通过破产重组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4.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包括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进行公开,加强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和监管。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提高法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并增加了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公司法》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合理性探讨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完 善建议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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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定义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指导,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 据和操作指南。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充 分的信息支持。
推动反向人格否认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未来还需要加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该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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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概述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合 理性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适 用条件
反向人格否 认制度的实 践案例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 制,对违反信息披 露规则的行为进行 惩处
提高信息披露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个人的 信息披露意识
建立信息披露信用 体系:对企业的信 息披露情况进行信 用评级,促进企业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PART 7
结论与展望
结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保护债 权人利益、防止滥用公司人格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例

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例

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例案例背景。

有个公司叫“酷溜滑板有限公司”,老板叫老王。

这酷溜滑板公司主要生产那种超酷的滑板,在滑板圈小有名气。

老王呢,注册这个公司的时候,把注册资金写得挺高,看起来可像个有实力的大公司。

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不当操作。

这公司开始运营得还不错,但是老王心里有自己的小九九。

他觉得公司的钱就是他的钱,他的钱还是他的钱,就没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分清楚。

他经常拿公司的钱去给自己买豪车、名表,还送孩子去超级贵的私立学校,这些钱都从公司账户上出,就好像公司是他的私人小金库一样。

有一次,酷溜滑板公司和一家叫“极限运动用品供应商”的小公司签了一个大合同,要从供应商那里买一大批滑板原材料。

供应商看到酷溜滑板公司这么有实力,就很放心地把原材料先给了酷溜滑板公司,说好三个月后付款。

出现债务问题。

结果呢,三个月后酷溜滑板公司因为之前老王乱花钱,财务状况一塌糊涂,根本没钱付给供应商。

供应商就急了呀,催了好几次,酷溜滑板公司就一直拖着,说什么资金周转困难之类的。

供应商的维权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应用。

这供应商觉得不对劲,就找了个厉害的律师一调查,发现老王和酷溜滑板公司财产混同得厉害。

于是供应商就把酷溜滑板公司和老王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还钱。

按照新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酷溜滑板公司是个独立法人,正常情况下只需要公司承担债务。

但是因为老王的这种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为一谈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

法院最后判定,不能只把酷溜滑板公司看成一个独立承担债务的法人,老王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老王得从自己的口袋里掏钱出来,和公司一起把欠供应商的钱给还了。

这就好比老王之前把公司当成他的一个大玩具,想怎么玩就怎么玩,现在出了问题,就得自己兜着,不能让供应商吃这个哑巴亏。

公司法案例分析(人格否认)

公司法案例分析(人格否认)

公司法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公司)诉称: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川交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机械公司)、四川瑞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路公司)与川交工贸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礼以及川交工贸公司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不应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永礼等人辩称:王永礼等人的个人财产与川交工贸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交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永礼、倪刚、杨洪刚等。

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李智、倪刚。

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瑞路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永礼、李智、倪刚。

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永礼、倪刚。

川交工贸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武竞、郭印,何万庆2007年入股。

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家蓉(占90%股份)、吴帆(占10%股份),其中张家蓉系王永礼之妻。

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永礼,财务负责人均为凌欣,出纳会计均为卢鑫,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三个公司的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胜利兼任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和川交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胜利川交工贸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川交机械公司作出;吴帆既是川交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川交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

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川交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被川交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川交机械公司系徐工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川交工贸公司、瑞路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川交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川交工贸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瑞路公司的介绍。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了一系列的债务问题,公司的债务已经远远超过了其资产。

面对破产的风险,公司管理层决定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避债务,保全公司的资产和业务。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简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人即公司等法定实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其法律责任,使个人股东或管理者免受债务追溯,实现法人与个人责任的分离的一种法律规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约行为,且特定责任人员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公司管理层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规避债务,其背后的动机可能是保住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带来的损失,以及免除管理人员个人的责任承担。

但是这一决策也存在道义和法律上的争议,因为管理层是寻求合法的避免债务责任的途径。

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合法性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合法且被广泛运用的,但在一些其他国家则存在争议。

该案例中公司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以及制度本身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都需要加以审慎考虑。

3. 对债权人的影响公司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避债务可能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对于小型供应商或个体投资者来说,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法律上债权人可能会寻求通过法院维护其权益,但实际操作中也可能面临制度上的不足和执行上的困难。

四、借鉴国际法律经验在众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存在一定的规定和制约,例如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等。

在该案例中,可以借鉴国际法律经验,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实际情况来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适当的规定和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结论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允许对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的一种制度。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忽视法人的独立性,将其和法人股东或管理人员等自然人视为一体,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目的。

