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合集下载

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

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

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资⾦问题,这时候如果向其他的企业进⾏借款,⼀般都需要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

那么这种合同的效⼒是怎么样的呢这需要企业做好相关的了解。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民银⾏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会和其他基⾦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为⾃始⽆效,借贷合同⽆效。

相关知识: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款规定:“ 企业法⼈、事业法⼈作为联营⼀⽅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效。

除本⾦可以返还外,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则应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效。

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尚未取得约定利息⼈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效。

(2)判令借款⽅返还出资⽅本⾦。

(3)对出资⽅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应处以相当银⾏利息的罚款。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 借款协议风险点

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风险点公司对公司借款协议的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风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企业借贷合同若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因此,公司之间的直接借款行为可能面临合法性风险,一旦被发现,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2.利息无法获得支持:由于违法性,借款利息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即使双方约定了利息,也可能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实际收取。

3.担保不生效:借款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

尽管担保合同可以另行约定,但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担保通常不会生效。

4.资金安全风险:出借资金的公司需要特别注意资金安全问题。

如果借款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破产等情况,出借资金可能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5.税务风险:公司之间的借款可能会涉及到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税务纠纷,增加公司的税务负担。

6.借款用途风险:出借方应关注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确保借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如果借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出借方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7.利率风险:双方约定的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如果利率过高,可能会引发法律争议,导致合同无效或面临调整。

8.还款风险:借款协议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

如果借款方未能按期还款,出借方可能面临资金回收困难的风险。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公司在签订借款协议前应对借款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同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借款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间借款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借款行为也随之增多。

企业间借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同市的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乙公司应于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合同中还约定,如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企业间借款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二、借款利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6%,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因此借款利率合法。

三、借款到期未偿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四、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新合同法实施之后并不当然无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新合同法实施之后并不当然无效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新合同法实施之后并不当然无效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出台以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

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不存在“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问题。

但是,有关借贷利息的规定还是必须遵守的。

同时应注意以下规定: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

企业经常性借贷的认定及其效力(附相关判例)

企业经常性借贷的认定及其效力(附相关判例)

企业经常性借贷的认定及其效力(附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本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订立的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但未对企业经常性借贷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

对于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有观点认为,合同应为无效。

原因是“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

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

因为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因此,如果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引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观点认为,不宜简单地以“借贷对象多、借贷次数多、损害社会利益”为由,将企业之间的经常性借款合同认定为无效(参见《以案析法:经常性借贷合同效力否定论的辩驳及分析——以最高院一起热点案例为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4篇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4篇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企业之间为了互相借款或借贷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企业间借款合同时,很多企业会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这种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交易税,是政府为了筹措资金而对某些形式的交易或合同征收的税款。

按照我国印花税的征收标准,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需要交纳印花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应交纳印花税,税率为0.05%。

这意味着,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将借款金额的0.05%作为印花税支付给税务部门。

那么,为什么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印花税是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企业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在进行借款活动时,需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这是企业应尽的一种社会责任。

其次,印花税的征收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

对于企业间的借款活动,如果没有印花税的征收,就会给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留下可乘之机,从而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出现。

征收印花税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间的正常交易活动。

此外,印花税的征收也有利于完善国家税收体制。

印花税是一种补充性税收,通过征收印花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收入,有助于提高国家的财政收入水平,从而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在签订企业间借款合同时,企业应当对印花税的征收问题有所了解,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印花税,将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甚至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合法合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模式,健康的经营状态,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仅供参考】。

篇2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在企业之间进行借款活动时,通常需要签订借款合同以确保双方权益,其中就会涉及到印花税的问题。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作者:吴非檑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企业对于资本的需求越来越大。

但是相关规定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的否定导致了金融机构对资金的垄断,使得中小型企业资金运转不便,严重阻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文章讨论了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以及支持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理由。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中小型企业;民间借贷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41-02作者简介:吴非檑(1992-),男,汉族,浙江金华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是国家层面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仍持否定态度。

在企业界以及学界各方呼吁下,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尽早为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正名乃是题中之义。

一、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的定义依借贷主体不同,可以将企业间借贷分为三种类型,第一是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各种企业的借贷,第二是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的成员间的借贷,第三则是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

第一种最为典型的就是各种银行进行的贷款行为,第二种典型的例子是平安集团内平安银行与平安证券、平安保险的集团内部资金拆借。

而第三种非金融企业间借贷,笔者认为应当理解为无金融经营资格且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转移资金并约定时间还本付息的借贷行为。

①二、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但是,批复中并没有指明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说明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学界尚未有统一观点。

