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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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范文》

《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范文》

《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5篇范文》第一篇: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的管理,规范通信建设行为,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商管理是指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工程服务承发包管理、工程服务商注册及使用管理、工程服务商考核评价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工程服务商管理。

第二章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第四条工程服务商是指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等单位。

第五条对工程服务商采取入围管理方式,对于已入围的工程服务商,可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选择使用;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工程服务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除外):(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省分公司定期对省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各市州分公司定期对地市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

未通过入围招标的工程服务商不得使用。

第七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时要组织对工程服务商的资格确认,确认合格的工程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揽相应工程的资质;(二)具有相应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经验,并有最近两年通信工程业绩的证明文件;(三)有完整且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四)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五)必须在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第八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过程中应备案合格工程服务商的下列材料:(一)通信工程工程服务商资格确认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技术装备概况、代表工程业绩等)(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登记证书;(三)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资质的复印件;(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5)

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版5)

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工程服务商考核管理,建立以积分制与罚单制为基础的服务商管控体系,实行灵活的工程量挂牌管理与市场准入准出机制,以工程建设各阶段重点环节的把控及不定期现场检查为手段,实现工程建设质量有效改善、工程建设造价有效控制、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联通公司提供服务的所有通信网络工程服务商,主要有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包括提供督导服务的设备供应商和系统集成商)等;被考核工程包括区管及分公司管理的所有一、二、三、四类项目。

二、积分制考核管理(一)考核主体区市两级网络建设部门为各类工程服务商积分制考核管理工作的主体,区市两级网络建设部门设立工程服务商考核专岗,负责对各项考核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区公司网建部负责对盟市分公司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负责按每4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服务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通报,负责全区范围内服务商进行考核应用,对含督导服务的主设备供应商进行主体考核及应用;分公司网建部负责辖区内所有工程项目服务单位的考核、考评,负责按每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服务商考核结果进行汇总、通报,负责除含督导服务的主设备供应商之外的服务商考核结果的应用。

(二)考核流程盟市分公司对辖区内所有工程服务商施行100分制评分,以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进行汇总、通报、应用;区公司每4个月一个考核周期对全区范围内服务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应用。

具体流程如下:1、盟市分公司按照工程建设各阶段各项重点服务内容所设立的扣分项为标准,以各类审查、检查、审计报告及进度通报文件等书面材料为依据,对不同服务商不同服务周期所服务的所有项目(转固项目不予考核)进行考核评分。

2、盟市分公司须保障每月辖区内在建项目现场检查率为100%,单个项目建设周期内至少赴现场检查两次以上,分公司以每2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按项目汇总服务商考核结果,各盟市分公司在每考核周期末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服务商考核结果上报区公司备案;区公司须保障每4个月组织对全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抽检,每地市项目抽检率不低于10%,区公司以每4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汇总、通报全区范围内服务商考核结果。

工程类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类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类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类客户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类客户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户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便捷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划分工作任务,确保客户服务工作的顺畅开展。

第五条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六条客户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章客户服务流程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客户需求收集、客户咨询解答、客户投诉处理等环节。

第八条客户服务人员接到客户咨询或投诉后,应当及时记录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客户服务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解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客户服务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积极协调处理,确保客户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在客户服务流程中,各部门间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公司形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章客户服务标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客户服务人员在接待客户时,应当友善、热情,态度诚恳,言行举止得体。

第十四条客户服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理客户问题,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客户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技能。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定期了解客户对服务的评价,及时调整改进。

第四章客户服务管理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明确客户服务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公司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客户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公司政策,确保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客户服务负责人应当履行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领导责任,协调各部门合作,促进客户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服务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商管理,加强服务商管理工作,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的各类服务商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商应当依法提供安全、健康、规范、有效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服务商应当遵守质量和安全标准,设置服务流程和规范,建立和健全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开展服务评估和监督。

第五条服务商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歧视消费者。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服务商的管理,优化服务环境,及时处理服务投诉,推动服务业发展。

第二章服务商的管理第七条服务商应当依法取得从事服务业的许可、认证或者资质,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第八条服务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特定服务前的必要的提示和告知,明确服务类型、服务质量、价格、收费方式、服务期限、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作虚假宣传,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条服务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服务商应当依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应当不得定高价、欺诈等不正当收费。

第十二条服务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服务商应当设立服务热线,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四条服务商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服务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十六条消费者可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服务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赋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取得从事服务业的许可或者认证,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明;(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三)定高价、欺诈等不正当收费,扰乱市场秩序;(四)泄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五)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服务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建设单位工程服务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单位的工程服务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工程服务管理工作。

