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第七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考核本辖区桥隧养护质量.

2.制定、安排辖区内桥隧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负责本辖区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4.帮助、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主持辖区内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通过对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材料综合、分析,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桥隧技术状况评价及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料。

8.根据省、市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指导超重车辆过桥.

9.组织桥隧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桥隧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全省桥隧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全省桥隧养护质量。

2.指导、检查、督促全省桥隧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根据各市的定期检查结果及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提出全省桥隧养护、维修、改善的对策措施,指导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3.审核并提出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

4.审批国省道上的桥隧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设计方案,并督促实施.

5、参与大型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验收。

6.指导全省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

7.建立、管理全省桥隧养护技术档案.

8.审批跨地区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方案。

9.提出并实施桥隧养护的科研计划。

10.负责省级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检查、指导各市桥隧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情况,根据各市上报的数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系统的各项数据,及时掌握全省桥隧的养护情况。

第三章桥隧检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性检查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一二类桥梁三年一次、三四类桥梁每年一次;加大特殊检查频率.

第十一条严格桥隧技术状况评定程序,国省道公路上的四类和危桥的评定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特大型桥梁或特殊桥梁及特长隧道,应落实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可委托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维修建议方案,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桥隧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桥隧养护技术档案。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完善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隧道管理系统,做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省级公路桥隧管理系统应成为桥隧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隧经常性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桥隧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验收报告;

6.历次桥隧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埋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7.历次桥隧定期检查报告、桥隧技术现状评定表;

8.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9.桥隧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水毁、滑坡、超重车辆影响、损害情况.

第十六条省级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全省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全省桥隧汇总表;

3.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4.桥隧技术现状评价表;

5.桥隧管理系统包括的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也应建立专门的桥隧技术档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其它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

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制定本辖区的桥隧养护计划。凡是提出桥隧维修工程的,均应附桥隧管理系统对此桥隧的评价分析数据、维修方案和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单独建立桥隧管理系统,加强对桥隧的检查和监控.

第二十条桥梁病害数据采集与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相结合.各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应做好较稳定的桥隧静态库和文档数据的维护工作。对大中修、改建的桥隧,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桥隧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隧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养护人员应做好经常性和定期桥隧检查记录,由桥隧养护工程师整理后录入桥隧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桥隧数据库应每年及时更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把系统运行结果,连同三、四类桥的损坏说明和维修建议及照片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桥隧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专机专人专用制度。系统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的数据及时备份保存。禁止在微机上使用与桥隧管理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五章桥隧检测和加固修复改造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病害的桥隧,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桥隧的特殊检测,并应在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审查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第二十六条对已严重危及桥隧安全运营的病害,应及时进行处治,一般要求在三个月内处治完毕;对已立项批复的桥隧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批复当年完成,工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国省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县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加强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和管理,同时要确保其养护经费的需要。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各级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购置必要的常用检测工具,以提高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检测评定能力,不断提高桥隧养护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技术术语及有关概念的定义均采自《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公路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JT 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管理责任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三)监督桥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协调好城市发展、道路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大城市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特别是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下文是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第七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考核本辖区桥隧养护质量. 2.制定、安排辖区内桥隧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负责本辖区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4.帮助、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主持辖区内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通过对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材料综合、分析,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桥隧技术状况评价及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料。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交〔2009〕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省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 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5.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6.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隧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辖区内公路桥隧的养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桥隧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桥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公司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养护中心(或桥隧管理所)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日常养护保洁、巡查、记录、维修、监理、验收等具体养护工作。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桥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桥隧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预算及养护计划。 (三)负责审核桥隧工程的技术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实施和组织交(竣)工验收,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土建结构的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 (五)负责制定各类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桥隧突发事件的快速处治。 (六)负责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七)负责所辖路段桥隧经常检查、汛期检查。 (八)负责对所辖路段内的桥隧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技术档案,制定长大桥隧养护枝术手册。 (九)建立健全长大桥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 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 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 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 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 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 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第六条高速公路的养护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全面养护、依靠科技、确保质量、注重安全、保障畅通”的基本方针,坚持“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本着“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宗旨,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路况良好、设施完备。 第二章规划、计划与招投标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的五年规划,提出养护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并向省公路局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养护规划和路况评定结果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之前,将本年度养护计划按规定格式向省公路局及沿线市公路处(局)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每年应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养护经费原则上不少于通行费收入的10%,按需及时投入,确保路况的良好。

