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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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实质合法性
对于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告知书》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情况、历年年检记录 属于公开信息,同时告知查询途径即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 查询。
但是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登陆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不能涵 盖全部的申请事项,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以外的信息——对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并未在被诉告 知书中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其行为属于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求事项的情形,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
实质合法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 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同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 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此外, 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 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在收到《告知书》后,A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2014年修改后)
全案总起句
假设民政部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条应予以撤销的前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的《 告知书》,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实质合法性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援 引具体的法律条款说明理由。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不属于民政 部公开的范围,被诉告知书中并没有告知申请人也未援引《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法案例分析
A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LOGO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A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A公司)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 部)书面邮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资料、年检资料 、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 查处结果。
A公司是在1月28日向民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而民政部于4月26日作出《告知书》,超过《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规定的15日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 批准手续,也未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实质合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 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LOGO
案情要点
申请时间:1月28日
答复时间:4月26日
申请事项:
ຫໍສະໝຸດ Baidu
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
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
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
答复事项:
1、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情况、年检记录属于公开
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
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 具的批准文件。
实质合法性
尽管民政部未保留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形式合法性
1、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简称国家民
间组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唯一国 际级机构。 其机构职能为: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 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 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故民政部应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同时应加盖民政部公章,而《告知书》中加 盖的为民政部办公厅的公章,属于答复主体不适格。
2、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
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形式合法性 ↓
总起句
↓
民政部: 主体权限与程序
法律基础
全案总起句
实质合法性
↓
总起句
↓
公开范围及告知程度、适用法律
全案结论:程序违法,
主体不当,法律适用错误, 答复不全,形式和实体均不
具备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应当备案并掌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登
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在未向A公司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确认了解
形式合法性
2、程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 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 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实质合法性
对于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 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告知书》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情况、历年年检记录 属于公开信息,同时告知查询途径即申请人可以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 查询。
但是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登陆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不能涵 盖全部的申请事项,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以外的信息——对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并未在被诉告 知书中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其行为属于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求事项的情形,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
实质合法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 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同年4月26日,民政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 情况属于公开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此外, 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 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在收到《告知书》后,A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2014年修改后)
全案总起句
假设民政部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的《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满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 条应予以撤销的前提要件,那么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的《 告知书》,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实质合法性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援 引具体的法律条款说明理由。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 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不属于民政 部公开的范围,被诉告知书中并没有告知申请人也未援引《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法案例分析
A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LOGO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A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A公司)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 部)书面邮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资料、年检资料 、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 查处结果。
A公司是在1月28日向民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而民政部于4月26日作出《告知书》,超过《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规定的15日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 批准手续,也未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
实质合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 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LOGO
案情要点
申请时间:1月28日
答复时间:4月26日
申请事项:
ຫໍສະໝຸດ Baidu
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
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
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
答复事项:
1、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登记情况、年检记录属于公开
信息,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
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 具的批准文件。
实质合法性
尽管民政部未保留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形式合法性
1、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简称国家民
间组织管理局,是中国管理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 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唯一国 际级机构。 其机构职能为: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 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 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故民政部应以自己的名义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 开告知书》,同时应加盖民政部公章,而《告知书》中加 盖的为民政部办公厅的公章,属于答复主体不适格。
2、民间组织管理局对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
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
形式合法性 ↓
总起句
↓
民政部: 主体权限与程序
法律基础
全案总起句
实质合法性
↓
总起句
↓
公开范围及告知程度、适用法律
全案结论:程序违法,
主体不当,法律适用错误, 答复不全,形式和实体均不
具备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应当备案并掌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登
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
民政部在未向A公司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确认了解
形式合法性
2、程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 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 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