下面将以几个案例来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身份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在公司注册时代为法定代表人,但其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都由其他股东决定。

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的经营出现了恶性的经营决策,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税务问题等。

由于张某并非公司经营中的实际控制者,他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法人身份进行否认,以免受到公司经营不善所造成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法人与张某的自然人身份视为一体,对张某进行追究。

案例二:公司资金挪用行为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公司的法人身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将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赌博等行为。

公司因此财务出现问题,员工工资无法发放,供应商无法结算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否认公司的法人身份,将王某的个人行为视为公司的行为进行追究,将他个人的财产扣押用于公司债务的清偿。

案例三:公司侵权行为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使用欺诈手段,造成了对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侵害。

公司以其法人身份作为侵权主体,但其实际上是公司高管或股东个人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被侵权方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对公司的法人身份进行否认,追究高管或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并赔偿被侵权一方的损失。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有效地保护权益,对于那些企图利用法人身份逃避责任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也对个人行为在法律上进行约束,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

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

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

公司人格否认的典型案例
嘿,大家想不想知道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呀?来,我给你们讲几个典型案例,保准让你们大开眼界!
比如说有这么一家公司,老板叫老张。

老张那可真是精明得很啊!他开的公司欠了一屁股债,然后他就把公司的钱偷偷转到自己口袋里,还装作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

这像不像一个人吃了霸王餐还不想给钱啊?结果呢,债主找上门了,法院一查,好家伙,这不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嘛!这能行?直接就否认了公司的人格,让老张为那些债务负责!
还有个例子更离谱!有个姓李的家伙弄了个空壳公司,就靠着这个公司到处招摇撞骗,骗了好多人的钱。

这不是把别人当傻子耍吗?这就好比是建了个虚幻的城堡,专门用来坑人的。

最后法院当然不会放过他,也适用了公司人格否认,让他没办法躲在公司背后逍遥法外。

再来讲一个。

有一家大公司,看着挺风光的,其实内部一团糟。

管理层那叫一个混乱啊!他们做了很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还把责任都推给公司。

这不就是典型的占着茅坑不拉屎还怪茅坑臭吗?法院可不会被他们这点小把戏糊弄,果断对这家公司进行人格否认。

大家看,这些案例是不是很有意思?公司人格否认可不是说着玩的,它是为了保护那些被侵害的人的利益!所以啊,那些想钻空子的人,可别指望能逃过法律的制裁!公司可不是你想怎么折腾就怎么折腾的地方,必须要遵守规则,负起责任来!不然,等待你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法人格被视为一种法律实体,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能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强制否认公司的法人格,以保护债权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两个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例,并对其影响和意义进行探讨。

案例一:违规操作导致法人格否认某公司经营一家制造业企业,由创始人兼CEO掌控一切决策权。

然而,这位创始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违规操作,包括私自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告财务数据、非法购买资产等。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导致供应商和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选择向法院申请否认该公司的法人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创始人的违规行为是有意为之且造成了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

因此,法院决定否认该公司的法人格,并追溯到事实上让创始人个人承担债务。

这将使创始人个人财产成为债权人的追偿对象,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这个案例说明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惩罚违规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性。

法院能够通过否认公司法人格,追究创始人个人的责任,防止违规行为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二: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债务的被否认某公司为避免清偿巨额债务,创始人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一个全新成立的公司,同时将原公司留下的债务全部拖欠。

这意味着债权人无法透过原公司追回应有的债务,整个操作看似符合法律程序,但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

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申请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并寻求追究创始人个人的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创始人将公司资产转移的目的明确是为了规避债务,在行为上显然是滥用了公司法人格这一法律制度。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裁定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并追溯到事实上让创始人个人承担原公司的债务。

这个案例显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防止滥用和操纵法人格的重要性。

法院能够通过否认新公司的法人格,限制创始人的违规行为,并追究其个人责任,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OC公司法教学案例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案例背景在现代公司法体系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旨在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本案例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二、案例概述案例名称:XYZ公司债务纠纷案基本案情:XYZ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巨额债务。

债权人发现,XYZ公司的股东A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行为。

债权人请求法院否认XYZ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股东A的个人责任。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人格否认: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四、案例分析财产混同:股东A将个人消费计入公司账目,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

滥用法人地位:股东A以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投资,且未向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债权人利益受损:由于股东A的行为,XYZ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五、法院审理审理焦点: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股东A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证据审查:法院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财务记录、合同文件等。

法律适用:法院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判决。

六、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股东A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否认XYZ公司的法人人格,股东A 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七、案例启示法人独立性的重要性: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其独立性是公司制度的基石。

