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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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概念。

要式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的行为。

一定的方式常见的有书面形式、履行登记手续等。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该行为意思表示合法,行为即可生效。

2、区分意义:
(1)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民事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

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应该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法律很少再干预当事人行为方式,只在个人行使权利涉及他人义务、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务时,才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要式方式进行。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要式,须有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限,否则为不要式。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须登记】,以及合同法中规定的【须采用书面方式】,都属于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的效力。

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这一个例外规定,应该能适用于所有的债权合同,能否适用物权行为,有待于物权法的规定或最高法院对合同法的进一步解释。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是。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其标准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原则、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行为方式、方法等则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确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法定形式要求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法定形式即可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这是根据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对行政行为所作的划分。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应请求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这是根据有无限制条件对行政行为
所作的划分。

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加了特定条件的行为。

无附款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附加任何特定条件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论.
高等教育出版社

课堂讨论案例1:
【案情简介】



1. 某市发布《节约用水规定》规定,在规定发布年度用水大户(用水 量超过千万吨者)必须减少10%的用水量。而该年度用水超过千万吨的 只有两家企业。 2.某市发出通告,要求迎泽街两旁100米以内所有住户在半年内搬迁。 3. 某区司法局发布《律师管理办法》规定,70岁以上的律师不予注册 。 4. 交通局发布通知,本月27日,对该地区所有出租车进行年度审核。 5. 某县规定,本县内所有医疗机构不能购买辉瑞制药公司出产的药品 。
能否反复适用 反复适用 影响相对人权 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 权利义务 利义务的方式
行为程序 接近于立法程序
不能反复适用 直接影响相对人 的权利义务
强调调查程序以 及听证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1.行政行为的不 同表现形式以及 效力
区分具体行政行 为和抽象行政行 为的意义:
2.受到监督和审 查的范围与程度 不同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撇销与废止
条 件
无 效 撤 销 废 止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 相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 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等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 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效 力
自始不发生任 何效力
后 果
可随时主张无效; 随时宣告无效;可 获国家赔偿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 撤销后可获国家赔 偿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 家补偿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行为的定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 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主体要素 2.职权要素 3.法律要素 4.外部要素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的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律部门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

5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23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P246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P377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

P698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P80 9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10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11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12国务院派出机关:13公务员: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14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

⾏政⾏为分类
1.⾏政⾏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抽象⾏政⾏为是⾏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政⾏为,如⾏政规范性⽂件包括⾏政⽴法,决定,命令等;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管理对象实施的⾏为.如具体⾏政处罚决定,⾏政强制执⾏等.
2.⾏政⾏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羁束⾏政⾏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详细,具体,明确的⾏政⾏为.⾃由裁量⾏政⾏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为⽬的,⾏为范围等做⼀些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幅度,⽅式等留给⾏政机关⾃⾏选择,决定的⾏政⾏为.
3,⾏政⾏为已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政⾏为与⾮要式⾏政⾏为.要式⾏政⾏为指法律规定必须以某种⽅式或形式进⾏的⾏政⾏为.⾮要式⾏政⾏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定具体⽅式,⽽允许⾏政机关⾃⾏选择的⾏政⾏为.
4.⾏政⾏为以其启动是否需要⾏政相对⼈先⾏申请为标准,分为依职权⾏政⾏为与应请求⾏政⾏为.
5.⾏政⾏为以有⽆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政⾏为与⽆附款⾏政⾏为.
6.⾏政⾏为以其对⾏政相对⼈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意⾏政⾏为与不利⾏政⾏为.。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关于举证人对举证范围和举证内容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抽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伯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徽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已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诉,控告权:指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骓以达到预綨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
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

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

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

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

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二条

第⼆条本法所称⾏政许可,是指⾏政机关根据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许可定义的规定。

⼀、关于⾏政许可的⼏种理论观点 ⾏政许可的基本性质是对特定活动进⾏事前控制的⼀种管理⼿段。

对⾏政许可现象进⾏解释和说明的理论很多,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活⼲预程度的变化,还在不断创新发展,⽬前有关⾏政许可的理论观点,⼤致有三种: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普遍禁⽌的解禁,普遍禁⽌的例外。

该观点认为,应当许可的事项,在没有此种限制以前是任何⼈都可以作为的⾏为,因为法律规定的结果,其⾃由受到限制,所以许可是对⾃由的恢复,即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并⾮权利的设定。

在早期⾃由资本主义时期,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很少,只有⼀些很特别的事项需经政府批准,如卖酒、销售枪⽀等。

这些事项对全社会来说,都是禁⽌的,只有经政府许可的,才获得了例外。

因此这时的法学理论通常把⾏政许可视为普遍禁⽌的解禁。

第⼆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种权利的赋予,是⼀种授益性⾏政⾏为。

即认为⾏政许可是赋权⾏为、相对⼈本没有此项权利,只是因为⾏政机关的允诺和赋予,才使其获得了⼀般⼈不能享有的特权。

因为到了现代,国家⼤量⼲预经济⽣活和社会⽣活,需经政府许可的事项⼤量增加,这时已难以⽤解禁说来解释如此⼴泛的⾏政许可现象,这就产⽣了赋权说。

第三种观点吸收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政许可是解禁与赋权的统⼀。

认为⾏政许可在性质上具有“赋权”与“限权”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是⼀个问题的两个⽅⾯。

对于从许可中受益的相对⼈来讲,⾏政许可是⼀种赋权⾏为,但对于未经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相对⼈来讲则是⼀种限制和排斥权利的⾏为。

如准予驾驶机动车,准予开办会计师事务所,因⽽是授益性⾏政⾏为。

但是对更多未被赋予权利者来说,则是⼀种禁⽌,是对⾏使某种权利的限制,所有未取得驾驶执照的⼈都不得开汽车;未被批准开办会计师事务所者,⼀律不得开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具体对象作出具体内容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对具体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 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如果存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那么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视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反之,如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程序和条件,那么行政行为就可以被视为是非要式行政行为。

2. 是否涉及到重大利益。

如果行政行为涉及到重大利益,那么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办理,否则就可能引起不良后果。

因此,此类行政行为一般被视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3. 是否需要公众参与。

如果行政行为需要公众参与,那么就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办理,以保障公正、公平和公开。

此类行政行为一般也被视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4. 是否影响行政效率。

如果行政行为需要按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办理,那么可能会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从而影响行政效率。

因此,为了加快行政效率,此类行政行为可能被视为非要式行政行为。

总之,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主要取决于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是否涉及到重大利益、是否需要公众参与以及是否影响行政效率等因素。

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分为哪些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基于行为适用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应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依职权行政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的行政行为。

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依职权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

2、依申请行政行为,也称被动行政行为或消极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明确二者不同的实施条件,有助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判断。

对于依职权行为,只要法定事实发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行政行为,不实施即为不作为违法。

对于依申请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只要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即应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即应给予办理,否则构成不作为违法。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

1、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积极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

2、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维持现有法律状态,通常表现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如拒绝颁发许可证、对相对人的请求不予答复。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确定行政机关是否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不作为行政行为一般被理解为违法行为。

三、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1、羁束行政行为是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行为。

2、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立法对具体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行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可以审查。

但是对于裁量行为,行政复议可以审查,而行政诉讼一般不予审查,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

[page]四、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1、授益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4,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5,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物的机关。

6,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7,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8,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9,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0,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11,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12,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13,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14,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5,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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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需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和非要式。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刑式。非要式行为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式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
二.要式行政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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