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演艺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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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演艺行业协会
章
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
英译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是由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演艺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演艺市场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中国演艺行业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演艺行业协会的住所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演艺法规和政策,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工作;
(二)组织演艺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三)举办培训活动,受政府委托对演艺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四)开展并积极参与演艺行业技术、服务标准化的制定和推广工作;
(五)制订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艺活动发生的纠纷;
(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举办演艺交易会、洽谈会,组织演艺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交流、理论研讨和项目推广活动;(八)组织国际国内演艺行业交流活动;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演艺行业评比活动;
(十)编辑会刊,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根据需要设荣誉会员和荣誉职务。
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本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八条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演艺经营主体和演艺从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2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或停止会籍:
(一)受到国家法律制裁;
(二)参加非法组织;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
(四)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章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方针、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