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关系的学者认为,从主体上看非金融企业借贷是发生在两家或多家没有从事金融行业资格的法人。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2篇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2篇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2篇篇1甲方:[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住址:[甲方住址]乙方:[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住址:[乙方住址]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确认,本协议旨在明确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及相关纠纷解决方案,确保各方权益。

1. 口头借款合同:在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口头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为规避风险,建议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书面基础借款合同: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如双方签订的基础借款合同内容合法、条款明确,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 利息附加协议:关于借款利息的附加协议,若利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有效。

4. 担保借款合同: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借款合同,需确保担保人资质合法、担保物权属清晰,合同内容符合担保法律法规要求,方为有效。

三、纠纷解决机制1. 协商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 调解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第三方调解。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调解机构名称]进行调解。

3. 诉讼解决:若调解无果或双方不愿调解,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 仲裁裁决:如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可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并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四、法律效力与执行力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解决。

五、其他条款1.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管辖法律: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4篇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4篇

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4篇篇1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借款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交易方式,应运而生。

然而,在签订企业间借款合同时,不少企业对于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存在疑惑,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间借款合同需要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盖有公章,并经双方签字,从而形成法律效力。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企业间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借款金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支付印花税。

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印花税的计算标准。

企业间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金额是印花税的计算依据。

具体的计算方式是按照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印花税。

一般来说,印花税的税率为千分之五。

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企业向另一家企业借款10万元,那么该企业需要支付500元的印花税。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也需要继续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借款合同中的利息也属于一种金融交易,因此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计算印花税时,应当将借款本金和所涉利息分开计算并缴纳印花税。

最后,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如实申报借款金额和利息,遵守相关税法规定,完善借款合同的签订手续,及时缴纳印花税。

同时,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文件和缴税凭证,以备日后的查验和备案。

总的来说,企业间借款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借款金额和利息,并及时缴纳印花税。

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的借款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

希望企业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合法合规地开展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活动。

篇2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企业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法律文件,对企业借款的资金、时间、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

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企业间资金拆借由来已久,从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市场化经济时代一直存在,并且随着市场经济脚步的加快,亦有快速发展之势。

然而,在这些活跃的资金借贷活动中,也深藏着很多的不规范性,企业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争议。

[关键词]企业;借贷;法律一、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司法实践中确认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依据各不同,如果是直接借贷合同,一般以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而无效,有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有的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为由而无效;有的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而无效,即目标不变,理由视其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给予法官自由发挥的空间。

二、影响企业间借贷行为效力的因素对于金融部门规章为何会对非金金融企业间的借贷加以禁止,司法实践为何据此裁定公司间借贷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几个因素。

(一)从金融秩序稳定的考虑由于公司间借贷游离于国家监管体制之外,高额利率的诱惑和缺乏严格的审查程序都增加了其风险性,又缺乏合理的风险规避机制,所以从金融秩序稳定的角度考虑,20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禁止企业间借贷及变相借贷”的规定。

(二)从信贷资金安全考虑20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多数是靠信贷资金在周转,如果让企业间借贷合法,意味着有些企业会套取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为此在市场经济实行初期,利率还未市场化改革前,对其进行严格禁止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三)从公司治理结构考虑公司作为一系列长期契约的结合体,承载着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随意发生借贷行为,会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借贷收不回,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借贷公司则可能因此而失去商业信誉。

三、公司间借贷行为的正当性就供需关系而言,公司间借贷为中国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资金扶持,相反后者为公司借贷行为的存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

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见,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并且依法建立的借贷关系也是合法的。

一、公司与公司之间可以借款吗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

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可以相互借款的。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吗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

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1份。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公司借款人:公司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向____有限公司借款及有关事项的决议一、时间:4月15日二、参加人员:各股东三、主持人:四、地点:公司会议期间室五、内容:会议就本公司向____公司借款事项进行研究,并达成如下决议: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向____公司借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借款的具体事宜以《借款协议》为准。

2、股东会授权本公司总经理____全权决定和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确定借款期限、利息、质押担保等有关事项,本公司概予承认。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风险及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一、企业间借贷及企业向个人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1、关于借款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

但严格说,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概念。

对“民间借贷”这一概念的范围,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的理解并不一致。

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

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

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2、关于利息保护的标准及偿还顺序。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当地同期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确定。

2024年企业借款合同规范

2024年企业借款合同规范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企业借款合同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1 借款金额1.2 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2.2 还款日期第三条借款利率3.1 借款利率3.2 利息计算方式第四条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4.2 还款账户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方式5.2 担保人资质第六条借款方的权利与义务6.1 借款方的权利6.2 借款方的义务第七条贷款方的权利与义务7.1 贷款方的权利7.2 贷款方的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8.2 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12.2 附件的有效性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其他内容13.2 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2 借款用途: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借款期限2.2 还款日期: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将全部借款本息还清。