股东责任的界限:股东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个人责任。

公司法律人格否定案例(3篇)

公司法律人格否定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等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经过几年的发展,XX科技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也因涉及多起法律纠纷而备受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6年,XX科技因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被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XX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某,而张某并非公司股东,也未在公司章程中担任任何职务。

原告认为,张某利用XX科技的名义进行侵权活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否定XX科技的法律人格,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李某相识于2008年,张某提出创办一家科技公司,李某同意并出资500万元,张某出资500万元。

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张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 公司成立后,张某长期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接受业务,但未在公司章程中担任任何职务。

3. 张某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侵权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决策权过度集中于张某等问题。

三、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在本案中,张某利用XX科技的名义进行侵权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某并非公司股东,也未在公司章程中担任任何职务,却长期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导致公司法律人格与实际控制人的人格混淆。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1. 否定XX科技的法律人格,由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否定XX科技的法律人格,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张某并非公司股东,也未在公司章程中担任任何职务,却长期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导致公司法律人格与实际控制人的人格混淆。

法律人格否认案例(3篇)

法律人格否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同村村民,双方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8年,张三因李四擅自占用其承包地导致土地资源受损,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在冲突中,李四持械将张三打成重伤,张三住院治疗期间,李四并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后经鉴定,张三伤残等级为八级。

张三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四以自己系精神病患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李四于2010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长期服用抗精神病药物。

(2)李四在发生纠纷时,精神状态不稳定,具有攻击性。

(3)张三受伤后,李四曾表示愿意赔偿,但后因故反悔。

2.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四在发生纠纷时,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本案中,李四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纠纷发生时,其精神状态不稳定,具有攻击性,其行为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李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四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张三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人格否认制度本案涉及的法律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法否认当事人的法律人格,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人格否认制度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逃避责任的行为。

2. 精神病人在法律人格否认制度中的适用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李四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纠纷发生时,其精神状态不稳定,具有攻击性,其行为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案例分析之公司人格否认

案例分析之公司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典型案例案例一:揭开公司面纱最早的司法判例--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

(Salmon v. Salmon & Co. Ltd., 1897)皮革商萨洛蒙是从事皮靴制造和销售的个体商人,拥有一个皮靴店。

1892年萨洛蒙先生在此基础上成立萨洛蒙有限公司。

该公司拥有七名股东,即萨洛蒙本人、其妻子及五个小孩。

该公司发行20007股股份,萨洛蒙本人认购20001股,其余每人1股,符合发起人至少七人的要求。

公司依法成立。

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董事会批准了萨洛蒙将他的皮靴店卖给公司,售价38782英镑,其中20000英镑作为萨洛蒙认缴给公司的股金,计20000股,10000英镑作为公司欠萨洛蒙本人的债务,并以公司资产担保。

余下8782英镑以现金支付本人。

随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外借债务,未设置抵押。

1893年公司处境困难,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依法清算。

公司全部资产仅为6000英镑,欠萨洛蒙本人7000多英镑,若其本人优先受偿,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将无法受清偿。

为此,公司的清算人,代表无担保的公司债权人起诉萨洛蒙,诉称萨洛蒙有限公司只是萨洛蒙个人的化身和代理人,两者实质上完全为同一人,其本人债权不应向公司求偿。

一审法院和巡回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认为公司是萨洛蒙本人的代理人,因此萨洛蒙应代公司承担责任。

萨洛蒙不服判决,上诉至衡平法院。

经审理,衡平法院驳回原判决,认为公司组建的目的和动机是正常、合法的,手续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在法律上,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它有权行使公司的权力,包括对外借债。

虽然萨洛蒙是公司股份的绝大部分特有者,但公司债权人不是萨洛蒙个人的债权人,萨洛蒙作为公司有担保的债权人,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

因此,萨洛蒙得到了公司所能付出的6000多英镑,其他债权人则分文未得。

【思考问题】1. 如果本案发生在我国的公司法之下,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法律依据何在?2. 你认为一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关键因素有哪些?案例二:“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

公司法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公司法典型案例: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公司法典型案例:⼀⼈公司的⼈格否认案件来源⼀审: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2015)沪⼆中民四(商)初字第S2号民事判决书⼆审:上海市⾼级⼈民法院(2017)沪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1.澳雷朗公司系2007年2⽉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黄伟明;2014年12⽉,澳雷朗公司股东变更为黄伟明(股权⽐例99%)、杜家敏(股权⽐例1%);2015年4⽉,黄伟明将其所持99%股权全部转让给黄国明。