1.3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完整的工程服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工程服务管理组织架构,确保各项工程服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1.4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贯,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工程服务管理组织架构2.1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服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程服务管理工作。

工程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不同的岗位,包括工程服务主管、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等。

2.2 工程服务主管应当是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工程服务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工程服务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

2.3 项目经理应当是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编制、执行监督、质量控制等。

2.4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是公司的技术骨干,负责工程技术支持、技术指导等工作。

2.5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工程服务管理工作,为工程服务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确保工程服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服务管理流程3.1 工程服务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和启动、项目实施和监控、项目验收和总结三个阶段。

3.2 项目立项和启动阶段,工程服务主管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前期调研,明确项目目标和要求,确定项目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编制项目计划和预算。

3.3 项目实施和监控阶段,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计划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3.4 项目验收和总结阶段,项目经理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总结项目经验和不足,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为下一步项目提供借鉴和参考。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第9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2017年11月6日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工程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帮助公司构建起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工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服务目标。

这包括确保项目按期完成、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成本控制以及提高客户满意度。

这些目标应当贯穿于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成为公司员工共同追求的目标。

制度中需要包含人员管理。

工程公司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同时,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服务管理中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是关于项目管理的规定。

工程公司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项目管理体系,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每一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的制定、进度的控制、质量的监督、风险的管理以及变更的处理等。

客户关系管理也是服务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工程公司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客户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通过定期的客户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在财务管理方面,工程公司需要制定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这包括合理的预算编制、精确的成本核算以及有效的资金管理等。

通过精细化的财务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必要的开支,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为了保证服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工程公司还需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这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第三方的质量评估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服务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不断提升公司的服务水平。

工程技术服务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服务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服务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技术服务部的管理,提高工程技术服务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程技术服务部是公司的技术核心部门,主要负责对项目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协助项目组完成工程技术研发、设计和施工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技术服务部的管理要坚持服务为先、质量第一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为公司的项目开发和运营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工程技术服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项目立项评审,提出项目技术支持计划和方案;2、对项目进行前期技术调研和论证工作;3、协助项目组完成技术设计、方案编制和施工组织等工作;4、参与项目过程中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5、总结项目经验,提出技术改进和优化建议;6、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工程技术服务部的工作原则包括:1、服务宗旨:服务为先,客户至上;2、质量方针:严格把控质量,确保施工安全;3、管理方式:注重团队合作,采用科学管理方法。

第六条工程技术服务部设立部门负责人和各职能岗位,各岗位职责明确,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协作机制。

第二章部门管理第七条工程技术服务部管理结构为总经理负责、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职能岗位协同合作。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背景和管理能力,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技术规范和流程,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工程技术服务部要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对部门负责人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奖惩分明,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工程技术服务部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沟通,保障信息安全,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工程技术服务部的服务流程包括项目需求分析、技术设计、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把控。

第十二条项目需求分析阶段,工程技术服务部应与项目组充分沟通,了解项目的技术需求和要求,制定技术支持计划和方案。

第十三条技术设计阶段,工程技术服务部要根据项目要求和设计规范,制定专业的技术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可行。

07-服务商管理办法

07-服务商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服务商管理办法版本管理服务商管理办法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提供服务的外部服务商管理,确保其所提供的服务满足信息安全要求。

2范围第二条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所有外部服务商的安全管理均适用本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产品提供、业务系统开发、系统集成、网络维护、风险评估、等级保护、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

3职责第三条XXX制定、审查、修订本规程;并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落实情况;第四条XXX负责制定和执行服务商信息安全服务的控制措施。

4管理细则4.1流程4.2资格审查第五条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应从技术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未来发展能力等方面信息安全服务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技术能力审查第七条审查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资质证书;主要安全服务设备装置情况。

主要服务人员资历表、履历表是否拥有对高新技术深入理解的技术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经营管理能力审查第九条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行审查;近三年在类似行业的业绩表、在建工程一览表、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了解服务商安全服务提供商的领导层结构、员工素质、客户数量、社会评价;考察服务提供商的项目管理水平,用户对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满意程度。

第十条企业未来发展能力审查第十一条对服务提供商的发展能力进行审查。

分析安全服务提供商近年的发展规划,了解其发展能力与潜力;考察其从事相关业务的时间、市场份额等因素。

4.3服务商协议签署第十二条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在识别、确定服务需求之后,要与服务提供商签署相关的合同及安全协议。

