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合同审批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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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合同审批和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为依法依规治企,规范母子公司合同事权,提高子公司(含军工事业部,下同)合同管理效率,现将子公司合同审批和法律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子公司下列事项的合同(协议),需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一)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事项的合同;

(二)对外合资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联营以及涉外技术引进、合作研制开发合同;

(三)对外预算外信贷、资金拆借、委托理财、融资性贸易合同;

(四)对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

(五)3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合同;

(六)5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合同和中介服务聘请合同、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七)子公司单笔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管理性消费采购合同(包括办公用品、广告宣传、礼品、接待用品、烟酒、劳保用品、食品、福利物资等);

(八)子公司下列采购合同:

1.历史交易存在预付款拖欠的采购合同;

2.预付款或现款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

3.30万元及以上且与前一次采购价格增长的采购合同;

4.唯一来源(定点)采购在3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合同;

5.超过总经理授权额度的采购合同。

(九)子公司下列销售合同:

1.赊销金额超过授信额度的销售合同;

2.历史交易存在逾期应收账款拖欠的销售合同;

3.无授信额度,或者首次交易赊销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销售合同;

4.超过总经理授权额度的销售合同。

二、本办法所述的资产处置合同,是指积压、闲置、残次报废、停用不予保留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变卖、出售而发生的非经营性业务合同,不包括产品因质量瑕疵等产生的折价、折扣销售。

劳务合同,是指与个人、单位发生的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劳务代理、劳务派遣、劳务承包业务而签订的合同,不包括产品加工、承揽、修理、运输、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三、对于应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的子公司合同,公司主管领导可以指定授权审批人审批,授权书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备案,授权书式样见附件1。

四、子公司下列事项的合同(协议),除关联交易外,需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

(一)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事项的合同;

(二)对外合资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特许经营、联营以及涉外技术引进、合作研制开发合同;

(三)对外资金拆借、委托理财、融资性贸易合同;

(四)对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

(五)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合同;

(六)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涉外采购合同(含技改设备、无形资产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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