2.2014年1⽉,飞利浦公司与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澳雷朗公司、仁某⾹港公司共同签订了《⾮独家经销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鉴于飞利浦公司和该四家经销商签署了2014年年度《⾮独家经销协议》(“主合同”),因此,四家经销商特别承诺,其相互间就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承担⽆限连带责任。

3.2014年10⽉,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及澳雷朗公司共同在《还款承诺书》上盖章,载明其对飞利浦公司的应付账款数和超期账款数。

审理过程1.飞利浦公司向⼀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玺泰普公司、光通亮公司、澳雷朗公司等三公司共同向飞利浦公司清偿债务119,678,879.89元;(2)判令黄伟明对前述第⼀项诉讼请求项下澳雷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法院⽀持了飞利浦公司的第⼀项诉请,但驳回了其第⼆项诉请。

2.原被告双⽅均不服⼀审判决,向上海市⾼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审法院改判黄伟明对澳雷朗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公司法》第6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于股东⾃⼰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个争议焦点为,黄伟明是本案系争债务发⽣时澳雷朗公司的唯⼀股东,其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飞利浦公司认为,澳雷朗公司2007年⾄2014年的审计报告并⾮针对股东财产独⽴性进⾏的审计,缺乏必要的中⽴性、客观性和权威性,⽆法证明股东财产的独⽴性。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一些著名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包括:
1. 沃尔玛诉多勒公司案:该案件发生在1998年,沃尔玛超市
指控多勒公司销售的一种汽车轮胎存在安全隐患,导致该公司遭受巨大的损失。

法院判决认定多勒公司的法人人格应该否认,将个人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2. 飞机事故法律案例:在飞机事故中,一家航空公司因为极差的维护和安全标准,导致乘客丧生。

家属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法院否认其法人人格,追究个人股东的责任。

3. 环境污染案例:一家化工公司因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导致周边居民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引发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抗议。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应该否认,追究个人股东的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下,个人股东或负责人必须承担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允许对公司法人实体和个人法人实体进行攻击,使其与个人实体或其他法人实体等同。

根据该制度,法人实体可以被视为与其所有人或与其他法人实体等同,以使其在民事、刑事等诸多领域中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围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案例描述和具体讨论。

案例描述:某公司不合格产品事件某公司是一家生产食品的企业,但由于公司生产的某种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了多起食物中毒事件,其中不少受害者因此丧命。

在事件调查中发现,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采用了劣质原料和违规生产工艺。

受害者及其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认为该公司存在明显的生产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

认为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应当被否认,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被告方则试图通过公司法人的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称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律上应当享有法人人格,只有公司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负责人无关。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法人实体与其负责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不能简单地将公司作为法人实体而剥离其负责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做出了裁定,否认了该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损失。

讨论:上述案例反映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实际中的应用情况。

在该案中,原告方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为由,要求法院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而被告方则试图通过公司法人的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

在这一交锋中,法院最终做出了基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裁定,不仅追究了公司的刑事责任,也保护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法人实体身份来逃避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案例

公司人格否认案例

公司人格否认案例【案情】原告江苏宝丰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公司)。

被告内蒙古智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

被告乌海市玉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祥公司)。

被告徐彦,智信公司、玉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宝丰公司诉称,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预付货款265万元,被告至今未交付货物。

而被告徐彦、张建宁在背后另注册玉祥公司,故意不履行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或返还预付款、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承担违约金和追款费用。

被告智信公司、玉祥公司、徐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智信公司辩称,收到原告预付货款未能供货属实。

但具体数额需要对帐确认,我公司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准备返还,但违约金过高,赔偿市场差价损失无法承担。

被告玉祥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宝丰公司与被告智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我公司,我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徐彦、张建宁是我公司股东之一,就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宝丰公司的无理诉求。

被告徐彦未作任何答辩。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智信公司供给原告数量为500吨的高碳铬铁,价格以Cr含量50%为基准计价,8950元/吨。