第十三条识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网络技术部部外包服务的目标、范围和业务需要,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识别与服务提供商有关的风险,识别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对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的哪些信息有风险,评估外包服务对XXX股份有限公司XXX机房的信息和信息处理设施造成的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这些风险,如提出对服务人员的安全要求,加强管理等。

项目工程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客户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项目工程客户服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客户服务部门设置及职责1. 客户服务部门设置:公司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客户服务工作。

2. 客户服务部门职责:客户服务部门负责接待客户来访,及时解答客户咨询,协调项目执行进度,处理客户投诉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工程客户服务流程1. 客户接待:客户服务部门接待客户来访,记录客户信息,了解客户需求。

2. 项目执行:客户服务部门协调项目执行部门与客户沟通,明确项目需求和执行计划。

3. 进度跟踪:客户服务部门定期跟踪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向客户反馈。

4. 结果交付:项目完成后,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将结果交付给客户,并接受客户反馈。

5. 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服务部门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章投诉处理流程1. 投诉接收:客户服务部门接收客户投诉,记录投诉内容和客户信息。

2. 投诉核实:客户服务部门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方案。

3. 处理结果: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解决客户问题。

4. 投诉跟踪:客户服务部门定期跟踪投诉处理结果,确保客户满意。

第五章客户服务管理考核1. 客户服务管理考核指标: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客户投诉率等作为客户服务管理考核指标。

2. 客户服务管理考核周期:客户服务管理考核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3. 客户服务管理考核结果:客户服务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奖惩等依据。

第六章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宣导1. 员工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客户服务管理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技能。

2. 制度宣传:公司定期组织内部会议,宣传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倡导员工积极参与。

3. 客户宣传:公司将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宣传给客户,提高客户对公司服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宣布的将终止其执行,如需要修改,应经公司领导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工程项目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售后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工程项目售后服务的效率,确保客户满意度,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的各类工程项目产品的售后服务管理。

2. 售后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瑕疵、质量问题、安装问题、维修维护等。

三、服务原则1. 快速响应:客户提出售后服务需求后,公司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响应,并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处理。

2. 专业技术: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能够准确判断问题并及时解决。

3. 诚信服务:公司在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承诺,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并不断改进服务水平。

4. 客户至上:客户的满意度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公司应当积极倾听客户意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四、服务流程1. 客户反馈:客户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售后服务需求。

2. 服务登记: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接收客户反馈后,进行登记并安排处理人员。

3. 售后服务:公司派遣售后服务人员前往现场处理问题,并及时跟进处理进度。

4. 问题解决:售后服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进行问题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5. 满意调查:售后服务完成后,公司应当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服务质量的评价,以改进服务水平。

五、责任分工1.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售后服务请求,安排处理人员并跟进问题解决情况。

2. 技术支持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售后服务人员解决技术难题。

3. 市场销售部门:协助售后服务部门进行客户沟通和信息收集,提供市场信息支持。

4.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售后服务需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六、绩效考核1. 客户满意度:公司每月对客户满意度进行评估,以客户满意度为绩效考核指标。

2. 服务效率:公司对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问题解决时间等进行评估,以及时解决问题为绩效考核指标。

七、改进措施1. 定期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售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2. 客户反馈:公司重视客户反馈意见,定期召开客户座谈会,了解客户需求和问题,及时改进服务。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工程服务商履约诚信机制建设~加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工程服务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的对象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应用“公选入围”工程服务商名录确定工程施工服务商及相应工程的监理服务商、应用名录确定的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商。

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管委会确定要求纳入履约评价的工程服务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程服务商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履约评价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组织~会同建设、财政、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组成履约考评小组~对工程服务商履约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工程施工服务商、监理服务商履约评价第五条履约评价办法由设备考勤、专人巡查、工程服务商定期述职、质监考评、专项履约考评、建设单位考评等内容组成。

每季度开展一次履约评价~根据各项内容不同的权重进行计算~以综合得分的方式按行业进行汇总排序。

- 1 -第六条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按规定要求在监管部门提供的考勤设备上进行考勤。

工程服务商在预中标公示结束后15日内~应及时联系组织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交管办录入考勤所需信息和领取考勤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考勤。

考勤设备原则上每单位一台~若由于工地实际情况~可申请适当增加。

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考勤所需信息和领取考勤设备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罚。

正式考勤工作从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开始~考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不得带离项目工地、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当月所有人员作缺勤处理。