8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桥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桥隧养护工程师在中心养护部门和上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工程师任职条件: (一)中心桥隧养护工程师的任职条件为:1、桥隧、结构工程、土木工程或相关工程专业;2、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五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养护、施工、检测、管理等工作;4、身体健康,思想上进,热爱本职工作。 (二)养护所桥隧养护工程师的任职条件为:1、桥隧、结构工程、土木工程或相关工程专业;2、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三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养护、施工、检测、管理等工作;4、身体健康,思想上进,热爱本职工作。 (三)养护站桥隧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为:1、桥隧、结构工程、土木工程或相关工程专业;2、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

一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养护、施工、检测、管理等工作;4、身体健康,思想上进,热爱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五条人员和设备配置。 (一)中心配置1-2名桥隧养护工程师,若干养护管理技术人员; (二)养护所配置1-2名桥隧养护工程师,每个养护站配置1名养护管理技术人员。人员应相对稳定,原则上三年之内不能调离工作岗位,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适当提高其待遇; (三)为搞好桥隧养护工作,养护所、养护站应配置必要车辆和相应仪器设备,以便开展工作。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中心桥隧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养护管理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对批准的计划监督实施; (三)负责复核四、五类桥梁,A类隧道技术状况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隧的专项工程、大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对三、四、五类桥梁,A类隧道的专项工程、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养护管理单位桥隧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七条养护所的桥隧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隧的经常性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隧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隧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隧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负责桥隧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的具体工作,考核桥隧养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公路〔2015〕68号 各市公路局、义乌市公路处,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打造“平安交通”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提升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国省道桥梁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文精神,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是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是收费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省道公路桥梁行业监管的具体工作。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二、建立分步推进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各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建立分步推进、逐步深入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机制。 (一)全面排查 桥梁管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对所管养的桥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排查主要结合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以及往年定期检查情况,集中、有侧重地开展。 (二)定期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下一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在《公路桥梁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要求基础上,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合理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桥梁定期检查周期结合桥梁性质及技术状况确定。国省道特大、特殊结构桥梁,特别重要桥梁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每年一次,技术状况为2类的至少两年一次,技术状况为1类的至少三年一次;技术状况为4、5类的要及时改造,在未改造前,要加强观测和交通管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国省道桥梁定期检查工作由各管养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中桥以上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定。 每年9月底之前,桥梁管养单位应根据当年掌握的桥梁技术状况及病害情况,提出需下一年度定期检查的桥梁明细,并报各市公路局备案。 定期检查后应形成定期检查总报告和每座桥的具体检测报告。定检报告的格式、检测内容深度等要求应符合我局制定的范本要求(另发),各管养单位的年度定期检查总报告应报市公路局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 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13 •【字号】浙政办发[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养护,建立小修保养目标责任制和定期考核制度,保障小修保养资金,强化小修保养责任。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高速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中长期规划,保证大中修及专项工程的资金投入和周期性大中修的实施,保障高速公路中长期路况质量稳定。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农村公路作为推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重要的基础设施,其评价和研究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下文是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45号,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14日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 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城市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条城市应当建成与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布局得当、结构合理的干道网和比较完备的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大城市应当建成快速轨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统。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对破坏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信息网、电力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 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二章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有关规定,并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浙江省公路条例

浙江省公路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5.15 •【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浙江省公路条例》已于2020年5月1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浙江省公路条例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公路养护 第四章公路保护 第五章公路超限运输管理 第六章收费公路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完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推进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公路运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运营管理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其他投融资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建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一体化协作工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服务互联互通,提升省际公路通达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三章桥梁检查制度 第四章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和县以上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经常监督检查桥梁的养护管理情况。 第三条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养护工作。县乡公路和专用公路的桥梁养护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桥梁养护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梁养护实行三级负责制:

1.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 2.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 3.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总工程师兼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也可授权公路养护处(科)设专职桥梁养护主管工程师,负责全省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段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主持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县段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涵洞、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上一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 第七条市(地)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1.制定、安排桥梁年度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以及桥梁受各种自然灾害、人为损害情况的检查,并按规定提出检查报告。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doc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 行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交通厅 文号:[1999]浙交第8号 发布日期:1999-1-8 执行日期:1999-1-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改善公路技术状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条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定)等,结合浙江实际制订相应办法或措施; 2.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3.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组织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 4.帮助解决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审批比较复杂的技术方案; 5.审批省有投入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第五条市(地)公路管理处(局)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公路养护行业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2.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中修工程的计划编报、下达; 3.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大中修设计,负责审批养护工程项目设计、预算文件(省有投入的收费公路除外),负责项目的招(议)标工作;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实施工作,组织验收。 第六条县(市)公路管理段的职责是: 1.负责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提出建议计划; 2.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查,现场管理维护及督促,政策处理;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管理、业主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

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应设置专职养护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养护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七条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 (一)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受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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