第三条借款利率3.2 利息计算方式:利息按照每日计息,按年支付,计息基础为借款金额,利息支付日为还款日期。

第四条还款方式4.1 还款方式: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进行还款。

4.2 还款账户:还款账户为【】(账号:【】),借款人应确保在还款期限内,该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还款。

第五条担保方式5.1 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

5.2 担保人资质:担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同意为本合同的借款提供担保。

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

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

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进入21世纪,全球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频繁,而无息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合作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受欢迎。

这种合同背后蕴含着丰富的商业智慧和经济考量,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

一、背景与特点企业间无息借款合同主要是指一方企业以无息方式向另一方企业提供借款,借款期限和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对于传统的有息借款,无息借款合同更注重双方合作的长期性和共赢的原则。

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借款方可以获得临时资金支持,而出借方也能够借助借款方的业务发展和回报机会。

二、合同主体与要素无息借款合同的主体就是借款方和出借方的企业,双方应当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借款方应当向出借方提供真实、详尽、准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从而确保出借方有充分的理喻和把握。

出借方则应当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以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在无息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要素莫过于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

金额要与借款方的资金需求相匹配,期限要充分考虑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用途要符合合法、合规的经营方向。

此外,还需明确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后果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

三、利益分配与风险管理在无息借款合同中,利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出借方提供借款无息,一方面可以获得借款方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后续的合作增加收益。

借款方则可以减少借款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通过公平、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确保双方在合作中平等地分享利益。

风险管理是无息借款合同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借款方应当提供足够的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合适的风险控制手段。

出借方则要加强对借款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因素。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合作平稳进行。

四、法律问题与前景展望无息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新兴合作模式,其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需要得到明确和保障。

2024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协议书

2024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协议书

2024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协议书甲方(出借方):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联系电话:乙方(借款方):YYYY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YYYYYYYYYYYYYYY法定代表人:YYY联系电话:YYYX鉴于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公司企业之间的借款事宜,订立本合同。

通过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借款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以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用途1.1 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万元整(¥X),用于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周转。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投资;技术研发;市场拓展;其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合法用途。

第二条借款期限2.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额清偿之日止,共计个月。

2.2 若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第三条利率及计息方式3.1 借款年利率为%,按月计算利息,每月一个工作日支付上月利息。

3.2 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双方应及时调整借款利率,并以新的利率执行。

3.3 利息由甲方于每个自然月的第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给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还款计划第一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第二期:自第一期还款日起个月后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第三期:自第二期还款日起个月后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第四期:自第三期还款日起个月后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第五期:余款一次性还清。

4.2 若乙方未能按时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应立即支付逾期利息,且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的罚息。

第五条保证与担保5.1 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以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该房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浦字(2018)第号。

5.2 抵押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借款本金总额,且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X)。

“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间的「辈分关系」|天同快评

“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间的「辈分关系」|天同快评

“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间的「辈分关系」|天同快评本文共计4,240字,建议阅读时间8分钟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企业的融资需求也愈发旺盛。

相比于正规金融业务,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放款迅速,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经营资金的重要渠道,也导致企业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

但如何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却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主要讨论了企业间民间借贷是否有效以及我们该从哪些角度考察其效力。

该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企业间借贷”与“民间借贷”何时变了辈分?企业间借贷,既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因为金融机构之间叫同业拆借,所以这里的企业仅指非金融机构企业。

在最高法院2011年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纠纷和企业借贷纠纷是借款合同纠纷项下并列的两个案由,这是因为最高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因此,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只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才是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民间借贷规定》,在第一条中重新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020年修正后的版本也延续了该规定。

也就是说,从2015年开始,企业间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基于此,2020年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删除了企业借贷纠纷这一案由。

总结一下,2015年前,企业间借贷是民间借贷的兄弟,之后,变成了儿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
金的民事行为。

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

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

分析上述认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定,显然,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恶意串通、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认定的,而且从整
个经济发展范围考察,企业间借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发展,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全民收入,因此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共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最后也似只有第(五)项规定可以适用,但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虽然《贷款通则》有类似规定,但是《贷款通则》属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相反,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其中的“他人”,笔者认为在没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后,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

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
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

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笔者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宜认定为有效。

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解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又称违反强行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应做任何扩大解释。

所谓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对,是指直接规范人们的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行为,不允许人们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者排除其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

包括为避免产生严重的不公平后果或为满足社会要求而对意思自治予以限制的
规范; 规定意思自治的规范等。

“强制”一词的意义在于这些规范总是适用,而不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