未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服务商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上述要求办理。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每人每月至少需出勤22天~考勤时间须在上午六点和下午五点之间~超出时间一律作缺勤处理。

若非工程服务商原因停工或按要求暂不需要部分或全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位的~由工程服务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交管办备案~可暂停相关人员的考勤。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综合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

宁波杭州湾新区工程服务商综合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

附件1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服务商专项履约评价细则及评分表(市政、绿化施工)工程名称:标段名称:单位名称:评价日期:年月日序号评价指标分值100扣分值备注1 项目经理不履职的扣5分。

52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履职,每人扣2分。

83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无合法劳动关系、未办理社保的,每人扣1分。

54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每人扣1分。

55 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评价、继续教育或评价不合格,每人扣1分。

56 现场其他人员无名册、工资发放等劳动用工管理台帐的,扣2分。

27 项目部未按规定使用设备进行面部考勤,根据情节轻重扣1--3分。

38 无质量检查资料或资料不真实或手续不全的,扣2分。

29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或出具虚假整改报告或拒不执行整改的,视情况扣5-7分。

710 未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内容并形成记录的,每人扣1-2分。

411 未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全的、管理制度或各工种操作规程的,扣1-2分。

212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扣3-5分。

513 现场未按照要求采用封闭围挡,或围挡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扣1-2分。

214 现场危险部位未设置或维护好明显的安全设施和警示(告)标志的,扣2分。

215 “七牌二图”设置不齐全的,扣2分。

216 进度计划表及晴雨表未上墙或更新不及时扣2分。

217 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每份扣1分或2分。

418 因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导致实施后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影响结构安全或致质量不合格者扣8分。

819 经审计部门认定,工程变更或结算时存在高估冒算行为,视情扣4分或6分。

620 未按规定启用《宁波市建筑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扣5分。

421 未按规定将相关证书、手续、合同等资料复印件放置在施工现场,每项扣1分。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

服务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此管理办法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经营稳健、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关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条服务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与恒天信通签署合作协议并按照随信付商户与终端管理规范受托从事收单商户拓展、商户服务等随信付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章合作政策第三条服务商分级制度依据加盟服务商的经营状况、拓展能力、自身意愿以及缴纳保证金金额,随信付服务商分为金牌(省级)、银牌(地市级)两档,并享受不同的保证金、分润、采购价格;服务商亦可选择OEM模式进行合作,合作细则以双方合作协议为准,亦受到本管理办法之约束.第四条地域与商户政策双方需于合作协议中明确服务商授权地域范围及商户类型:1.以地级市/省份为单位,所有服务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

2。

未经公司同意,服务商不得超出协议约定地域范围及商户类型拓展业务;3. 服务商不得将其授权的业务再授权第三方,否则恒天信通可不向乙方支付该类商户的佣金,并可以视情况扣除服务商的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外包资格。

4。

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第五条保证金、分润及采购政策1.在公司完成服务商资质审核后,服务商需在协议签署前以汇款形式将保证金汇至公司指定账户;保证金未及时缴纳的,视做服务商自动放弃代理资格。

2. 代理区域终端数量每新增1000台时,追加风险保证金人民币____万元,区域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封顶;3。

佣金收入规定佣金收入=手续费收入×分润比例手续费收入,分为普通商户手续费收入及封顶商户手续费收入。

普通商户手续费收入=(签约费率-核算费率)×当月交易额。

封顶商户手续费收入=达到封顶金额部分交易手续费收入+未达到封顶金额部分交易手续费收入=(签约费率-核算费率)×达到封顶金额交易笔数+(签约费率-核算费率)×未达封顶部分交易额.各类型商户核算结算费率见下表:4。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
服务商管理办法是一种规范和管理服务商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1. 注册要求:规定服务商必须满足一定的注册条件,如具备相关资质、信誉等。

2. 资质证明:要求服务商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具备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和资质。

3. 营业行为规范:规定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如不得欺诈消费者、不得虚假宣传等。

4. 服务质量要求:规定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如及时响应、按时完成工作、提供优质产品等。

5. 客户投诉处理:规定服务商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客户投诉,并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管措施: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对服务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如定期检查、抽查等。

7. 处罚措施:规定服务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如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实施服务商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升服务商的素质和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也能够
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减少不良竞争行为的发生。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服务商管理办法

5. 服务商管理办法1. 引言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服务商的行为和管理方式,促进服务商间的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服务商、电信服务商等。

