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07

•【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

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权限和范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违反前款规定,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工作部门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在起草或者审查阶段进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起草或者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发布的公告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二)听证会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主持,起草单位负责人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

(三)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五)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在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内容。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第二十一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必要、可行;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权限、范围和程序;

(五)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和专家对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

法制机构在审查中需要有关单位作出说明、提交依据、协助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要求期限内回复。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分歧意见较大,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制定过程;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三)与有关单位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法制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作出决定。

第四章决定、登记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但涉及面小、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办、厅、局务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

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应当会同起草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告应当统一文号、连续编号,载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名称、文号、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登记编号以及通过(批准)日期、施行日期和公布日期。

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主办机关的公告文号。

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登记。政府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登记。

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提交登记报告、说明和规范性文件文本各一份,可以用电子文本或者传真文本的形式报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登记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向制定机关出具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退回制定机关重新报送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应当及时予以刊登。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可以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以及乡(镇)的公告栏上刊登。

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和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持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办理刊登手续。

政府公报和有关媒体对未持有《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刊登。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和刊登的规范性文件可以拒绝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除外。

第三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向社会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查阅服务:

(一)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二)政府便民服务机构;

(三)电子政务网站;

(四)档案馆。

制定机关应当自政府公报或者报纸刊登规范性文件之日起7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送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单位。

第五章解释和备案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第三十八条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承办,并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草案,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解释要求。

第四十条规范性文件经登记后,应当自刊登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下列规定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三)垂直领导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四)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具备条件的,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进

行审查。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要求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四十四条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建议或者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予以改变、撤销或者向社会公告,宣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危害后果的,监察机关应当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前款审查建议由法制机构研究处理。确属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答复。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涉及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事项的,起草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予以公布后立即施行。

前款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补报登记并进行备案。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登记报告、公告、备案报告等格式,由省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不相适应的;

(三)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依照前款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9月21日发布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引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维护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本文将从制度的背景、对象、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二、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1. 背景 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因此,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众利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规范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制定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合法,确保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2)维护公众利益和权益。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避免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众利益,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促进行政透明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和内容,增加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三、制度的对象和范围 1. 对象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目的,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决定、命令、通知、通告、批复、意见、文件等。 2. 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审查。即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理、合适,是否能够达到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07 •【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00四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

规章除外。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 (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权限和范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完整资料).doc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单选题: 1、(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文件 B.行政规范性文件 C.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D.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 2、(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议事协调机构 B.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C.派出机构 D.法制机构 正确答案:法制机构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公开性 B.可行性 C.合法性 D.广泛性 正确答案:合法性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5 B.8 C.10 D.5 正确答案:10 5、(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A.细则 B.意见 C.条例 D.通告 正确答案:条例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A.10日后施行 B.立即施行 C.30日后施行 D.20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30日后施行 7、(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会议通过的日期 B.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C.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D.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正确答案: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8、(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B.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C.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D.不一定正确答案: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3年 B.2年 C.5年 D.8年 正确答案:5年 10、(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制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面第一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盼望对您有所关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指令、确定,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肯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章、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详细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确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精确,内容应当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调研起草、征求看法、协

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确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七条违背本规定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八条以下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特别设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确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一)行政答应事项; (二)行政惩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冗杂的外,不分章、节。 第十三条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文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工作,承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工作。 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四)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五)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云交管(2021)303号文件

云交管(2021)303号文件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制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对以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厅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起草处室对继续有效的文件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由厅办公室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各责任处室根据省人民政府备案审查意见重新印发。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由责任处室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 2.省交通运输厅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交通运输厅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xxxx年x月xx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省交通运输厅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 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交政法〔xxxx〕452号)。 2.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法〔2019〕1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管理,确保文件决策制发程序规范完备,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管理规定要求,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法治、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试题及正确答案单选题: 1、单选题为了规范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文件 B.行政规范性文件 C.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D.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 2、单选题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其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确认并公布; A.议事协调机构 B.所属部门的管理机构 C.派出机构 D.法制机构 正确答案:法制机构 3、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和适当性负责; A.公开性 B.可行性 C.合法性 D.广泛性 正确答案:合法性 4、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15 B.8 C.10 D.5 正确答案:10 5、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等,但不得使用 ; A.细则 B.意见 C.条例 D.通告 正确答案:条例 6、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 A.10日后施行 B.立即施行 C.30日后施行 D.20日后施行 正确答案:30日后施行

7、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为准; A.会议通过的日期 B.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日期 C.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D.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日期 正确答案: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 8、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制发文件; A.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B.制定机关法制机构 C.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 D.不一定 正确答案:制定机关办公厅室 9、单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A.3年 B.2年 C.5年 D.8年 正确答案:5年 10、单选题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规定,凡是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A.公开征求意见 B.风险评估 C.起草调研 D.专家论证 正确答案:风险评估 多选题: 11、多选题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等,不适用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A.奖惩决定 B.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 C.人事任免决定 D.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正确答案:奖惩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12、多选题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确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 ; A.备案报告 B.备案说明 C.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D.主要内容解读 正确答案:备案报告;备案说明;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13、多选题云南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三十六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六号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1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1日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 例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州(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 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 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第一,行政性。 包括制定机关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 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 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第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篇一: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并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局(委、办)关于提请登记并备案的函 ×××字〔××××〕××号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单位制定的《×××》(×××〔××××〕××号),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一并备案。 附件:1.《×××》拟印文本 2.登记并备案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单位印章) 年月日 (×××电话:×××) 注:适用于县(市)区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送登记并备案。市级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法制办网上报送其中的附件内容,无需此函。 篇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2010年1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____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决定”、“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各____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____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____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 对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是宪法和地方____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____委会经常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____的概念、意义、范围、标准及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项工作进行探讨。 一、概念和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制订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权利和义务,并在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除宪法和法律外的以下两类文件:一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____部门规章、地____府规章。二是上述文件之外其他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等。备案____,指的是前述两类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____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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