2007年10月底由供方厂内发出,9日内全部送到需方厂内;付款方式:60%承兑,40%现汇。

签订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需方预付60%(268.5万元)的货款到供方指定帐户等等;违约责任: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的0.1%计算罚金,需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付款, 每逾期一天按标的总额0.1%计算罚金;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007年10月15日,被告智信公司收到原告预付款263.084万元,一直未能供货,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所在地追要货物, 被告智信公司既不按约供应货物,又不退还货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无奈而诉至本院。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一组)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Untied StateV. Milw aukee Refrigerator Trainsity CO)的法官桑伯恩(Sanborn)判词中写道:“就一般 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相反的理由出现; 然而公司的法人特性如被作为损害公共利益、使非法行为合法化、保护欺诈或为 犯罪抗辩的工具,那么法律上则应将公司视为无权利能力的数人组合体”,这一 论断成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经典论述。
6、其他利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义务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形
三、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1.客观上有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请求人只能是受到滥用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损害的公司
外部的当事人; 3.能够作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 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否认公司与其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有 限责任,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措施。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
1.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上的失衡 英美法学者形象地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描绘为罩在公司头上 的“面纱”。这层“面纱”将公司和股东隔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 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公司法人人格“面纱”的遮掩下,股东实际上就将公司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 上转移给了公司的债权人,因而,导致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关系上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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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案例3篇.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者:魏梦周龙杰:《法制博览》xx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在追逐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本身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以至于忽略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适用范围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目的就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在xx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规定在该法的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三条。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随后被大陆法系所使用,对于公司人格制度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否认公司的人格,而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公司发人人格的作用。

众所周知,公司法中大多是任意性规则,少数是禁止性规则。

但是由于任意性的发挥,容易导致公司人格混同,以至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设立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也不断出现。

由此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获得平衡。

所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以下特点: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是公司需要具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具有资合性,不像合伙一样具有人和性,依赖于合伙人而存在。

公司一旦依法设立,具有了人格,就说明公司与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

无论公司股东发生什么样的变动,公司都是独立存在的。

这样的制度也使公司能够独立的存在下去。

因为公司的独立性,所以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才会产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具有个案性。

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是对于特定案件是特定事实的否认,只有在出现特定的情形的时候,才会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当公司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不能平衡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才会出现并且弥补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不足,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司法救济手段。

第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事后制度。

如今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旧以事后救济为主。

只有在公司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时,经过债权人的申请,国家公权力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对公司的规制。

二、各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经验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浅析指导老师:郭老师学生:葛文艳公司法第第二十条规定如下: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规定是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中。

通过对这两个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该条主要规定的是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本条款是对公司股东行为的规制,确定的责任承担主体也是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并且责任形式也是上述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避免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并规定了相关的有限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规定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全面永久的剥夺,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某些特定法律关系和特定事件。

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主体。

一般说来,公司在 __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来实现的,这种制度建立以来就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解决了在巨额资本产生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保障了投资者的安全,活跃了投资者的神经,成为刺激投资者投资的有力杠杆,而且同时不影响股东的有限责任。

纵观公司的发展史,公司人格的独立在 __生活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

一方面,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另一方面,对债权人有失公正,即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其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因此,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既充当了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欺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于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作为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

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防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并不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而是对这一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通过分析可以得知,该规定包括了两个“矛盾”:即“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

其中,股东滥用权力是公司的“内部矛盾”,是指公司股东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使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往往表现为公司中的大股东独断专行,忽视、排斥小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权力往往还表现在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其表决权。

具体什么情况属于适用此条规定,公司法没有给予明确,在法律上,只要认定小股东确实有证据证明大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已经造成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且大股东的行为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时,中小股东就可以提出侵权赔偿。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规章由公司的股东自由约定,规章的内容可涉足多方面,所以中小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候,应充分预见将来可能产生的损失,并将一系列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约定纸上。

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的“外部矛盾”,是指公司大小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实践中多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1、公司不运营时,将公司财产转移,不进行清算解散,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亦不主动履行债务。

2、公司资不抵债时,不申请破产,而是进行所谓“资产重组”,即另行注册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公司,将前一公司中的人财物直接转移到新公司。

在此两种情况下,债权人依照原公司法即使提起诉讼,也因其不能提供债务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终也多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法院无法执行生效判决。

新《公司法》对此情况将揭开欠债公司的神秘面纱,将欠债还钱的义务强加给公司的股东。

适用时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2、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前两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债权人若提起诉讼要把握以下原则:原告只限于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被告则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或此类股东及公司为共同被告,但对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则不能成为被告;在行为要件上,要把握股东是否有具体滥用行为,在行为结果上,股东的滥用行为给公司债权人或相关利益者带来损失,而且这种损失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清偿。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特征公司人格否认,这种理论从根本上并不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

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同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会受到影响。

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只有这种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这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

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③]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亦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 __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

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1.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

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通常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公司,应承当作为或小作为的义务,但其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的真正目的。

如股东为逃避自己的财产免于被强制执行而设立一家公司,并将财产转移到该公司。

2. 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的行为。

a.负有合同上特定的 __义务,如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的当事人,为回避这一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b.或者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雇主、从业人员等设立另一公司,且经营目的也完全相同,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的小正当目的;c,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脱合M义务的行为。

3. 公司不遵循法定程序运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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