2. 服务商的申请与准入2.1 服务商需要提供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以申请成为合法的服务商。

2.2 服务商的申请需要经过审查和审核,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商的信誉度、资金实力、服务能力等。

审核结果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3. 服务商的责任和义务3.1 服务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 服务商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服务信息,如服务内容、价格、服务时间等。

并及时更新和公示相关信息。

3.3 服务商应保证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问题。

3.4 服务商应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消费者的信息。

4. 服务商的奖惩机制4.1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服务商,将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资格、撤销服务资质等。

4.2 对于表现优秀的服务商,将给予奖励和相关宣传推广,提高服务商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5. 监督和投诉处理5.1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服务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5.2 消费者发现服务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可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6.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服务商。

监督部门将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为服务商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会发展、境内外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工程咨询单位管理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三)备案专业领域的(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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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工程服务商的管理,规范通信建设行为, 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建设工程服务商管理是指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工程服务承发包管理、工程服务商注册及使用管理、工程服务商考核评价的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工程服务商管理。

第二章工程服务商入围管理第四条工程服务商是指从事通信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等单位。

第五条对工程服务商采取入围管理方式,对于已入围的工程服务商,可以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选择使用;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工程服务商必须进行招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除外):(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省分公司定期对省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各市州分公司定期对地市级工程服务商进行入围招标。

未通过入围招标的工程服务商不得使用。

第七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时要组织对工程服务商的资格确认,确认合格的工程服务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承揽相应工程的资质;(二)具有相应的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经验,并有最近两年通信工程业绩的证明文件;(三)有完整且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四)财务状况良好,内控制度健全;(五)必须在当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

第八条工程服务商入围招标过程中应备案合格工程服务商的下列材料:(一)通信工程工程服务商资格确认信息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企业技术装备概况、代表工程业绩等)(附件);(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登记证书;(三)企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安全保证等方面资质的复印件;(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对于入围的工程服务商,要在联通公司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注册。

首先由工程服务商提供企业关键信息(名称、工商注册地址、国地税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等),采购管理系统关键用户为其生成注册用户名、密码;之后,由工程服务商自行在联通公司“供应商门户网站”进行注册。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合格工程服务商参与吉林联通通信工程的建设,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一条工程服务商必须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系统集成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权做出取消资格的决定,同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揽吉林联通工程建设任务。

(一)非法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二)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五)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重大通信线路阻断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六)在承担吉林联通工程任务时,对其他运营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利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任务的;(八)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单位;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利益,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有关的情况、资料泄露给他人的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有承包工程、经营工程材料、设备、配件的监理单位;(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工程服务商承揽业务范围第十二条已入围工程服务商可在以下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通信勘察设计企业承担业务范围:(一)综合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二)专业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专业的各种规模通信勘察设计业务;(三)专业乙级:可在全省范围承担经批准专业的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的通信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0 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 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一)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工程的施工;(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 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的施工;(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500 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二)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丙级(临时丙级)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1.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2.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3.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工程。

(二)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1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80 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 万元以下的省内通信工程。

(三)丙级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5 千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综合布线工程、塔高40 米以下的通信铁塔工程及在本省范围内48 孔以下的通信管道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 万元以下本地网通信工程。

第四章工程承发包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发包前发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承担吉林联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按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监理资质证书》、《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等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

第二十一条在工程建设中应使用具有经批准的进网许可证的产品或经过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不准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承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信息系统集成任务的企业,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经发包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严禁转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委托给维护单位,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分包给维护单位。

第二十四条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须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代理招标资格的相应单位代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来源和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五)需要建设用地的工程,已办妥用地征用手续,房屋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三十条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计价方法。

第三^一条承发包合同除明确工程质量、工期、工程造价外,必须明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条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效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履行合同,合同的变更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第三十二条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全面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确保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监理的需要。

设计文件及图纸应符合现场和施工的实际条件,能够指导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会审时,设计单位就设计意图、工程特点、工艺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及有关注意事项要进行详细的交底说明。

对于设计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和疑点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设计部门要拟订出解决办法并根据会议纪要对设计图纸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勘察设计企业要选派设计代表,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支持,按程序处理由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现场设计变更事宜。

第六章施工企业管理第三十七条承揽吉林联通通信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联通的管理规定, 面履行施工合同,确保工程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安全目标。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要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完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各类通信建设人员特别是劳务工进行岗位操作规范培训,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和危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事故。

第三十九条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明确安全施工条款及有关要求,安全施工协议签订前禁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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